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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续权”不宜仓促入法
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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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知识产权法

 

【作者简介】周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收稿日期】2012年8月17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责任编辑】樊彦芳

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7月6日,公布了第二稿。此次著作权法修订,是我国文学艺术法制建设领域中的一件大事。从具体内容来看,《著作权法》草案在总体上能够集中有关各方意见,体现立法者智慧,符合国际发展潮流,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立法上有进步。

我们注意到,《著作权法》第一稿写入了"追续权",第二稿进一步规定:"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

《著作权法》草案第二稿规定的追续权,仅仅涉及通过拍卖方式转售的艺术品,但是,由于草案规定明确指向(艺术品)拍卖,这就给拍卖从业者以及艺术市场其他相关参与者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如何认识这项新的权利?在艺术市场,通过拍卖转售艺术品的情形如何?中国艺术家从市场上获利的情形如何?追续权对中国艺术家真的那么重要么?追续权制度对刚刚起步的中国艺术市场利大还是弊大?

一、追续权起源于艺术市场尚未发达、多数艺术家尚不富裕的时代,当下中国艺术市场与之相比,已发生根本变化。从追续权起源的历史可知,上个世纪初期的法国,艺术市场尚未发达,相当数量的艺术家卖画为生,收入卑微,生活难以为继。为改善这种状况,经过艺术家的努力,法国于1920年首次规定了追续权(droit de suite)。这项权利赋予艺术家从以公开拍卖,或者通过某个商人和代理商转卖这些作品原件(包括印刷品手稿)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权利。虽然这种权利有理由存在而且自1920年法国法律确定了这种权利起已经过去很长时间,但是,在立法中确立这种权利的国家并不普遍,有效地实施追续权的国家则更少。

二、当下在市场上销售作品的中国艺术家,其境遇与100年前的法国迥异,其主要收入来自卖画。与追续权诞生初期,法国立法者所描述的状况不同的是,中国艺术家绝少那些衣衫褴褛、食不果腹、收入卑微的情形。凡是能够在市场上出售作品,或者其作品有转售价值的艺术家们,通常都早已经摆脱了贫困,属于"先富裕起来"的一批人。艺术家单个卖画、以画养家的情形,逐渐地被画商代理、包装上市所取代。艺术家们更在乎卖画直接带来的收入,不大在乎从转卖中提成的那些利益。

三、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刚刚起步,亟待扶植其成长,实施追续权,有可能对这个市场造成不良影响,对中国艺术家弊大于利。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建立,只有短短的十几年的历史,从表面上看,每年的艺术品成交量已经跻身世界前列,但其中法制建设,尚未完善,有关操作,尚待规范,其成交价格和成交量,也有一些虚高成分。实施追续权,势必增加出卖人交易成本,使得艺术品拍卖,转到尚未规定追续权的国家或地区,这不仅影响到拍卖行的收入,也使得本来可以通过市场销售或者拍卖从而给艺术家增加收入的可能性大打折扣。

四、中国拍卖业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给中国艺术家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当下最紧迫的事情,是落实著作权法已经确立的各项规则,在扩张新权利、建立新制度之前,应当进行认真细致的调研,用数据和事实说话,而不能率性而为,将追续权仓促入法。追续权从理论上说是一项平衡画家、画作买家二者利益的良法。但是,从各国实施该权利的实际情况来看,这项权利在多数情况下仅"看上去挺美",实际效果并不如预期。我们不反对艺术家合理合法地"权利扩张",但是,绝不赞成盲目地、缺乏调研数据、缺乏案例支持的立法。希望国家有关立法机关,对于追续权立法可能给中国艺术市场的影响,做一些深入的有说服力的调查研究,不宜在本次修订版权法时,将追续权仓促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