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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创新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
刘作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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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为作者于2012年5月18日应邀参加“宁波市‘十二五’时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规划纲要(草案)”专家论证会上的发言。

 

感谢宁波市社会科学院的邀请!阅读这个规划纲要,对我来讲本身就是一个学习的过程。这个纲要写得很好,很全面,把应该谈的一些方面都谈到了,尤其那些表,七十六项任务都写得很细,是我看到的纲要里面很好的一个文本。

下面我想结合纲要,谈一下个人认识:

第一个问题,中央政治局会议对于社会管理创新重点强调的几个方面。2011年5月30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了社会管理创新的专题会议,会议对社会管理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创新,就是理念、体制、机制、制度、方法这五个方面。这五个方面,我们的纲要是侧重于体制、机制、制度,理念问题是贯穿在所有的问题之中,没有独立出来,把创新理念没有单独作为一个问题独立出来,要不要专门将创新理念单独作为一个方面?还有就是方法创新。五个方面中有三个方面我们写得比较丰满,但是在理念和方法方面比较欠缺。理念是渗透在我们整个制度中的,没有单独作为一个问题,还有就是方法,方法可能就比较麻烦,涉及的制度层面比较多。中央政治局会议对社会管理创新还有一个归纳,就是将社会管理归纳为两大方面的建设,一个是社会管理法律方面的建设,另一个就是社会管理能力方面的建设。法律方面的建设就是我们纲要里面涉及到的这么多的制度。能力建设就比较复杂了,能力建设既有制度层面的,更重要的还有管理者素质的提高,技能的提高等综合方面的东西。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社会管理和社会发展不太一样,它侧重于管理,主要是要解决管理层面的问题。比如在理念层面,我们过去习惯于自上到下的一种行政的管理手段,现在强调服务,整个公权力机关,包括党委、政府,怎么样确立服务意识?还有像手段,手段也包括方法,就是管理手段由过去的行政的管理手段变为法律的管理手段。这个在纲要中虽然也强调了,但是好像还不是很突出。因此,我们还是要全面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社会管理创新强调的理念、体制、机制、制度、方法这五个方面的创新,以及社会管理法律建设和社会管理能力建设这两大方面的建设。

第二个问题,我们提出这么多制度,如果说要创新要有一个亮点的话,宁波市是属于较大市,较大市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还有规章制定权。我提个建议,如果说两大建设,法律方面的建设和能力方面的建设,那我们能不能提出把我们现在规划纲要里提出的一些带有制度性色彩的,或者经过一段时间的试验证明要长久持续的制度,能不能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把它法律化,这个在各地提得还不是很鲜明,我们在这个方面能不能鲜明地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来。制度建设最后还是要落到法制,因为整个管理要创新,法制化管理是一个必须要走的路,我们又有这个条件,又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权,所以在这个方面能不能有点突出的作为?

我们现在这个规划纲要里面涉及很多制度,这些制度当然有些可能还属于试验性的,有些制度属于政策层面的,但有些制度比如说涉及长久性的能不能通过地方性法规的方式?举个例子(我这个没想好),比如说像养老问题,养老问题涉及到社会服务这个方面,现在这个问题越来越突出,北京市也有这个问题。我看了一些调研报告,现在一些条件好的养老院月收费要收到一万多,叫“五星级养老院”,一般老百姓根本负担不起。差不多一点的,中等一点的也要三、四千元,三、四千元有些人还可以承受,条件稍微好点的。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什么呢?它大部分是民营的,老人都喜欢进国家设的这种养老院,但是这方面的缺口非常大。我也看了做的好的一些地方,政府给一定的支持,比如说提供一定的免费的土地、房屋或者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在有的农村,村委会就把这事办了,老人一个月支付很少的钱而且服务得很好。还有比如医疗问题,包括养老,都和经济实力相关联的,有的可能没有经济实力办不了事情。医疗方面现在推行的是家庭医生,每个人有一个医生,就像联系人一样,有了问题和医生联系。从国外经验来看,私人医生是个发展方向,每个人会有一个私人医生,这个方向是要走的,目前只能提出这个目标。我看到一个地方的做法:一个人每年给这个医生付三百块钱,以后有什么事情都可以找他,打电话也行,让他上门也行,这个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居民是可以负担得起的,是愿意做这个投入的,这方面都是有很多的经验可以探讨的。所以像这样一些长久性的问题,当然在试验阶段不可能把它法律化。能够法律化的,上升到立法层面的、规章层面的都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试验,而且这个问题要管长久的。虽然我们是五年规划,但是有些制度可能在十年、二十年都有效,是一个长久性问题,不一定就是受五年的这个局限性限制。

理念创新方面还有一个问题:我们纲要的最后一个部分涉及了全民的文化素质的提高。但是我理解的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理念,是着重于管理者的理念,而不是指的老百姓的理念。管理者怎么创新理念?这个问题在我们这个报告里面没有太凸显。纲要着重在实的方面多一些,总觉得理念是虚的东西,但是虚的方面还得有,就是管理者的理念,主要是对管理者提出的,不是指的社会层面的。老百姓的,劳动大众的文化素质、法治理念、法治意识,肯定包括,但是主要侧重在管理者层面。所有的公权力机构,所有的公权力主体,这个概念比较大了,包括党,包括公权力机构,也包括个人,都可能涉及管理理念的创新。侧重点我觉得应该是对管理者。政府肯定是首当其冲。我们现在研究问题有时用“公权力”这个概念,当然这是一个学术概念,不一定就要放到文件里去,实际上不仅仅是政府,包括党委,党委在很多方面已经介入社会管理。还有比如说人大,立法机关理念不创新,立出来的法律能创新吗?甚至包括群团组织,我们的群团组织是半官方化性质的,中国的特点就是这样,它不是纯粹的社会团体,我们的群团组织有半政府的功能在里面。所以我们用“公权力主体”,甚至扩大一点,用“准公权力主体”,很多年前我给它编了个词,就是“准公权力主体”,即不是公权力但又有那个职能的。这是个学术问题了,包括企业,企业没有公权力,但是企业对职工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包括我们的村委会,自治机构,其实也影响很大。所以我觉得管理理念的创新,不能仅仅局限于政府,政府肯定是打前阵的,因为它在社会第一线,包括我们司法机构,司法机构其实也都在“大政府”概念里面。国外是“大政府”概念,它把所有的公权力都一网打尽,都是在这个概念之下的。

第三个问题就是我们这个纲要也结合了国家的“十二五”规划还有省上的规划等方面,刚才黄院长还有王主任都谈了,规划就是要全面,不能有缺漏。国家提到的我们都得提到,都得涉及到,规划就是这个特点,不要怕面面俱到,因为它是一个规划,漏了哪一块,哪一块都不满意。但是怎么样突出亮点?这个就是比较难的问题。所谓的亮点,一个是要有新意,另一个就是要结合我们的实际,结合我们宁波的实际。经济发达有条件做一些事情,有些地方没有经济条件做不了,有再多的新点子也做不了。所以怎么样突出亮点就超出了一般的要求了。亮点怎么突出,比如说在民生这个方面,有经济发达这个条件,又有地方性法规立法权,有这些条件能不能在这一方面做一些创新?这就是要根据我们宁波的实际来考虑。

我想我就先谈这么一点意见,不对的请大家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