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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情亦是犯罪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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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翻阅法制史学者刘海年教授送我的一本书,其中有一处引起了我的兴趣。他在提到中国古代法律中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东西时,举了说情这个例子,说唐律就有规定:“有所请求者,笞五十。”按照这个规定,谁敢为某个案件说情,要“笞五十”;官吏如果接受了请求,也要“笞五十”;若官吏听从了请求徇私枉法,还要加重处理。

 

对比现实,说情之风何其严重。常听某些办案人员苦恼:某个案子一到,就有某某办公室的电话打过来,或者通过某个领导来打招呼。有些情况若不是当事人亲口告诉我,我真的不敢相信: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某些部门和领导还会这样做!

也许,在许多领导的脑袋里,压根就不认为就某个案件或事项打招呼、批条子是不正当的,甚至是违反依法治国原则的,反而认为自己是在主持公道。不排除在个别案件或事项中,上级领导的批示或打招呼防止了案件或事项向错误方向发展(但这完全可以通过改善监督渠道等其他治本性措施来解决),不过,无情的现实表明,更多的案件或事项则是因为这类打招呼使事情向着错误方向发展,毕竟多数打招呼者都有着自己的私心。

即使没有私心,也由于打招呼者不了解实际情况,容易给下级部门和具体承办人员增加不必要的压力。我曾听到过一个这方面的极端案例:某夫妇闹离婚,男方找到一位领导同志,请其给法院打招呼判决离婚,这位领导同志按照他们的意思办了;后来过了一段时间,女方也通过关系找到该领导同志,请他给法院打招呼不要判决离婚,结果这位领导同志又按照她们的意思写了条子,搞得承办案件的法官苦笑不得、左右为难。

有的人可能说,他只是笼统地批示有关部门重视此事,甚至要求下面依法办事,但熟悉官场潜规则的人都知道,只要是上面领导的批示,不管你说什么,下面都会高度重视。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人要千方百计、不惜代价地找到领导打招呼,哪怕是只言片语。

上级领导随便说情、打招呼不仅导致中国百姓信访不信法,而且严重破坏了中国的政治和司法生态。近年来跑官买官盛行,遇事不上法院而“千里迢迢上京城”,打官司越来越依靠打关系,这些都是说情文化酿成的恶果。

更可怕的是,现在说情似乎成了光明正大的家常便饭,许多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求情者以能找到关系和后台为荣,有关系者以能帮忙牵线搭桥为荣,被求情者以自己能行使手中的权力帮人为荣。据说现在社会上专门有一批人,靠炫耀和某某领导及其亲人有密切关系而受到各种想找关系的人的青睐,拉关系成为一门职业,由此养活甚至致富了这些人。

最近有一个地方的局长被双规,他的一个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亲戚竟直接对笔者说:你在中纪委有没有过硬的关系?如果有,我们愿意出重金!。言谈之中没有半点不好意思,让我深深感到现在这个社会充斥着极其庸俗的说情风、关系网,说起话来连起码的底线都没有了。

这种说情风滋长了跑步(部)进钱的歪风,也害了不少干部。我就认识不少因被求情而非法收受贿赂落水者。这些人不能说本质上都是坏的,有的甚至开始时还很正派,但因权力太大,风气盛行,出事近乎必然。

不过,我们现在的刑法只惩处那些行贿受贿者,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收人钱财,说情是不犯法的。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没有收人钱财或很难证明收人钱财的人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打招呼、批条子,甚至有的人大笔一挥,还可以以包公的心态自居,或者被底下人视为包公。

社会的进步已经废止了笞刑这种肉刑,所以我们今天倒不是说要对那些说情者“笞五十”,但古代法律将说情作为一种犯罪来严加惩处的做法却不是没有道理的。考虑到说情之风的蔓延对社会带来的深刻危害,我们应当从党纪国法上严肃对待此事,凡掌握公权力的人,一律不得擅自说情,任何形式的打招呼、批条子,一经检举揭发,就要作为严重的违纪行为来处理;对于那些出于私心、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或者造成恶劣影响乃至严重后果的,不管其有无受贿行为,都要作为违法犯罪行为来查处。当然,如果能证明其有受贿行为或徇私枉法行为的,则更要加重处理。

之所以说情之风蔓延,关键还是说情管用。而之所以说情管用,关键还是我们的许多制度留有死角,阳光化不够,使得暗箱操作成为可能。几年前,我在台湾地区访问时,曾听他们讲,过去台湾司法界也常有领导打招呼甚至命令办案法官要如何判案,后来有一个法官在受到社会各界指责时,把自己私自录下来的领导命令公之于众,告诉大家他是如何被迫这样判案的。这一下子全社会哗然,对这种司法黑幕群起而攻之,使得此后上级部门和领导再也不敢如此胆大妄为。

据我所知,现在我们的法院案卷都有两套,一套是正本,一套是副本,正本是可以对外公开的,而副本里面则包含了一些不宜公开的内容,如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指示、批示或批复等。我觉得对于这些不合时宜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应当结合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加以改革,让一切都呈现在阳关下,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办案机关和人员的暗箱操作,另一方面也能使有关当事人相信良币可以驱逐劣币,遇事按正当程序去走阳光大道,而不是歪门邪道。

原载《中国新闻周刊》201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