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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马克思主义的代议制理论
马克思、恩格斯的代议制理论始于对资产阶级议会的批判和揭露。他们认为资产阶级议会是虚假的,形式主义的,是"清谈馆",它发挥不了民意机关的作用,甚至"是在不断践踏人民意志";它掩盖了有产者统治的实质,资产阶级的选举制度通过对财产资格的限制,"把劳动阶级排斥在选民之外,同时又剥夺居住在城市的自由农的选举权"。 正是在这样深刻地批判之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建立人民代表机关的理论: (1)人民代议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受选民监督,它任命政府官员并对他们实施监督。"公社必须由各区全民投票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这些城市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 (2)这一代议机关不是资产阶级议会式的清谈馆,而"应当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3)代议机关掌握一切社会生活事务的创议决定权,"一切有关社会生活事务的创议权都留归公社" 。
继马克思、恩格斯之后,列宁进一步发展了人民代议制理论。他认为采用代议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是必然的,社会主义国家也不例外,但有必要克服资产阶级国家议会的弊端,使之更好地为无产阶级国家服务。按照他的理论,"无产阶级和农民的革命民主专政"的代议机关要成为真正代表民意的机关,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代表机关必须是按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的原则进行投票,并充分保障竞选自由条件下选举产生的,否则,选出的代表机关就不是属于人民的。(2)代表机关"应当掌握全部的权力,即完整的、统一的和不可分割的权力,应当真正体现人民专制"。代表机关实行单一的议院制,确保人民群众掌握全部的国家政权,国内不存在任何"不是由人民选出的、人民不能更换的、人民不能完全做主的政权"。 (3)组成代表机关的代表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可以随时罢免、撤换他们,"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由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这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 列宁不但是一位伟大的理论家,还亲身实验了他的理论,领导了俄国无产阶级革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民主专政政权--苏维埃。
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选择及其特点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政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根本的指导思想。这就决定了它在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尝试时,必然奉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政权理论为圭臬。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中国各族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在长期的政权建设实践中创立的,是对马列主义关于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理论符合中国国情的运用。它经历了20世纪20年代的萌芽形态,30年代的苏维埃制度,40年代的参议会制度以及后来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走过了从不成熟到成熟,并不断予以完善的过程,因而它是在中国的具体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既是历史的选择,也是人民的选择,因此最适合中国的国情,也最具有生命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其具体内涵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对它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基本政治制度。可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秉持马克思主义代议制理论的基本精神,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另一方面,又植根于中国历史传统和具体国情,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模式,具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资产阶级议会制的根本区别,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建立和运行的逻辑起点。现行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二,民主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尽管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但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则决定了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不可能直接地、经常地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而只能由选民通过民主选举程序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因此,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议会制度的具体体现。根据宪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同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无论在国家机构的建立还是运行过程中,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始终出于主导地位。也正是因为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才真正全面地保证了国家机构始终以实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为宗旨,始终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目标。
第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马克思主义代议制理论所创造和坚持的理念。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马克思主义关于代议制理论等国家学说的指导下,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因此一脉相承地继承了其关于人民与代表大会、人民与代表之间关系的理论。现行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同时,宪法第77条和102条还分别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监督,原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三、代表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地位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制度。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然而,在经济、文化和技术条件的约束下,人民不可能都直接参加公共事务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是人民经过选举产生,派往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使者。
宪法和代表法的上述规定表明,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连着两头,"一头是国家机关,一头是人民群众,代表把国家和人民联系在一起。人民通过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在代议制度下,没有代表的作用,民主就可能是虚构的,人民当家作主的管理国家的权力就难以落实。" 因此,只有充分认识人大代表在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才能更好地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有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增强代表活动的实效性,才能更好地实现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推进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
人大代表制度是规范人大代表选举、履职、监督等一系列行为的制度系统。有研究者从不同的视角,阐释和分析了人大代表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蔡定剑认为,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以巩固和完善的主体力量,是这一制度的效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关键所在。 张惠敏认为,人大代表是各级人大的组织细胞,其成分结构是否合理、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能否有效履行,直接决定着各级人大职能的发挥。 邹平学认为,完善人大制度首先应当从人大制度的特定主体,即人大代表出发,着眼于完善代表的选举方式、完善代表的构成、提高代表的素养、建构坚实的活动平台、建设代表履行职务的实在环境和保障措施、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为人大制度和宪政建设奠定真正的主体之本、动力之基、活力之源。
笔者以为,人大代表以及代表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归根到底是由作为"主权者"的人民的主体地位以及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决定的。首先,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具有崇高的政治地位;其次,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言人;人民是我国一切权力的主人;第三,人大代表是其他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监督者;第四,人大代表是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对于选民来说,人大代表是选民的代表。人民通过选举,将自己手中的权力委派给人大代表,并由人大代表组成国家的权力机关来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人大代表是人民委派到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是受人民的委托,按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