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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刑》的穆吕之争:《尚书·吕刑》性质辨析
尤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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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吕侯受命于周穆王,在周穆王三十七年伐楚前后,起草赎刑的单刑法规,以周穆王的名义发布,后世称为《吕刑》。《尚书·周书·吕刑》是《吕刑》的发布文告。郭沫若、傅斯年、杨向奎、刘起釪等质疑传统说法,分别以语言、神话和出土文物为标准,单一或多角度地论证《吕刑》为吕王之刑,顾颉刚则认为是魏王之刑。钱穆先生认为《吕刑》是后起之书。本文对郭沫若、钱穆的春秋战国说、傅斯年(大陆学者许多将傅斯年和傅孟真误认为是两人,称找不到傅孟真的书。故特意作注)、杨向奎的炎帝文明说、顾颉刚的魏刑说和刘起釪的综合说做了述评,对周穆王巡游和征伐之事做了论证,以认定《吕刑》为吕侯起草的以周穆王名义发布的刑事法规,并认定《吕刑》是规定赎刑的单行条例,《周书·吕刑》则是条例的发布文告。

 

关键词:尚书 吕刑 周穆王 吕王 刑事法规

中图分类号:D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2-1020(2012)02-0000-00

研究《尚书o周书o吕刑》,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吕刑》的性质。拙文《〈尚书〉所见的法律形式》1 已就《吕刑》几个需要探讨问题,即《吕刑》篇是刑书还是发布刑书的文告,《吕刑》是周刑,还是周刑的修正案,或单行条例;或者《吕刑》是吕国的刑书,从发布和适用的角度进行初步的辨析、论证,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即《吕刑》是规定赎刑的单行条例,而《周书o吕刑》篇则为条例的发布文告。有关观点说,《吕刑》是吕国的刑书,而拙文则认为此说证据稍嫌不足。拙文在当时未及展开讨论,这一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地探讨阐述,现在其基础上作进一步的论证。

确定《吕刑》的性质,最重要的是探究《吕刑》的发布主体。就其分歧而言,有穆王之刑、吕王之刑和楚王之刑说。最主要的是穆王之刑和吕王之刑两说。穆王之刑说是传统学说。吕王之刑则起于近代以来的疑古之说。代表人物有郭沫若、傅斯年、杨向奎、刘起釪等,顾颉刚则持楚王之刑说,而钱穆认为《吕刑》为战国晚期学者之作。吕王之刑有多种说法。引起纷争的原因,与先秦史的其他众多问题一样,在于使用主观的推断法,即先主观地假定一个正确的标准,凡不符合该标准的,即对原来的结论作出否定的推断,得出一个新的结论。由于不同的假定标准或着眼点不同,得出的结论不同,就产生出众多的分歧。谁也无法保证假定的标准是正确的,即使这一假定是正确的,还有普遍和例外的问题。因此,对古代史的研究,似乎应提倡综合判断的方法,即对各种可能进行综合分析比较,从而得出一个相对可靠的结论。

 

一、关于春秋、战国说

 

春秋说以文字为主要判断标准,兼以神话。郭沫若1932年《金文丛考》以"地"为后起之字,认为"地与天为配,视为万汇之父与母然者,当是后起之事",而《吕刑》篇有"绝地天通"之语,"足知其非实录矣"。2 1945年郭沫若《十批判书》3 第一编《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中的第一个问题《古代研究上的资料问题》提出了《吕刑》春秋说:他原先以《吕刑》的文体与《左传》相近,故相信为周穆王所作。而后来由于彝器中有《吕王作内姬壶》,从文字上看是春秋的器皿,认为吕国曾称王,同时,《吕刑》两称吕国之祖伯夷,而位在禹、稷之上,故推翻自己原来的判断,认为非周穆王所作,揣想它是春秋时吕国的某王所造的刑书。这一结论是郭沫若通过自我批判得出的。他认为,他在1930年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中太草率,太性急,有好些未成熟的或甚至错误的判断,由于他人的沿用或征引,在古代史研究方面出现新的混乱。所以要谴责自己,自我清算。首先,应当佩服郭沫若自我谴责、自我清算的勇气,但他的前后三种结论都只是依据三种假定的标准。其实,《左传》原名《左氏春秋》,汉代改称《春秋左氏传》,简称《左传》,为春秋末年左丘明为解释孔子的《春秋》而作。依据《吕刑》与《左传》文体相近,得不出为周穆王所作的结论。同时,依据吕国称王和《吕刑》两称伯夷也得不出春秋吕王所作的结论。可以说依然是两种可能性并存,甚至有其他可能。所以后一个结论,即《吕刑》春秋说,也难脱太草率、太性急之嫌。因此,郭沫若也只说是"揣想"。

1989年马小红曾从历史背景、刑罚制度、青铜器铭文、思想体系予以印证,否定春秋说,企图说明《吕刑》出于西周,是穆王之刑。4 马小红的结论不同,在于她设定的判别标准不同。然而,傅斯年、杨向奎、刘起釪等却认为《吕刑》是西周时吕王之刑,致使马小红的论证无法说明问题。同时,也无法排除《吕刑》所反映的刑罚制度、青铜器铭文、思想体系出现于春秋。

战国说则单纯以文字为依据。1931年钱穆的《周官著作时代考》5 认为,《吕刑》是战国后期学者依据《周官》所作。其假定的标准是"法"字,李悝有《法经》六篇,至商鞅时才形成法治雏形。而《吕刑》有"五虐之刑曰法",被视为晚出的证据。6 1993年10月,在湖北省荆门市郭店村一号楚墓M1发掘出804枚竹简,有字简730枚,为竹质墨迹,计13000多个汉字,书体为楚系篆书,包含多种古籍,被认定为战国中期的竹简,其中有《缁衣》篇,引用了《吕刑》三处。先后有学者就此撰文。晁福林的《郭店楚简<缁衣>与<尚书·吕刑>》通过对郭店楚简《缁衣》、《礼记·缁衣》、《吕刑》的文字对比,从原始文本到定本变化发展的过程,推测《吕刑》原始文本当在春秋至战国初期,而在战国后期最后写定。7 郭静云的《从不同文本引用<尚书·吕刑>篇试探战国社会思想的多元性》通过五种版本引用《吕刑》的文字对比,认可晁福林的说法,并以其探讨战国社会思想。8 在历史文献引用和传抄的过程中,出现增、衍、减、损、脱、补、改、误,或出于有意,或出于无意,同时,古文字学本身就有诸多争议,另外还有出土文物年代检测是否准确的问题。因此,以文字作为判定历史文献的制作年代的标准,有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各自揣测也自然结论多样。而以文字为标准所产生的问题是取其一点(或多点)而忽略其他因素,有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之嫌。

 

此说以神话为主,兼以文字作根据。1930年傅斯年同时发表了两篇文章,都提到《吕刑》,因意图有差异,行文稍有差别。第一篇是为论证姜姓的本原,认为姜姓不是周的分封国。其根据有三点:先秦文献中只有《墨子》引用《吕刑》;《吕刑》讲述南方神话,没有提及周王室之事;吕国称王。对吕国称王,他认为"吕侯受王命"讲不通,以"命"作为吕王的号,吕王称呼为"吕命王",诸如"周昭王"是一个称呼一样,这样文字才通顺。因此,篇中"王曰"就是"吕王曰",而这个吕王就是吕命王。他以吕王作大姬尊壶做为吕国称王的辅证。既然吕国在西周称王,谈的又是一些外国的神话,自然不是周的同宗。9 第二篇用于论证姜姓分成两地。姜尚因辅佐周武王而被封于齐后,其故地吕国依然存在,且后代有称王的。10 炎帝文明说是杨向奎的进一步发挥。他引用了傅文的后一篇,用以论证《周书》的《洪范》、《吕刑》不属于黄帝体系,而属于炎帝体系;并以《洪范》为《河图》,以《吕刑》为《洛书》。杨向奎认为,《吕刑》中南方神话指的是楚国,这一段神话故事,春秋时的楚昭王已不能明白,而向观射父发问。其文中引用了《国语·楚语》。11 刘起釪同意傅斯年的观点,只是对"命"的解释持有异议,认为"命"可以作为"明"或"名"的同音假借,显示其英明、盛名之意,即英明之王、盛名之王;甚至不用假借,解释为"膺命之王"、"受命之王"。12 只是刘的这种说法随意性太强,显得牵强,而且"命"当 "受命"又会陷入困境,为何不按传统说法"受王之命"?

《史记》对《吕刑》有一段记载,周穆王以吕侯为相,当时,有些诸侯国内治理不安定,吕侯向穆王提议,修订刑法。《史记》所录为《吕刑》的节选,突出其教导有国有土的诸侯如何运用刑罚治理国家、安抚百姓之意,即"告尔祥刑"。《史记》称《吕刑》为《甫刑》。13 据孔颖达疏证所言,吕侯以后改称甫侯,《史记》所称甫侯是以子孙之国号命名。14

《吕刑》出于吕侯之手是基本上可以确定的,而需讨论的是:究竟是周的刑书还是吕的刑书?炎帝文明说从炎帝文明而言,可以说是有道理的,只是忽略了很重要的三点:吕侯在周的身份,周穆王西游、南征及其天子地位与《吕刑》的关系。如果吕侯确实出任周穆王的官职,权高位重,《吕刑》是吕侯建议周穆王修订的,出自吕侯之手,吕侯按照自己的思维,塞点私货是完全可能的;而周穆王西游、南征及其天子的地位与《吕刑》的南方神话、赎刑及其天罚论紧密联系。因而不能说《吕刑》与周王室没有关系。这一点将在后文讨论。

 

此说以神话为依据。顾颉刚1923年《论〈今文尚书〉著作时代书》认为《吕刑》是可信的15 ,但其后的《读书笔记》却对此提出怀疑,设想出两种可能:一是吕接楚地,使其神话相互串联;二是因吕为楚所灭,楚接受吕的神话。如果是后者,王就是楚王,《吕刑》就是楚的刑书。16 顾颉刚关于《吕刑》可能成于楚灭吕之后的说法,甚至其学生刘起釪都不认同,认为是一种偶然的设想。刘认可其前一种设想,即吕接受楚文化。17 顾颉刚的设想都属于推测,有很大的随意性。其实,吕受楚文化的影响,或楚受吕文化的影响都是可能的,只是仅以神话本身难以说明"王"是谁人。

傅斯年在《民族与古代中国史·姜原》中论证姜姓的本原,使用的是《左传》和《国语》。他认为《左传》和《国语》保留了很多古代的史料,具有世系观念,又有神话,并将世系和神话混为一谈。因此,可以从神话的世系中寻找民族的同异。其中对"姜之世系"的考证基本上用的是《国语》,其中以《周语》为主,另有《晋语》和《郑语》,而晋国和郑国是周朝的封国。按傅斯年引用的《国语》,姜的世系为炎帝、共工、伯夷、四岳。姜姓的来源有两说:一是炎帝生于姜水;一说是四岳佐禹治水有功,上帝赐禹姒姓,给以天下,赐四岳姜姓,以吕为氏,给以封国。因姜尚(或称吕尚)辅佐周武王有功,封于齐。而出于姜姓的封国还有许国和申国。姜姓的区域在今山东东部和河南西南。傅斯年认为周以姬姓而用姜之神话,则姬周当是姜姓的一个支族,或者是一更大之族之两支。他所引《周语三》只是中间一段。该篇内容出于周灵王的太子之口,在于劝阻周灵王雍堵河流,说明其危害。周灵王终于壅堵了水流。到周景王时多宠臣,祸乱由此始萌生。景王去世,王室大乱。到了周定王,王室就衰微了。18

按照傅斯年之《周语》周灵王太子以姬姓而用姜之神话的说法,《吕刑》中周穆王同样可以以姬姓而用姜之神话。按顾颉刚的接受神话的说法,吕、楚皆为周之属国,周接受吕楚神话的可能性更大。再者,一个神话往往涉及多个民族先祖,很难说明是属于哪个民族的神话。况且,神话可以增衍改编,东汉皇甫谧的《帝王世纪》排列的五帝时期的帝王世系就与《史记》有所不同。所以,以神话为标准来确定《吕刑》出于谁之手难以为凭,况且,篇名为《吕刑》,说成魏王之刑书,未免过于牵强。

傅斯年亦引用了《诗经·大雅》和《诗经·鲁颂》来论证姜姓的本原,但引用不全而使之不甚准确。19 姜嫄,并非指姜姓之本原而是周朝祖先后稷之母。《雅》乃周王畿内的乐调。《大雅》大多是西周王室贵族的作品,歌颂其祖先及武、宣诸王功绩。《诗·大雅·生民》记述姜嫄祷告神灵,祭祀上帝,祈求生子,因踩着上帝拇趾印而怀胎,生下后稷,以为不祥而多次丢弃,却被牛羊喂养,樵夫救起,大鸟保暖。后稷从事各种农耕,上天赐以良种,后稷始创祭享礼,用农牧产品祭祀上帝、先祖,祈神佑护,流传至今。20 对诗中"即有邰家室"一语,毛传解释说,姜嫄是邰地人,尧因上帝让后稷生于邰,就将邰作为后稷的封国。《史记·周本纪》记述,周的始祖后稷,其母为姜原,有邰氏女,为帝喾元妃,在郊外踩巨人足迹怀孕而生,以为不详,多次丢弃而受马牛、林人、飞鸟庇护,以为神人,收养长大,取名弃。《说文》说,邰为炎帝之后,姜姓,封于邰,是周弃的外家。21 《史记·周本纪》记述,因弃喜好耕农而百姓仿效,帝尧举弃为农师。帝舜因黎民饥饿,令弃播种百谷。封弃於邰,号曰后稷,别姓姬氏。《诗·鲁颂·閟宫》第一段说的也是姜嫄生后稷,后稷农耕之事。22

帝舜令弃播种百谷之事亦见于《虞书·舜典》,作为帝舜对二十二人封官设职的一部分。《史记·五帝本纪》收录了《虞书·舜典》的内容。其中大禹平水土,皋陶为大理,伯夷主礼,弃主稷。禹的功绩最大。从《虞书·舜典》和《史记》收录的尧舜神话看,实际上是一个整体的神话,其中的人物牵涉到相关的姓氏部落诸侯。这一神话在贵族、士族当中流传,各姓氏部落诸侯自认一个作为先祖,或他人将某个人物作为某一姓氏部落的先祖。在流传过程中,增衍、美化或丑化、修改。对于本姓氏的先祖,当然是不断地美化,如《诗经》中周王室贵族对其先祖神话增添了诸多的内容,而他人的创作则有随意性。总之,神话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增加,也就产生出各种各样的版本。

而且,从《舜典》和《吕刑》的比较中,显然是从传说转化为神话,由帝舜所为变成上帝所为。另一个变化是皋陶被排除在外,伯夷由主礼,变成主刑。禹和后稷的职责不变。伯夷、禹和后稷为上帝派来的三后。如果是吕侯奉命起草文告,由于伯夷主刑,自然在前;禹的功劳大,自然是第二;后稷主农耕,也只能在最后。从神话的顺序看,上帝先派重黎,只是部分解决问题,才又派三后。如果确实是魏王刑书,有自己的祖先神重黎就行了。

 

四、关于综合说

 

今人治《吕刑》当以顾颉刚、刘起釪的《尚书校释译论》最详。23 关于《吕刑》的发布,刘起釪自有其说,认为是吕侯本身在吕国国内发布的文告。该书从多角度综合论证,且称之为综合说。

1.书序问题

《周书o吕刑》与《尚书》的其他各篇一样,有一段书序。24 据孔颖达疏正之意,吕侯被穆王任命为司寇,穆王采用吕侯的建议,让吕侯参照夏的赎刑,制定刑书,吕侯以周穆王的名义布告天下。《吕刑》是西周司寇吕侯奉周穆王之命制定刑书而作的发布文告。刘起釪认为,这是吕侯自己在吕国国内发布的文告,即《吕刑》为吕王之作,与周穆王无关,并以此反证本篇的《书序》是谬误的。25

章太炎《国学讲演录o经学略说》中讲《尚书》,分六讲,其二是删书,孔子删《书》之事,专讲《书序》,讲述《书序》信与疑的历史过程。汉代至北宋,皆认为《书序》为孔子所作。对《书序》产生疑义的为南宋朱熹,朱熹的学生蔡沈所作《集传》不载《书序》,自宋至明读《尚书》皆不重《书序》。在章太炎看来,朱熹对《书序》的怀疑似乎有一定的根据,即因《康诰》之序生疑,成王不应称康叔为弟,周公不应称王,而又非武王时事,所以说其序为伪造。章太炎解释朱熹怀疑的原因是对古今官职理解有误,认为实际上是周公摄政,以成王名义发布文告,并以民国内阁摄政,发布大总统令来加以比喻。其后,章太炎谈到《书序》的必要性,《尚书》主要是叙事,似乎无需有序,但有些篇章无头无尾,尤其是《周书》和《夏书》,王是谁皆不可知,并列举《夏书o甘誓》和《周书o吕刑》为例,因此认为《尚书》无序就难以解读。章太炎强调,《书序》非汉代人伪造,司马迁见过《书序》原文。26

朱熹虽怀疑书序,对《吕刑》本身却无质疑,只是质疑赎刑非夏刑,而是出于周穆王。此点将于后文详说。

2.史料的可信性问题

刘起釪提出的第一个论据涉及史料的可信性问题。先秦文献引用的《吕刑》及《尚书o吕刑》本篇均未涉及周穆王。首先,先秦文献引用《吕刑》达十六次之多,无一次涉及周穆王,同时列举一些先秦文献引用《尚书》涉及人名的事例,由此认为《吕刑》出于吕王,原与周穆王丝毫没有关系。因此将"及至汉代,几乎无不说《吕刑》为周穆王之文,自是历代经师直至现代学者,竟无一不承穆王之说"视为《尚书》经说中的一异事"。27 其次,刘起釪说《夏书》4篇、《商书》5篇、《周书》17篇其作者或篇主无一不在篇文中记载分明,并无歧义,《周书》最后一篇《秦誓》文中并未说明作者或篇主,但先秦文献其文明称《秦誓》,又与《左传》所载该文史事相合,则自可相信《史记》及《书序》所说为秦穆公事。惟独《吕刑》,篇文明载篇主是吕王,与周室任何王无涉,先秦文献引此篇次数不少,亦无一次涉及周王,至汉代凭空扯上周穆王,是完全不应该的事。他还尤其强调《墨子》引用明为吕王之刑。28

如前文所述,刘起釪认为"现代学者竟无一不承穆王之说"就已显得过于武断,忽略了郭沫若、傅斯年、钱穆、杨向奎等的说法,而史料的可信性问题的论据也有些牵强。《尚书》大多为叙事,引用自然涉及人名。但《吕刑》为发布刑书的文告,并非叙事,也不涉及人名,文中未提及周穆王也属自然。在这一点上,刘起釪与傅斯年的说法相同。笔者对此的看法已在前文说明。关于周穆王的事,将在后文专门论述。傅斯年也同样提到《墨子》引文问题,在此特就《墨子》的引用略加探讨。

《墨子》引用《吕刑》有两处。一是《墨子·尚贤中》,并非如刘起釪所说引用明为吕王之刑,而是提"先王之书《吕刑》道之"。先王为何王,似乎应全面考察。该篇的开篇以尧、舜、禹、汤、文、武为三代圣王,称其为政兼爱天下而利万民,尊天事鬼,得到天鬼的赏识,立为天子,万民奉为圣王。文中谴责暴王桀、纣、幽、厉,称为政天下兼而憎之,诟天侮鬼、贼杀万民,故天鬼罚之,使之受到刑戮,子孙离散,绝无后嗣。上帝对无能的也不喜欢。《墨子》用《吕刑》来论证上帝使用贤能管理天下。所谓贤能指的是禹、稷、皋陶。从其行文看,先王指周王更为合理。二是《墨子·尚同中》引用《尚书》三处,皆称先王之书。《墨子》引先王之书《吕刑》用以证明要善于用刑。圣王以五刑治天下,而有苗以五刑乱天下,并非刑不善,而在于用刑不善。《墨子》引先王之书《术令》,语见《虞书·大禹膜》,以证善于用口。《墨子》引先王之书《相年》,语见《商书·说命中》,以证建国、设都、立官,在于为万民兴利除害。过去的圣王就是这样做的。《墨子》在此盛赞"圣王",吕王可能难以成为墨子心目中的圣王。尤其是,《墨子》还引用了先王之书《周颂》。墨子,名翟,战国时鲁国人。鲁国是周朝的同姓诸侯国之一,为周公旦的封国,在今山东曲阜。墨子眼中的先王自然是周王。即使有观点说墨子是齐国人,也不至于奉吕王为先王。况且,先秦儒、墨两家都主张法先王,尽管其目的不尽相同。因此,《墨子》先王之书的指向应当是明确的,尤其是《墨子》不认伯夷,而认皋陶,也许是墨子认为《吕刑》为吕侯起草,用伯夷调包替换皋陶,而墨子确认《舜典》的说法。

3.吕王的身份问题

比起郭沫若、傅斯年、杨向奎诸位对吕王身份的简单认定,刘起釪可谓详尽,用了数千字的篇幅来论证吕王的身份。他几乎汇集了近代学者关于诸侯称王的研究资料,包括金文研究和文献资料。其资料的翔实和丰富,令人佩服,认定吕侯称王是没有问题的,在此不加引证。按他的说法,吕是在母系氏族时代即与姬姓结为婚姻关系的姜姓的一支。西周立国后,吕国被封于今河南境内。当时许多封国在自己境内都称王。出土的金文中有好几件吕王之器。其最主要的依据是"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解命为令,金文中命与令同字,而令为善。令王,即美善之王。刘起釪将此句解释为:惟我吕国英明美善之王享国已经百年了。29 吕侯固然在国内称王,却不足以证明可以用《吕刑》的篇名来确认为吕王之刑。此说证据稍嫌不足,既不能证明吕侯为周穆王司寇以周穆王的名义发布文告为伪,亦不能证明吕侯在封国内发布文告为真。且刘起釪考据"命"字有三说,解命为令只是其中一说。尤其是《周书·吕刑》的行文,诸如"以诘四方"、"有邦有土"是否适合封国国君,刘起釪并未说明。按孔颖达之意,"以诘四方"是治天下四方之民。据二孔之说,《吕刑》发布当在周穆王晚年。30 "邦",刘起釪亦解为国。按其译文,"有邦有土"为"有国有土的各级领主们"。31 吕国在南阳西三十里。32 据刘起釪考证,商周之世地方诸侯国仍小,大都只有几十里,最大的不过百里。吕国称王,领土应有所扩张。33 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封国内是否还有下一级的国?此说似当存疑。

尤其是《吕刑》中"王"以得天命自居,宣扬天罚论,是强调德与刑及其与天命的关系。《吕刑》中的神话讲述的也是天命和刑罚的关系。其论述天命,是为其轻刑(主要是赎刑)提供理论依据。这在该篇的前部、中部、后部反复强调,几乎占有三分之二的篇幅。其所用之词皆天子口吻。 如,"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34 "一人有庆,兆民赖之,其宁惟永。"35 这与《尚书》中誓诰的天罚的表述是相一致的。如《夏书o甘誓》、36 《汤誓》、37 《周书o泰誓上》、38 《泰誓下》、39 《周书o牧誓》40 。《周书o泰誓上》、《泰誓中》还阐述了天罚和民意的关系。41 《周书o泰誓》三篇大量阐述天罚。《吕刑》完全与其相似。尤其是,《吕刑》有"以奉我一人",《泰誓下》有 "奉予一人"。但出自春秋时代秦穆公伐郑的《周书o费誓》,就没有天罚之说。《商书o仲虺之诰》用于宣示天命,通篇讲述商奉天命取夏而代之,最后强调崇天道,永保天命。42 《商书o汤诰》以伐桀视为天命而诰示天下。43 《周书o大诰》以占卜的方式,宣示奉天命东征。44 《周书o康诰》宣示天命,内容包括依照天命获得封国,应施行德政,以顺天命;文王依据天命作罚,康叔只是奉天行罚。《周书o召诰》主要宣示德政与天命得失的关系。

刘起釪引用了丁山师《由三代都邑论其民族文化》对《诗·六月》"王于出征,以匡王国"、"王于出征,以佐天子"等句的评论。丁山师认为,"王国、天子自是周天子",所谓诸 "王于出征"明系诸侯称王者。45 尽管刘起釪自己也说,虽然在国内自称王,仍是周王朝的诸侯,46 却忽略了"以匡王国"、 "以佐天子"的重要含义。吕侯在吕国内称王,但在周朝作为诸侯只是佐天子而已。如果《吕刑》是吕王之刑,强调明德慎刑,自然没有问题,要是自称受命于天,等同天子,就不免有僭越之嫌。吕王恐怕不至于犯此之错。《吕刑》出自吕侯之手可以说是确定无疑的,但作为周穆王之刑显然更为合理。

4.神话和祖宗功德问题

这是刘起釪认为《吕刑》是吕王之刑铁证的两大次要理由。关于神话,郭沫若、傅斯年、杨向奎、顾颉刚诸位均已提及。只是刘起釪论证相当翔实。笔者的看法已见前述,关于吕姓先祖的神话不再评论。对楚国神话,刘起釪还提及周诸诰的谴责对象和引为戒鉴的总是殷商和商纣,而《吕刑》所谴责的是苗族和蚩尤,以说明《吕刑》是吕王之刑。其根据是推测吕国临近三苗之地,吕国曾与之全力斗争。47 其实,刘起釪忽略了时代的变迁。周诸诰的历史时代在开国之初,征讨殷商,自然以殷商和商纣为谴责对象并引为戒鉴。周穆王晚年离开国已150年,征讨楚国,自然以苗族和蚩尤作为谴责对象并引为戒鉴。这一问题将在后文关于周穆王之事中继续讨论。

至于祖宗功德,刘起釪列举了《周书》的《大诰》、《康诰》、《酒诰》、《梓材》、《洛诰》、《无逸》、《君奭》、《立政》、《顾命》、《文侯之命》,颂扬文王、武王功德,而于《吕刑》无一语提及。48 在此,刘起釪忽略了文体的不同。《吕刑》是发布刑书的文告,这在《周书》是唯一的一篇。刘起釪列举的《周书》诸篇则重在叙事。且前文已经提及,《吕刑》在论述天罚论方面,完全与《周书》相同。主要的是周昭王伐楚丧身汉水,周穆王对此难以启齿。这在后文详说。

 

傅斯年、杨向奎、刘起釪均将《吕刑》讲述南方神话而没有提及周王室之事作为《吕刑》为吕王之刑的重要理由。马小红论及《吕刑》的历史背景,但只是三言两语。《吕刑》的重点在于赎刑,讲叙神话只是为了表明天罚论,以提倡明德慎刑,为赎刑创造理论依据。赎刑的施行以及对蚩尤和三苗的谴责,均与周穆王之事有很大联系。

1.周穆王与赎刑问题

关于赎刑,《吕刑》序说是夏刑。49 杨伯峻认为未必为禹所作。50 他用《赎刑》反证《禹刑》,似乎有些牵强,但有一定道理。笔者撰有《象刑歧义考》一文,引述了南宋朱熹、元人吴澄、陈栎的评论。51 朱熹认为,赎五刑始于穆王,夏《赎刑》是周穆王托言而为。周穆王巡游无度以致财匮民劳,其末年无以为计,借用赎刑敛财,充实国库,却以轻刑作为托词。52 吴澄亦同意赎刑始于穆王说。53 陈栎则引述朱熹之文。54 另有《文献通考》引朱熹门人蔡沈的评述,实际上也是朱熹的观点。55 元人王恽亦引朱熹之文。56 将赎刑与周穆王联系起来始于朱熹。这就出现一个有趣的问题,朱熹和刘起釪同样疑书序,结论却完全相反。朱熹认定周穆王而疑书序;刘起釪否定周穆王、认定吕王而疑书序。两者谁更合理?答案在周穆王的经历之中。

2.周穆王与南方神话问题

周穆王与南方神话问题主要是蚩尤和三苗问题。三苗,又叫"苗民"、"有苗", 古族名,其后裔分布在洞庭湖和鄱阳湖之间。神话有许多版本,大多认为,蚩尤为九黎族首领,三苗族先王。刘起釪引用了许多文献资料,也认可此说:《吕刑》是最早纪录蚩尤的。《吕刑》的记录显然蚩尤与苗民先后同属关系是明白的。57 《战国策·秦策》称黄帝曾与蚩尤大战于涿鹿而擒之。而其注则称蚩尤为九黎之君。《吕氏春秋·荡兵》的注58 、《吕刑》的解释和传,皆称蚩尤为九黎之君。59 三苗为九黎之后见《国语·楚语》注。60 《吕刑》孔颖达疏引郑玄注,说郑玄认为苗民就是九黎之后,因数次为恶,先后受到诛杀。颛顼(诛杀九黎,分其子孙为三国。高辛衰弱,三苗再次作恶,帝尧兴盛,又诛杀三苗。舜时流放三苗。大禹摄政时,三苗在洞庭湖抗命,大禹又一次征讨。

尧舜时两次征讨三苗,见于《尚书》和《史记》,只是记载略有出入。《尚书·虞书·舜典》的记载较为简略。三苗与欢兜、共工、鲧合称为"四罪",三苗被舜迁于三危。《史记·五帝本纪》载,因三苗在江淮、荆州数为乱而为尧舜迁于三危,后成为西戎。三危之地位于何处?有诸多观点。若为西戎,应在西部。《尚书·虞书·舜典》、《史记·五帝本纪》又有舜"分北三苗"之说。刘起釪引苏轼《书传》说,苗国在洞庭湖和彭泽湖之间,为南方之国。流放西部的只是其君主,而其民并未流放。而帝舜大功告成后,苗民仍不服,就将其分开。但三苗之国在洞庭彭泽之间,苏轼之前早已见于《战国策·魏策二》61 、《韩诗外传》62 、《淮南子·齐俗》注63 及《史记·吴起列传》64 。《淮南子·修务训》载,在将三苗放逐之后,舜再次南征三苗,死于征途之中。《帝王世纪》亦载其死于鸣条,葬于苍梧。

大禹讨伐三苗之事,《墨子》中《兼爱》和《非攻》作了论述。《兼爱》用其论证先王亲行兼相爱,这些事记录于竹帛、金石、槃盂之中,并以《泰誓》和《禹誓》为例。说《泰誓》颂扬周文王,而《禹誓》是禹征有苗之事。禹在出征前发表誓言,说并非他胡作非为,而是苗民蠢蠢欲动,上天对他们降下惩罚,于是他率领众邦君主去征讨有苗。墨子认为,禹不是为了追求富贵、福禄和享受而是为了追求天下的利益,除去天下的祸害,这就是兼爱。墨子说,他所说的兼爱就是从禹那里学到的。《非攻》用其论证不要攻伐侵略。有喜欢攻伐的国君非难墨子,说大禹征讨有苗氏,汤讨伐桀,周武王讨伐纣,都被立为圣王,是何缘故?墨子以天罚论来解释,说他们是奉天讨伐诛杀,而非攻伐侵略。以前三苗大乱,上天下令诛杀。他列举了一些现象作为上天的旨意:太阳晚上出来,下三天血雨,龙出现于祖庙,狗在市上哭叫,夏天结冰,土地开裂,五谷不熟,因而百姓大为震惊。大禹受命,拿天赐玉符,征讨有苗。一位人面鸟身的天神助战,射死有苗将领。大禹战胜三苗后,划分山川,节制四方,神民依从而天下安详平静。从三位圣王的行为来看,则并非攻伐侵略,而是替天诛杀。

上述记载,介于传说与神话之间,但勾勒出一条清晰的线索。蚩尤为九黎之君,因作恶,在涿鹿为黄帝擒杀。九黎之后裔三苗,又数度为恶,先后受到颛顼、帝尧、帝舜、大禹的惩罚和征讨。神话以上帝的名义,为对有苗的征讨提供正当的理由。《墨子》还从兼爱和非攻的角度,为大禹的讨伐提供了另外一项正当理由。

三苗作为征伐的对象,而三苗之国就在荆楚一带,大禹征讨就因三苗在洞庭湖抗命而起。因此,惩罚三苗的神话,似乎不应是南方的神话,更合理的解释是,征伐者或其他人虚构出来加在被征伐之上。《吕刑》是最早记载蚩尤的,或者是纪录当时在贵族和士族中流传的神话,或直接就是《吕刑》本身虚构出来的,将蚩尤及其后裔三苗作为谴责对象和借鉴,以加上上帝惩罚的标签,为征讨荆楚和赎刑提供正当理由。

3.周穆王巡游与征伐问题

周穆王之前,周昭王曾南征。《史记·周本纪》记载周昭王南巡不归。65 《竹书纪年》记载,周昭王攻楚,有十六年、十九年及末年三次,皆出师不利。第一次涉过汉水时,遇到兕。兕是一种形状与犀牛相似的凶恶动物。《山海经·海内南经》记载,在湘水南,状如牛,苍黑,一角。《尔雅·释兽》说兕似牛,一角,靑色,形如马鞭柄。犀,似水牛,猪头,三角,一顶上,一额上,一鼻上。《说文》说兕是象的形状,青色,如野牛。犀是南部边陲之外的牛,一角在鼻,一角在顶,状如猪。《国语·越语》说水犀之甲为边外进贡,犀有山犀、水犀,水犀皮有珠甲。《左传·宣公二年》犀兕并称。《周礼·函人》说犀兕的寿命不同。《战国策·楚策一》有描写楚王云梦射兕的记载,作为勇猛的记录。《吕氏春秋·至忠》亦载有兕。《庄子·秋水》则载勇敢的猎夫不避兕虎。

《尔雅·释地》说云梦为十薮之一。《淮南子·坠形训》说云梦为九薮之一,《吕氏春秋·有始览》所记相同。《史记·河渠书》说云梦在汉水边。《周礼·夏官·职方》说云梦与江汉相连。《史记·货殖列传》说云梦在江陵之东。《尚书·禹贡》伪孔传说云梦指云梦泽,在江南,说其有平土丘,退水后可以耕作;孔颖达说这表示云梦泽很大。云梦的具体方位历来有多种说法,毋庸细究。总之,周昭王第一次伐楚在云梦的沼泽受阻于大兕。

第二次在汉水,阴风骤起,天昏地暗,鸡兔惊恐,六师尽丧;第三次则"南巡不返"。66 有观点将"十九年"和"末年"合二为一,因此史学界对周昭王伐楚有两次说和三次说。这是因对周昭王在位时间的推算和认定不同而各有其说。对于周昭王的死因,《史记·齐太公世家》记载,管仲将昭王南征不复作为齐桓公伐楚的理由之一;对此,楚王回复说应到水边问问,指其命丧水中。《帝王世纪》说是死于五十一年南征,因船人进胶粘之船,至中流而解,周昭王及祭公落水而亡,侍卫辛余靡将其捞起。《吕氏春秋·音初》说周昭王伐楚返回渡汉水时,桥梁坍塌,昭王落入水中,侍卫辛余靡救其上岸后,又将祭公救上岸。学者各有所引,亦各有其说。

关于周穆王巡游、征伐之事,《左传·召公十二年》记其车辙马迹肆欲周行天下,祭公谋父作诗谏止。《史记·周本纪》记此为征犬戎之事,周穆王不听祭公谋父之谏而征犬戎,得四白狼四白鹿以归。《今本竹书纪年》说此事在周穆王十二年。《史记·秦世家》记有周穆王西巡和征伐徐偃王作乱之事。造父因善于驾车而得宠于周穆王,周穆王有骥、温骊、骅緌、騄耳四匹骏马,驾车西游,乐而忘归。徐偃王乘机作乱。造父为穆王驾车,一日千里,返回成周,镇压叛乱。《史记·赵世家》亦载造父为周穆王驾车西游和日驰千里征伐徐偃王之事。周穆王大破徐国,赐造父以赵城。周穆王西游,《史记·秦世家》集解:"郭璞曰:'纪年云穆王十七年,西征于昆仑丘,见西王母。'"正义:"《括地志》云:'昆仑山在肃州酒泉县南八十里。十六国春秋云前凉张骏酒泉守马岌上言,酒泉南山即昆仑之丘也,周穆王见西王母,乐而忘归,即谓此山。有石室王母堂,珠玑镂饰,焕若神宫。'"征伐徐偃王事,《史记·秦世家》集解:"《地理志》曰'临淮有徐县,云故徐国'。"正义:"《括地志》云:'大徐城在泗州徐城县北三十里,古徐国也。'"《今本竹书纪年》说周穆王六年赐徐子诞为伯。《后汉书·东夷列传》载有徐偃王僭号,率九夷攻打宗周之事。当时徐国正处于兴盛时期,因此周穆王分东方诸侯由徐偃王管理。《淮南子·人间训》说徐偃王"知仁义而不知世变者也",陆地有三十二国遵从徐偃王。春秋初年,徐国为楚国所灭。至于"一日千里"之事,日本学者古田武彦提出了"短里"之说。"短里"为一里76至77米。周代采用短里,秦始皇废弃短里,采用长里,约等于435米,汉代继承了秦的长里。魏恢复了周的短里,西晋袭用短里。东晋再废短里,复用秦汉的长里。此后变化不大。一日千里用的就是短里。67 周穆王西游有许多神话故事,除《穆天子传》大量记载外,还有《列子·周穆王》等。周穆王南征亦有神话,如说"一军尽化,君子为猿为鹤,小人为虫为沙"。68 周穆王还有北征神话。69

《古本竹书纪年》记有周穆王伐楚之事,"大起九师,至于九江,叱鼋鼍以为梁"。其具体年份则有七年、十七年、三十七年、四十七年之说。按《水经注疏》卷三十八《湘水》,九江有两说。宋儒以洞庭为九江,汉儒以彭蠡为九江。70 因《尚书·禹贡》多次提到九江,儒者对此作出不同的解释。其实,历史上的江河湖泊屡有变化,地名也常有变更。九江地名在历史上多所更改。秦设九江郡,治所寿春,为当时辖境最大的郡。秦末汉初割西境置衡山郡,割南境置庐江、豫章二郡。九江郡辖境限于淮南,名称则在九江郡、九江国、淮南郡、延平郡中反复更改。曹魏复为淮南郡。隋废江州改置九江郡,唐废九江郡复为江州。彭蠡,自南宋朱熹开始,有诸多学者认为是巢湖。这也许与汉将淮南划为九江郡有关,观点纷争不必深究。九江事实上存在多处,并无唯一性。需要知道的是周穆王东至于九江究竟指何处。《墨子·公输》记,"荆有云梦,犀兕麋鹿满之,江汉之鱼鳖鼋鼍为天下富。"这使周穆王伐楚与周昭王伐楚联结了起来。《周礼·夏官·职方》说云梦与江汉相连。周昭王第一次伐楚在汉水遇大兕,第三次南巡不返,楚王指其溺水,而江汉多鼋鼍,周穆王却又怪异地在九江以鼋鼍为桥。显然是周昭王溺水,为鼋鼍所伤,或葬身鼋鼍之腹。周穆王的行为旨在为父报仇。荆州的云梦为九薮之一,并未提及洞庭湖,也许包含其中。《尚书·禹贡》荆州篇中两提九江,后接云梦。洞庭湖为后起记载,或为湖泊演变之故。元时洞庭湖仍多鼋鼍。71 江汉相连,扬子鳄在其上游生存也属常理。因此,周穆王伐楚东至九江,以云梦泽更为合理。周穆王南征曾经到达汉水以南,云梦泽在江汉之间,为楚地,周穆王所到何处,无可查究。况且,楚国辖境也存在诸多争议。楚国辖境逐步扩张,周穆王时,是否到达洞庭湖尚无成说。长江下游地区不会是楚国辖区。

综上所述,周穆王六年,徐偃王见穆王,穆王分东方诸侯令其主之,同时赐其为伯。十二年,穆王西征犬戎,两战获白鹿、白狼和五名犬戎首领。十三年到十七年,穆王西游,与西王母会于瑶池(昆仑山)。十七年,穆王归国平定徐偃王叛乱。三十七(或四十七)年大起九师,东至九江伐楚。周穆王的故事有许多的版本,毋庸赘述。

4.相互印证关系的形成

周穆王巡游与征伐从三个方面与《吕刑》形成相互印证的关系,即周穆王巡游征伐与《吕刑》神话之间、周穆王巡游征伐与《吕刑》赎刑之间和《吕刑》神话与赎刑之间形成相互印证的关系。

《尚书·夏书·甘誓》中启与有扈氏在甘的郊外大战,以天命为由谴责有扈氏。《尚书·商书·汤誓》中商汤以天命为由谴责夏桀。周初诸誓、诰也阐述天罚和民意以谴责殷商和商纣。周昭王和周穆王伐楚在西周中期,楚被视为三苗之地,蚩尤及其后裔三苗自然就成为谴责对象。这与《夏书》、《商书》及周初诸诰誓的体例是一致的。按三苗左洞庭、右彭蠡的说法,吕国地处南阳,离洞庭、彭蠡甚为遥远,中间隔着许多诸侯国,其后为楚国所灭,则为楚国北扩之故。春秋早期,楚灭邓国而与吕国交界。刘起釪推测吕国临近三苗之地,吕国曾与之全力斗争过于牵强。反过来,《吕刑》谴责蚩尤及其后裔的神话,又证实了周穆王伐楚的真实性。大多观点认为,周昭王曾伐楚,而周穆王伐楚之事多为传说。但《吕刑》不可能出于周昭王,也不大可能出于吕王。如果《吕刑》为周穆王所为,显然说明其伐楚之事是真实的。同时,《吕刑》的神话也可以回答刘起釪关于颂扬祖宗功德的问题。周初诸诰誓由于祖宗功德明显,自然颂扬,而对与周穆王而言,其父伐楚,一次败归,一次丧师汉水,最后丧身鼋鼍,实在无可颂扬,其死因甚至秘而不宣。

赎刑为《吕刑》的重点,天命德政轻刑只是借口。虽然汉儒对轻刑大加颂扬,但南宋朱熹开始对周穆王的赎刑提出质疑,前文已述。如果只为轻刑,大可降低刑罚幅度,不必实施赎刑。对吕王而言也是如此。富者生、穷者死并非轻刑之道,历代儒者对此多所抨击。所有刑罚皆可赎,显然在于敛财。周穆王长期巡游征伐,导致国库空虚,大规模赎刑是充盈国库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赎刑的制定和实施符合周穆王的实际需要。《吕刑》以赎刑为重点,也同样反过来证明周穆王巡游征伐的真实性。

赎刑的制定和实施也回答了刘起釪引为戒鉴的疑问。《吕刑》着意赎刑,必须托口轻刑,就有借鉴的问题,使用殷商之例,未免过于遥远。伐楚则是一个近例,要以轻刑为托词,其借鉴是滥刑,于是就出来了虐刑之说,利用原来流行的三苗之说,或干脆就是自己虚构的,加在楚国身上,携上帝之命加以谴责,并作为借鉴。以天命处罚滥刑,明德慎刑,正好符合周穆王天子的身份。

周穆王伐楚,在三十七年,作《吕刑》应在此前后,用以筹集费用或补偿亏空。《史记·周本纪》说,"穆王即位,春秋已五十矣。"《尚书·吕刑》有"耄,荒度作刑"之句。《礼记·曲礼上》说,"八十、九十曰耄。"《尚书·益稷》有"惟荒度土功"之句,伪孔传解释为 "以大治度水土之功故", 即大力治理水土。此说近于词义。刘熙《释名》:"荒,大也。"按年龄推断,正好在三十七年前后。

六、关于《尚书·吕刑》的结构和经典意义

李力说,解决《吕刑》性质问题的关键在于澄清吕侯所作的《吕刑》与《尚书·吕刑》的关系。72 此说甚有道理。要澄清这种关系,就有必要就其结构和经典意义进行说明。《尚书·吕刑》的结构中的内容,是笔者在《<尚书>所见的法律形式》73 一文中讨论的一部分,在此捡其要点,从结构的角度略作引述。

1.《尚书·吕刑》的结构

按其内容,《尚书·吕刑》可以分为四个部分。

(1)书序和引语。《吕刑》开篇前是书序74 和引语75 。书序不是正文本身,但共同说明"作刑"的背景。伪孔传和孔颖达认为是吕侯被穆王任命为司寇,周穆王采纳吕侯的建议,认为西周原有的刑法过重,让吕侯参照夏的赎刑,修订刑书,变重为轻。吕侯受命于周穆王,以周穆王的名义布告天下,史官记录了此事,而成为《吕刑》。《周书o吕刑》篇是吕侯奉周穆王之命修订刑书而作的发布文告。

(2)神话和传说。叙述苗民五虐之刑的危害及德刑和天命的关系。实际上,三苗五虐之刑的危害是为了说明用刑得当与天命的关系。首先讲述苗民五虐之刑的危害,强调应引以为戒。蚩尤及三苗之主实施五虐之刑,滥刑无辜,致使国民竞相为恶,作奸犯科。被刑的无辜国民上告于天,上天降罪于三苗之主。帝舜代天刑罚,灭绝三苗之主,符合民意,获得天命。主典刑狱的各个诸侯应引以为戒。其次叙述帝舜灭三苗之后,命三后施行德政:伯夷主刑罚,禹平水土,稷教农耕。帝舜因用刑得当,符合天命,得以长久统治。其后,要求四方诸侯司法官借鉴帝舜的德政和三苗灭绝的教训,使用刑符合德政,以保天命。此部分内容在《周书·吕刑》中几乎占据一半篇幅。

(3)司法程序和原则。教导诸侯如何善于用刑。76 首先是明确"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司法程序。其次是五刑、五罚、五过的量刑原则。按照口供、证据证明的罪行轻重以及确凿或可疑,有区别地适用刑罚。疑罪的量刑原则是刑疑从罚,罚疑从免。按伪孔传,罚即赎刑。77 首先确定了五刑疑罪赎刑的数额,并要求检查核实所犯的罪行,使之罚与刑名相当,然后收取赎金。78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五刑的赎刑相加正好三千,79 即《吕刑》规定的赎刑有三千条,而并非五刑的正刑有三千。规定如此多的赎刑名目,朱熹质疑周穆王假托轻刑敛财并非没有道理。此后叙述了刑罚轻重的使用原则。80 最后是司法官的用人原则及其约束。81 以上是《周书·吕刑》的核心部分,叙述司法程序、量刑原则、用刑原则以及用人原则。其重点是赎刑的使用。《周书·吕刑》全文1200余字,这一部分占整个篇幅仅三分之一,400余字。

(4)篇尾。重申德刑及天命之间的关系,再次告诫典狱之官。从结构上看,《周书o吕刑》是一篇采用阶梯似的步骤而又非常紧凑的文告,更似刑书的说明书。《吕刑》又称《甫刑》,或是周刑的修正案,或是专门规定。笔者更倾向于《吕刑》是规定赎刑的单行条例,《周书o吕刑》则是条例的发布文告。我的依据主要是:(1)《周书o吕刑》指称五刑有赎刑三千条,必有详细的专门规定。(2)断狱必须"明启刑书",仅《周书o吕刑》本身在适用赎刑时无法作为刑书使用。(3)叙述相关法律原则,符合刑书发布文告的特性。(4)《周书o吕刑》篇论述天命为其轻刑(主要是赎刑)提供理论依据,几乎占了三分之二的篇幅。

2.《吕刑》的经典意义

从《周书o吕刑》的内容看,周穆王意在赎刑,这一观点应是有其合理的成分。而其提出轻刑的相关原则,似乎也是为赎刑的施行作铺垫。尽管如此,《周书o吕刑》关于德、刑与天命关系的论述及司法原则对后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这也是《吕刑》收入《尚书》的主要原因。章太炎在《国学讲演录·经学略说》中论经典源流及古今文大概的一段评论有助于我们对《吕刑》的认识。他说,古代法律也是官书,如汉代有《汉律》。汉以前,按《周礼》所言,有五刑二千五百条,而《吕刑》则记为三千条,当时一定会在簡册中纪录。孔子却不编入六经。说古人崇尚道德而不崇尚刑法是迂腐之言。孔子之所以不编入六经,是出于刑律历代有所变化,不足以作为经常不变的准则。这一评论显然相当切合实际。章太炎的说法说明了两点,一是《尚书》没有收录刑书;二是《吕刑》篇是作为经典收录的。这也可以从另一角度反映出《吕刑》并非刑书,而只是一篇颁布刑书的文告。而其经典的意义在于和《尚书》其他篇章有关法律文化的论述一样,成为以后数千年司法体制和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

 

文章刊发《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3月

 

注释:

收稿日期:2011-12-21

作者简介:尤韶华(1960-),男,福建永春人,汉族,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律史学会东方法律文化分会会长,主要研究中国司法制度史、先秦法制史,北京,100720。

1《法律史论丛》第11辑。

2参阅郭沫若:《金文丛考》,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32页。

3《十批判书》作于1943-1945年。1945年9月由重庆群益出版社初版,1954年人民出版社改排出版,1976年人民出版社改排重印。作者进行了若干文字订正。1982年收入《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2卷。原书的《改版书后》,作者后改题为《蜥蜴的残梦──〈十批判书〉改版书后》,收入《奴隶制时代》一书中。2008年中国华侨出版社再版。

4马小红:《试论<吕刑>的制作年代》,《晋阳学刊》1889年第6期。

5初刊于1931年6月《燕京学报》第十一期。

6见钱穆:《两汉经学今古文平议》,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379页。

7见《史学史研究》2002年第2期,第25-29页。

8见《史学史研究》2009年第2期,第84-92页。

9参阅傅斯年:《民族与古代中国史·姜原》,载《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第一分册,1930年5月版。

10 参阅傅斯年:《民族与古代中国史·大东小东说》,载《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第一分册,1930年5月版。

11见吴锐:《杨向奎先生论炎帝文明》,《中国哲学史》1996年第3期。

12见顾颉刚、刘起釪著:《尚书校释译论》第4册,中华书局2005年第1版,第2086页。

13《史记·周本记》,中华书局1999版。

14 伪孔传说:吕侯"后为甫侯,故或称《甫刑》"。孔疏:"知'后为甫侯'者,以《诗·大雅·崧高》之篇宣王之诗,云'生甫及申';《扬之水》为平王之诗,云'不与我戍甫',明子孙改封为甫侯。不知因吕国改作甫名?不知别封余国而为甫号?然子孙封甫,穆王时未有甫名而称为《甫刑》者,后人以子孙之国号名之也。犹若叔虞初封于唐,子孙封晋,而《史记》称'晋世家'。"

15 见《古史辨》第一册,第201页。

16见《顾颉刚读书笔记》卷9,(台北)联经出版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6753页。

17见顾颉刚、刘起釪著:《尚书校释译论》第4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090页。

18事见《国语·周语三》。

19见傅斯年:《民族与古代中国史·姜原》,载《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二本第一分册,1930年5月版。

20 事见《诗·大雅·生民》。

21张守节正义引《说文》:"邰,炎帝之后,姜姓,封邰,周弃外家。"

22《诗·鲁颂·閟宫》:"閟宫有侐,实实枚枚。赫赫姜嫄,其德不回。上帝是依,无灾无害。弥月不迟,是生后稷。降之百福。黍稷重穋,稙稺菽麦。奄有下国,俾民稼穑。有稷有黍,有稻有秬。奄有下土,缵禹之绪。"

23 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4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

24《书序》:"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

25见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4册,中华书局2005版,第2083页。

26参阅章太炎:《国学讲演录》之《经学略说》。

27 见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4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083页。

28 见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4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084页。

29见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4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084-2087页。

30伪孔传:"言吕侯见命为卿,时穆王以享国百年,耄乱荒忽。穆王即位过四十矣,言百年,大其虽老而能用贤以扬名。""度时世所宜,训作赎刑,以治天下四方之民。"孔疏:"惟吕侯见命为卿,于时穆王享有周国已积百年,王精神耄乱而荒忽矣。王虽老耄,犹能用贤,取吕侯之言,度时世所宜,作夏赎刑以治天下四方之民也。"

31 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4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

32东汉王符《潜夫论·志氏姓篇》:"宛西三十里有吕城。"唐《括地志》:"古吕城在邓州南阳县西三十里,吕尚先祖封。"南宋罗泌《路史·国名纪》:"吕,侯爵、伯夷之封,杜预谓在南阳宛西。"

33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4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906页。

34伪孔传:"必是惟能天德,自为大命,配享天意,在于天下。"孔疏:"能配当天命,在于天之下。"

35 伪孔传:"天子有善,则兆民赖之,其乃安宁长久之道"。

36《尚书o夏书o甘誓》:"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37《尚书o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

38《尚书o周书o泰誓上》:"商罪贯盈,天命诛之。""予弗顺天,厥罪惟钧。""以尔有众,厎天之罚"。

39 《尚书o周书o泰誓下》:"尔其孜孜,奉予一人,恭行天罚。"

40《尚书o周书o牧誓》:"今予发惟恭行天之罚。"

41《尚书o周书o泰誓上》:"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o周书o泰誓中》:"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

42《尚书·商书o仲虺之诰》:"兹率厥典,奉若天命。夏王有罪,矫诬上天,以布命于下。帝用不臧,式商受命,用爽厥师。""钦崇天道,永保天命。"

43《尚书·商书o汤诰》:"天道福善祸淫,降灾于夏,以彰厥罪。肆台小子,将天命明威,不敢赦。敢用玄牡,敢昭告于上天神后,请罪有夏。"

44《尚书·周书o大诰》:"予惟小子,不敢替上帝命。天休于宁王,兴我小邦周,宁王惟卜用,克绥受兹命。"

45 见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4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086页。

46见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4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087、2088、2091页。

47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4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087、2088、2091页。

48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4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088、2089页。

49《尚书·吕刑》书序:"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

50《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尚书·吕刑序》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是相传夏有《赎刑》,亦曰《禹刑》,未必为禹所作耳。"

51 载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一册,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48页。

52朱熹《御纂朱子全书》卷三十三《虞书o舜典·舜典象刑说》:"若夫穆王之事,以予料之,殆必由其巡游无度,财匮民劳,至其末年无以为计,乃特以为此一切权宜之术以自丰。而又托于轻刑之说,以违道而干誉耳。夫子存之盖以示戒。而程子策试尝发问焉,其意亦可见矣。"

53吴澄《书篡言》卷一:"《周官》亦无其文,至《吕刑》乃有五等之罚,疑穆王始制之,非先王之法也。"

54见陈栎《书集传纂疏》卷一。

55《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二《刑考一·刑制》:"《吕刑》一书,先儒蔡九峰以为:'《舜典》所谓赎刑者,官府学校鞭扑之刑耳,若五刑则固未尝赎也。今穆王赎法,虽大辟亦许其赎免矣。盖王巡游无度,财匮民劳,至其末年,无以为计,乃为此一切权宜之术,以敛民财。夫子录之,亦以示戒。'愚以为未然。"蔡沈,字仲默,建阳人,少从朱熹游,隠居九峰山下,人称 "九峰先生",注《尚书》,《朱文公订正门人蔡九峰书集传》为元代以后试士必用。

56王恽《玉堂嘉话》卷四:"晦庵《象刑说》:'周穆王五刑皆赎,复舜之旧。不察舜之赎,初不上及五刑,而穆王之法,亦必疑而后赎。穆王之事,以予料之,殆必由其巡游无度,财匮民劳,至其末年,无可为计,乃特为此一切权宜之术以自丰,而又托以轻刑之说,以违道以干誉耳。'"

57顾颉刚、刘起釪:《尚书校释译论》第4册,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914页。

58《吕氏春秋·荡兵》:"人曰蚩尤始作兵。"高诱注:"蚩尤,少昊之末九黎之君名也。"

59马融:"少昊之末九黎君名。"伪孔传:"九黎之君号蚩尤。"

60 《国语·楚语》:"昔少昊之衰也,九黎乱德。……其后三苗复九黎之德。"韦昭注"三苗,九黎之后也。高辛氏衰,三苗行其凶德如九黎之为也。"

61 《战国策·魏策二》:"吴起云:昔者三苗之居,左彭蠡之波,右洞庭之水,汶山在其南,而衡山在其北。"

62《韩诗外传》卷三:"当舜之时,有苗不服,其不服者,衡山在南,岷江在北,左洞庭之波,右彭蠡之水。"

63《淮南子·齐俗》:"三苗髦首。"高诱注:"三苗之国在彭蠡、洞庭之野。"

64《史记·吴起列传》:"昔三苗氏,左洞庭,右彭蠡。"

65《史记·周本纪》:"昭王之时,王道微缺。昭王南巡狩不返,卒於江上。其卒不赴告,讳之也。"

66 见《竹书纪年》。

67 [日]古田武彦:《中国古代里单位之史料批判--以"短里"为中心》,载《中日<穆天子传>学术研讨会论文集》(1992)。

68见《太平御览》卷七四引《抱朴子》。

69《古本竹书纪年》引《山海经·大荒北经》注:"穆王北征,行流沙千里,积羽千里。"

70《水经注疏》卷三十八《湘水》:"又北至巴丘山入于江。山在湘水右岸。(赵云:按巴丘山,宋人以为《禹贡》之东陵。曾彦和曰,巴陵与夷陵相为东西,夷陵亦曰西陵,则巴陵为东陵可知。又曰,沅、渐、无、辰、叙、酉、湘、资、醴水,皆合洞庭中,东入于江。是为九江。《导江》云,过九江至于东陵,今之巴陵,巴陵之上,即洞庭也。因九水所合,遂名九江。《水经》九江在长沙下隽县西北。《楚地记》云,巴陵,潇湘之渊,在九江之间。是也。晁以道云,洞庭九江也。胡渭曰,以洞庭为九江,始于宋初胡旦,而晁、曾从之。朱子故主其说,而力辨辨寻阳九江之非。""《禹贡·导水》於导澜下云,东汇泽为彭蠡,此湖汉九水,汉儒之所谓九江也。"

71尚仲贤《洞庭湖柳毅传书》:"无非是鱼鳖鼋鼍共随从,紧拦纵,阵面上交攻,将他来苦淹淹厮葬送。"

72 见《先秦法制研究之批判》,载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篇第一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84页。

73见杨一凡主编:《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4-82页。

74《尚书·吕刑》书序:"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

75 《尚书·吕刑》引语:"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

76《尚书·吕刑》:"有邦有土,告尔祥刑。"伪孔传:"有国土诸侯,告汝以善用刑之道。"

77《尚书·吕刑》伪孔传:"当正五罚,出金赎罪。"

78《尚书·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罪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孔疏说:"检阅核实其所犯之罪,使与罚名相当,然后收取其赎。此既罪疑而取赎,疑罪不定,恐受赎参差,故五罚之下皆言阅实其罪,虑其不相当故也。"

79《尚书·吕刑》:"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80《尚书·吕刑》:"上下比罪,无僣乱辞,勿用不行,惟察惟法,其审克之!上刑适轻,下服;下刑适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81《尚书·吕刑》:"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察辞于差,非从惟从。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其刑其罚,其审克之。狱成而孚,输而孚。其刑上备,有并两刑。"

五、关于周穆王之事

三、关于魏刑说

二、关于炎帝文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