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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历史·法律

——写在前面
孙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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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近现代教育史上,曾有一座声名显赫的学校,长久以来,被一些人有意无意地淡化它的存在,任凭它的历史在人们的记忆中如尘烟般消散。若干年前,出于某种特殊需要,也曾将之作为帝国主义文化侵略的一个典型代表,深挖其所包藏的"险恶用心",或者批判它的"原罪"。但在经历几十年岁月的风霜洗礼后,却日益显示其独特的存在价值。凡是对其有所接触或了解的人们,每每惊叹于这个学校作为一所私立教会学校,在大力引进和传播西方科学文化的同时,对于传统中国建筑风格、园林艺术的热爱和保守,科学而高水平的组织管理,品类丰富而井然有序的馆藏图书,以及从这里走出的一批批出类拔萃的毕业生;甚或其他方面,我们总可以从中找到些许对于当代中国高等教育可资借鉴的内容。--它就是我们既无比熟悉又相当陌生的燕京大学。

2008年9月的一天晚上,我到北大图书馆学位论文阅览室翻阅民国时期燕京大学历年毕业生的学位论文。实际上,这已是我不知第多少次来翻阅这批资料了。每当翻阅这批资料时,总会有复杂的感想涌上心头:一则觉得北大图书馆将这批资料提供开架阅览,真是方便读者之举,功莫大焉。每当看见一些名字很熟悉的前辈学者的学位论文,乃至一些文史大家工工整整的亲笔批改意见,煞是兴奋,真如"当面对坐,啜茗清谈"般的享受。二则发现这批燕大的学位论文排架甚为混乱,显然很少有人来管理,大有放任之势。图书馆为何如此不珍视这批资料,真令人有些不解,当然,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学校某些部门对于燕大历史遗产的态度。1

不管怎样,拜当时图书馆"疏于管理"所赐,在这次自由而漫无目的的翻阅过程中,我赫然发现了熊正文先生1934年的硕士学位论文《中国历代利息问题考》。熊正文(1910-2006),山东济宁人,原国民政府山东省长熊炳琦之子。1928年毕业于北平私立中国学院经济系。随后,又进入北京大学、燕京大学两校经济系,攻读硕士学位。在北大期间,师从赵迺抟、周炳琳两位教授,原以"经典学派经济学说与马克思学说之比较"为题,后改研究中国历代利息问题,用功甚勤。1934年,撰著《中国历代利息问题考》,并以之获得燕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1946年8月,受聘为北京大学经济系讲师,兼任北大校长室秘书、法学院院长秘书。1949年后,在北大经济系主讲中国近代经济史、经济学概论等课程,并与陈振汉等人主持整理《清实录》中经济史料,蔚为巨制,享誉学林。2

从熊正文先生的经历来看,他兼有北大和燕大两校的经济学教育背景。在此,有必要就燕大经济系和北大经济系的历史渊源稍作交代。众所周知,1952年全国高校调整之际,燕京大学被撤,相应院系并入北京大学,或曰北京大学将燕京大学大举"吞并"--不仅"吞并",还将原在沙滩的北京大学迁住燕园,彻底对燕大实施了"合法"的占领。燕京大学经济系成立于上世纪20年代末,英国人戴乐仁3 是其主要创办人,也就是在上述"吞并"和"占领"过程中,原燕大经济系正式并入北大经济系,再加上新合并进来的清华大学经济系,重组成一整体。然而早在民国时期,自燕大经济系成立以来,就与北大经济系一直存在密切联系。即如1934年熊正文毕业之际,燕大经济系的主任侯树彤教授,以及此后的陈志让教授,都先后兼为北大经济系的重要师资。在上世纪50年代高校调整前后,具有燕大教育背景,后来又执教于北大经济系者,更有崔书香、赵靖、陆卓明、洪君彦等经济学名家数人。由此可见,两校之渊源不可谓不深,燕大经济系事实上已成为北大经济学科发展史的部分来源。对于北大经济学科发展史有兴趣的研究者,自亦不能忽略此点。

言归正传。熊正文先生的这篇硕士学位论文,全部用工整的小楷抄写而成,其卷帙之厚,在所有排架的燕大学位论文里面,绝对是屈指可数的前几名。若以字数论,全篇十余万字,以一篇硕士学位论文能有如此规模,不论在当时,即使在现今,也都算难得了。在该文中,熊先生综合利用正史、政书、杂史诸子之书等大量原始史料,对于上起先秦(周代)、下至清代这一漫长历史时期的中国古代利息问题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考察。全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大致按照时间顺序,以重要的历史朝代(时期)为分界,在每一时期段落中,大致都考察了五个主要方面:利息的种类及收付,利息率的高低,利息率之所以高低的原因及影响,高利贷者之情势,关于利息之思想及法制。行文之中,熊先生对于这五个方面的考证分析,旁征博引,论述精到,宏纤毕具,颇能显出一位优秀经济史家的研究功力。通过这五个方面的考察,熊先生不仅为我们清晰勾勒了中国历代利息演变的历史轨迹,更从中发现了中国古代利息演变的一些普遍性规律,在学术上有很多创见。经过查询若干公立图书馆馆藏目录,我们发现,熊先生的这篇硕士学位论文,确是第一本关于中国历代利息问题研究的学术专著,而且也是现今为止唯一一本系统性研究专著,因而该书理应在中国经济史的研究中占有重要的学术地位。遗憾的是,该论文此前一直没有出版,深藏在北大图书馆中,尘封日久,世人罕能得见。这也是我们选择将此书整理出版的一个根本性原因。

自2008年秋我在北大图书馆将之发现后,作为博士后合作导师之一的王曙光教授,对于此书一直保持密切关注,多次叮嘱应该将之早日整理出版。今年适逢北大经济学科百年之庆,终于正式付梓,公诸学界,一方面算是表达对于熊正文先生的纪念和追思,另一方面,希望该书出版后,能够为现代中国的经济史研究提供一个研究的典范,引起学界对于经济史研究的重视,吸引更多的学者从事一些"实学"研究,而不是去做随风摇摆的墙头草,去赶时髦,失掉学者或者做人的本分。

 

 

在发现该论文后,以及在编校过程中,我时常会有一些疑问:中国古代取得利息的合法性何在?利息率是如何制定的?其技术或法律依据何在?为什么中国古代的官定利率普遍会比今日中国的利率高出很多?这种利率由高到低的转变背后,其社会机理何在?诸如此类的问题,长期萦绕心头,自己做过一些思索,还曾专门请教过一些金融专业的教授,受到不少有益的启发4 ,但不幸的是,一直没有获得一个系统权威的解释。下面,谨将个人一些思虑所及,聊作梳理,谈不上研究,权当向大家的讨教之资吧。

自古及今,利息一直是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凯恩斯的经典名著《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关于利息的内容就占有不小的比重。随着世界上众多国家广泛接受凯恩斯的教导,经常甚或频繁地使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作为调控市场经济的有效工具,利息--更准确地说是利率--的调整,对一国乃至世界经济所发挥的深刻影响,越来越被人们深切感受到。但是,不容否认,凯恩斯以及后来诸多现代经济学家关于利息的理论或者观点,往往是以现代经济为背景和基础的,并非是以传统的古代社会为主要考察对象。

无独有偶,若干年前,美国有两位经济学家悉尼·霍默和理查德·西勒合作,完成了一部被誉为"没有对手的金融权威著述"--《利率史》。在该书中,两位作者以欧洲和北美为中心,旁及中亚、东亚、南亚和其他地区,上自遥远的史前时代,下迄20世纪90年代,涉及空前众多国家和地区,几乎覆盖了全球绝大多数种族和人口,对利率问题进行了空前全面的考察。5 可惜的是,其中对于中国古代乃至近现代的利率问题,语焉不详,篇幅甚短。如果熊正文先生的这本专著早日出版,或许可以被利用到。中国古代的利息演变史,理应成为世界利率史的有机组成部分。

当我们将熊正文先生的这部著作与《利率史》一书进行比较阅读,便会发现,中国古代利息的种类多样性、变化的复杂性,丝毫不亚于同一时期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但是,中国历史上,关于利息的思想、理论,以及制定利率的技术标准等问题的学术追问,却又往往显得不足。特别自近代以来,随着西学东渐的深入,现代中国经济学科在吸收和模仿西方近现代经济学的过程中逐步成形,一直无法摆脱"向西方学习"的境况,更多地是拿来主义、移植主义,很难说有多少自己的创造和发明,多半是在亦步亦趋,拾西方经济学界的牙慧而已。在这样一个宏观学术背景下,熊正文先生的这部著作,不仅给我们详细梳理了中国历代利息的类别、水平及变迁情况,更以开阔的视野,考察了不同时期利息对于社会经济的诸般影响,乃至中国历代关于利息的思想理论和法制规范,不言而喻,这对我们了解和认知本国经济历史的演变,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

根据目前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利率表,(1)短期贷款主要有两档利率,6.1%(六个月)和6.56%(六个月至一年);(2)中长期贷款有三档利率,6.65%(一至三年),6.9%(三年至五年),7.05%(五年以上)。同时根据2002年06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关于"高利贷"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若以4倍折算,暂不考虑短期和中长期贷款的区别,民间借贷各档利率的最低和最高上限分别为24.4%(六个月)和28.2%(五年以上)。然而,在中国古代最后一个王朝的成文法典《大清律例》中明确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所谓月利三分,即30%;一本一利,即100%。同样,我们暂不考虑短期和中长期贷款的分别,合之可知,当时成文法律规定的利息的上限大致为30%(月息)和100%(最高限额)。即此我们可以明显发现,中国古代关于利息的限额标准规定,以及立法逻辑,与当下存在很大不同--最为直观的感觉,可能就是,古代的利息限额远远高于今日利率水平。6 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今日的官定利率何以会低于古代的利率水平?

通过熊正文先生的研究,我们发现,中国古代的私贷利率基本皆以一本一利(100%)为上限,官贷利率则保持在二分(20%)左右。但自清代中后期以来,尤其自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官贷利率和私贷利率皆发生明显的下降,私贷利率下降为36%(1899年),官贷利率则下降为3%(1897年)。7 而在熊先生对历代"利息之所以高低之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论述中,唯独在清代特加一小节目--低息之原因,可见,熊先生已经注意到清代利率水平较前代有明显变化。对于这种低息或利率变化,熊先生又总结出四点原因:(1)金融制度之发达;(2)政府资本之积累;(3)担保信用之可靠;(4)外国资本之输入。这四点原因,皆属言之有据,其中对于第一点和第四点原因的分析,尤值得重视。他在第一点原因中特别指出,清代中国金融制度中曾发生"空前之大变化"--即"票号"之创设。熊先生论曰:"由此票号之制度,乃促进全国各都市之金融流通,可以随而充实资金之枯竭,而解决各城市之'金偏在'问题。各都市之资金,既可适应其需要,而加以调节供给,于是各地需求资金之程度不致太高。同时,汇兑制度可以促进资金周流之速度,不啻增加资金之供给,亦可因以减少一般资金之需要。凡此二种作用,皆足减低金利。嗣后各都市之银行钱庄开设,金融制度益臻完密,而利率益平。清代金融制度之发达,实都市利率之减低,最大原因。"8 由于票号等金融组织专办汇兑等业务,促进金融流通之同时,也日益促进信用体系之发达,因而,第一点原因实可将第三点原因包括在内。然而,第四点原因所造成的影响则较为复杂,若从积极的一面来说,外国资本之输入,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融通,以及与国际市场接轨,有一定的建设和促进作用;若从消极的一面来说,外国资本的输入(以及国内资本的流失),又未尝不是加速中国传统金融汇兑体系瓦解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不管怎样,由于诸种原因,导致了清代中后期以来中国利率水平的整体下降,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种利率水平的下降,是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完成的,实际上,也预示着中国社会从传统向近现代的转变。何以言之?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在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中说,"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自然力的征服,机器的采用,化学在工业和农业中的应用,轮船的行驶,铁路的通行,电报的使用,整个大陆的开垦,河川的通航,仿佛用法术从地下呼唤出来的大量人口,--过去哪一个世纪料想到在社会劳动里蕴藏有这样的生产力呢?"9 何以资产阶级会创造这么大的生产力?我们根据马、恩所描述的表象,可以归结到一点:是由于各类经济要素的利用和循环加速,为这一百年资产阶级创造力的激发,提供了无比巨大的动力。而在各类经济要素的利用和循环加速之下,不仅成就了两次大规模的工业革命,整个社会经济结构也在发生根本性变化:传统意义上的农业和畜牧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日益下降,更多地是保持其基础性地位--而且越来越局限于基础性地位,工业的比重则日渐增大,先进发达国家无一例外都是工业化的国家。进而,在这样一个工业化日益提高的背景下,我们结合阅读《利率史》一书可知,大多数国家的整体利率水平却在不断下降。这种情况,在二战之后,随着金融体系的成熟、发达、膨胀,则更为显著,不必赘言。由彼及此,我们自然会问:中国近代以来是否也存在这样一个过程?我以为,大致应该是存在的,但又不完全一样。

众所周知,中国自古以农立国,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绝大比重,工业和商业皆次之。尽管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处于"天下一统"的局面,加之很早就具有比较成熟的官僚治理模式和国家政治经济体制,但是,正因为这种体制或者模式较早达致了成熟和定型,并且罕有根本上的制度变革--也可以维持不坠,却使这种体制或模式对于各种经济要素的循环流动、工业生产的发达进步,形成莫大的窒碍,乃至最终束缚了社会经济的前进变革。但是,这种相对闭关自守的局面,这种以农立国的经济格局,一方面,随着明清两代(尤其后者)内在金融体系的发展进步,必然会缓慢地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动;另一方面,因为鸦片战争后,工业化的列强给予老大帝国空前的经济政治压力,迫使中国不得不改弦更张,在工业化的道路上奋起直追,以实现自强求富的理想目标。这后一方面情况,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并不陌生。自清末大兴洋务运动,迄于今天,一百多年时间里,企图实现工业救国(或洋务救国、实业救国)的有识之士,以及这方面的事迹,不胜枚举。而在这种主观努力或者企图之外,更主要的,是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不断地在发生变化:工业化的水平虽然不是很高,程度也不够彻底,但工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强;在传统金融组织、金融体系--如果存在的话--的不断瓦解中,现代中国的金融体系逐步建立,尽管这其中存在很多一时还难以根除的弊病。依照欧洲和北美的经济发展史迹,因为工业化的程度不断提高,金融组织、金融体系的不断建立,乃至各类经济要素的循环和利用加速,利率水平不断下降似乎是一个随之而来的必然现象。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中国自鸦片战争以来,经过长期的半殖民半封建的社会阶段,经济体系的原生性、独创性是远远不够的,尤其在被裹挟进世界经济市场的大熔炉后,经济主权的完全独立自主已然不再可能(其实,其他国家也一样),因而中国的这种工业化转变,乃至利率水平的变化,同时含有国际化或全球化的背景,不容忽视。

一位经济学教授曾经指出,古代的官定利率,主要是一种保障公平交易的工具;现代的官定利率,则主要是一种调整经济的工具,或曰杠杆。10 诚哉斯言!从工具主义或功能主义的角度进行解读,中国古代成文法律中对于利率上限的规定,毋庸讳言,主要在于限制高利贷等不当或者非法得利的行为发生;而在现代社会,稍具经济学常识的人们即知道,按照凯恩斯主义的教条,利率属于货币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一道,皆是一国调整宏观经济的有效工具。然而,从逻辑上,只有存在官定利率的前提下,我们才会获得判断何者为高利贷、何者非高利贷的法律依据。因此,我们自又不能否认,今日的官定利率实也包含限定高利贷行为的意味,与古代的官定利率有异曲同工之妙。我们在此得到的结论是:在古今利率由重到轻的表象之下,确又有些利率的功能和性质是亘古不变的。我想,这也许就是我们在玩味古今利息变化的引人入胜之处吧!

 

 

熊正文先生对于历代利息问题的论述,是从"利息的种类及其收付"开始的,进而又详细分析考证了各类利息的水平。在他的分析框架下,我们看到中国古代的利息,由于借贷主体和客体(私贷或者官贷)、借贷的对象(贷谷或者贷款)、借贷的用途(生活消费或者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不同,实际上存在品类繁多的利息形式,因而也就产生了千差万别的实际利率。11

与之相对,自成文法律相对保存完整的唐宋以降,在当时最为核心的国家成文法典中,往往仅有一条关于"违禁取利"的规定。即如前引《大清律例》中的法文:"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12 但是,我们也没有必要据此认为中国古代的成文法律是无比粗糙而不济实用的。原因主要在于:其一,上述法文对于利息的限额规定,与今日之央行利率绝不可同日而语。前者规定中,每月三分(30%)的利率不为不高,但却以"一本一利"(100%)做了另一重的限制。现今的银行利率规定,虽较其更为详细明晰,却不认可"一本一利"的限额。可见,两种法律规定背后的立法逻辑是不同的。其二,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是多样的,诸如《大清律例》这样的法典固然是当时国家成文法律的核心,但是,它并不是专门的经济法典,也没有专门关于利息问题的规定分类。事实上,一方面,从熊正文先生的分析研究来看,当时关于利息的法律规定,并没有采取特别立法的形式,而是将之分散在众多成文法律当中。在律、例、令、制,乃至诏书等诸多法律形式中,或多或少都有可能包括关于利息的规定内容。另一方面,中国古代除存在一些关于经济管理和交易规范的成文法律外,对于现实中的经济活动、商品交易,往往是采取自由自治的态度,除非发生纠纷,一般不会去主动干涉。而在大量的经济活动过程中,又很自然地逐渐衍生出不少的交易习惯,供普通民众遵守。从正常情形看,一方面,民间的经济交易习惯,往往不会去触碰国家法律的底线,否则即遭否定或者制裁;另一方面,民间交易习惯有时还会细化成文法律,或者补充其不足,因为更为灵活、具体,也更有利于民众操作实行。

在国家成文法律之外,若存在大量的交易习惯13 ,某些习惯与国家成文法律发生冲突,似乎又在所难免。借贷之类的交易行为,其所造成的最惹眼的法律或者社会问题,则非高利贷莫属。高利贷,顾名思义,就是高于正常或者法定利率水平的借贷行为。由于高利贷行为的不公平、不正义性,以及对于正常金融秩序的破坏性,自古及今,历朝历代,各国政府,无不对于高利贷行为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作为普通民众,对于高利贷,往往也会深恶而痛绝之。但是,关于高利贷的认识,谨此略有三点应予指出:

第一,从历史和现实来看,高利贷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这一点很好理解。所谓高利,往往是相对正常利率或者低利率而言的。如果没有正常借贷利率或者官定利率限额,则就不会有高利贷的存在。我们前已发现,中国古代的正常利率或官定利率水平,远远高于当下的官定利率水平,则相对而言,今日之官定利率不可不谓低利,而古代之官定利率又必然属于"高利贷"了。但是,毫无疑义,尽管古代官定利率在我们今人看来是"高利贷",在于当时,却又是无比正常的官定利率,绝不可谓之"高利贷"。因此,所谓"高利"只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第二,高利贷行为的发生往往不可能是普遍的。在我们今天的印象中,或者谈及古代社会的时候,往往就会想到高利贷,想到高利贷的祸害。但是,在上一层"相对论"的解释基础上,我们必须清楚,在中国古代,也是有着高利贷、低利贷和正常利率之分别的。当时法律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一般限额(月利三分,兼"一本一利"),在此限额之内,即为官方认可或允许的正常借贷;过此限额,即为高利贷,应受法律之制裁。但为什么说高利贷行为不可能是普遍的呢?关键在于,高利贷行为的发生,往往需要具备一定的特殊条件--急切的借贷需求,或者属于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这一点完全可以从熊正文先生的研究中看出来:历朝历代所发生的高利贷行为,尽皆符合上述两项特殊条件或者其中之一。即如清代四川自贡井盐区的借贷利率极高,但因为有高利润回报的吸引,当时借用高利贷者往往不乏其人。此外,因为战乱等原因,造成社会局势动荡,或者因为某一王朝末期政治经济极度紊乱,高利贷的发生也会普遍增加。但是,正如我们不能说中国历史长期处于战乱,或者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永远普遍地存在,同样,我们也就不能说,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较为普遍的高利贷。

第三,高利贷行为的产生根源仍在于供求关系的紧张。正如很多学者所言,供求关系是解开诸多经济现象的一把金钥匙,对于高利贷行为的产生根源,也应该从资金的供求关系上来分析。可想而知,在正常的现代社会里面,或者在一个社会处于平稳发展的时期,由被借贷者向借贷者强行施加的高利借贷行为是不可能经常发生的。相反,高利贷的发生多半都源于借贷者对于资金或者被借贷物的强烈需求,或者不借贷则难以维持生计(生活消费型借贷),或者不借贷则无法进行投资发展(生产经营型借贷)。若没有极为强烈的需求,则大可以选择其他方式,寻求正常的或者低息的借贷,甚至暂缓借贷。所以,要想消除或者缓解高利贷的问题,根本上,还要从解决资金或者被借贷物的供求关系上入手。

在一个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若想解决高利贷的问题,其实也并不简单。一方面,市场经济必须以自由市场为前提,各种经济体应该尽可能地处于平等的地位,以私法自治为原则,自由而公平地进行经济交易。包括政府在内,也不宜过度介入市场,身兼裁判员和球员双重角色。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本质上也是法治经济,必然要借助法律的手段,对市场中所发生的各类经济行为进行法律规范,实施引导和管理,做好服务,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对那些违规或者违法的经济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这其中,毫无疑问,就包括金融市场的监管和服务,以及打击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若从解决供求关系上入手,则必须要有一个合适的金融市场监管者(往往由政府或中央银行扮演),兼为服务者,既能做到调剂各种金融资源,保障市场资金的充分供给,又能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督、风险预警、纠补机制,培育良好的金融环境、金融秩序--这既是金融市场监管者的职权所在,更是其职责所在。

由此我们不禁联想到近年吵得沸沸扬扬的吴英案。14 在法律界和社会舆论的千呼万唤之下,4月20日最高院暂未核准吴英死刑,而是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这个案件的未来发展以及最终结果,尚有待观察,未必如某些人所说,可以那么顺利地"刀下留人"。然而,关于这个案件,在数次自相矛盾的官方说法以及众说纷纭的民间讨论中,我们经常听到的几个词有:集资诈骗,非法集资,和高利贷。其中,"集资诈骗"作为一种法定罪名,载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有着详细的规定内容;"非法集资"和"高利贷"则更牵涉到经济方面的行为--融资和借贷,这也是定罪量刑的一个事实依据。关于吴英案如何在法律上定性,目前仍存在争议,暂搁不论。我们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首先,有些情况是肯定发生过的--即吴英的集资和高利借贷行为。进而,我们想问:吴英何以会进行集资,以及她为什么要去借高利贷?权且不论其集资合法还是非法,乃至其是否带有主观诈骗的故意,她有这种资金上的需求,则又是可以肯定的。既然吴英存在资金上的需求,为什么不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集资?为什么他不去作正常的贷款?很简单,正常的合法的融资渠道是无法满足她的需求的。当然,不可否认,吴英往日的"非法集资"和借高利贷行为,存在很大的风险,也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理应由她自己承担部分责任。但是,我们在此不禁要问:当政府中的一些人--包括公检法在内,尤其那些金融市场的监管者、服务者--举起屠刀,试图从肉体上消灭一个犯了大错的女子的时候,是否有人也会反思或者忏悔,想到自己对于这样的案件发生,也理应承担部分的责任呢?

 

以上拉拉杂杂,写了不少由熊正文先生这部著作引发的感想,至此不得不暂时收笔,对于本书的编校整理工作补充交代。

本书的主体是熊正文先生1934年在燕京大学的硕士毕业论文。根据该文形制推测,大致是熊正文先生拟完草稿后,再倩抄手誊写在论文稿纸上的。在誊写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错讹之处。再者,由于该文带有明显的民国文风,文法句法与今日有所不同,本次编校过程中,除明显而可以确定为错误者进行校改外,尽可能地保持原文,以显示当年学术之风貌。所用校改符号,若衍字或者误写,一般先以( )标示出来,再将改正内容置于〔 〕之中。若有讹脱之处,则补充之,用〔 〕表示。其余校注意见或者必要之按语,皆选择适当之处,用脚注形式予以标注。各类校注意见未必全对,还望各界读者不吝赐教。

在《中国历代利息问题考》之后,我们又附录了熊先生的另外一篇专文《纸在宋代的特殊用途》。该文发表于民国时期著名的社会经济史刊物《食货半月刊》五卷十二期(1937年6月16日)上,并且受到该刊主编、著名经济史家陶希圣教授的垂青,特加编者按语一条,云:"熊正文先生是北大研究生,专攻中国利息史。这篇文章是在搜集材料的时候,随手录下的几条,整理而成的。"由此可见,该文与《中国历代利息问题考》一文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属于硕士学位论文的副产品。如今,在该文发表七十余年之后,我们将二者合编在一起,也是一种难得的机缘吧!

 

孙家红      

 

壬辰孟夏于京西寄庐

 

(附注:《中国历代利息问题考》,熊正文著,孙家红校注,已由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12年5月正式出版。)

 

 

注释:

1后来图书馆不知听了谁的意见,对这批燕大学位论文实施了高级别的"保护性管理",一方面将这批资料升格为"特藏图书",基本不再提供原本借阅;另一方面,将他们全部扫描,提供网上阅览。这样一来,似乎对于原本的保护来说,尽了最大的努力。但在扫描过程中,偶有漏扫的情况,暂且不说。结果上,图书馆的这一举动,极大地"不便利"了读者--因为,这批资料上网后,只能进行阅览,或者抄录,根本无法复制或者打印。图书馆将这批资料的使用方式狭隘地限定为"阅读和浏览",终于又回到了"前数码时代"。所谓"保护性管理",不过如此!

2此处参考了张友仁和王梦奎两位先生的介绍文章(张友仁:《回忆熊正文教授》,《北京大学教学促进通讯》第十七期,2011年9月。王梦奎:《熊正文赠诗》,《文汇读书周报》,2011年8月12日),以及张友仁先生的亲口讲述,并结合了本人的研究所得(孙家红:《通往经世济民之路--北京大学经济学科发展史(1898-1949)》,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页108)。

3戴乐仁(John Bernard Tayler,1878-1951),出生于英国利物浦,1906年来华传教,后受聘于燕京大学,作为燕大经济系的主要创办人,为西方经济学在中国的传播做出较大贡献。其本人著有《中国农村经济调查》等学术作品,在相关领域颇具影响。抗战之初,与路易·爱黎、陈翰笙、宋庆龄等人发起成立中国工合运动("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前身),居功甚伟而名不彰。其女戴乃迭(Gladys B. Tayler,1919-1999)与婿杨宪益(1915-2009)一生经历坎坷,均是享誉世界的翻译大家。

4这里要特别感谢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的王明进教授,在去年年底的一次谈话中,他曾就此问题给我专门解答,最具启发。

5(美)悉尼o霍默、理查德o西勒:《利率史》,肖新明等译,中信出版社,2010年。

6当然,由于古今法理之不同,以及利率种类、水平的多样化,这种简单比较是很有局限的,只能说是一种"直观的感觉"而已。

7相关数据参照本书结论部分。

8参见本书第八章第三节。

9《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一章,页32。

10这是王明进教授的说法(大意),不敢掠人之美,谨记于此。

11可以参见本书第一至第八章中每章的一、二节。

12《大清律例》卷十四,户律钱债,违禁取利,乾隆五年本。

13不应该将之称作习惯法。

14相关新闻背景可参见http://baike.baidu.com/view/60642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