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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透明指数报告(2011):工作信息公开
吕艳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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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人:王小梅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田禾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吕艳滨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法院工作信息的公开。法院工作信息包括法院方位地址、机构设置与功能、司法工作相关人员简介、规章制度、联系渠道等信息。法院作为公共机构,与每个公民都有着现实的或潜在的联系,其职能权限、机构设置等信息都应该向公众公开,方便公众了解。法院公开其工作信息有助于公众和当事人了解法院工作,并能通过法院公开的渠道和途径进行咨询、投诉、建议等,可方便其依法行使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工作信息的公开提出了具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中,确立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标准,其中包括对法院工作信息的公开,如要求"在法院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公布人民法院基本情况、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审判业务部门审判职能、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公开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工作会议、工作报告或者专项报告、重要活动部署、规范性文件";"在法院网站或立案大厅设立投诉电话、举报投诉信箱,安排专人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

为了解法院工作信息的公开情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治指数实验室(以下简称"法治指数实验室")对26个省、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43个较大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的网站进行了调研和测评,测评内容包括"法院地址"、"机构设置"、"下辖法院情况"、"人员状况"、"法院规章制度"、"联系电话"、"在线咨询平台"、"投诉渠道"、"全网的搜索引擎"等信息的公开情况。

调研发现,人民法院在其工作信息的公开方面有不少值得肯定的地方。

首先,总体而言,各级法院的网站基本都包含工作信息的内容。26个高级人民法院除了一家法院在调研时尚未开通网站之外,其余均在网站上设置了"法院概括"或类似栏目,对法院的工作信息进行公开。43个中级人民法院中,除了调研时有4个中级人民法院未设立网站之外,其余也都对工作信息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公开。

其次,为方便公众,法院对某些工作信息的细节进行了公开。为方便公众了解法院的地址并能快速找到法院,有2家高级人民法院和6家中级人民法院不仅在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列明法院的地址、邮编,还提供明确的地理方位示意图和详细的乘车及换乘信息。为了方便公众更为直观地了解法院的内部设置情况,有的法院网站不仅列明了内设部门及其职能,还提供法院办公场所的示意图,并标明楼层。

最后,除了便民之外,法院对工作信息的公开还侧重于监督职能。调研发现,有的法院在法院人员信息公开方面,不仅公开了法官信息和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信息,还进一步公开了离退休人员、法院干警亲属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况,方便社会监督。例如:某中级人民法院的网站公开了所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某高级人民法院网站设有审判人员信息栏目,公开各审判、执行部门法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法官等级,并公开审判委员会组成名单;某高级人民法院不仅公开了法官信息和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信息,还进一步公开了全省法院干警亲属、高级人民法院离退休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统计表;某高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公开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或法律服务职业情况统计表,内容包括法官姓名、部门、职务、亲属姓名、关系、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法院投诉、举报、信访渠道的公开情况相对较好,超过80%的高级人民法院和超过70%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网站上公开了投诉、举报或信访渠道(见图1)。

图1法院公开信访、投诉、举报渠道的情况

在调研过程中也发现,法院在工作信息公开方面还存在对工作信息与个人信息认识不清和偏差的问题,导致整体而言,法院网站在工作人员信息公开方面做得不到位。

法院在工作人员信息公开方面面临的内部阻力较大。不少法院工作人员反对在网站上公开其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认为法院人员信息公开得太细可能侵犯其隐私权,且有可能为当事人公关法官提供线索,进而影响到司法公正。也有法官担心因个人信息被公开而受到当事人威胁,在中国现有社会环境、司法环境下,不愿将此类信息公开。

在上述观点的主导下,许多法院对工作人员信息的公开表现不积极。调研结果显示,仅有2家高级人民法院提供审判人员姓名;提供审判人员姓名的有4家。大多数法院网站并未提供审判人员的信息,92.3%的高级人民法院和88.4%的中级人民法院未在网站公开审判人员的任何信息(包括无网站的法院,见图2)。除2家中级法院提供了书记员的姓名信息之外,其他法院网站均未提供书记员和人民陪审员的信息。

图2 法院公开审判人员信息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推动法院工作信息的完整、全面地公开,有必要进一步提升法院工作人员的公开意识,进一步明确工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度。

以法院工作人员信息公开为例,为了方便公众监督,有必要对法院工作人员的信息进行一定程度的公开,当然公开仅限于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如姓名、工作电话等。法院的审判活动是通过司法工作相关人员的具体工作来实现的,因此,这部分人员的工作相关信息应该向社会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中也要求"在法院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公布人民法院"人员状况"。调研和测评将法院人员分为四类:法院领导、审判人员、书记员和人民陪审员。法院领导通常是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对案件审判有重要影响,而审判人员、书记员和人民陪审员则直接参与案件审判,公开这些人员的资料有助于公众对其进行监督。法院人员系参与行使司法权的公职人员,其隐私权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监督司法权的需要,且境外还有公开法官配偶、子女信息的例子。关于是否公开人民陪审员信息的问题上,有观点认为,人民陪审员的选派不由法院负责,法院不必公开其信息。但虽然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不由法院负责,但因为其参与案件审判,法院有义务公开其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完整版见《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2 法治蓝皮书No.10》,社科文献出版社201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