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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探索
冀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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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的春天,我在青州市(当时称益都县)公安局实习的时候,时常路过同在“政法大街”上的青州法院门前。由于从未涉足院里,所以法院留给我的记忆,除去那块白底黑字的牌匾外,其余的印象十分模糊。其后若干年,几乎每次探亲回乡路过“政法大街”时,我都禁不住驻目些许,心中掠过丝丝温暖的家乡“政法情结”。

 

2008年,时任青州法院院长李金鹏同志考取了我的研究生,常谈起的该法院的工作机制改革与创新引起了我的兴趣。当我再次走在青州的“政法大街”时,似乎近些年青州的巨变并没有影响到这里——街还是那么宽,还是那么长;公、检、法三家还是排列在路西边,楼还是那么高,院落还是那么大。

这是我第一次走进青州法院。经过陈旧但整洁的楼道,在简陋但不失书香的会客室里,我听取了该院的工作介绍,阅读了厚厚的资料。然后,我的心开始激动了起来——就在这样一个不显山、不露水的普通、甚至有些寒酸的院落里,一个基层法院,正在做着一件件引领中国司法改革方向的事情,他们用坚实的行动告诉人们,法院应当怎样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于是,在我的建议下,《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实践探索》课题组成立。2年来,课题组同志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我也20余次与课题组成员交流、座谈、研讨。如今,课题结项,邀我作序,自当义不容辞。

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是实现社会和谐。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执政党把社会管理创新提升到治国理政层面,作为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司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不断对作为司法主体的法院提出新要求。我国在向现代化社会转型过程中,旧的社会资源分配体系、控制模式和整合机制正在趋于解体,而新的社会管理体系尚未形成。深入研究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准确把握社会转型期存在的新问题,是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和基础。社会问题的出现是社会发展与社会管理不同步所致。当代中国社会变迁对社会管理提出了严峻挑战,不仅历史上积累下来的部分深层次矛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而且随着社会阶层的分化、分配方式多样、人员流动性加强、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和不确定因素,由此导致社会矛盾激增,大量的纠纷诉至法院。社会的发展需要司法人员理念的更新,呼唤法院角色的调适。

法院的基本职能在于通过执法办案化解社会矛盾。在这个过程中,不同层级的法院,其功能和职责是不同的,这就决定了其参与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是不同的。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应当发挥指导者的作用,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统一执法尺度等手段,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则应当以社会矛盾化解为重点,立足当地实际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青州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形成了基层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模式。“青州模式”的普适性意义在于,通过更新司法理念,以与社会管理创新需要相契合的方式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司法职能的规则之治和司法职能的延伸。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以正确的司法政绩观为指导,全面落实车载法庭、巡回法庭等各项司法为民措施;通过完善简繁分流机制、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社会调查员制度等审判改革,促进公正高效权威解纷机制建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积极探索诉与非诉相衔接的纠纷解决、诉讼诚信等长效机制建设,延伸司法职能,扩展了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广度和深度。《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实践探索》一书,就是青州法院对几年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较为系统的总结。

作为一名法学界的学者,我特别关注青州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改革和探索。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在于控制犯罪、保障人权。调解是我国的优良司法传统,强化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要路径。刑事调解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恢复为犯罪行为所损害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尝试刑事调解的新模式是理论界,特别是实务界面临的重要课题。青州法院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果。该院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工作中,通过完善“三项机制”、把握“三个阶段”、采取“五项措施”,加强量刑规范化工作,不断加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近三年来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96%以上,对于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员制度,又可称为判决前调查制度或人格调查制度,是指法院在判决前,有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家庭环境、犯罪背景等方面进行专门的调查分析,并对其人身危险性进行系统评估后,将调查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的制度。该院与青州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调查员制度的意见》。每个社区聘请2名社会调查员,在开庭前对未成年犯的自身情况、家庭环境、学校教育和社会环境作详细了解,并将了解到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作为庭审教育和案件裁判的参考。该院的做法对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无疑是具有创新意义的。

对于诉讼程序实行“简者更简、繁者更繁”的改造是我多年以来的主张。我国司法改革的原动力来自社会正义对司法运行的要求。降低诉讼成本,减少诉讼迟延,使当事人获得司法正义的权利,是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司法资源的有限增长与案件数快速增长之间的矛盾日趋突出,这一矛盾的存在使上述问题的解决显得更为迫切。作为司法改革重要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一直把公正与效率作为改革所追求的双重价值目标。青州法院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围绕“简出效率,繁出精品”的总体思路,进行了案件简繁分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效果。

青州是闻名遐迩的古九州之一,人杰地灵,物华天宝。近年来,在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青州政通人和,百业俱兴,经济发展,社会安定。青州法院在中国社会管理创新的浪潮中,激流勇进,敢为人先,取得了诸多具有重要推广价值的经验。作为一名青州人,我为家乡日新月异的发展倍感自豪;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对青州法院卓有成效的业绩表示首肯。希望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涌现出一大批青州法院这样的“领头羊”。

是为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冀祥德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文系李金鹏主编《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实践探索》序言。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6月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