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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单一国籍制更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特别是维护国家的司法管辖权和司法主权。中国一些腐败分子及其家属能够较为容易地获得外国国籍,一旦承认双重国籍,这些人及其家属成为外籍人员,其向境外转移违法所得乃至外逃会变得更加容易。即便腐败事发来不及外逃,他们也可以寻求外国政府的庇护,引起我国与相关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冲突。此外腐败资产的大量外流,则将致我国蒙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一些出卖国家利益的人会因获得双重国籍而更加有恃无恐,我国的国家利益也将受到严重损害。
其次,就个人而言,单一国籍较双重国籍制其实更有利于维护海外华人的利益。获得外国国籍而不再持有中国国籍,可以保护海外华人在外国既有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在因其血统遭到不公正待遇时,可以更充分地寻求当地的司法救济。当中国与相关国家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华人因其法律地位可以少一些究竟该向哪个国家履行义务的困惑。而入外籍后不再持有中国国籍,也有利于有资质的海外华人在相关国家的政治、高科技等核心行业寻求职业发展,减少受到相关国家关于忠诚度的质疑。
呼吁确立双重国籍制者以欧美华人为主,以学有所成、希望归国服务者为代表。他们的现实需求主要包括回流后的家庭安置、子女就学,创业、就业手续等方面。双重国籍制确实可以在这些方面为其来带较大的便利。然而,双重国籍制在满足其需求的同时所带来的弊端却是需要花更大的代价去弥补的。基于单一国籍制和双重国籍制的利弊分析,在二者之间不应作出非此即彼的简单化选择,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海外华人的正当需求。
实践中相关部门已经采取了许多务实、灵活的做法。我国政府为引进海外人才,已向一些外国人颁发永久居留证,并增加了“人才引进”类别的签证。一些地方政府为引资引智,已在相关政策中纳入了“国民待遇原则”。这些举措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海外华人回国就业、子女就学、简化手续等方面的需求。
之所以出现一些事实上的双重国籍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分析了两方面可能的原因,一是个人在取得外国国籍后不报告,我国政府无法知晓其新的国籍状况;二是外交部门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共享不及时,没有及时注销中国国籍。
查明第一类情况的成因还要从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的相关规定入手。《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该法第14条同时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也就是说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即定居国外并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中国国籍的人,无需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丧失或者退出中国国籍的申请手续,其国籍变动即可生效。因此代表委员提到的因“个人不报告”而具有双重国籍者,根据现行《国籍法》,其责任并不在个人。对此,应从完善《国籍法》的配套制度建设着手,可以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定居国外并因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中国国籍者,其国籍变动无需经申请或审批即可生效,但当事人应向中国的主管部门通报或进行登记。
造成事实上双重国籍的第二类情况主要涉及技术问题。为此,新通过的《出入境管理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相信这一安排将有效防止因信息共享障碍而造成的双重国籍问题。
来源:2012年9月1日出版的《环球》杂志 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