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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发挥人民法庭职能 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稳定
——河南省三门峡市新农村法治建设调研报告
席月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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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2010年5月31日至6月11日,笔者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党校第35期干部进修班学员,参加了党校第一组赴河南三门峡市的国情调研。在这次调研中,笔者以人民法庭的工作为切入点,重点就灵宝市、渑池县和义马市一些乡镇农村的法治建设状况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参观法庭、与法官座谈以及走访群众等形式,获取了第一手调研资料,了解了我国当前中西部农村地区人民法庭建设积累的经验和新农村法治建设遇到的问题。在新农村法治建设中,人民法庭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新时期展示国家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只有不断增强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提高其司法水平,才能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我国广大城乡地区的各种纠纷和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笔者认为,切实发挥人民法庭工作职能,努力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利用司法手段推进我国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着力点,也是确保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和实现农村全面进步的重要保障。

 

一、三门峡市人民法庭建设的主要成绩和经验

近年来,三门峡市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中院院长郑泽中强调指出,“制度管人是实践‘公正与效率’的有效手段,也是保证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为此,各基层法院共同推行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的做法,解决偏远地区当事人立案不便问题。人民法庭的制度化建设成为法院涉农工作的重点。作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身处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担负着大量民事、经济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任务,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调研情况看,主要成绩和经验如下:

(一)重视法庭建设,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

充分认识农业农村工作在党和国家全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是搞好法庭建设的思想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发〔2009〕1号文件中指出: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基础支撑在农业;保障和改善民生,重点难点在农民。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2008年和2009年是灵宝法院的“法庭建设年”。 尹庄、阳店、阳平、五亩、故县等5个法庭的审判办公楼,均依照最高法院和河南省高院的要求,根据一类标准化法庭的规模进行规划和设计,法庭建设始终贯彻“设置规模化、建设标准化、队伍职业化、审判规范化、管理制度化、办公现代化”的标准,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融实用性、现代性、规范性于一体,充分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和便民、利民、亲民的现代司法理念。在广大农村,标准化法庭的落成和启用,为法庭干警的工作学习创造了良好环境,成为落实司法为民、做好农业农村工作的基础性保障。截止目前,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三门峡市法院系统通过法庭撤并,已经规划建成了20个标准化人民法庭,其中义马1个,渑池5个,湖滨2个,陕县5个,灵宝5个,卢氏2个,平均每个法庭管辖近4个乡镇(街道),使人民法庭的交通、通讯、办公、办案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办案效率明显提高。以渑池县仰韶法庭为例,该庭在2009年共受理案件186件(含上年旧存3件),结案181件,全年结案率达到97.3%,其中判决31件,调解58件,撤诉92件,调撤率为82.8%。与此同时,各院把那些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有事业心、有责任感、乐于到艰苦地方工作的干部,选拔到法庭庭长的位置上来,为法庭配足配强审判力量,把法庭作为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通过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审判流程规范制、案件质量评查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办法,坚持制度管人管事,严格实施奖惩兑现,不断推进学习型法庭建设,提升法庭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注重调解方法,积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各法庭始终坚持“调判结合,以调为主,调解优先”的办案原则,探索建立“全程调解”制度,拓宽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渠道,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如渑池仰韶法庭受理的李松成诉李富军宅基侵权纠纷案,原、被告双方本系相邻关系,原告因被告建楼房挖地基时超过房基15公分,与被告发生争吵和冲突,原告之妻被打伤住进医院,当地派出所虽以治安案件立案,但矛盾并未解决。原告为此制作了“讨个公道,还我安居”的横幅,到县城的公共场所进行张贴,在城管部门发现制止后,原告遂又到县委、县政府求助并准备上访,从而使该案社会影响不断扩大。该庭得知后,短时间内从速立案,通过现场勘查,及时采取了必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在加班召开调解工作布署会后,制定了全庭参与的多元调解方案,由原、被告及其所在村民组组长、村民调主任和双方邻居共同参加的多元调解工作最终打开局面,合议庭经过面对面的讲法析理和背靠背的利害比较,从“千里修书为一墙,让他三尺又何妨”的古训到当今和谐社会、团结互助的新风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使侵权人向受害人承认了错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该案的成功调解,有效防止了矛盾激化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当地群众反映良好。该法庭在审理案件中,积极探索梯次调解制度,将调解机制贯穿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力争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通过司法调解手段,法庭坚持倡导诚信守法观念,促进农村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勤劳致富、扶贫济困的社会风尚。

在做好自身调解工作的同时,一些法庭还积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提高其调解能力。如灵宝法院尹庄法庭庭长刘万胜,今年6月即亲赴灵宝市苏村乡,为该乡的35名基层人民调解主任上了一堂精彩的业务培训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刘庭长结合工作实际,针对农村经常发生的婚姻家庭、赡养、土地、交通事故赔偿等纠纷进行认真分析,解读法律法规,并就如何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到准确适用法律、灵活运用调解技巧进行了指导,提高了人民调解员最大限度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通过积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实现了法院诉讼调解与民调组织调解的对接,进一步完善了社会矛盾的缓冲机制和预警系统。

(三)广采便民措施,使司法服务更加贴近群众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能否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法庭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已成为法庭工作是否有起色、是否有成效的重要表现。三门峡市各基层法院在人民法庭建设中,立足法庭工作实际,注意纠正机械理解司法被动性的不正确认识,不断创新法律服务形式和途径,变被动为主动,通过扩充司法服务职能,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方便群众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把人民法庭建设成为联系广大农民群众、满足农民群众司法服务需求的重要阵地和平台,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推进农村社会依法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法庭对农村赡养纠纷、相邻权纠纷、宅基地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类型案件,提倡到案发地巡回审理,并经常开展“假日法庭”活动,深入农村、田间地头,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当庭结案,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在灵宝,尹庄法庭建立了寺河、苏村、川口3个巡回审判点,据统计,该庭2009年共巡回审理涉农案件80件。其中,在寺河乡窝头村巡回审理一起果园承包纠纷案件时,当天有百余名群众参加了旁听。庭审结束后,法庭利用庭审现场就地开展法律咨询,解答广大群众关心的婚姻、土地承包、宅基地方面的一些法律问题,在增强群众法律意识的同时,宣传和普及了法律知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阳平法庭从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抓起,力求达到“感情上爱民、形象上亲民、程序上便民、实体上护民、效果上利民”,努力做到让当事人“少跑一趟腿、少找一个人、少等一分钟、少误一次工、少花一分钱”,将司法服务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2009年11月20日,河南省高院在《工作信息》上转发了该庭开展“假日法庭”的先进经验,当事人送给法庭的锦旗上写道:“果农贴心人 客商保护神”,这从一个侧面生动反映了法庭的为民作风。无论是灵宝还是渑池或义马,人民法庭对案件难执行、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均建立了执行救助金制度,给予必要的经济帮助;对涉及农民工、残疾人和农村“五保户”等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案件,依法缓、减、免收诉讼费,努力使有诉求的群众不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从而在人民法庭便民机制建设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四)加强廉洁执法,提高人民法庭的司法公信力

“公正、高效、廉洁、文明”是人民法庭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人民法庭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只有不断增强廉政意识,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和保持良好的司法形象和威信。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在三门峡市,法庭在搞好审判工作的同时,非常注重对干警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他们坚持正面典型引导,反面典型警示,抓小抓早,以此筑牢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各法庭始终坚持把对干警的廉政警示教育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并贯穿于干警培养、使用、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干警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袭,建立人大、政协、群众、舆论媒体、案件当事人广泛参与的全方位监督体系。灵宝法院尹庄法庭一直将干警的廉政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常抓不懈,在每周的政治业务学习会上,该庭总要抽出时间专门对干警进行廉政教育,使大家做到警钟长鸣。各法庭通过在宣传栏统一张贴审判人员的照片和介绍,使审判人员的身份公开化,方便当事人及全社会进行监督。在全面深化审务公开中,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大力推进“阳光审判”。通过清正廉洁的司法形象、公正高效的司法作风,教育广大干警学会运用政治的观点、发展的观点、稳定的观点、和谐的观点,理解和执行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不断提高理解和适用具体法律条文的能力以及认识和把握大局、社会矛盾、社情民意的能力,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取得公正司法的最佳效果。加强廉洁执法,既提高了人民法庭在广大农村的司法公信力,同时把工作成效更多地体现在改善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上,司法为民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获得了质的提高。

(五)强化调查研究,全力打造学习型法庭

人民法庭的调查研究工作是正确适用法律,研究和解决法庭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实行科学决策的基础性工作。把调查研究工作置于其应有的地位,这是搞好调查研究工作的前提。法庭的调查研究工作旨在为法院领导决策起参谋助手作用,解决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增强调查研究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会使调研工作更加富有生命力,调查研究工作搞好了,可以极大地推动法庭各项工作上水平、上档次。通过强化调查研究,深入挖掘案件中的法理与情理问题,无疑对法庭的审判实践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确保法官的法学理论、审判专业知识与审判技能同步提高。以灵宝法院阳平法庭为例,该庭2009年全年撰写调研论文6篇,编写案例9篇,普通干警的积极参与成为搞好法庭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要基础。从调研情况看,《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的统计分析》、《试论罚金刑执行制度的缺陷及完善》、《银行卡存款被盗取,谁的责任?》、《对新农村建设中赡养纠纷的思考》、《我院处理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的现状、措施及建议》以及《浅谈人民法庭建设中的问题、经验及对策》等与新农村法治建设相关的调研论文,都具有重要的选题价值,对灵宝、渑池和义马等地审判实践和法庭建设具有明显的指导意义。通过调查研究工作,使一批优秀调研成果转化成为推动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理论支持和实践依据,一方面提高了广大干警的理论素质,使其不断适应审判工作的新需要;另一方面协助法院领导实现了科学决策,将调研成果及时纳入了法院各项工作决策之中。实践中,积极开展学术研讨、课题调研、精品案例分析、裁判文书评比等活动,成为建设学习型法庭、提高司法能力的常见做法。只有法庭的每个干警明白为什么学、学什么、怎么学的问题,才能使法庭干警树立“终身学习”、“全面学习”的理念,才能让法庭的每一位干警形成把学习要求变成个人终身需要的思想,从而实现创建“学习型”法庭的真正目的。在健全学习保障机制中,三门峡市两级法院制定了集中学习培训和个人自学为主要内容的干警教育培训制度,鼓励干警通过学历教育、专业进修、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等途径搞好学习,不断激发全体干警崇尚科学、追求知识的热情,实现以学习促工作,以工作促学习的良性发展,在保证学习时间和学习效果的基础上,构筑面向全体法庭干警的系统教育体系。

二、新农村法治建设出现的新情况和遇到的新问题

从调研情况看,近年来经过大规模的普法教育,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已经学到了一些法律知识,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农村的社会治安状况总体保持良好和稳定。但透过人民法庭的司法审判工作,我们看到目前新农村法治建设中仍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推进新农村建设必须以强化法治建设作为根本保障。

(一)农村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

近年来,农村离婚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破坏了农村家庭关系的和谐。需要注意的是,单一外出型和轮流外出型的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在农村离婚案件中所占比重相当大,并同样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根据灵宝法院的调研统计数据,2007年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有166件,占全部农村离婚案件280件的69%;2008年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有299件,占全部农村离婚案件422件的71%;2009年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有322件,占全部农村离婚案件425件的76%。究其原因,婚姻观念的转变和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应是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尤其是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逐年增多的首因。此外,夫妻感情基础薄弱、长期两地分居生活、第三者插足以及家庭暴力等因素,也是导致农村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二)农村案件送达难问题突出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受送达人利用立法的不规范及司法送达的漏洞逃避送达, 使送达不能和拖延送达成为涉农案件审理中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人民法庭往往通过强化送达手段,完善送达程序,来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但实践中,农村案件的原告大都是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才走上诉讼之路,不少当事人进城打工居无定所,有的原告根本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或联系方式,有的被告干脆故意躲避法官,从而导致直接送达陷入困境。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制度,但这些制度的原则性、限制性和不易操作性也是造成农村地区送达难的重要原因。在农村,留置送达的见证人难找,基层群众基于怕得罪人等原因拒绝协助;公告送达的费用高、时间长、媒体范围窄,因而其效果有限;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中邮递员和受托人缺乏法律职业经验,对送达要求掌握不够灵活,可操作性欠佳,这些都妨碍了法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社会法庭”的创设受到质疑

自去年9月份以来,按照河南省高院《关于开展社会法庭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社会法庭建设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三门峡市法院系统着手在各辖区乡镇建立“社会法庭”, 强化社会调解职能,以减少民间纠纷的诉讼率。河南省高院提出的“社会法庭”建设目标是,各县(市、区)要在2010年8月底前达到每个乡(镇)建设一个标准化“社会法庭”。在灵宝,全市15个乡镇目前均已设立标准化“社会法庭”。“社会法庭”调处的纠纷,涉及婚姻家庭、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宅基地、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相邻权等。按照要求,各人民法庭要加强对“社会法庭”和“社会法官”的指导和培训工作,对双方当事人自愿到“社会法庭”要求处理的婚姻家庭、赡养等纠纷,“社会法庭”依照法律规定或乡规民约、风俗人情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然而,“社会法庭”虽有“法庭”之名,却非真正的法庭,其性质接近于群众性民间自治组织。按照设计,“社会法庭”突出民间特色,注重以人际关系、乡规民约和风俗人情等为准则化解矛盾。从调研情况看,“社会法庭”的创设受到许多质疑。有的人认为,“社会法庭”和“社会法官”的提法太过随意,其存在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有的人提出,“社会法庭”的必要性值得商榷,“社会法庭”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给人民调解制度造成了冲击,使现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陷入混乱;还有人的担心,“社会法庭”会使广大群众的理性诉求陷入误区,给人民法庭的司法权威造成负面影响。2009年8月10日《光明日报》曾刊载《“社会法庭”制度尚须实践检验》一文,该文指出:“‘社会法庭’应当在现有司法体系下运行,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做法可能有违法之嫌。”

(四)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机制欠完善

当前,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村民自治的普遍实践,农民的政治民主权利和经济自主权利日益扩大。然而,在农村地区,采取非法手段操纵基层选举,随意剥夺农民选举权等行为仍时有发生;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在农业产业化中有时被忽视或侵犯;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失地农民,其就业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农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水平仍然偏低。总的看来,农民的维权意识淡薄,相关法律制度缺位,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机制欠完善。目前,即使知道自己利益受损,但因为家庭贫困或者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最终选择放弃维权的农民仍不乏其人,这在大量的征地纠纷、拆迁纠纷、环境纠纷、产品质量纠纷中表现得十分明显。虽然人民法庭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农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提供各种便民法律服务,但在农村金融、农产品加工、营销、生产资料生产和供应、农业机械和技术服务等领域,农民仍缺乏保护自身权益的组织,缺乏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在求职、工作发展、子女教育、社会保障方面,农民仍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三、推进新农村法治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由于开展小城镇建设、村落规划与建设、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中较多涉及农民的土地和其它经济利益,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提高广大农村干部和村民的法律素质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加强法治建设不仅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从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看,“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无不需要法治来支持和依托。坚定农民的法律信仰,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司法服务职能,是培育新农村法治建设主体、营造新农村法治文化、建构新农村法治秩序、优化新农村法治环境的重心所在。为此,笔者建议:

(一)妥善处理农村离婚案件,维护农村家庭稳定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农业弱势产业、农民弱势群体、农村落后社区的状况没有根本转变,但是农业的基础性地位不会动摇。妥善处理农村离婚案件,维护农村家庭稳定,事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根本大局。离婚不仅是个人和家庭的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离婚不仅带来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而且离婚子女的教育问题和生活问题一旦处理不好,则将极大地伤害未成年人,严重者可能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笔者认为,法庭在农村离婚案件日趋增多的情况下,必须加强公民道德教育,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积极倡导符合伦理道德的婚姻价值观,维护农村家庭稳定。调解中,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当事人真正认识到离婚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尽量不“拆散”任何一个家庭。办案中,人民法庭要适时宣传我国婚姻法律知识,使当事人知法、懂法、守法;要依法保护无过错方,严肃追究过错方,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力度,确保离婚案件的公正审判。同时,通过以案释法,使广大群众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法庭要兼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区分不同情况,正确处理。对于那些因非法同居引起的纠纷,要让当事人深刻认识非法同居的危害,对发现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原因,或者是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的问题,法庭要适时发出司法建议,该补办结婚手续的要及时补办,该撤销婚姻的要及时撤销,切实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当然,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和就业机会,也是预防农村离婚案件发生的重要举措。

(二)全面解决送达难问题,扩大就案说法的影响力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颁行于1991年,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关送达的规定日益不适应审判实践需要。虽然2007年10月该法被修改过一次,但这次修改并未涉及送达内容。为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问题,最高法院曾出台关于适用邮寄送达方面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也相继采用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尽管如此,农村地区送达难问题仍未彻底解决。笔者认为,要解决农村地区送达难问题,必须修改现行法律规定,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扩大就案说法的影响力。在当今信息化时代,手机、计算机等现代通讯工具已进入寻常百姓生活,因此应该扩大以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和送达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确认通过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电子送达方式。早在2003年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电子送达”已经初露端倪。根据该司法解释,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在民事诉讼中,送达是重要的法院职权行为,具有强制性、不可拒绝性和法定性。法庭在案件审理中,既要保证送达制度的严肃性,又要使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对那些拒不收受法律文书,而有关组织又拒绝见证的案件,可以录相或照片的形式附卷,证明送达行为的合法存在,或者通过诉讼文书上网,公告证明送达行为的完成。

(三)撤销已设“社会法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司法保障作用

有人将“社会法庭”的工作运行机制和特点用“一二三四五”进行概括。其中,一就是指一个理念,这个理念就是便民利民;二是指两个目标,即“案结事了、人民满意”;三是指三个优势,即“不结怨、不繁琐、不上访”;四是指四个特点,即“零收费、零距离、零障碍、零成本”;五是指五个方式,即“上门调处、不拘形式、以调为主、就地解决、方便快捷”。上述有关“社会法庭”工作运行机制和特点的描述,其实与人民法庭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相吻合的。早在2005年最高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即指出,人民法庭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重大。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审判规律,规范审判管理,完善审判制度,稳定法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优化法庭布局,加强基础建设,落实经费保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笔者认为,“社会法庭”的调解与现行人民调解制度并无二致,与其让基层法院花大力气建设新的“社会法庭”,不如名正言顺地重点建设已经建成的人民法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稳固加强法庭物质装备保障,深入落实法庭司法为民要求,把人民法庭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无限的为“三农”发展服务中去。当前,以情代法仍是我国乡土社会秩序构建的基本形态,许多农民仍缺乏应有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社会法庭”的推出,强化的仍是以情代法,而不是法律至上。在崇尚法治的社会里,人民法庭本身应该就是老百姓心目中的“社会法庭”,人民法官应该就是“社会法官”,如若不然,法官也就不再成为一种神圣的职业,法律本身也会被“人情”取而代之,中国的法治梦想只能渐行渐远。

(四)进一步充实法庭干警队伍,将能动司法理念落到实处

长期以来,是能动司法还是谨守司法克制,是积极司法还是消极司法,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议不断。所谓能动司法,即强调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可以说,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统一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充分调动每一位司法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之自觉自愿投身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大潮之中,并能主动担当司法责任和使命,是实现能动司法的前提基础。为此,笔者认为,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进一步充实法庭干警队伍,增强广大干警能动司法的自觉性、前瞻性、有序性、针对性和规范性,将能动司法理念落到实处,不断完善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机制。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而司法是评判人们行为的标杆。法律是静态的,司法是动态的。司法不能陷入僵硬和滞后,相反必须始终如一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和新期待。需要指出的是,重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我们党的一贯战略思想,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上已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发展,必须从全面提升农村生产力和竞争力切入;新农村建设的政策设计,必须立足农村基层,以县域为对象,区分贫困型、温饱型与小康型等村庄建设类型,分别制定救济、扶助、信贷等不同措施,明确各类村庄的政策调控重点。在新农村建设中,只有积极发挥能动司法的核心价值,做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宏伟目标,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长治久安。

 

(本文刊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党校第35期进修班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党校办公室组织编写的《赴豫、苏、黑、内蒙四省区国情调研文集》中,2010年7月,第10-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