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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法治木桶中最短木板的高度
冀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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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恢复重建30多年来,在曲折中发展,目前正处在一个关键的发展阶段。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引入对抗制以后,控、辩、审关系发生了较大变化,先是控辩关系紧张乃至非理性对抗。辩护律师对权利保障的渴求与环境恶化改良的希冀寄望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当下中国正在面临百年不遇的法制变革与法治建设契机,这对于中国律师而言,即是机遇,又是挑战。做一名学习型、专家型律师是建设法治国家对我们的必然要求。一方面,从中国控辩队伍业务素质与能力的发展状况看,特别是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检察官教育的规范化与律师教育的松散化、检察官队伍素质的迅速提高与刑事辩护律师继续教育不足形成了鲜明对比。在控辩法律素质的比较中,控辩地位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检察官已经赶上并超过律师。对此,广大刑事辩护律师要有紧迫感。

另一方面,辩护质量低、社会对辩护律师评价差,不仅是律师权利保障不足和辩护环境差的原因,中国律师必须在社会责任、职业追求、职业素质与伦理等方面作深刻地自我反思。在社会现代文明发展与经济建设越来越依赖于专业化人才发展时,我们扪心自问:有多少学习型、专业型律师?我们办理案件是在靠水平还是在“打关系”?

现在,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在公、检、法、律、学者、普通国民以及社会各界的博弈与妥协中已经出台,这里没有胜负,只有“一口挖好的井”,我们每个人都要保护着这口井,所不同的是,你为你保护它,我为我保护它。我们也可以把这种状态称之为“法律共同体”。我们应当深深地认识到,“不要向井里吐痰,也许你还会来喝井里的水”。这里有两个不证自明的道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推己及人,将心比心。我们需要的不仅是每个人都遵守不向井里吐痰的道德防线,还有禁止向井里吐痰的法律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虽然仍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我们仍应当理性认识。我国法治建设历60余年始有今日之成就,实为法律人一砖一石精心堆砌之功,从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到法治思想的逐步形成,从法律原则的理性化到法律条文的人性化,无处不有法学人、法律人以及社会多界人士辛勤贡献的身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更是在诸多法律人的努力之下得以完成。这部法既是法官的法,又是检察官的法,还是警察的法,也是律师的法,她是大家的法,所以,我们应当善待之。

控辩双方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相互依存,唇亡齿寒。公诉人和辩护律师都是法律职业者,与法官一样,在法曹中充当着不同角色,彼此关联,密不可分,共同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所以,从该种意义而言,尊重“对手”就是尊重自己。检察官对律师的尊重亦应如此。假如有一天控方把辩方全部“抓进监狱”,或者“赶走”,或者“吓退”,那么,控方还有继续存在的必要性吗?只有尊重对手,才能赢得对手的尊重。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都不是一帆风顺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实践中,无论其司法制度设计的多么精美,都不可避免个案判决的疏漏。关键在于树立司法的权威以及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辩护律师应当特别清醒地认识到,要通过提升刑事辩护这块在法治木桶中最短的木板来提高中国法治的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需要政治家的远见卓识与胆略,又需要法学家的独立品格和勇气,还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更需要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在内的法律人的责任、操守和良心。

(原载《法制日报》法治周末2012年11月8日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