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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下的文化与法治文化概念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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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语境下文化概念的多义性

 

据学者研究,“文化”是一个来自于西方的含义极广的概念。

在我国古汉语中,“文化”本义是指“文治”与“教化”,与今天使用的文化概念相去甚远。

我们今天使用的“文化”(Culture)一词是个舶来品,是19世纪末通过日文转译从西方引进的。大致有内涵不同的三种文化观:广义文化观、中义文化观和狭义文化观。广义的文化观认为,文化是人类创造的一切,主要包括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中义的文化观认为,文化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狭义的文化观认为,文化仅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或社会的观念形态,即精神文化。

在我国的重要理论著作和政治文献中,有关“文化”的使用情况大致如下:

在时间维度和历史意义上,人类的诞生标志着“文化”的出现,因为文化是人类的创造物,是人类文明的标志,而在猿没有进化成为人类之前,一般来说“文化”是不存在的。

在哲学意义上,唯物主义把世界分为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两大范畴,“文化”总体上属于精神世界和人类文明范畴,物质世界中由人类创造的那部分也应当属于文化范畴。

在人类文明意义上,我国在改革开放前20年,基本上把文明分为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两个领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基本上被归属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范畴。例如,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其主要内容来说,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贯倡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一致的。”

进入新世纪以后,则把文明分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个领域。例如,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以“三分法”对“文化”进行定位的,还有“经济、政治、文化”的分类法。例如,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一定的文化(当作观念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而经济是基础,政治则是经济的集中的表现。” “至于新文化,则是在观念形态上反映新政治和新经济的东西,是替新政治新经济服务的。”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不但要把一个政治上受压迫、经济上受剥削的中国,变为一个政治上自由和经济上繁荣的中国,而且要把一个被旧文化统治因而愚昧落后的中国,变为一个被新文化统治因而文明先进的中国。”

以“四分法”对“文化”进行定位的,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分类法。例如,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抗战胜利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社会建设全面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继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以“五分法”对“文化”进行定位的,是“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分类法。例如,胡锦涛总书记在2008年1月29日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贯彻落实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必须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

此外,还有许多其他更为具体、层次更低的文化概念分类法。例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职权是: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和民族事务,管理对外事务。在这里,“文化”与教育、科学、卫生、体育、计划生育等相区别,“文化工作”与国务院负责的其他诸多工作相区别,主要是一种工作领域和职责的具体分工。

在现行国家机构的设置上,也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文化”的某种定位。例如,2008年公布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从目前“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对于文化概念的理解来看,我国与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领导和管理文化工作相关的主要机构,应当包括文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 〈版权局〉、体育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局、国研室、新闻办、档案局、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发展研究中心、行政学院、外专局、邮政局、文物局、国家语委、自然科学基金会,等等,而不仅仅是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从文化概念的内涵来看,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们总体上把文化建设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部分来理解。需要注意的是,在“两个文明”意义上,由于精神文明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等内容,因此文化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重合的任务相对较少;而在“三个文明”意义上,由于政治文明建设被分列出来,因此文化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总体上是重合的,只是它们的话语表述方式、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工作任务的侧重点等方面有所不同。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开创新局面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范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扎实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成效明显;思想道德建设广泛开展,全社会文明程度进一步提高;文化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全民健身和竞技体育取得新成绩。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报告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改革发展的奋斗目标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深入推进,良好思想道德风尚进一步弘扬,公民素质明显提高;适应人民需要的文化产品更加丰富,精品力作不断涌现;文化事业全面繁荣,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显著增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全面形成;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充满活力、富有效率,以民族文化为主体、吸收外来有益文化、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的文化开放格局进一步完善;高素质文化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文化繁荣发展的人才保障更加有力。

由上可见,在我国主流话语体系中,“文化”概念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文化概念具有多义性,没有绝对固定、一成不变的文化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参照系、不同条件下,文化概念具有不同的涵义;二是文化概念具有相对性,在一个金字塔结构下,文化概念的外延越大、层级就越高,外延越小、层级就越低;三是文化概念具有可变性,它的内涵、表现形式、排列顺序、主导形态等,随着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深化、观念的变更和现实需要等因素的发展变化,而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不断发展变化。

二、法治文化概念的三个层面

从文化角度看,法治文化是以“法治”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所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从法治角度看,法治文化是以“文化”为表现形式和主要内容的一种法律统治形态。两个角度相辅相成、殊途同归。所谓法治(Rule of Law),是指具有至高权威和平等对待的良法善治。在理念层面上,法治主要是指统治和管理国家的一整套理论、思想、价值、意识和学说;在制度层面上,法治主要是指在法律基础上建立或形成的概括了法律原则、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的各种制度设施;在运作层面上,法治主要指法律秩序和法律实现的过程及状态。从深层次来看,法治归根结底是一种文化、一种信仰、一种生活方式。“法治应当是由普遍性和特殊性所包容的连续体,是道德判断与普遍规范约束的结合……法治的意义在于它是各种制度、文化和普通公民的信念体系的一个属性。这里特别值得重视的,是关于‘法治是一种文化’的观念。”因为,“法治的含义不只是建立一套机构制度,也不只是制定一部宪法一套法律。法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许是一个国家文化中体现的法治精神。因此,要理解法治在一个国家里的意义,要有效发挥法治运作的价值和规范功能,最重要的是文化。”([美]詹姆斯•L.吉布森,[南非]阿曼达•古斯:《新生的南非民主政体对法治的支持》,载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组织编译并出版的《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1998年5月,15—2期,第38~39页)

基于对文化和法治的一般理解,可以把法治文化作出广义和狭义的不同界定。广义地讲,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中由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理论、法治意识等精神文明成果,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治措施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狭义地讲,法治文化是关于法治精神文明成果和法治行为方式相统一的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

广义的法治文化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

一是作为精神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法律的理论学说。包括什么是法律(如认为法律是国家意志,是自然法则,是正义理性,是神或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规范规则体系,是具体行动行为,是政治统治工具手段,等等)、法律本质、法律功能、法律关系、法律来源以及法律与国家、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社会、法律与宗教、法律与政党、法律与经济、法律与政治、法律与意识形态、法律与文化等的关系。

2.关于法治的原则。例如,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宣示的法治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未经审判不为罪,法律不得溯及既往;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所未列举的权利应为人民保留;国家机关不得行使法律所未授予的职权;司法独立;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法令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国家机关之间应严格实行分权。美国法学家朗•富勒(Lon L. Fuller)把道德和法律紧密联系起来,提出了法治的八项原则:法律的普遍性(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法律应当公布,法律应当具有明确性,法律应当具有稳定性,法不得溯及既往,应当避免法律中的矛盾,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官方行为应与公布的法律保持一致。

3.关于法治的价值。包括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公平、正义、秩序、安全、和谐、宪政等等。正如法律有“善法”与“恶法”之分一样,法治所凭借之“法”当然也不会例外。依据什么样的法律进行统治,是法治文化必须回答的前提性问题。不能设想根据任何法律进行的统治都是正义的、有利于社会文明进步的。“德国人民在第三帝国时期也许曾处于法律制度统治下,然而,这是一种很多德国人和其他国家的人认为在许多方面令人憎恶的法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8月版,第791页)前南非推行种族隔离而适用未经审判即定罪的一些条款,都是以法治的名义进行的。我国“文化大革命”时发生的许多暴行,则是依据臭名昭著的“公安六条”施行的。历史一再证明,法治既可以正向价值为取向,充分维护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正义和宪政,保障人民福祉的实现,也可以负向价值为归依,把法律变成推行专制、人治、维护特权和私有制度的工具,甚至成为实行法西斯专政的手段。因此,实行法治、建立法治国家,必须有理性的价值导向,而理念层面的法治所要解决的,正是法治价值的合理选择与定位问题。

“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度、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民从事法律文化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传统、习惯。——百度,百科名片:法律文化,2012年3月11日访问)两者间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法治文化具有显著的否定人治、倡导民主、保障人权、制约权力、维护自由平等的价值特征;而法律文化则是一个并无明显价值判断的中性概念。人类社会有法律就有法律文化现象,它只是表明了法律文化与道德文化、习俗文化等其他规范性文化现象的不同,既不必然地表达出与人治文化、专制文化等现象的本质区别,也不必然地表达出与人权文化、平等理念、法治原则、分权制衡等价值的内在联系。

4.关于法治的认知。诸如罪有应得、杀人偿命、信守契约、借债还钱,不杀人放火、不抢劫盗窃、不坑蒙拐骗、不欺行霸市、不缺斤少两等。这是社会成员基于社会道德、宗教规训、传统习俗等而对法律、法律价值、法治以及守法、违法、犯罪、惩罚等法律行为规范及其后果的原始认识和朴素理解,是一个国家法治文化最广泛、最普遍、最原生态的社会道义基础,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基础地位。

二是作为制度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国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法律程序、法治机制等,是法治文化的基本制度载体和重要存在方式,是作为精神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得以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制度平台和重要保障。作为制度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主要包括宪法制度、立法制度、执法制度、司法制度、法律监督制度、守法制度,以及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规范、法律条文、司法判例、法律解释等。例如,西方国家通常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权制衡的“三权分立”制度,我国则实行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如,我国法律体系分为宪法与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西方大陆法系国家主要划分为公法、私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领域。在英美法系国家,不成文的判例法是主要法律形式,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是主要法律形式等。

三是作为社会行为方式的法治文化。如果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那么,法治的实现在于信仰。对社会而言,法治不仅是主流价值和理论观念,也不仅是制度规范和司法机器,更重要的它是一种社会信仰、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作为社会行为方式的法治文化,主要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中对待法治的态度和所采取的行为方式。如对于一般社会成员来说,他们为什么要守法?守法是自觉自愿行为还是被迫行为?自觉守法或者被迫守法的文化机理和原因是什么?违法犯罪的原因、条件、主客观因素是什么?对于公职人员来说,他们为什么要依法执政、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什么必须依法办事?为什么不能滥用公权力,不能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司法腐败、卖官鬻爵?他们为什么会发生选择性执法、执法不作为或者乱作为?对于公司、企业、商人等来说,他们为什么必须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平等竞争、公平交易、依法纳税?为什么会发生缺斤少两、制假贩假、偷税漏税、合同诈骗、走私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所有这些行为方式和社会现象,都与法治文化的有无、真假、多少、强弱等有关。尤其需要追问的是,在什么条件下法治才能被人们所真正信仰,才会内化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才能在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专制文化传统的社会中生根开花结果……?正如钱穆先生所言:“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钱穆:《文化学大义》,(台北)台湾中正书局印行,1981年,第3页)

作为精神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是法治文化建设的思想、灵魂和理论先导,它引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方向,决定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性质和特点,作用于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速度和质量,正所谓“法治文化有多远,法治建设就能走多远”。但是,对于一个历史上缺少民主法治传统的国家而言,作为精神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的真正形成,既需要长期的民主政治文化积淀、法治思想启蒙、法律知识传播和法制宣传教育,也需要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土壤,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渐进、艰苦曲折和进退交织的历史过程。

作为制度文明成果的法治文化,是法治文化建设的主干、平台和躯体,它支撑着法治文化的摩天大厦,构建起法治帝国的国家机器,带动着法治精神文明和社会法治行为向前发展。相对于精神文明和社会行为方式的法治文化建设具有较强的渐进性而言,制度文明的法治文化建设在一定条件下则具有较强的构建性,可以通过革命、变法、改革或其他人为方式加快实现。因此,对于一个要加快实现现代化的赶超型发展中国家而言,高度重视并把法治的制度建设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重点,大力发展制度文明的法治文化,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行性,是激进主义法治文化发展模式的一条重要路径。

作为社会行为方式的法治文化,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基础和实现形式,它把法治思想理论的指引和法律制度规范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每一个社会成员,把法治文化的价值追求和秩序构建实践于每一种法律关系,把纸面的法律变成为生活中的法律和行动,从而切实具体地推动着法治文明的进步。然而,一个人口众多、封建文化影响深刻、市场经济落后、理性文化缺失、民主政治欠发达的国家,要把先进文明的法治文化思想付诸自觉行动,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和精神信仰,必然是一个长期、艰难甚至痛苦的过程,绝不可能一蹴而就。

除上述之外,对于法治文化,还可以从主体、载体、历史等维度来理解其丰富内涵。

1.法治文化的主体:人——个人、群体(如干部、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老年人、青少年、消费者、残疾人、妇女、军人等)、民族、人民;机构——执政党机关、参政党机关、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武装力量机关等等;单位——工厂、公司等企业单位,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法治文化的主体归根结底是人,是以人为中心、由人所创造、为人所支配、被人所享有的文化,是人民当家作主、通过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文化。

2.法治文化的载体:直接载体,如法律文本、法院、法庭、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法袍(“穿上法袍,有一种职业上的尊严感……身穿法袍,承担的是‘上帝’的角色,辨明是非,判断罪错,施以制裁,加以刑罚,掌握他人之生命自由,评定争议的财产归属,其功能虽在判断,意义却非同凡响。”张建伟:《法律文化视野里的法庭衣着》,2012年2月3日《人民法院报》)、法槌、法律文书、监狱、囚犯等;间接载体,如广播、电影、电视、戏曲、曲艺等文化艺术作品,报刊、书籍、网络、电话、图书馆、博物馆、电影院、出版社、书店等。法治文化的载体是当下法治文化存在和表现的方式和形式,它多种多样,不断变化发展,使抽象的法治精神、法治灵魂、法治理念等具象化、显性化、现实化,成为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现实存在。

3.法治文化的历史:所有与法律有关的历史遗存、事件和故事等,都可能成为一个国家或者社会的法治文化。例如,我国历史上留下来的图腾、宗庙、祠堂、县衙、县太爷、诉状、师爷、惊堂木、刑具、刑罚(如十恶不赦、五马分尸、凌迟、斩立决等)、法律文书如判词、牢房、卖身契、法律典籍(如秦朝《田律》、汉朝《九章律》、《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等)、历史事件(如李悝变法、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公车上书、戊戌变法等)、历史故事(如窦娥冤、杨乃武与小白菜、铡美案等),等等。

三、中国语境下法治文化与文化法制的区别

如前所述,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中由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理论、法治意识等精神文明成果,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治措施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而文化法制则是一个国家有关文化产业、文化事业、文化体制、文化权利、文化活动、文化教育等的法律和制度的总称。在法治社会中,文化法制是法治文化的表现形式和组成部分;在专制社会中,文化法制往往成为人治文化、独裁文化、神权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我国封建文化法制中关于“莫须有”、“腹诽罪”、“文字狱”、“焚书坑儒”等做法,西方中世纪文化法制中的“思想犯罪”、“信奉异教罪”、“有罪推定”、“割喉刑”等。

目前,在我国,人们往往把“文化法制”当做“法治文化”概念来使用,混淆了两者的区别,影响了法治文化建设的推进。我们认为,从概念来看,法治文化是不能等同于文化法制的,正如企业文化不同于文化企业一样(企业文化是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所创造的具有该企业特色的精神财富和物质形态,包括文化观念、价值观念、企业精神、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历史传统、企业制度、文化环境等,其中价值观是企业文化的核心。所有正常的企业都有或者应当有其自身的企业文化。文化企业则是与化工企业、钢铁企业、建筑企业、食品企业等不同的企业,是各种企业中专门负责生产、经营、管理文化产品的企业)。法治文化与文化法制具有如下主要区别:

第一,“法治”不同于“法制”,两者在价值取向、基本内涵、主要原则、实践要求等方面有着重要区别。所以我国学者认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个“从人治到法制,再从法制到法治”的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国法学界把“法制”改为“法治”,这意义重大的一字之改,用了20年的时间。

第二,法治文化与文化法制的研究重点不同。法治文化的重点在于“文化”,主要从文化意义、文化属性和文化特征等方面来研究和解释国家法治的价值观念、制度规范和行为方式等基本问题。法治文化概念下的“文化”,主要是一种视角、方法和侧重点,是把法治现象置于文化学而非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角度来研究;而法治文化概念下的“法治”,主要是一种从文化学角度进行观察和研究的对象(有法治的地方,就有或者应当有法治文化),假如法治这个对象不变,但由于观察它的学科视角和研究它的学科方法的不同(如政治学关注政治统治及其合法性,经济学关注产权关系和经济效益,社会学关注阶层划分和社会矛盾),可能得出不同的看法甚至全新的认识。

文化法制的重点在于“法制”,是以文化建设为中心并为之服务的法制,主要强调文化法制与经济法制、政治法制、社会法制、军事法制、行政法制、环境法制等领域法制建设的区别与联系,着重从法制的角度来研究解决文化建设中的政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保障等问题。例如,我国的“文化法制建设,就是要从法律上确立国家文化建设的根本方向、指导思想和核心价值,确定各类文化主体的性质、地位和功能,确定各类文化活动的原则、制度和规则,确定各类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流通、消费和服务的体制机制,确定国家对文化活动的管理、规范和引导,调整文化权利义务关系;就是要在法制轨道上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沈春耀:《加强文化法制建设》,2011年11月10日《光明日报》)

第三,法治文化与文化法制的价值取向不同。法治文化是与人治文化、专制文化、神治文化、非法治文化等相对立或者相区别的文化范式,在价值取向上,它强调法律统治而否定人治,强调民主而否定专制,强调人权自由平等而否定神权、皇权和特权,强调监督制衡而否定集权独裁,崇尚自觉守法而否定违法犯罪……。文化法制是一个与经济法制、政治法制、社会法制、行政法制等相区别的法制领域,这些法制领域的价值取向是共同的,但与法治文化的价值取向相比,文化法制不一定必然地排斥人治、否定特权、制约权力、维护民主和保障人权,不一定能够在文化领域真正实现“良法善治”。

第四,法治文化与文化法制的存在形态不同。法治文化的存在形态,主要是思想观念和理论学术的历史描述总结、现实感受评判、未来分析预测,是历史与现实相观照、应然与实然相结合、主观与客观相联系的一种文化样式和学理描述;文化法制的存在形态,主要是对文化建设中的法制问题的现实观照,是立足于国家法制资源配置、法律制度完善和法制调控实效的一种政府行为和治理方式。

加强社会主义文化法制建设,在立法层面上,需要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以解决电影市场发育不健全,电影票价偏高,普通群众看不起电影等问题;制定图书馆法,以解决图书馆的设立和设施建设、图书馆的经费投入保障等问题;制定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以解决广播电视传输业务许可、广播电视传输运行、广播电视传输设施保护、促进“三网融合”的双向准入制度等问题;健全文化管理的法律法规,如制定博物馆条例,修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修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修改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在执法和司法层面上,需要按照行政和司法规律,进一步坚持依法行政和司法改革,加强文化领域的执法和司法,切实保障公民的文化权利,深化改革文化管理体制,维护良好的文化市场秩序,规范文化活动,打击侵害文化市场、侵害文化权益等行为,为文化繁荣发展提供良好法制环境。

更重要的是,应当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把文化法制建设融入法治文化建设的大系统、大战略之中,而不能用文化法制建设替代或者弱化法治文化建设。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六五”普法的决定,都强调不仅要加强社会主义文化法制建设,更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对于全体公民来说,就是应当不断培养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自觉养成学法、崇法、遵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坚决清除和改造非法治文化。当前,在我国不同程度存在着非法治文化现象,其主要表现有: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法(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信关系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领导不信法;以规避法律、钻法律空子甚至违反法律获利致富为荣,以遵法守法为蠢,例如笑贫不笑娼,不违法难致富等;在某些群体中偷税漏税、坑蒙拐骗、制假贩假、偷工减料以及暴力抗法、贿赂拉拢等所谓“非法经验”颇有市场;非法治的观念谚语通过某些影视文学作品、街谈巷议等渠道不断复制传播,例如法不责众(法不罚众),偷书不算偷,有钱能使鬼推磨,“不拿白不拿、不打白不打”,见钱不捡是傻瓜,不知者不为罪,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砍头不过碗口大个疤,20年后又一条好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等等。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来说,就是应当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提高法治素质,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坚决反对和清除各种人治文化。当前,在领导干部中不同程度存在“重人治、轻法治”的人治文化现象,其主要表现形式有:权大于法,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领导人说的话、看法或观点就是“法”;对司法个案“批条子”、“打招呼”、“作指示”,随意干预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朝令夕改,法律无稳定性、规范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用政策、文件、命令等取代法律规范,使国家法律和制度形同虚设;把法治当作对付群众和他人的工具,依(以)法治民,而不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依法治己;以以权谋私为荣,以依法办事为傻,权力不受监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腐败;崇尚行政手段、长官意志和命令方式,轻视甚至放弃法治原则、法律手段、法律制度和民主法治方式;官本位,推崇特权享受,轻视人权保障,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教育,应当使其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依法执政的执政观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民本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人权观念,牢固树立民主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依法监督的法治观念,牢固树立人民当家作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民主观念。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所所长)

(本文责任编辑  卢子娟)

来源:中国党政干部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