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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网拍”违规不宜推行
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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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民商法

 

【关 键 词】拍卖资质;拍卖程序;司法拍卖体系

【作者简介】周 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收稿日期】2012年9月5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责任编辑】樊彦芳

在一些涉及财产处置的司法案件中,对于其中涉诉资产、罚没物资、公共财物等,由于执法的需要,要求将其出售变现。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此类资产,一律委托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进行。然而,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和北仑区法院,却以卖家身份在淘宝网注册,通过淘宝这个网络交易平台,将查封的两辆涉诉轿车,以公开竞价方式,分别以33.09万元和6.7万元卖出。

对于此次拍卖,淘宝网以及各种媒体进行了大量报道。对此,质疑一方只有拍卖企业和"中拍协",认为此举违规,当事法院、淘宝网、个别法律专家、媒体等均热捧此次"司法网拍",认为此举属于司法改革"创新",可降低交易成本,减少司法拍卖中的腐败行为。由于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司法网拍",而实际上这种"创新"违反了现行法律法规,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相悖,如果不予澄清和叫停,势必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对于由法院临时控制的财产,学理上把它归入"特定物",即此类财物本属于原物主,仅仅是由于司法活动的需要,把它们暂时交由法院扣留或者保管,在需要把它们变现,以便完成有关司法活动时,由控制这些财物的法院,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拍卖企业,以公开拍卖形式将其变现,以实现该财物最大价值,确保相关各方最大利益。作为"特定物"的被执行财物,对其加以控制的法院不是物主,无权自行对其加以变卖。而宁波的两家法院,在变现上述两辆涉诉轿车时,则是以物主和卖家身份在淘宝网上注册,并主持相关拍卖活动的,这种做法,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对涉诉财物这类"特定物"的变现等处置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经过一个"法定程序"方可进行。相关的法律,主要是指1996年制订、1997年1月1日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法规和司法解释是指2012年1月1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及1992年8月20日《国办发(1992)4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核心是,涉案资产、罚没物资、公物等均应一律委托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予以拍卖变现,各相关部门,包括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法院、税务机关等,对有关拍卖活动予以严格监督。既然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是"法定程序",就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任意突破。宁波市的这两家基层法院,必须遵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否则,任意突破,势必破坏法治的完整和统一,将遗患无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也规定拍卖企业的设立须经拍卖业主管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此次拍卖活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仅仅是提供了一个网络交易平台,该公司不具有拍卖企业资质。

在此次拍卖活动中,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和北仑区法院在淘宝网络交易平台上,以出卖人身份注册,与淘宝一起公布"竞拍协议",发布相关信息,组织相关拍卖活动。显然,两家法院自己充当了拍卖人角色。这种做法,僭越拍卖人资格,显属违法。2012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此后,2月份发布的《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又进一步指出,"拍卖机构的资质等级,指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根据《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评定的拍卖机构资质等级"。这些规定在重申司法拍卖"委托拍卖"原则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拍卖机构"的指向为拍卖企业。由此可知,各级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具备拍卖人资格。

对法院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院司法行为的公权力不应超越现有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对接受法院委托从事司法拍卖的拍卖企业,它需要接受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确保拍卖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一旦发生纠纷,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自己组织拍卖,我们假定它具有相关的专业能力,可是,由谁来监督它?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如何到法院去告它?

此次拍卖公布的"竞拍协议"第14条规定,"因不确定因素或不可抗力致使拍卖标的物不能办理变更过户手续或不能如期交割等一切事宜,法院及淘宝不承担相关责任。"根据这条规定,此次拍卖如果发生上述问题,买受人的损失根本无法救济,因为提供交易的网络公司不担责,扮演出卖人和拍卖人双重角色的法院也不担责。由此可见,此次拍卖活动不但不具有合法性,而且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一旦推广开来,无疑将严重破坏已趋成熟的现有的司法拍卖体系,破坏法律法规的权威,给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此次"司法网拍"的违法性,对这种于法无据的做法应当立即叫停。

 

涉讼资产由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运作是当前最佳方式。从1992年8月20日《国办发(1992)4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各级法院、海关、工商的涉讼资产、罚没物资、公物乃至国有企业的物品和财产权利等,均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这既是国家政策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的需要,而最根本的原因是,拍卖是最具操作性、最有效的资产处置方式。

拍卖机构身处市场经济的第一线,它与客户、与市场、与商品交易的方方面面保持最紧密的接触,掌握市场行情、熟悉交易流程、洞察客户需求,专业人才济济。拍卖机构另一个优势是,在整个拍卖过程中,它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确保交易安全。

现有的司法拍卖程序包括:1、拍卖过程公开--公开在媒体刊登公告、 公开场合预展看样,接受工商管理部门监管。2、拍卖程序公正--从签订委托合同到最后签字成交交割,都有严格的程序保证,体现了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自由真实的意愿。3、拍卖结果公平--拍卖能够吸引尽可能多的竞买人群,并且确保所有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平等权利。4、拍卖经营诚实守信--工商管理、商务部门主管、法院、海关、公安、媒体、大众等都能对整个拍卖过程实施监督。实践中,对那些违规、受过行政处罚的拍卖企业将取消其司法委托拍卖入围资格,严重的对其《拍卖经营许可证》将不予年审。

现有司法拍卖机构从接受委托,到勘察标的,查补证照,搬运入库,刊登公告,张贴告示,现场拍照,编制目录,宣传招商,接受咨询,组织预展,报备工商,实施拍卖,收取价款,交割过户,总结报告,资料存档,这一系列环节,环环相扣,它们有时还要与案件当事人、房屋承租人等利益相关方面对面地沟通,方能保证司法委托拍卖的顺利、高效。相对艺术品拍卖双向10%的拍卖佣金而言,司法委托拍卖平均佣金仅为3%,而且拍卖企业还要承担多次拍卖公告费、运输费、仓储费等诸多费用,而且还时常遇到紧急执行、暂缓拍卖、终止拍卖等情况。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拍卖企业有付出,有回报,这是理所应当的。 如果没有拍卖企业的辛勤努力,要完成国家每年经由法院处置的巨额资产变现工作是难以想象的。

此次"司法网拍",舆论提出司法委托拍卖要更加公开和透明的诉求,这应当成为拍卖行业协会、拍卖企业进一步加强自我规范的动力。拍卖行业协会和拍卖企业,要更加主动地向大众说明拍卖的功能、作用、优势,更加主动地让公众了解、参与、监督司法委托拍卖。对于现有的行之有效的司法拍卖形式,应当继续坚持和完善,而不应借"创新"的名义,推动违规的"司法网拍"。

四、现有司法拍卖形式行之有效,应当继续坚持和完善

三、现行法律规定,承办司法拍卖的主体只能是符合资质的拍卖企业,法院不具备拍卖人资格

二、司法委托拍卖必须经过一个法定程序,不得任意突破

一、法院执行财产在法律上属于"特定物",法院不得自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