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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

——人权相伴法治建设之路
柳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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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编者按

 

我们刚刚走过的十年,在共和国的发展历程中留下了许多具有标志性的符号。党的十六大特别是十七大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强劲,社会和谐稳定,民主法治建设成就辉煌。为迎接党的十八大,作为"科学发展 成就辉煌"专栏的子栏目,本报自今天起推出"民主法治·评论"专栏,以专家述评与本报评论相结合的形式,翔实记录十年来中国民主法治建设领域中的重大成就,总结评说十年来中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经验与探索。

■ 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不论男女老幼,都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有自由,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这就是人权,是当今人类社会共同的追求。

■ 我国政府和人民一直在为争取人权作出不懈努力,并不断取得重大成果。在我国,人权是法治的基本目标和根本价值,法治是实现人权的重要保障和根本途径。

■ 2006年4月21日,国家主席胡锦涛在耶鲁大学发表演讲时强调:"中华文明历来注重以民为本,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

■ 2010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提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这是媒体所称的中国领导人的"尊严论"--或者说是人的尊严的视角--首次进入政府工作报告。

在今天,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

 

人权入宪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家福早在1996年2月8日曾给中央政治局讲课,题目是"关于实行依法制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这次讲座后,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江泽民发表了一个讲话,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这一概念。1997年,"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1999年,"依法治国"被写入了宪法。

法治和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是相辅相承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入宪法之后,"人权入宪"也提上了日程。

2004年3月1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新的宪法修正案以2863张赞成票获得通过,全场报以长时间的热烈鼓掌。正是通过该宪法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说:"人权入宪,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重大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达到一个新水平的标志,必将对推进我国的人权事业,实现社会全面进步,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体现了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认为:"此次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将对国家权力运作、国家的价值观产生积极影响。'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一旦被写进宪法,就会使我国在今后的立法和法律修订过程中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护;会使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在执政执法过程中加强对公民的人权尊重和保护,这些都会使普通百姓的人权得到更加周到的维护。"

2011年8月,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罗豪才在中国人权研究会举办的中国人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与创新理论研讨会上概括了中国特色人权观的几个特点:首先,人权不仅仅是个人权利,还包括集体人权;其次,人权既包括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包括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第三,在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应把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第四,人权推进的核心要义是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在这样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观指导下,我们在具体人权保障上,坚持以人为本,着力理顺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两个基本关系,整体推进人权保障,统筹主权与人权、国际与国内、人权与社会、理论与实践的关系,促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大发展。

在中国特色人权实践和人权理论发展的过程中,中国特色人权保障制度也逐渐形成。人权保障是一个地道的法律问题,要提升一国的人权保障水平首先要依赖法治建设。

回顾历史,可以说今天的成就来之不易。从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把妇女从专制的父权、夫权解放出来,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赋予妇女和男性平等的作为人的资格,到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明确提出:"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从1982年宪法突出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到人权研究和讨论,从禁区走向在普遍性原则指导下的全面开放。我国政府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保护人权的内容已经写进了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十二五"规划,也写进了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第十五次、第十六次和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当中。而2004年我国修订宪法,实现"人权入宪",则为人权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根本法基础。

 

目前,以宪法为基础,我国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

2011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北京宣布:"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我国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条基本经验就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物权法的制定典型地说明了这一点。

物权法是中国迈向第一部"民法典"的起点,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因为它直接涉及公民基本的财产权利,调整的对象是物权,保障的却是人权。

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式公布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05年8月20日,短短40天中,全国各地群众就通过媒体和邮件提出意见11543件。

在来信提意见者当中,有一位是天津市河西区宾友道向荣里的离休干部、81岁的康天锦老人。老人家不仅对草案中的不动产登记、建筑用地使用权等提出了25条意见,还将草案原条文、修改理由和修改意见制作成对照表格的形式。国家立法工作机关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分类、整理,充分加以吸纳。2007年3月16日,历经八次审议的物权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这样评论:"很少有哪部法律像物权法这样,让人民群众参与的热情如此之高。物权法就是一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修改同样显示出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立法进步。

兼顾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法在民间向来有人权"小宪法"之称。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1979年,在拨乱反正的关键时刻,我国的第一部刑诉法获得通过。当时,在它的基本原则里,主持立法工作的彭真亲笔加上了一句话:"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1996年,刑诉法迎来首次大修。收容审查制度被取消,"对抗式"诉讼被吸收,在最后一次研讨会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王汉斌亲自拍板吸收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国外将诉讼中的非法证据称为"毒树之果",而刑事司法中的世界性难题--刑讯逼供就是"毒树"。

法治社会绝不能容忍冤假错案的出现,必须不断完善预防和杜绝刑讯逼供的法律机制。为此,新的刑诉法修订案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更首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修订案也进一步规定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地位。

此次修订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相关修订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刑诉法的发展脉络是从单纯注重打击犯罪向人权保障方向演变的过程。刑诉法33年来的制定修改完善过程,正是中国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权法治保障进程的缩影。

 

人权入生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实施是实现人权法治保障的关键环节。正如吴邦国委员长2011年3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所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

所有国家制定的法律都要付诸实施,既包括刑法、民法等操作性强、可直接诉诸司法救济的所谓"硬法",也包括指导性强但操作性相对较弱、除司法救济外还有更多社会保障需求的诸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一类的所谓"软法"。实现法治,落实包括"软法"在内的所有法律,不能仅仅靠司法机关,更要发动社会,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硬法"在打击犯罪时可能立竿见影,但是真正应对社会问题,往往需要辅以"软法"之治。在这方面,政府的决策和政策性措施也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关于人权保障的阶段性、政策性文件,虽然本身并不像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们是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性措施,是结合政府职责和任务制定的国家规划,是宪法和法律在政府工作中的具体化。因为这一类的计划要求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切实予以实施和执行,既具有指导性,又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执行力,所以在学理上说属于广义上的"软法"。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我国制定和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09年4月13日,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这是我国第一次制定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堪称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过程中的里程碑。

所有政府部门的工作都是与人权相关的工作,但是仅仅相关还不够,还应当主动地从人权的视角来规划和行动,使人权实现获得最大化。首次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人权理念在政府工作中主流化的标志。

1993年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通过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建议每个会员国考虑制定和实施国家行动计划,明确该国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所应采取的步骤。此后,只有29个国家开展了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实践,其中8个国家制定两次以上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墨西哥制定了三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我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更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理事国,已经批准了20多个国际人权条约,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表现了我国政府对于实施联合国人权条约规定的国际义务的真诚态度,更展现了切实推动人权事业的坚定立场、主动性和积极性。

我国的《人权行动计划》强调,根据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条约的基本精神,完善保障人权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全面、务实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

2011年7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对首期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了全面评估。报告指出:计划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预定的各项目标如期实现,各项指标均已完成。其中约有35%的约束性指标、50%以上的涉民生指标提前或超额完成。

我国政府在认真总结首期人权行动计划的基础上,于2012年6月11日发布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即《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其突出特点是,注意回应社会热点和民众需求。比如,在环境权方面,计划要求改善大气质量,重点区域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逐年降低,到2015年将细颗粒物(PM2.5)项目监测覆盖地级以上城市。它突出民生,注重指标细化,增加可操作性。政策宣示性的内容更少了,具体的具有操作性、可衡量、可评价的任务指标更多了。为了增加行动计划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特别新增加了"实施和监督"一章,强调要尊重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在人权保障中的建设性作用。可见,该计划不仅仅与政府部门有关,也与全社会密切联系。换句话说,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主导下,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贡献,将是行动计划获得有效落实的基本保障。

类似的软法性文件还有我国政府2007年发布的《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以及2011年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全面落实这些文件,就是要在社会生活中全面落实人权保障的法律要求,将保障人权的法律和政策规则转化为老百姓实实在在的生活。

2012年2月14日,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在美国国务院出席美国副总统拜登和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共同举行的欢迎午宴并致辞时,就人权等问题开诚布公地与美方领导人交换了意见。他说:"中国人口多,区域差异大,发展不平衡,在进一步改善民生和人权状况方面,还面临不少的挑战。中国政府将继续从本国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愿望和要求放在心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大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推动中国人权事业不断取得新的进展。"他特别强调:"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人权事业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但在人权问题上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不是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的事情,而是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在这方面,中国政府和人民的智慧、力量乃至创新精神都是巨大的。正在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中国,必将迎来人权事业全面快速发展的崭新一页!

(载《法制日报》2012年7月20日第一、七版)

人权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