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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连带已经到了相当惊人的程度,一个人想避开他人隐居,回避科技的影响已经相当困难。一个人走在街头,一举一动就可能被电子摄像头拍摄和记录。手机和互联网的制造商、服务商或其他未经合法授权的机构或个人也可能通过产品和服务窃取个人信息。
科学技术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强大,相比之下,人类、特别是作为个体的人,越来越渺小。个体、群体乃至整个人类要想对抗科技产生的负面力量,很有可能会力不从心。异化、失去控制和节制的科技恶魔是不少灾难影片描绘的对象,它们所渲染的科技与人权之间的紧张的关系并非总是幻想。
对科学技术的研发和运用进行人权评估和监督是必要的,符合我国政府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1979年,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试行)》,首次把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法律制度确立下来。以后陆续制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均含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规定。2002年我国制定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推广来说,对于更广泛人权的不利影响的预防,同样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人权视角的评估和检审绝不应该仅仅是政府的责任。外在监督的范围、能力和成效可能是有限或者滞后的。科学技术工作者自身、相关同业及其组织的自律、同业评估和监督同样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必须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科技工作者及其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特别是人权意识。
人权教育是提高人权意识的重要方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强调:“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权教育和培训,在全社会传播人权理念,普及人权知识。”其内容涵盖公务员培训、大中小学教育、企事业单位文化建设、新闻媒体的作用等多个方面。关于科技与人权的教育应该纳入人权教育,使全社会形成科技保障人权、造福人类的自觉性、敏感度和责任心。
总之,我们需要加强伦理道德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做好科技工作中的人权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