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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透明有助于打破司法神秘主义

——在杭州“2012年中国法治论坛•司法透明指数研讨会”上的发言
刘作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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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是作者应邀在杭州参加 2012年5月29日由浙江大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浙江大学法学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在杭州承办的“2012中国法治论坛——司法透明指数研讨会”上的评论发言录音整理稿。杭州《都市快报》2012年5月30日做了摘要报道。

 

感谢会议邀请我参加这样一个非常有意义的研讨活动!我想围绕会议主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关于司法透明和司法公开两个概念的关系。我觉得在一定意义上这两个概念是可以在同一个意义上使用的概念,而司法透明好像比司法公开还包含了一些更深入的东西。最高法院出台司法公开六条意见之前曾经在成都高新开发区法院召开了一个专家论证会,这个论证会也邀请了我参加。一个是司法公开六条,还有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六条。但是这两个文件发布以后遭到不同的反响,也遭到很多批评。尤其是对后一个文件,来自媒体的反弹很厉害。他们说表面上让媒体监督司法,但实际上给媒体套上了紧箍咒,因为文件里面有对发布不实信息的惩戒机制等等。我觉得司法透明尤其是进入司法透明指数研究,已经是很深入了,司法公开也是在这样一个意义上理解的,所以这两个概念基本上可以在一个意思上理解。浙江高院的报告也是在司法公开方面的一个报告。

第二,司法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比较。司法公开虽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但从原理上讲具有同质性,都属于公权力范围的问题。但两者还是有些区别:政府信息公开一般是对于已经形成结果的信息产品的公开;而司法公开除对于司法结果(主要指裁判文书)公开外,还包括司法过程中的公开,如公开审判。因此,它比政府信息公开还多了一些内容。此外,政府信息公开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司法公开也可能会遇到,比如,政府机关常常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司法机关会不会也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一些要求司法公开的信息?当然是不是国家秘密会有一个法律上判断标准。

第三,司法透明,包括司法公开,它有一些什么价值?我认为它有助打破长期以来在我们国家存在的一个司法神秘主义。因为到目前为止,司法在中国还是很神秘化的,包括前几年有一些省、市发布的一些规定,尤其是禁止媒体的介入、旁听,包括对旁听人的限制都很厉害。这些年在司法公开这样一种大的司法改革思路下,这些问题逐渐地至少在司法政策层面和司法理论层面得到一些破解,但是做得如何,在实践中还是有很多问题,有很多局限性。首先有一个司法场地的局限性。比如审判公开,再大的场地也是有限的。西安在审判药家鑫案件的时候找了一个能容纳500多人的礼堂开庭。就是能容纳一千人、两千人、一万人的场地也是有限的。怎么解决由于场地的有限性带来的局限性?在成都的那个论证会上我提出一个问题:能不能搞庭审现场直播?最高法院选择成都高新开发区法院搞现场论证会,是因为成都高新开发区法院在设备、硬件、软件方面是全国比较好的,所以到那里开现场会。但是条件那么好的法院也说做不到。去年这个问题又被提了出来,即庭审现场直播的问题。这个直播不是指录音录像,而是指当庭直播出去。这样就可以破解由于场地的有限性所带来的局限性。当然这个问题牵涉问题比较多。司法公开六条颁布之后,在实践中落实得如何?我觉得从最高法院层面以及省高院、各级法院来讲,应该做一个调研,浙江高院和湖州吴兴区法院的报告里也有很多数据。

司法神秘主义,现在仍然还是有。比如有一个典型的问题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当然现在公开化程度提高了,通过法院公告,通过其他方式,很快就可以看到。但是有的司法解释不能很快被法官所知晓。我曾经问过新疆的一位法官,有一个司法解释已经发布大概两个多月了,他们说都没有看到,不知道有这么一个司法解释。我说现在信息这么发达,你们怎么还没看到呢?又不是过去要通过信件传输,现在网络这么发达,但是他们就是不知道这个司法解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它自己管辖的法院里面,法官两个月还不知道有这么一个司法解释。所以这个滞后性还是很严重的。当然不一定就是神秘化了,但是不是我们司法里面还有一种神秘主义?另外,还有一些司法政策是不是做到了公开?我觉得这些问题都还值得探讨。这和透明度研究是紧密相关的。但是不管怎样,司法透明、司法公开的司法改革路径,打破了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司法神秘主义,使司法成为人民大众所接近的事情。就是司法不再神秘化,大家能接触到,想旁听去申请一下就能进到法庭里,只要不受到人数的限制和座位的限制,都可以做到。能做到这一点我觉得就很不错了,就是一种可接近性。我们这几年喊了不少的“接近司法,接近正义”,司法和正义在英文里恰好都是一个词“Justice”。接近司法也好,接近正义也好,就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使人民接近。

司法公开不仅仅是对于法院的要求,而且我认为也是对于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的一种保护机制。因为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也经常看到有的当事人、证人在审判过程中出尔反尔,反复无常,对审判工作造成很大的被动,也是对审判资源的浪费。而司法公开比如现场直播、录音录像等,使案件当事人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等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有利于案件的审判。

第四,司法透明和司法公开的研究还要向纵深发展。我看了会议提供的司法透明指数报告,还有浙江高院的报告。浙江高院在报告中提出了和司法公开相关的五大制度。这五大制度里面提出的问题是值得我们研究的,因为这里面有一些问题有难度的。

比如第一个是司法公开与保护审判秘密的关系问题。其中提出了审委会的意见、合议庭的评议意见,还有审委会讨论案件要不要公开?这个对法院其实挑战很大。当然有的人说,你只要是负责任的怕什么?公开怕什么呢?无非就是怕公开以后承担责任。当然这里面不简单是公开的问题,还有对于公开之后效果的判断和分析,因为不同的案件公开化之后可能带来的效果不一样。有些案件可能非常复杂,我想法院的同志可能比我们更有体会,但是不是就属于一个秘密?还有一个就是审判工作信息,审判工作信息到底指什么?这里不明确。每个法院里面有正卷和副卷,不公开的卷叫副卷,副卷中有来自各方面的条子、招呼,各种各样的领导批示,不能说都是非正当途径,有的是正当途径,有的是非正当途径,这个能不能公布?我们把它作为审判工作秘密,这样一个定位是不是在司法透明这个问题上遇到挑战?这是一个问题。因为大家对那个东西都很感兴趣,不管从当事人来讲,从研究者来讲,大家关心的是判决在多大程度上受那个副卷的影响?所以我觉得这个挑战很大。

还有像司法公开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关系问题,这都是在司法过程中非常敏感的问题,怎么来把握这个度?我们不好说公开就侵犯隐私权,不公开就保护隐私权。每个案件的情况不一样,哪种情况下可以公开?哪种情况下不可以公开?隐私权保护在中国是非常薄弱的环节,中国几乎没有隐私权观念。《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把隐私权写进去了,但没有展开,只是提出一个概念。这个问题很尖锐。

有些问题我觉得比较好回答,像第三个问题即司法公开与维护司法权威的关系问题,从理论上讲两者应该是正相关关系,即司法公开有助于司法权威的确立。浙江高院在这个问题上讲的理由我觉得稍微牵强了一点,说是由于超负荷工作,法官承载力有限,案件审判就会出现瑕疵和疏漏,这个瑕疵和疏漏被人抓住放大以后会成为借口。我认为这个作为司法公开和司法权威的联系有点牵强,我觉得从正相关关系来讲,应该说公开对我们司法权威的维护还是比较有利的。把法官超负荷工作作为工作疏漏的原因有点牵强。还讲到言多必失,有的法官在写裁判文书的时候使用模糊语言,我的理解恰恰相反,我觉得公开以后恰恰对法官提出了压力,促进也好,压力也好,其实促使他要认真地对待他的每一个字。我认为这样公开的效应大,你那个模糊语言别人是能看出来的。你要是采取踢皮球,用模糊语言,公开以后是要遭受批评的,因为大家都可以搜你这个判决(现在有专门研究判决书的),就会在你这里面挑毛病。所以我觉得可能存在那方面的情况,但是它对司法权威的维护的作用更大一些。

还有像司法公开与审判独立的关系,我的理解是一种正相关关系,还是相互配合的问题。

最后一个问题是司法公开与司法成本的关系问题。公开肯定要投入成本,但是我觉得在中国考虑问题要跳出这个思维,如果公开是需要的,是对司法公正必要的,我们就要公开。成本的问题我们再来讨论,我们不能把那样一个问题牵扯到这样一个本来就应该做的事情上来,把它链接起来。就像这几年我们说案多人少,那我们就解决人少的问题,但是我们却是想办法怎么把案件踢出法院,一系列问题就来了。你不够人就增加人,现在有的是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和财力资源都是有的,但我们老是打不开这样一个思维定式。在对于问题的因果关系的分析我觉得有点牵强,它忽略了我们应该解决的主要问题。既然这个目标是正确的,即使投入再大的成本,也要投入,不管是人力成本还是财力成本,国家该投入的还是要投入。

我就谈以上的认识,不对的请大家批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