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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适时重新评估调整人口政策和法律
董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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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董文勇: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收稿日期】10月 23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责任编辑】樊彦芳

人口问题是关系我国安全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在我国的人口政策中,人口数量控制政策一直是重中之重,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更是将计划生育上升到"基本国策"的高度。计划生育政策及法律制度被无限拔高,甚至异化为事实上的强制人口数量控制政策和制度。我国长期推行的人口数量控制政策是在经济短缺、资本不足、对外开放前国内资源相对匮乏和社会服务不足等条件下的制度产物,民间社会乃至计划生育部门中不少工作人员对这一在缺乏全民共识背景下制定的制度一直存有争议。人口数量控制政策在经济发展、伦理关系、精神健康、养老保障、国防治安等方面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开始显现,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我国亟需对这一政策本身及其深远影响进行重新评估,制定经得起伦理、法理、道理检验的科学的人口政策。

 

人口数量控制制度的推行造成了诸多不良后果,有些后果较为严重且已经显现,而有些则是潜在的、对社会发展的影响较为深远的。

第一,人口数量控制必然伴随对控制的规避,长期推行的人口数量控制制度造就了大量的"超生人口",即从法律角度来讲,这些人口从孕育之日起就具有了非法性,非法则意味着国家的否定性评价。超生问题与教育问题、社会保障问题、民族问题等相互关联。据粗略估算,有1.5亿至2亿人是属于所谓的"超生"人口,数量庞大的人口的存在使得未来国家和社会存在认同危机。

第二,家庭和养老问题日趋严重。随着全社会人均寿命的延长和对人口数量的控制,我国社会在理论上会形成"4-2-1"结构,甚至不排除有大量的"8-4-2-1"结构家庭。在人口数量控制政策形成过程中,独生子女的教育问题、同代和代际伦理问题等具体细微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被考虑进去,是值得怀疑的。而目前家庭小型化、感情淡漠、独生子女养老负担沉重等问题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在城市地区尤其严峻,城市的社会功能受到影响。

第三,未来国防问题严重。我国古代素有"独子归养"的传统,体现了对劳动力、基本伦理和社会稳定的保护。未来独生公民与非独生公民是否负有同等的服兵役的义务、失独家庭如何安排、独生兵员的素质和战斗意志如何保障等,这些问题正变得越来越现实。

第四,成才风险和人口素质逆淘汰问题是个后天的客观现实问题。生命不分贵贱,素质也无先天优劣,但是后天的教育和成长条件会影响国民素质。"人口素质逆淘汰"本质上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产物。长期以来,国家体制集中了各个时期全社会中教育水平较高的人才,而人口数量控制政策对体制内的劳动者实行的控制标准最为严格,对其他公民的控制标准则相对较低,至少没有剥夺其劳动机会和收入来源。从而,至少体制内的知识家庭基本上没有超生的可能性,这在客观上稀释了超生人口整体上提高受教育水平的可能性和概率。

第五,人口数量控制政策与民族政策挂钩,客观上形成对主体民族的歧视,形成新的民族不平等问题,客观上也可能会影响到未来国家的稳定。

 

我国人口政策一直是跛脚走路,尽管如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重视人口的质量,但是对人口数量的控制被提到独一无二的高度,既成为基本国策,又成立了专门的政府机关专司人口数量的控制。虽然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法律文本上没有明确实行强制一胎制,但是在同时实行准生证制度、社会抚养费制度的条件下,形成了事实上的法律强制。我国的人口数量控制政策和法律制度先天存在不少问题,有缺陷的法律在适用过程中也产生了如强制流产、强制没收财产、抢夺贩卖超生婴儿等严重问题。

第一,法理悖论。生育权是自然权利,是自然规律的法律体现。作为自然权利,其合理性、正当性、合法性均无须证明,天然正确。生育权先于国家而天然存在,其法律效力甚至高于政权。一个人的出生是个自然现象、是事实行为,生命权先于国家和法律而产生。因而,从法理上看,立法者无权决定未出生人的生命,也无权推定未出生的人犯有"杀头之罪";立法可以一时逆反社会规律,但底线是决不可违背自然规律。人存活的权利或者说生命权利是无需证明、不需要理由的;相反,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就必须有充分的理由、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且至少授之于公意。我国的人口数量控制政策的制定早在特殊的政治挂帅的年代受到领导人的意志和个别专家的影响,该政策自其面世之日起就缺乏公意基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制定是在计划生育制度写入宪法之后,是依照宪法而制度的法律。计划生育法在适用过程中受到了普遍的质疑,既包括普通公民,也包括专家、学者、政府官员甚至计划生育工作者,这些人的看法有足够的代表性、广泛性。此外,我国的人口数量控制政策一直是我国在人权问题上处于被动态势的重要原因,在国际上,很大程度上会抵消我国在国际社会树立起来的良好形象。即便人口数量控制政策和法律在产生之时具有公意基础,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与社会也可能脱节。总之,为慎重起见,涉及亿万公民基本公民权利的宪法中的计划生育条款和人口数量控制相关立法是否符合最大多数公民的意愿,目前有必要在计划生育系统之外另行组建专门队伍,对这一重大问题重新进行广泛调研、深入审视和全面评估。

第二,伦理悖论。天地间人为贵,生命神圣是普世价值,这是任何文明国家都承认的最基本的价值观。计划生育是对"少生快富"良好愿望的一种政策体现,具有功利性目标追求。而根据人类需求层次理论,"富裕"的价值不可能高于生命的价值,"富裕"远非中国人的唯一追求和至高无上的追求。以生命和生育与"富裕"这一非基本需求相交换,不仅在理念上减等生命和生育的价值和尊严,而且在功利性价值取向上也是得不偿失的。此外,人口数量控制政策和法律对中外人类共同保有的隐私文化和耻辱文化构成挑战,社会抚养费制度的异化形成"肚皮财政"、"吃子孙饭"等行政怪胎。再有,对汉族和少数民族、有公职者和无公职者的生育控制标准并不一致,从而形成国家立场上的生命贵贱观念和身份观念。

第三,道理悖论。其一,从根本上说,决定一个国家前途的是国民的素质,而不是人口数量。人口是国家的建设者和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并不先天是"社会负担"、"社会包袱"和所谓"占用社会资源"的人,生育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超生"的人口是否形成"社会负担"、"占用、浪费社会资源",不必然地、天然地取决于生育行为本身和"超生"的公民,而取决于教育制度、就业促进制度等社会性制度是否有效,社会环境是否有利于"人口"变为"人才",经济制度能否在全球视野内解决人口与资源的矛盾,科技制度是否能够发现和利用新资源等等。在人口质量有保障的条件下,人口的数量是一个国家的优势。其二,人是财富的源泉。马克思认为,剩余劳动、剩余产品"是整个社会发展和全部文化的物质基础",而资本、机器、土地本身不能创造价值,剩余价值来自于劳动力,一切财富或价值都是劳动者创造的。有研究表明,多数人在生命周期内创造的财富远超出其消费的财富。其三,人的再生产是社会再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人口存在需求,有需求就有消费,有消费就有生产,有生产就有就业,有就业就有收入,有收入就有需求,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人口和就业之间的矛盾是否能够调和,取决于教育政策、经济政策、分配政策、社会政策等是否科学有效,而与人口数量没有必然联系,相反,在相关政策科学有效的情况下,人口数量是推动就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其四,日本、蒙古等国家的现实表明,人口数量与富裕程度没有必然的联系,人口数量与教育和科技进步可以相得益彰。其五,足够数量的人口是保证社会分工和再分工的基本条件,现代社会的重大科技进步从来都是在有人口数量保障的国家实现的,足够规模的人口数量是社会结构优化、社会形态进化的保障。其六,社会发展有其特有规律,人口的数量与其他社会条件相互关联,具有可替代性,生产力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与人口数量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互补、替代关系,中外社会无不如此,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

 

在科技不发达、产品附加值低的情况下,依靠劳动力高水平投入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为我国创造了"人口红利",为推动我国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了贡献。教育和科技进步难以在短时间内提高,这决定了我国在短期内难以全面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由资本和科技密集型产业替代劳动密集型产业,这也决定了劳动力供应仍然是保证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随着改革开放和中国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人口与资源的矛盾不再尖锐。目前我国的人口红利即将吃尽,人口老龄化将愈发严重,经济体制、国内外环境都已发生变化,如不作适当的调整,我国的"劳动力荒"将很快到来并将延续几十年,届时,人口数量控制制度将反过来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全面的副作用。除此对经济发展因素的考量以外,上述法理问题、伦理问题也疑问重重。严峻的现实也需要我国开放对这一政策的公开讨论,集中民智、汇集民意,对人口数量控制政策作出重新评估,保证人口政策和法律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

 

我国的人口政策和法律制度应与时俱进,将科学发展观贯彻到人口制度中来,从国家良性、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政府的人口工作重心应从调控人口数量转变到人口质量上来。高素质的国民多多益善,而人口数量的适当下降也可以接受。为此,有必要调整人口数量控制政策,以引导型政策代替管控型政策,从而恢复生育权作为自然权利、自由权利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属性。

鉴于人口的质量和数量的可替代性,为有效兼顾人口的质量和数量,在建立鼓励性、奖励性计划生育制度的同时,可以同时配套建立"强制十二年义务教育"制度。该制度有如下优点:第一,低养育投入、低教育标准、低培养周期是很多地方多生、快生的重要原因,而实行强制十二年义务教育则能提高生育和养育成本,既能保障人口的受教育水平,又能调节不负责任的多生行为;第二,实现社会抚养费的形态转换,将社会抚养费支出内化、家庭化,使原本用于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支出真正用于人的成长;第三,有助于抑制目前各地特别是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早婚趋势,拉长生育周期;第四,通过强制教育提高公民的受教育水平和劳动技能,改善人口素质,从而有助于增强其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也有助于公民形成新的人生观、生育观。

四、人口数量调控的适宜政策

三、我国应重新评估人口数量控制政策

二、人口数量控制政策及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一、人口数量控制政策产生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