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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为审判信息的公开在司法公开中的地位极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发文对审判信息公开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印发的《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中明确表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每年选择一定数量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庭审直播。"该通知对听证公开也做了要求,"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并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为了解法院审判信息的公开情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指数实验室(以下简称"法治指数实验室")对26个省、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43个较大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的网站进行了调研和测评,测评内容包括"开庭公告"、"旁听事项"、"听证事项"、"立案信息"、"庭审直播"、"案件审理进度查询"、"送达公告"、以及"典型案件"等信息的公开情况。另外,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活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结果的重要载体,其公开程度也是反映司法透明度的重要内容,但鉴于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性,实验室将专门分析其公开情况,在此不予涉及。
调研发现,人民法院在推行审判信息公开过程中有如下方面值得肯定。
一是,各级法院都将庭审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重中之重。从调研情况看,各级法院在所有公开项目中,都极为重视审批信息的公开。调研发现,有的法院为了凸显庭审公开的重要性,还专门在网站上建有审判公开网页,在专门的栏目中对审判信息予以网上公开,以方便公众查询。
二是,在推进审判信息公开过程中,各级法院都较为重视开庭公告栏目的建设和相关信息的公开容。开庭公告是指人民法院向人民群众发布当事人姓名、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等信息,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实现司法的公正、公开。《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刑事诉讼法》151条第5项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从法院的角度讲,法院应该就自己将要公开审理的案件向社会公示;对于公众而言,公众有权利知晓法院的主要工作,并结合自己的需要选择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旁听。调研结果显示,开庭公告的公开情况较好,76.9%的高级人民法院和58.1%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提供开庭公告。开庭公告的内容一般包含开庭时间、当事人信息和案由。有些法院还会在开庭公告中提供案号和法庭组成人员信息(见图1)。
三是,有些法院注重建设专门的庭审直播网页,利用信息化技术提升庭审过程的公开。庭审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参与诉讼、监督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方式。传统上,实行庭审公开主要依靠公众申请旁听的方式,但受到庭审现场硬件条件等的制约,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旁听审判。而信息技术的发展则弥补了这一缺憾。利用新媒体对庭审过程进行直播,是近年来各地法院推动司法公开的一项新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要求,"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印发的《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中明确表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每年选择一定数量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庭审直播。"现在,通过视频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法院可以实时向全世界传送庭审过程,并可以将庭审视频存储于服务器,供人们随时点击查看。近年来,中国的各级法院纷纷尝试引入这一方式,提升庭审过程的透明度。调研发现,一些法院非常重视庭审直播工作,如有的法院建有专门的视频直播网页,有的法院和当地的商业网站合作,借助专业资源,推行庭审视频直播,提升司法公开的水平。
但是,整体而言,法院对审判信息的公开还有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第一,对旁听规则和程序的公开重视不够。旁听案件审判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监督司法活动的重要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若干意见》也规定,"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我国公民可以持有效证件旁听,人民法院应当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但调研显示,仅有19.2%的高级人民法院和18.6%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列明了旁听规则和程序(见图2)。调研组在与法院工作人员的座谈中了解到,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公民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障碍,但是实践中,由于法庭与法院办公场所不分离,加上法庭座位有限,公民要参加旁听并不顺利,法院旁听工作与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还有一定的距离。
第二,对听证规则、程序以及听证公告的公开不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案件、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司法赔偿案件、执行异议案件以及对职务犯罪案件和有重大影响案件被告人的减刑、假释案件等,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也规定,"对开庭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并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调研组对法院网站是否列明听证的规则和程序以及是否提供听证公告进行了考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均对此类信息的公开有明确要求,但结果显示,仅有42.3%的高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提供了听证的规则和程序,中级人民法院中提供听证规则和程序的法院仅占9.3%(见图3),且绝大多数法院都未提供听证公告(见图4)。
第三,庭审直播视频数量少。调研组对法院网站发布的庭审直播预告、庭审直播以及庭审直播回放等信息进行了调研和测评,结果显示,许多法院虽然在网站上设置了视频直播栏目,但是栏目空置现象严重,还有些则放置较多的会议和领导人讲话的视频,庭审直播的视频很少。从调研数据看,11.5%的高级人民法院和9.3%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供正在开庭审理的案件直播信息,34.6%的高级人民法院和30.2%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供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的视频信息(见图5)。
针对审判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今后加强审判信息公开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开旁听事项,妥善安排好旁听工作。旁听是公众亲身感受庭审氛围,接受法制教育的最为直接的途径,并且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旁听权,充分发挥司法资源的教育作用,法院应该降低旁听门槛,在法庭场所允许的情况下,除了对旁听人员履行简单的安全检查程序之外,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法院应通过网站公开旁听的规则和程序,并公开相应的咨询电话,方便公众了解旁听事项。法院还应该采取积极措施为单位(比如学校)组织集体旁听提供方便。
其次,在不影响庭审效果的前提下加强庭审直播工作。为了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法院应该采取措施保障公众能够观看到更多的庭审视频、直播录播信息。但是,庭审直播应该以不干扰庭审效果为前提,毕竟镜头会对法庭上的诉讼参与人的状态产生影响,因此,录像应该在法庭现场不易察觉的方式进行。
最后,加强听证事项公开。为了保障法庭对案件作出审慎的判断,法律规定一些对社会或当事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要听取社会或相关人员的意见。听证是追究司法公平和争议的一项程序性规定。为了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法院应该将属于听证范围的事项公布于众,并就具体公开听证的案件提前发布听证公告,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
完整版见《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2 法治蓝皮书No.10》,社科文献出版社201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