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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是人类社会生活最为丰富的横切面之一。它不仅涉及到此岸与彼岸、世俗与神圣、天国与凡尘、真善美与假丑恶,更涉及到个体与组织、文化与政治、信仰与表达、自由与限制、平等与歧视、信徒与公民、理念与实在、思想与实践、政权与人权等诸多关系。就当今世界而言,政治与宗教、信仰与实践、自主与外来三对关系,分别构成法律规制宗教的三大议题,其中的关键之处是,如何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之间保持明智的平衡。
首先是宗教与政治之间的关系,或曰政教关系,这是讨论法律规制宗教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最根本的问题。
政教关系决定着法律规制宗教的形式、内容和深度。理论上讲,政教关系有政教合一和政教分离两种模式。政教合一的典型代表形式如大部分国外伊斯兰世界与近代之前的基督教国家,其实质是政权与教权的纠缠合一,或是宗教权威实际支配着世俗统治者,或是世俗统治者同时垄断着宗教权威。政教分离是教会与世俗政权分别作为信仰系统和政治权力系统而各自存在,相互间可能会有影响,但不得干预和介入对方。其内涵大体有三:宗教自由,政治不得干预宗教;政治自主,宗教不得干预政治;宗教平等,国家和法律承认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的不同派别之间的平等地位,奉行平等无歧视政策。政教分离意味着政府不能建立教会、不能强迫公民信教或不信教、不因一个人的信仰而施加惩罚、不能公开或秘密地介入到任何宗教性团体的事务之中,意味着公民的良心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以及宗教平等。在很大程度上,其中的大部分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并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的宪法中得到承认。
第二个关键问题是信仰与实践之间的关系。宗教自由包括信教自由和择教自由,它首先会涉及到表达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在现代社会,不因思想而受到惩罚已经成为基本共识。但问题在于,如果宗教表达造成了不良后果是否应该受到惩罚?这就涉及到表达与实践之间的关系问题。鉴于对表达自由的研究,国内已经比较丰富,此处暂且不论。
宗教自由的另外一个重要维度是宗教行为自由。如果说宗教信仰和思想自由因为不会有外在后果而不得干预的话,那么,宗教行为就必须予以规制了。一方面,烧香、诵经、祈祷、礼拜、弥撒、受洗、受戒、封斋、过宗教节日等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如宗教结社、传教、集会、捐赠和接受捐赠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宗教营销等自由,也应该得到保障。但就在这个问题上,各国的规定可能就有了一些不同。比如,关于注册登记,美国是自由放任,宗教组织大多无需登记注册;俄罗斯对登记注册有详细要求;西班牙政府鼓励注册,但不视为强制义务;新加坡规定需要注册。因此,宗教组织必须遵守所在国登记注册的规定,依法注册,合法传教。另外,各国对传教场所也可能有不同规定,宗教组织必须遵守。
宗教行为不得损及他人合法利益,不得利用欺诈、恐吓等方式吸引信徒或者敛财,不得侵犯信徒与他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宗教活动还不得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违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得宣扬淫秽,制造社会矛盾等,不损及社会政治秩序,依法行使政治参与权,不得以非法手段和途径有损于现行政权的稳定与秩序。此外,在涉及未成年信众时,还须遵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于传统宗教,这些还比较好理解。但近年来,随着社会多元化的发展,在西方国家出现了一些新兴宗教和特殊的宗教戒律,或者一些新的信仰,引起了争议。比如,公职人员就职前宣誓信仰上帝的要求是否合法?公民因为自己的信仰而拒绝服兵役是否合法?信奉离群索居生活方式的人,能否以自己的信仰为借口而拒绝送子女接受强制的学校教育?父母能否因自己的信仰而拒绝劝说子女输血?这些新兴宗教或信仰在给立法和司法带来难题的同时,也拓展了人类关于宗教、信仰和法律的探索。
第三个重要问题是宗教自由中自主与外来的关系。宗教无国界,但宗教组织成员却有祖国。进入21世纪以来,一方面全球化和多元化不断深入;但另一方面,利用全球化和多元化对别国输出价值观也成为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重要战略途径。宗教成了某些国家在全球推广其意识形态的工具。美国国务院宗教自由办公室首任主任汤姆斯•法尔公开宣称,应将推进宗教自由置于美国外交的中心,这不仅对海外的自由和稳定意义重大,对美国的国家安全也同样关键。但问题在于,各国有自己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这决定了各国宗教政策会有所不同,中西之间尤其如此。
首先,在所谓政教关系上,中西有极大不同。从根本上说,政教关系的前提是作为政府的权力系统与作为国内主要甚至唯一合法宗教组织的信仰系统两者的分立与并存。这个条件对于近代以前、尤其是中世纪的欧洲和伊斯兰世界而言,比较符合;但中国的情况却相当不同。中国是非宗教(世俗)国家,虽然幅员辽阔,广土众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因俗而治,有自己的宗教习俗,但就整个中央政府而言,历史上从未受制于任何宗教。也即是说,中国不存在能够与政府分庭抗礼的宗教系统。因此,今天我们所谈论的实际上是两种意义上的政教关系。一种是在近代以前的西方世界和伊斯兰世界存在的那种教权与王权能相互分庭抗礼,甚至教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笼罩王权的政教关系;一种是进入近现代和世俗社会,实现了宗教的自由化、多元化和平等化之后的政教关系。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在前一种情况下,当时的社会实际上是宗教社会,政教关系至为重要,且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宗教对政治的支配,哪怕在君主居于强势地位时,也不表明政治对宗教的优势,而往往是君权夺得了宗教话语权而已;在后一种情况下,近现代以来的西方和中国都主要是世俗社会和世俗国家,宗教已不具有对政治的笼罩地位,政教关系的实质已经转变为取决于政治对宗教的态度。
一言以蔽之,由于宗教始终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在全国都具有支配性的信仰系统,因此中国历史上不存在西方那样的政教关系,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宗教”。只是进入近现代社会之后,随着宗教自由化和多元化在西方得到普遍实现之后,所谓“政教关系”在中西之间才具有更大的可比性。如果按照西方宗教的历史经验来看待中国问题,自属谬以万里,不过是西方中心主义在宗教领域的表现而已。
其次,中国历代政府一直重视民生,对利用宗教或者迷信敛财、妨碍人民健康和社会秩序的行为保持警惕和打击。比如,历代王朝都有禁淫祀的传统。《后汉书》载:东汉时,豫章“郡土多山川鬼怪,小人常破赀财以祈祷。”“会稽俗多淫祀……民常以牛祭神,百姓财产以之困匮。”甚至还有类似西门豹治河的情形,宋均出任九江郡太守,因蝗虫飞临九江郡,众巫就挑选青年男女作祭品祭山,被宋均禁止。而且,禁淫祀的做法得到朝野一致认可,尤其得到知识分子的支持。唐代杜佑编纂《通典》,专设“淫祀兴废”一条,记载唐以前打击淫祀的行为。顾炎武作《日知录》,专门记载“禁毁淫祀”一目,对汉代以来历代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打击、禁止淫祀的事例做了梳理。而且,历史上,有不少宗教都只是打着宗教的幌子,以宗教为手段或利用邪教叛乱和危害社会者也在所多有,如白莲教、红莲教、弥勒教等。而且,中西方在对宗教的认识上,也颇有不同。西方宗教的虔诚之士颇多超验追求,而中国的宗教信奉者往往更倾向于世间功利。有学者在访谈中发现,许多人之所以信奉基督教,主要是由于“病好了”、“办事更顺”、“叫人学好”等世俗功利原因,几乎没有人做出有超验追求的回答。
最重要的是,与一部西方史就是一部宗教迫害史的西方不同,中国历来极少对纯粹宗教信仰的打击和迫害。历代朝廷打击所谓宗教、信仰,大多也出于一些世俗上的正当理由:比如,利用宗教敛财,妨碍了公众利益,大规模的寺庙财产甚至有损社会稳定秩序;利用宗教组建地下组织,形成黑社会;以宗教的手段造反叛乱,损害了王朝的统治秩序;某些犯罪分子以宗教为幌子进行欺诈、强奸甚至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历史上“三武一宗”的几次所谓灭佛、排佛,也并非禁止佛教传播,而是由于佛教侵占了大量田产、裹挟了大量僧尼从而与王朝争夺财产与人口,危及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或者是由于某些佛教人士卷入了宫廷斗争甚至叛乱。就连清朝初年康熙皇帝对西方传教的禁绝,也是由于当时的罗马教廷和来华传教士不懂中国,却严厉排斥中国传统和习俗。如果不涉及违法犯罪,甚至就连皇帝也能够容忍宗教自由争论,最典型的是梁武帝与范缜的辩论。这在西方近代之前的宗教历史上是不可想象的。而且,即便儒家士大夫对佛教或者道教有批评,也主要是限于思想争论的层次,并未发生如西方历史上的宗教迫害行动。绝大部分儒家士大夫都颇受佛老思想影响,就连最排斥佛教的宋明理学家,实际上也是在吸取佛家因素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理论体系的。所谓儒释道三家合流,即此之谓。
因此,在对宗教进行保护和规制时,基于不同的历史传统,各国往往会有其不同的法律政策框架和做法,非可强行划一。宗教的归宗教,政治的归政治,不能将宗教当成干涉他国内政的手段。相互尊重,平等交流,共同探索,尊重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的探索,反对“真理在握,真理在我”的武断和傲慢,才能更好地认识和解决问题。这也是组织本期主题研讨,对宗教的法律规制进行全球考察和比较的职志之所在。
本文为《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4期主题研讨“宗教与法律”的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