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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透明指数报告(2011):裁判文书公开
王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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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的结果最终将全面反映在裁判文书上。裁判文书作为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法律文件对裁判文书公开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若干意见》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对裁判文书上网提出具体要求,即"在法院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除不予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以外,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将审理各类案件公开宣告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1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裁判文书上网提出更加具体的要求。

为全面、客观评估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情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指数实验室(以下简称"法治指数实验室")对26个省、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43个较大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进行了调研和测评。

调研发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动下,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落实的较好。

首先,绝大多数法院网站设立了裁判文书栏目。调研结果显示,88.5%的高级法院和81.2%的中级法院的法院都在网站上设立了有效的裁判文书栏目;80.8%的高级法院和76.7%的中级法院的裁判文书栏目内的信息可以全部打开。

其次,裁判文书公开体现了便民的特点。为了提升裁判文书获取的便捷性,许多法院将裁判文书按照刑事、民事和行政等案件类型进行分类;有的还配有裁判文书搜索引擎,方便公众快速找到自己所需要了解的裁判文书,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文书公开系统较为完善,配有文书助手,可以查阅所有的文书;还有的法院网站开通在线评论功能,例如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司法文书可以在线评论。

最后,有的法院还公开了优秀文书和较差文书。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展示栏目中公布了优秀文书和较差文书,起到奖优惩劣的作用。

但是在调研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足。

首先,裁判文书更新不及时。只有19.2%的高级人民法院和27.9%的中级人民法院对各类裁判文书均进行了及时更新(提供2011年调研之日前一个月内的裁判文书);38.5%的高级人民法院和32.6%的中级人民法院对部分类型的裁判文书进行了更新;对裁判文书均未更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高达30.8%和23.3%(见图1)。

图1 裁判文书栏目中提供裁判文书的及时性

调研还发现,有的法院网站上登载的裁判文书数量非常有限,并且是两三年之前作出的裁判文书。

法院网站未能全面、及时公开裁判文书,主要是因为部分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有抵触情绪。调研组在与法官、律师的座谈中,了解到一些法官、律师不赞同网上公开裁判文书,认为会违背诉讼当事人的意愿,甚至侵害到诉讼当事人的隐私。法官和律师的这种担心也不是没有道理,毕竟在人们心目中,打官司并不是件光彩的事情,特别是输掉官司的当事人会担心名誉受损而不愿裁判文书上网。然而当事人不同意并不能成为裁判文书不上网的理由。诉讼占用公共资源,当事人一旦选择了诉讼,除非法律规定的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外,诉讼均公开进行,当事人不为外人道的意愿必须让渡于审判公开的需要。当然也必须承认,与审判公开相比,裁判文书上网的影响范围更广,当事人的一些信息也可能会遭到非法利用。为降低网上公开带来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对裁判文书上网做了一些特别规定,如"当事人对于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在互联网上发布","为保护裁判文书所涉及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可以对拟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其次,一些法院上传的裁判文书不提供下载功能。公开裁判文书是为了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如果不能下载则会给人们分析、使用裁判文书带来不便,失去了公开裁判文书的意义。

另外,有些法院在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忽视了对当事人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的法院在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包含了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等详尽信息,在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状况混乱的情况下,法院的这种做法极有可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但从上述调研情况看,裁判文书网上公开要做到全面、及时公开,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正确认识裁判文书上网的重要性。裁判文书上网,对于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裁判文书上网方便公众查阅,起到宣传法制、提升公民的法律素养的作用。其次,网上公开裁判文书为学者的学术研究提供鲜活的素材。再次,裁判文书上网为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研究案例提供方便,起到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最后,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有利于公众监督,能够督促法官秉公判案、认真撰写裁判文书,对于提高文书的写作水平乃至案件的审判质量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第二,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裁判文书上网应该坚持信息公开的一般原则,即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法院通过公开审理作出裁决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均应该进行网上公开。当事人对于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提出异议并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在互联网上发布。

第三,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期限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裁判文书的上网期限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存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裁判文书生效之日是从文书送达之日起算的,而裁判文书显示的是裁判文书作出日期,至于送达日期不得而知,那么裁判文书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上网无从监管。实践也印证了这一点,许多法院的网站未能对裁判文书进行及时更新。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期限进行修改,从裁判文书作出之日起算,重要的案件或公众关注的案件,则可于宣告当日或五日内上传到"最新判例"一栏。

第四,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应该能够存储、下载。实践中,许多法院担心裁判文书被不当利用,因此上传的裁判文书不提供存储、下载功能。虽然客观上存在裁判文书被不当利用的可能性,但是,公开裁判文书是为了法制宣传、法学研究、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的需要,如果不能存储和下载将会给人们分析、使用裁判文书带来不便,也就是失去了公开裁判文书的意义,同时不利于公众对公开的裁判文书提出反馈意见。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文件改变打消当前法院的顾虑,要求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提供存储和下载功能。

第五,对裁判文书中有关当事人的信息作必要的技术处理,防止个人信息被不当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要求法院"对拟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但是,调研中发现仍有不少法院的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包含了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等详尽信息,在当前个人信息保护状况混乱的情况下,法院的这种做法极有可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文件中明确要求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不得包含当事人住址、身份证号等详细信息,否则将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注意收集裁判文书的反馈意见并予以公开。裁判文书公开也仅仅是第一步,法院还应该注意收集社会各界对所公开的裁判文书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法官改进文书写作的参考。为此,法院应该提供在线评论功能或者提供裁判文书意见反馈渠道,并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在网上予以公开。

完整版见《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2 法治蓝皮书No.10》,社科文献出版社201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