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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形态转换中的诚信品质
席月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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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经济法学

 

【关键词】国有资产 国有企业 陈发树案 法治环境 诚信品质

【作者简介】席月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

【收稿日期】2012年8月20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责任编辑】樊彦芳

国有资产形态转换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的必然选择。设立在国有资产之上的不但有权利,而且还有权力。国有资产的市场交易与国有资产动态管理密不可分,但国有资产流失不应成为国有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任意毁约的借口。诚实守信是国有资产形态转换中最根本的品质要求,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判断一个国家法治环境的好坏,需要综合考量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的状况,而不能单纯只依据其中的一项进行评判。我国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的保障。

去年10月,我国对外发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庄严宣告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今年以来,备受关注的陈发树云南白药股权纠纷、太子奶李途纯融资事件以及王老吉商标纠纷等重大案件,不断折射出很多经济法上的问题。这些案子因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尤其是陈发树案件,因其涉及到国有股权转让问题,使得一些人对我国民营经济当前的法治环境持悲观态度,其理由主要是对涉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执法现状不满。

从经济法的角度看,陈发树案件涉及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国有股权可不可以转让?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转让?转让的程序有没有?法定的程序要求是什么?转让有没有规则可依?等等。2008年,我国出台了《企业国有资产法》,法学界将其称为"小国有资产法",这部法律主要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从而奠定了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基础。另外,涉及国有股权转让问题还有更具体的规则,即国务院2003年下发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在讨论陈发树案所应适用的法律规定时,这个行政法规就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依据。

这个案子已经在云南高院立案了,只是还没有给出判决。个人认为,在判决之前,我们即对目前的民营经济法治环境下结论仍然为时尚早。在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出来之前,我们还是应该对我国的司法公正寄予期望,不要急于把法治环境想得一团糟。

 

国有资产是任何国家都存在的资产所有形式。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其通常表现为两种形态,即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这两种形态之间随国家调控经济的不同需要而会不断地发生转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形态转换是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的必然选择。陈发树案件中,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如何看待国有资产形态转换中的诚信品质。

国有资产形态转换需要谨防国有资产流失。所谓国有资产流失,在市场的语义转换上主要反映为价格问题,即不容许被贱卖,而这一问题最终又归结为信息问题,因此通过信息披露制度使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信息公开化和透明化,其实是国有资产转让的关键。国有资产流失的本质是国有资产向私人的非法转移。问题是,设立在国有资产之上的不但有权利,而且还有权力。国有资产一定意义上已成为权力的化身或载体,凡是国有资产存在之处,便有权力的存身之所,而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天然膨胀性和侵夺性会吞蚀私权。

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来讲,使之保值增值并非一件易事。国有资产的形态转换,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实行经济责任制原则、效益优先和保值增值原则、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说到底,绝不仅是静态上的管理,相反,更多的则是动态上的管理。实践中,国有资产要实现保值增值,主要依赖于不同形态国有资产的市场转换,只有不断通过形态上的转换,并在转换过程中完成各种各样的交易,签订和履行各种各样的合同,才有可能最终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才可能具体判断国有资产是否形成流失。市场交易强调平等、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同时还强调诚实守信。陈发树这个案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是国有资产在形态转换过程中缺失必要的诚信品质。我认为,诚信是国有资产形态转换过程中最重要、最根本的要求。这里,我想特别强调的是,我们必须正视一点,即在整个国有经济发展过程中,国有资产不同形态的转换是非常正常的一种形式。不是说国有股权卖掉了就是国有资产流失了,或者说把国有股权持在手里就没有让国有资产流失。在不同的时间段来衡量云南白药的股权价值,当然会发现作为上市公司其股价会不断进行涨跌,不能说国有股权卖出后股价跌了就没有流失,而涨了就流失了。

在分析国有股权转让问题时,要考虑在什么时间段,由什么样的机构作出的决策,是通过什么样的决策程序作出了一个什么样的决定,在执行这个决定的过程中有没有问题,也就是说,我们要通过转换的过程,而不是转换的结果,来判断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这才是国有资产转让中法律规范的重点所在。

我们在谈到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时候,应该明确两个概念:一个是权利主体,一个是权利行使的主体。国有资产所有权应该归全国人民,在现实交易中我们看到的是具体的国有单位或国有组织,他们仅仅是行使权利的主体。红塔集团作为市场上的法人主体,在行使国有股权的过程中,更需要遵守规则。同时,要利用公平合理的程序,实现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约束和监督,这是我们在这个案例中需要深入挖掘的东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既享有权利,也享有权力,好像谁拥有国有资产,谁就是老大。于是,在很多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案例中,最终暴露出来的更多的是国有资产的"人品"问题。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国有资产的市场交易与国有资产动态管理密不可分,但国有资产流失不应成为国有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任意毁约的借口。诚实守信是国有资产形态转换中最根本的品质要求,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国有企业需要维护诚实守信的法治环境,不能因为自身的"权利+权力"的双重性一面而破坏制度环境,在我们长期艰难维护的诚信长城中,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必须担当责任。

(本文系2012年6月25日笔者在"法治环境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高层研讨会上的发言)

二、国有资产形态转换中的诚信品质

一、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要有所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