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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呼网络立法 捍卫个人隐私
周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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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在当下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几乎无处不在,它所涉及的法律主体面也越来越广,包括运营服务商、各类企业以及广大网民等等。但到现在为止,我们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他们的活动进行规范。十八大报告强调“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依靠传统方式来管理互联网市场已经不合时宜。

 

中国亟需就个人信息安全制定专门法律,并付诸实践。这主要基于三方面原因:

就立法层面而言,中国近年来已修订或制定了一些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比如刑法修订案(七)增加了打击“信息贩子”条款,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但基本上是以单项法律或相关规定的形式出台,并没有一般性法律。这导致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过于抽象,实用性不高。现在迫切需要制定的是对个人信息的一般性定义及规范的法律。

从执法上看,目前对涉及个人信息泄露案件,基本是分散执法,各管理部门各自为阵。这容易导致运动员和裁判员合为一体的状况。具体而言,公共执法基本上难有有效行为,而私人执法往往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但由于互联网自身的特点,在诉讼过程中,个人取证非常难,对受害者来说,这样的诉讼成本高、收益低。

从现实情况看,网络上掌握个人信息的活动主体主要分两类,一是公共主体,比如车管所、医院等,还有一类是市场主体,比如银行等。两类主体均存在普遍滥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在暴利的驱使下,不法之徒铤而走险,在黑市上不断炒高个人信息的价格。许多人每天接到营销短信、推销电话,藏在互联网背后的长长利益链条,使我们都成了透明人,电话、住址、家庭关系、甚至银行存款、个人爱好等都被暴露无遗。虽然不断有不法分子落入法网,但没有制度上的保证,仍难真正解决问题。

世界上已经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专门法律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其中大部分法律都是最近十多年来制定或修订的。如欧盟修订《隐私保护法》,奥巴马政府制定了《消费者隐私权法案》等。这跟现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密切相关。除政府层面,国外大企业对保护员工的个人信息同样十分重视。很多公司都设立了专门职位,建立保护个人信息的内控机制。

不仅如此,绝大部分国家更是成立独立于政府的专门委员会或执法机构,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和管理。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就设有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相比之下,中国内地在个人信息保护上还处于全面落后的状态,需要迅速从立法、执法和现实角度着力解决。▲(作者是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来源: 环球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