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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作为法学系的教师代表来参加我们同学的毕业典礼。首先,我代表我们法学系的全体教师,对同学们经过艰苦的,而且应该说是顺利的学习,完成了学业,表示衷心地祝贺!
作为老师,想在毕业典礼上说的话特别多。和同学们一样,我也做过学生。我做学生的那个时候,会有罗大佑的《童年》的歌词所表达的心情:“只是在考试以后才知道该念的书还没有念”,但作为老师,就像每一个想尽责的老师那样,总是到了学生毕业的时候才感到好多该说的话还没有说。但是时间很有限,给我的时间只有六分钟。六分钟能说什么呢?有那么多想说的话。我想,我就说一点自己从事法学研究这么多年来的一个感想。1978年我进入法律系学习时当然还称不上是研究,但从1982年开始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某种程度上就可以说是从事法学研究了——那么,从那个时候算起,到现在已有三十年了。这三十年来感想有很多,我想谈其中的一点感想。这个感想是源于一件事情。这个事情我想简单说一下。
我们知道,无论是在1982年我刚开始研究生的学习的时候还是在今天,我们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主要是提出理想。这么多年,理论界曾提出许许多多的理想:尊重与保障人权、完善刑事辩护、非法证据排除……在进行研究时不断提出理想并且论证其价值,但是,若到了为立法机关提供法律建议的时候,即使我们这些怀抱理想的理论研究工作者,通常也会考虑到各种各样的现实可能性,要对理想打个折。比如,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立法建议时,会将非法证据予以区别对待:像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就不能如同非法言辞证据那样,对其排除会打个折——变成酌定排除。我们提立法建议时对理想会打折,但这种打折还只是开始,到了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时候,学者们提出来的立法建议,因为各种现实因素而会再次打折。立法之后,像刑事诉讼法这样的法律,其执行通常都要通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会规定条文数量超过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中,我们又可以看到,学者们开始提出的理想又一次被打折。但是,打折还没有结束。在司法实践中,在一些地方,在一些部门,在一些案件当中,理想会被再一次打折。经过如此的打折,以至于在有的案件当中,我们仔细看,会发现理论界最开始提出的理想很难找到了。
当然,我要跟同学们谈的感想,不是基于这么一个事实,因为这个事实给我们带来的主要是沮丧,很沮丧:理论研究辛辛苦苦的努力,怎么在实践中会是这样子呢?在毕业庆典上,这种沮丧的情绪很不适宜。我要讲的是另一种感想——基于另一个事实的感想。刚才所说的还不是事实的全部。我想告诉同学们,事实还有另一部分,那就是回首以前,再看今天,我们可以发现,许许多多当初甚至不敢谈的理想,现在敢倡导了,像尊重和保障人权;还有的当初只是在理想层面上做的设计,现在我们制度层面上也有了规定,像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甚至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也开始有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也就是说,回首这三十年,可以发现,最初的理想在悄然地、逐步地实现。对这个事实,我们当然不能贪天之功为己有,以为这都是我们理论界努力的结果。应该看到,这是社会中追求公平正义的力量、国人追求法治的努力的结果。当然,我认为,这是我们法律人的责任。因此,我要说的一个感想就是,法治的进步,作为功劳,我们不应该去抢,但是,作为责任,首先应该由我们承担,我们法律人应该坚守法治理想而不断努力。希望同学们毕业之后,不论在什么岗位上,作为法律人,要为我们共同的法治的理想,为我们国家实现完全的法治国的理想,而努力、而奋斗。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