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欧洲人权法院对宗教信仰自由保护的立场
Lech Garlic

欧洲人权法院法官、国际宪法学协会副主席
字号:

大家下午好!首先非常感谢莫教授给我提供这个机会来到法学所与各位见面。也许莫教授已经向你们介绍过了,我的主要经历,与莫教授一样,是在大学和学院里度过的。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波兰国内的转型,我成为波兰宪法法院法官。并在2002年当选为欧洲人权法院法官。与此同时我也和莫纪宏教授一样作为国际宪法学协会的执委和副主席积极致力于该协会的活动。

今天我们讨论的主题是欧洲人权公约。我将与各位探讨该公约是如何运作的,并将重点介绍公约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一些问题。

欧洲有2个主要的“超国家”组织,一个是“欧盟”,这是一个由27个成员国组成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另外一个则是“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有47个欧洲国家都隶属于该委员会。欧洲理事会的宗旨是保护欧洲人权,在欧洲范围内达成协议以协调各国社会和法律行为,推动欧洲各国间的和平共处。欧洲理事会成立于1949年,这一时期欧洲各国正经历战后困难的时期,出于对二战浩劫的深刻反思,欧洲理事会的主要任务就是防止战争的再度发生和人权再次遭到践踏。欧洲理事会成立之初其影响只是辐射到西欧诸国,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东欧国家也加入进来,使欧洲理事会成为一个真正的“泛欧洲”国际组织。

欧洲理事会成立后一年即1950年,理事会通过了《欧洲人权公约》。这是二战后欧洲最重要的一项国际人权公约。需要指出的是,该公约关注的仅仅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不涉及经济和社会权利。公约类似于一个超国家组织的“宪法性”规范,规定了公民的个人权利和政治性权利的具体内容。公约的主体条款已被欧洲各国的宪法吸收进来,逐渐成为一整套有关公民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规范体系。

公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它所保护的权利范围并没有封顶,而是开放性的。特别是在个人申诉权利方面,公约规定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公民,如果认为其所应享有的公约规定的权利被任何公共权力机构侵犯,均可向欧洲人权法院进行申诉。这是程序上的保障。其次是制度上的保障,即欧洲人权法院的设立。

欧洲人权法院做作的判决对所有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国应为在其管辖下的每个人获得本公约第一节中所规定的权利与自由”,因此,不仅是本国公民,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可就其所在国公共权力机构可能的侵权行为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申诉。由此可见欧洲人权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近年来,欧洲人权法院在管辖权方面又有了新的突破,作为一种例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甚至拥有对于成员国境外发生的事项的“域外管辖权”。

如何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是近年来欧洲人权法院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重大挑战。问题的根源在于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性质。公民所应享有的个人权利,其性质不一。某些权利是绝对的,如免于酷刑的权利;其他的一些权利,如生命权,在性质上接近于“绝对”的权利;更多的一些个人权利,典型的如财产权,则谈不上是“绝对”的。对于这三类性质不同的权利,欧洲人权法院所采取的保护原则也是不同的。在实践中,欧洲人权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通常要考察三个问题:首先,成员国政府实施的某项行为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其次,实施这一行为是否具有公约规定的合法目的;最后,此一行为是否是必要的。

将《欧洲人权公约》视为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而非静止不变的法律文本,则是正确理解公约的另一个关键。《欧洲人权公约》制定于半个多世纪前,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欧洲人权法院在对公约进行解读时也需要与时俱进。例如,公约第8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使自己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庭和通信得到尊重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私人生活”的范畴也在不断地变化。例如,在个人的性倾向问题上,相对于今天人们对于同性恋的认识和态度,50年代的成员国政府如果颁布法令禁止同性恋,通常不会被认为违反了公约第8条的规定。

下面,我将谈一谈《欧洲人权公约》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公约》第9条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原文如下:“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以及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其宗教信仰以及单独地或者同他人在一起的时候,公开地或者私自地,在礼拜、传教、实践仪式中表示其对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 表示个人对宗教或者信仰的自由仅仅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以及基于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公共安全的利益考虑,为了保护公共秩序、健康或者道德,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而施以的必需的限制”。

首要的一个问题就是,何为宗教?欧洲人权法院在案件审理的实践中给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解释——第9条所规定的“宗教”必须是体系化的理论而非零散的观点;必须是外在的、绝对的信仰而非个人自己的观点、想法或价值形态。

对于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侵害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对内在信仰的侵害,另一种则是对外在的宗教信仰实践活动的妨碍和侵犯。欧洲人权法院曾经判定亚美尼亚兵役法违反了公约第9条的规定,其理由就是相关法律构成了对内在信仰的侵害。对于外在的侵害,由于外在的信仰实践活动有可能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欧洲人权法院对于此类案例则是根据具体情况对第9条进行细致的阐释。例如,伊斯兰教义要求妇女必须佩戴面纱,政府对妇女的这一行为加以限制是否违反了公约第9条?欧洲人权法院在面对瑞士和土耳其的两个相似案例时就做出了不同的判决。

以上是从保障个人权利的角度来理解公约第9条。需要指出的是,欧洲人权法院近年来在处理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案件时,还重点关注了以下三个问题。首先,与个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相对应,教堂等集体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主体应如何保护。其次,怎样避免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在不同宗教之间产生歧视。最后,如何吸收借鉴其他国际组织和国际人权法律文书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方面的有益经验。(中国法学网记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