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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重在行动
——与时俱进的新一期人权行动计划
柳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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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继2009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发布后,6月11日,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这是我国第二个专门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是我国政府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一项重大举措。

 

经过我国第一个人权角度的国家规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如期完成,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和意识更加深入人心,中国人权事业获得了切实推进。我国政府在认真总结首期人权行动计划的基础上,6月11日,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第二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新的计划内容丰富,涵盖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人权保障的主要领域,既注意全面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更注意采取实际行动,务求实效。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相比,新的计划与时俱进,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是注意回应社会热点和民众需求。比如,在环境权方面,新计划要求改善大气质量,重点区域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逐年降低,到2015年将细颗粒物(PM2.5)项目监测覆盖地级以上城市。

 

在食品安全方面,提出“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在妇女权利部分,新规定包括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特别是提出要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部门合作机制以及预防、制止和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

 

在反对拐卖妇女儿童方面,强调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特别是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身心康复服务,帮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回归社会。

 

在儿童权利部分,新的举措包括“加强校车和校园安全管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

 

第二是突出民生,注重指标细化,增强可操作性。政策宣示性的内容更少了,具体的、具有操作性、可衡量、可评价的任务指标更多了。

 

计划提出,“保持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2011—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提升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年均增长7%以上。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增加中低收入者收入。”

 

“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稳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非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在工作权利方面,“建立健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促进农民工与城镇就业人员同工同酬”。

 

到2015年,医疗保险基本覆盖城乡居民。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合)人数达到13.2亿人。届时,城镇居民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

 

到2015年,人均期望寿命由2010年的73.5岁提高到74.5岁。

 

第三是强化计划的监督和实施。任何工作规划,重在执行。为了增强计划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特别新增“实施和监督”一章,其中强调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应高度重视,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各地区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成《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专门成立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还将开展阶段性调研、检查和终期评估,并且公布评估报告。

 

为了促进计划的实施,明确要求将《行动计划》纳入人权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并鼓励新闻媒体发挥实施、宣传和监督作用。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计划提出,要尊重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在人权保障中的建设性作用。可见,该计划也与全社会密切联系。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主导下,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贡献将是《行动计划》有效落实的基本保障。

 

第四是重视国际人权条约义务的履行,实现国际标准在国内的吸收和转化。《行动计划》中权利的分类,基本概念、原则和任务要求与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人权公约的内容和要求是一致的,也有一些具体的例子。

 

比如,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一个新提法是要求“加强性别统计工作。完善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分性别数据的收集和发布”。加强分性别统计,正是联合国和相关条约机构大力倡导的工作,对切实推动性别平等具有重要意义。

 

在儿童权利部分,强调“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切实保障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就是《儿童权利公约》的核心原则。

 

第五是强调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新闻媒体在日常生活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新计划多处直接提到了新闻媒体。

 

在保障公民表达权方面,计划规定:“加强对新闻机构和新闻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障。依法保障新闻从业人员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保障公民监督权方面,计划说:“鼓励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畅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渠道。”

 

在人权教育部分,计划规定:“鼓励新闻媒体传播人权知识。提高全民人权意识,形成全社会重视人权的舆论氛围。”

 

最后,在新增加的“实施和监督”一章中明确提出:“鼓励新闻媒体在《行动计划》的宣传、实施和监督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可见,在保障公民权利,促进人权教育、培训、宣传、普及以及《行动计划》本身的实施和监督方面,媒体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光明日报》201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