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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法意,善待网意与民意
支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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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多年前的张金柱,到不久前的药家鑫;从厦门PX项目,到什邡钼铜项目;从周久耕到周老虎,从三聚氰胺到工业明胶;从温州动车事故,到北京“7•21”暴雨……民意在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正取得它所应得的分量,发挥其本应该具有的影响。然而,惧怕民意、厌恶民意甚至憎恨民意的思潮,却也在潜滋暗长,值得深思。近日,北京暴雨牵动人心,但之后政府号召捐款却遭到民意反弹。7月24日,在检察日报举办的一场研讨会上,与会者也就网意和民意展开激辩。(正义网直播:“网意、民意、公意与法意”学术研讨会,7月25日)

 

声音最响亮的是意见领袖、学界精英甚至名嘴“公知”,他们以众人皆醉我独醒的孤标傲世、以先知或启蒙者的深奥玄虚,试图教化天下,广播纶音。尤其是在司法和舆论的关系上,他们往往以德沃金“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柯克式“除了法律,法官别无上级”的教条为宣谕,以恨铁不成钢的心态展现着对民意或舆论影响司法和政策的焦虑。

低调但却出手不凡的是娱乐圈名伶和部分官场要人。娱乐圈名伶倒还罢了,他们对民意和舆论虽然爱恨交加,但终究不过是半推半就,就好比小演员出门带墨镜,与其说是怕围观,不如说是怕引不起注意。该出手炒作的时候,口味有多重,都不含糊。而某些官场要人就了不得了,他们上怕民意“影响”国家的政策决定,下怕民意曝光个人某些见不得光的“秘密”,虽然不掌握天子之剑,无法血流漂杅,但亦非匹夫之怒,不高兴了直接就跨省追捕。对于自己治下的小民,就更加简单了,拘留、劳教、判刑,甚至都在他喜怒一念间。

还有一些人思考更细致,尽管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我国网民已达5.38亿,甚至据称手机上网用户已经超过电脑上网用户,但他们仍然“敏锐地”注意到中国还有八亿不上网的人。因此,在他们看来,网意不等于民意。

这三种思潮,实际上都有道理。宪法早有明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既然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自然就不能受包括民意在内任何其他“意”的干涉。而民法和刑法也同样有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侮辱、诽谤,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如果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在战时动摇军心的,更要严惩。古人也云,民意如水。可能会炒作、可能受摆弄、可能被操纵,所谓制造舆论、操控舆论,即此之谓。在网络时代,更有网络推手、网络打手、网络黑客、网络炒作,让你真假难辨,举世滔滔,不知何为“真民意”。

但问题在于,这可能都是能够引起我们警惕网意或民意的原因,但却构不成恐惧、厌恶、憎恨甚至杜绝民意的理由。问题很简单,民意的确有可能引起上述问题,甚至更严重的问题,但关键在于,这只是可能,而非必然。我们无法在民意与干涉司法、造谣、污蔑、中伤、煽动、诽谤之间建立起直接的因果关系和必然联系。正如我们可以找到无数的证据证明民意是“好事”一样,所谓公道自在人心、人间正道是沧桑、日久见人心,过去给卸任好官送的万民伞、勒的功德碑,今天的种种“被感动”、“感动中国”、“最美”等等,也都是民意,都是舆论。导致决策、判决、公意偏差的,不是民意的扭曲,而是“官意”的偏差。

那么,为什么还会有人不喜欢、厌恶、憎恨民意,甚至试图禁止民意呢?原因无非两个。一个不能正确认识民意,一是不能正确对待民意。

所谓民意,本来不过是个中性词。民就是你我他,意就是表态度。固然可能会产生谣言、中伤甚至诽谤,但民瘼、民隐、民间疾苦,也同样会体现在民意之中。网络时代,一部分人上了网,能够直接发布自己的意见,一部分人不能上网,可能会委托他人在网上发表意见,网意自然是民意,哪怕不是“全部的”民意。说穿了,民意就是一种信息,古代王朝的“观民风”、微服私访,今天的基层调研、媒体新闻,以及“与时俱进”的街谈巷议,都在一定程度上传达有关民意的信息。故而,民意不必然是正确的,不一定是无私的,更不全是真正为民请命的。作为信息,里面泥沙混杂、良莠不齐又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甚至厌恶憎恨的呢?不管是表达个人诉愿、牟取个人私利,还是一心为民请命,丹心奉献公益,都是正常的。“六亿神州尽舜尧,”所有的民意、公意、网意都代表正义,虽然可以向往,但在可见的人类历史阶段,却还无法指望。

民意之所以值得重视,归根结底就是因为它代表了至少一部分人的想法、意见和利益表达。不管里面是否有偏狭、私利、狡计抑或花言巧语,不管里面有多少是炒作、操控和设计,它都值得重视。作为决策者,只有掌握了这些鸡毛蒜皮,甚至蝇营狗苟、粗鄙不文的民意信息,才能真正把握民之所欲、所思、所想、所求,才有可能决策正确;作为公知精英,也只有了解和理解这些市井扰嚷、杂乱无章的民意信息,也才能算是真正接触社会、认知实践,所得出的研究成果才有可能贴近人民、贴近生活,才不会沦为屠龙之术而具有真正的价值。信息时代,网络更给民意装上了翅膀,添注了力量,虽然人肉搜索、网络推手、网络打手、网络黑客、网络谣言、网络炒作、网络三俗等也引起争议,某些不文明、不合法甚至犯罪的网络言论值得警惕甚至已经引发了法律行动,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让我们更自由、更强大;汹涌的民意也给了我们更多明辨是非、激浊扬清的机会。

因此,所谓民意和网意的问题,实际上就是一个如何正确认识和如何正确对待的问题。不管是网意还是民意,都既不能不能神化,也不能丑化;既不能拔高,也不能矮化。无论是作为官员还是公知,都应该一秉善意去理解,实事求是去研究,不一定全盘接受,也不必然排斥憎恶,择其善者而从之,则其不善者而去之,方为理性的态度。但最为重要的,则是坚持法治精神,严格依法待之:一方面,对于民意中造谣、污蔑、中伤、诽谤的,作为个案,依法处理;另一方面,牢记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如果从言论自由的高度上来理解,那些曾经吸引口水和眼球最多的,也许都不过是一些伪命题呢。

原文刊发于《检察日报》2012年7月26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