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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字体版权看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的关系
——字体案上了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50件典型案例
张玉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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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知识产权

 

【关 键 词】字体版权;物权;版权直接产品;版权间接产品

【作者简介】张玉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收稿日期】2012年9月17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责任编辑】樊彦芳

 

计算机字体软件输出的美术字、书法字本身,是不是美术作品,有没有版权,在中国知识产权界引起空前激烈争论。赞成作为美术作品收费者认为;这些对象具有美术字、书法字的所有特征,也有独创性,因而构成作品;计算机字体软件制作者是这些美术作品的权利人,有权向字体软件的使用者(设计公司)收费,也有权向使用设计公司作品的社会第三人收费,只要该作品中含有字体软件输出单字。

 

目前这种理论,在某些法院已经成为判例。另外一些法院的判决,否定字体业者二次收费的权利。江苏高院有关字体案的判决,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认为字体业者发行的只是计算机软件,没有美术作品的权利。[1]

 

笔者认为该案判决和入选,代表了这类案例的正确判断方向,具有划时代意义。所谓划时代,并非外表上惊天动地。划时代是指中国知识产权人,在知识产权与物权、知识产权与物质生产这样重大问题的认识上,选择了成熟。为了说明这一问题,不得先说一下似乎很远,其实很近的很多知识产权基本问题。

 

 

一、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创作字体转化为铅字、打字机、字体软件等字体工具,是一个知识产权到物权的过程。

 

创作字体转化为字体工具后,知识产权就让位于物权。在知识产权立国时代,固然可以鼓吹知识产权无所不在,但对权利的边界,必须界定清楚,否则造成知识产权滥用,对社会危害极大。

 

中国、外国对知识产权的定义,虽然都针对“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词,虽然都规定为人们对智力成果的权利,但是对于知识产权法、智慧财产法与民法的关系,认识明显不同。

 

百度百科对知识产权在“简介”部分介绍说: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为智力成果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2]

 

百度的这样说明,反映出中国学者对知识产权性质的典型认识:知识产权法隶属于民法;进而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所以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并列,且是民法重要分支。

 

维基百科对知识产权,在“概述”部分说:智慧财产“intellectual property”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经注册或未注册的设计权。维基百科特别指出:知识产权事实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产权,它更像是一种垄断特权——在一段时间内对于智慧活动成果的垄断。维基百科所谓垄断特权之说,并非随便说说,而是严肃地记录了西方社会对知识产权性质的主流认识。[3]

 

比较这两个定义,可以发现:中国有关知识产权的定义,力图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范畴;而西方国家的有关定义,则是将知识产权从民法中解放出来,强调的是知识产权的“四不像”,认为知识产权既有财产权属性,又有垄断权属性,而垄断权明显不属于民法范畴。

 

日本著名知识产权学者中山信宏曾这样说明:日本现行民法中的所有权是指对物的绝对支配权限,知识财产是无形财产而不是物,所以对无形财产构筑的所有权,在民法上没有依据。这种情况意味着,我们设计知识产权法制度时,反到可以不受民法上所有权理论的束缚,赋予专利法、著作权等与民法上所有权不同的效力,又不违背法理。[4]

 

笔者上述研究要说明的是: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不是已有定论的,而是开放的即OPEN的,是待研究的关系。这一关系就决定了下一问题,即知识产权法并不等于物权法,知识产权与物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知识产权的行使,不能干涉合法物权。

 

 

二、知识产权与物权、实体经济的关系

 

 

无论知识产权法是否属于民法,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系,都是平行的权利。物权法规定知识产权可以设立质权。但可设质权,是因为动产和知识产权都有交换价值,而可以作为担保品,不等于说知识产权属于物。我国《物权法》第二条中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无体物,并非动产、不动产。

 

但是知识产权与物权,具有割舍不开的紧密关系。表现在科技、经济革命迅速发展的时代,越来越多的产品有知识产权。其法律表现,就是知识产权通过许可、实施,应用于物质生产,导致产生了越来越多用知识产权直接于产品的物权产生;以及更多知识产权间接于产品的物权产生。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序言中指出:知识产权制度是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根本制度,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合理确定人们对知识及其它信息的权利,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中山信宏曾经这样说明知识产权,是如何是转化为物质产品的:知识产权法采用的,将符合经济规律的体系嵌入市场的做法,而将对信息价值高低的判断,交给市场来完成。如果是优秀的发明和精彩的小说,那么依靠它们自身的力量,就可以获得高额利润。知识产权法可以说是利用了市场机制的巧妙体系,这就是为什么可以说“专利制度本身就是最大发明的原因”。[5]这些,鲜明地说明了知识产权与物权、与物质生产的关系。

 

 

三、关系的现实考察

 

 

在知识产权法律关系里,一般会有两类角色出现:发明人、设计人、作品创作者,其生产出智慧财产、知识产权;接受他们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的企业,其生产出知识产权直接产品。其实从社会全景考察,还存在另外两类人:社会第三人(企业),其使用知识产权直接产品,生产出间接产品;最终消费者,其消费知识产权直接产品、间接产品。以下我们以专利权、版权为代表,进行知识产权与物权、实体经济关系的考察。

 

(一)专利权如何引发物权、限制物权

 

发明人、设计人向企业转让、许可实施专利权,如一种化工原料、一种机器、一种食品构思方案的,这些属于知识产权。

 

企业接受许可或转让,生产出物质产品的,是知识产权的直接产品,企业对直接产品拥有物权;例如这些知识产权直接产品被盗,偷盗是这些企业的物质财产,而不是侵犯了知识产权许可、转让人的知识产权。但这种物权,受到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合同的限制。合理的限制包括允许生产的时间、销售的地域范围等。

 

《专利法》还规定: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这一规定又被从相反方向,理解为“专利权用尽原则”,即合法的专利产品,其购买者拥有完全、不受限制的物权,其对专利产品的使用,不受专利法干涉。例如接受转让、许可的企业,生产出的相关化工原料、机器(知识产权直接产品),销售给社会第三人企业的,该社会第三人企业拥有完全物权。

 

该企业再生产出最终化工产品、机器制成品的(间接产品),该社会第三人企业更是拥有完全物权,其行使不受知识产权法任何干预。

 

(二)版权如何引起物权、规范物权

 

字体甚至书法,同属版权法上艺术作品类别的,是雕塑、绘画。对维纳斯一类的雕像,其作者是有版权的;维纳斯类雕像的作者,许可企业用来生产艺术台灯,该台灯是知识产权直接产品。如果台灯被盗,企业受到物质财产损失,作者不能主张维纳斯类雕像被盗。台灯作为知识产权直接产品销售给了最终消费者或者社会第三人企业,这些人拥有完全物权,其行使不受知识产权法任何干预。台灯就是台灯,没有人叫它雕塑、作品。

 

同理,用齐白石的画(知识产权)生产了脸盆(知识产权直接产品),没有人叫他是绘画作品。脸盆销售给了10万人,这10万人拥有完全物权。脸盆的作者不能向这10万名使用者,即使是宾馆、饭店这样的“商业使用者”,再主张10万份美术作品的使用费,尽管脸盆上的白石先生的画“有很高的独创性”。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直接产品)可以生产很多产品(间接产品),如各种工程设计图纸、音视频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人,对软件生产出的产品,不能主张知识产权。

 

 

四、字体美术作品,怎样金身不坏

 

 

一个书法爱好者写了一通毛笔字,我们可称为书法。商家未经许可,将之作为招牌,构成侵犯书法作品版权,这是社会共识。

 

一个书法爱好者写了一通毛笔字,他自己雇人,将其转化成计算机字体软件,鼓励网上免费下载,说是免费版。一个设计公司认为既然是免费的,就拿来为某个客户“路人甲”进行了设计。该书法爱好者直接起诉路人甲,构成“侵犯书法作品版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更过分的是要求登报赔礼道歉。

 

上述的主张,违反知识产权法与物权、与实体经济的原则性关系。这种主张的逻辑如下:1.创作字体是“知识产权”、无形财产;2.字体业者向创作者购买版权或者接受许可,生产出字体软件仍然是美术作品(知识产权);3.字体软件生产的单字,还是美术作品(知识产权)。合法购买,包括使用免费版字体软件的设计公司,对软件、单字,没有完整物权;除软件费用外,还要对美术作品交费;4.社会商家,即路人甲乙丙丁,使用设计公司的设计作品中的单字,还是构成使用美术作品(知识产权);该路人甲乙丙丁,对设计作品中的单字,没有完整物权。

 

以上逻辑中,除了第1点正确以外,其他均属假借知识产权,对物权、实体经济的违法干预,属于滥用知识产权。毕升他老人家是中国人谦逊性格的代表了:怎么说自己发明的是“活版印刷术”,没主张贡献给世界的是最伟大的“字体美术作品发行术”呢。

 

 

五、金身不坏的现实荒谬

 

 

目前有的法院支持字体软件“单字版权”诉求的理由,是字体单字具有美术字、书法字的所有特征,也有独创性,因而构成作品。该理由没有考虑这一道理,即版权对物质生产的干涉,仅限于版权直接产品;对字体软件这种知识产权直接产品,生产出来的间接产品即单字,版权已经失效。这一道理很好地说明了中国人只要睁眼,就可以看到的大量计算机软件产生的字体单字,只有美术作品的外表(是创作字体的影子),而创作字体权利人、计算机字体软件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这一日常现象,其法律原因所在。

 

字体可以创造,可以是版权保护对象,但是文字却是祖先的创造,是国人的生产、生活工具。字体保护涉及国民用字,如同吃饭穿衣,这是所有国家法律对字体保护的基本出发点。“单字版权”在这样敏感问题上,方向不正确,必然导致很荒谬的结果。

 

(一)1个字,富3代

 

《版权法》规定,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要延伸到作者身后50年。上述书法爱好者将免费发行字体软件说成是书法作品,说软件免费,书法作品不免费。该个人从现在起,有50年的自然寿命,加上版权法规定的身后50年保护,也就是说按照30年一代计算,从现在开始该个人及其儿子、孙子、重孙三代,出示一份“美术作品原稿”,就对“商业使用者”有100年的版权收费权,可以主张“实际使用者、最终受益者”的赔偿费。

 

(二)刑事犯罪,多如牛毛

 

2011年1月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计算机字库打出的“每一字都是一幅美术作品”,那么很多中国工商企业的法人代表都要进监狱,因为他们企业网站、产品包装、说明书、日常商业文书上,累积使用的这样美术作品,肯定大大超过了500“部”。

 

(三)侵害字体创作者、字体业者真正合法权益

 

支持字体业者诉求的法院判决,会把每个产品单字作为独立对象,来判断独创性。出现一、二、三属于简单结构,没有创新空间,所以没有独创性;而肆、伍、陆结构复杂,书写很有创新,具备独创性的判断结果。

 

有关字体的版权保护、专利保护的国际一致标准是:对创作字体独创性、创造性,进行整体审查,而不是逐字审查。某些文字、数字、符号没有独创性、创造性的,不影响整体判断;字体整体有独创性的,版权或专利保护赋予其整体,整体中不存在没有独创性、创造性的部分。也就是说肆、伍、陆受保护,那么一、二、三也受保护。

 

无论是高度装饰性字体,还是设计得不能过分夸张的印刷字体,作为一套字体、整版字体,都受版权保护。比如说宋体,据说有上百种,不能因为宋体简单,就没有版权保护,这就侵害了宋体创作者、企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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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典型案例第15叶根友与无锡肯德基有限公司、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81353,2012年9月15日访问。

 

[2] 百度百科:“知识产权”, http://baike.baidu.com/view/18255.htm,2012年9月15日访问。

 

[3] 维基本科:“知识产权”,http://zh.wikipedia.org/zh-cn/%E7%9F%A5%E8%AD%98%E7%94%A2%E6%AC%8A,2012年9月15日访问。

 

[4] 中山信宏:《多媒体与著作权》,张玉瑞译,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14页。

 

[5]同上,中山信宏,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