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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俄贸易合作:法律问题及对策
刘洪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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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今,中俄之间的经贸合作明显滞后于两国政治关系的发展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造成中俄两国“政热经冷”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在制约中俄经贸关系纵深发展的诸多因素中,法律因素是一直困扰两国贸易交往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本文试图立足于中俄两国贸易交往的客观事实,以实证的角度对影响中俄两国贸易纵深发展的俄罗斯因素进行一下梳理,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应对的措施和方法,以期能为中俄两国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些启示性的建议。

关键词:对俄贸易;“双向单边”贸易结构; 法律对策

中俄两国作为当今世界上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国,在国家关系上接连实现了从睦邻友好关系到建设性关系,再到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过渡。近年来,在政治领域,中俄两国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互利合作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取得了全面发展,互信程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加深。然而,同政治关系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俄两国在经贸领域的合作一直处于“不稳定”、“低水平”、“低层次”发展阶段。中俄两国领导人曾经提出,到2010年实现中俄年贸易额600亿至800亿美元的目标。据中国海关统计,2008年中俄双边贸易额为568.3亿美元,同比增长18%。其中对俄出口330.1亿美元,同比增长15.9%,自俄进口238.3亿美元,同比增长21%。即使这样的发展态势,我们也很难对中俄两国领导人所设定的到2010年实现中俄贸易800亿美元年贸易额的目标做过多的乐观估计。中俄贸易同中美贸易和中日贸易约3000亿美元年贸易额相比,简直不可同日而语,中俄之间的经贸合作明显滞后于两国政治关系的发展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中俄贸易发展这种不尽人意的状况与中俄两国的政治亲密程度严重不符。造成中俄两国“政热经冷”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在制约中俄经贸关系纵深发展的诸多因素中,法律因素是一直困扰两国贸易交往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本文试图立足于中俄两国贸易交往的客观事实,同时结合笔者多年来持续对俄罗斯法研究的心得,以实证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一下梳理,以期能为中俄两国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些启示性的建议。

一、中俄贸易的“双向单边”结构及其对中俄贸易所产生消极影响

(一)中俄贸易的模式、结构及特点

中俄贸易模式按其主体构成可以分为“政府主导型”和“民间自发型”两种。“政府主导型”贸易是以政府作为主导的,或贸易交往过程中受政府影响较深的,对一国国家战略安全具有重大意义的领域实施的国家垄断的贸易。譬如军工、能源,高科技领域;“民间自发型”贸易主体是主要是企业及个人,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中俄贸易交往方式,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贸”。 “政府主导型”中俄贸易目前主要表现为中俄两国在军工和能源等领域的贸易发展,具体体现为俄罗斯对中国“单边”的军工及能源的输出,商品包括武器、石油、军事技术等;“民间自发型”中俄贸易肇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之后,以民间“倒爷”贸易作为其发端,逐步的向更广泛的民间领域发展的贸易类型。

目前而言,中俄之间的贸易结构可以概括为“双向单边”的贸易构架。所谓双向,俄罗斯对华贸易主要以“国家主导型”贸易为其主要构成;而中国对俄贸易则更多的体现在“民间自发型”为基本质特征。所谓“单边”,在以“国家主导型”中俄贸易结构中主要以俄罗斯对华的军售、能源等单边商品输出为其主要构成;而在“民间自发型”中俄贸易结构中更多的表现为中国对俄的以轻工业品及劳动力等单边商品输出为其主要特征。由于“政府主导型”贸易往往是一种垄断性贸易,其发展水平往往并不取决与市场本身的规律,主要的决定于两国政府间的政治关系及互信程度,因此,这种贸易模式并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范围。我们通常所说的中俄贸易主要指中俄之间“民间自发型”贸易。而在这个贸易结构中又以中国对俄罗斯的单一出口为主。

苏联时期 “重重轻轻”(即:重工业过重,轻工业过轻)的不合理的国家工业布局是导致中俄之间这种“双向单边”的不合理贸易结构产生的主要原因,而且,苏联时期由于国家工业布局严重失衡所产生的后续影响一直持续到当今的俄罗斯,到现在为止,俄罗斯也没能根本上解决国家产业结构严重失衡这一棘手问题。因此,在“民间自发型”中俄贸易结构中,主要以中国对俄罗斯的轻工业和服务业的“单边出口”为重,中国对俄输出产品多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科技含量和利润都较低,且在俄的市场空间狭小。例如:位列中国对俄罗斯出口首位的服装、鞋类制品等出口商品都被排挤在俄罗斯前30项进口商品之外。而作为资源大国的俄罗斯在对华资源出口方面,严重受国家政治的制约,在“民间自发型”中俄贸易结构中影响力有限。

正是由于中俄贸易这种“双向单边”的结构特点,导致中俄贸易总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很难实现“质”的突破,且中国将长期处于贸易入超的地位。另外,中俄两国贸易在投资方面合作规模较小,这构成了中俄贸易结构中的最薄弱的环节,主要原因是受两国投资环境、投资领域及投资政策的影响,贸易主体层次较低,缺乏有实力的大企业参与,合作领域不宽,因此,对拉动中俄两国经贸关系的战略升级作用有限。因此,某种意义而言,“中俄贸易”的提法本身是不准确的,因为中俄贸易主要以“民间自发型”贸易为主体,而“民间自发型”贸易又以中国对俄的“单边商品出口”为主,基于此,应将“中俄贸易”准确称之为“对俄贸易”。因此,与其说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中俄贸易中的法律问题,还不如将其称之为“对俄贸易中的法律问题”,也许这也正是在中国很重视俄罗斯法律问题的研究,而俄罗斯恰恰相反的原因所在。

(二)“双向单边”贸易结构对中俄经济合作所产生的消极后果

基于上述事实的分析,“双向单边”中俄贸易的不合理结构至少对中俄经济合作产生如下消极影响:

1.由于双方缺少利益共同点,而致使俄方逐渐对中俄贸易失去兴趣

在中俄贸易交往过程中,主要以中方对俄方的轻工业和服务业等单一出口,导致俄罗斯在中俄贸易中的角色基本上是被动的接受方,对中俄贸易的参与程度有限,俄罗斯并且正在逐渐失去对华经济深入合作的兴趣,因此,俄方在对更广泛的中俄贸易合作表现的不积极。俄罗斯联邦经济特区管理署署长日丹诺夫去年8月2日在接受俄罗斯国家网的记者时就曾表示,目前,俄罗斯还不准备接受中国提出的建立联合经济区的建议。日丹诺夫表示,“对于这样的建议,我们即使在概念上也没有成熟”。这也正是中俄互市区、中俄产业园区不能有效的构建和运作的根本原因。

2.由于过分依赖俄罗斯市场,中国在中俄贸易中常常处于被动地位。

当前,在中俄贸易领域,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无论是“政府主导型”还是“民间自发型”的中俄贸易,中国一直处于被动地位。“政府主导型”的中俄贸易(主要是能源和军工产品为主)一直是俄方的卖方市场,尽管这几年中国能源战略多元化,同时加强了同乌克兰、以色列等国的军工合作,使得能源及军工进口渠道多元,但目前还没能根本上改变“政府主导型”中俄贸易的被动局面;而在“民间自发型”的中俄贸易(主要以轻工产品及劳动力产品为主)中,俄罗斯却处于买方市场的地位,中国商品过多的依赖俄罗斯市场。因为中国的轻工业品的价格优势在俄罗斯很容易被物美价廉的越南及土耳其商品所代替;中国廉价的劳动力优势也非常容易被同样廉价且更为熟悉俄罗斯的中亚劳动力市场所取代。这也正是为什么中俄民间贸易合作不能持久深入合作的一个重要客观现实原因。

一直以来,俄罗斯零售市场一直由外国人垄断:蔬菜水果市场由高加索人和中亚人控制,日用百货商品市场则多是中国人和越南人。俄罗斯中小经营者如果没有良好的货源和关系,很难在这些市场里站住脚。2007年俄罗斯政府颁布的“禁外商令”其主要初衷就是将商品的定价权从外国商贩手中归还给俄罗斯商户,一方面解决了俄罗斯当地人的就业问题,同时降低对“中国制造”产品的依赖。

3.俄方凭借中俄贸易的优势地位,不急于解决中俄贸易不规范的问题

无论是“民间自发型”的中俄贸易,还是“政府主导型”的中俄贸易,俄罗斯一直处于优势的地位。即:“政府主导型”中俄贸易的卖方市场优势,以及“民间自发型”中俄贸易的买方市场地位,而中国则一直处于被动的接受方和供给方的被动地位。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俄罗斯并不急于对其不规范和不合理的贸易结构进行立法调整。

本人认为,能否建立规范、有序、健康和合理的中俄贸易体制,能否促进中俄贸易的深入发展,从根本上而言,直接取决于俄方政府的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阻碍中俄贸易战略升级主要障碍主要来自于俄罗斯,造成今天中俄贸易纠纷不断甚至是冲突的主要责任也在俄罗斯。如果俄罗斯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经营环境,建立其规范的海关及贸易法律制度以及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提升中俄两国的贸易战略升级无疑是一句空谈。

二、对俄投资中风险分析

苏联的解体,不仅仅给前苏联地区造成政治上的剧烈震荡,其所产生的冲击至今仍然影响着俄罗斯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当今的俄罗斯,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国家”。 2006年6月俄罗斯经贸部长格尔曼·格列夫日曾对记者表示:“在俄罗斯境内不会出现纯粹的自由经济现象”,“我们只是寻求在俄罗斯创建完善的自由市场经济的方针政策。”格列夫同时强调说,不能说俄罗斯已经完全进入了市场经济阶段,但是,俄罗斯者在努力这样做。在俄罗斯宪法上的“应然”宣称与社会上的“实然”状态严重不符。俄罗斯社会存在着严重的“法律虚无主义”和“经济民族主义”倾向,这种状况直接成为了对中俄经贸深入合作发展的社会阻力,并由此引发了中国对俄贸易及投资中潜在的风险和隐患,归纳起来,主要存在着以下几方面风险:

(一)法律风险

1.立法层面,由于俄罗斯有关贸易立法的不完善,中俄两国落后的贸易方式和滞后于国际惯例的交易习惯的存在,使得中国商品无法做到真正的“合法化”。

作为制度设计的法律是规范一切社会行为的基础,由于俄罗斯相关立法的不完善,导致中俄两国落后贸易方式和滞后于国际惯例的交易习惯至今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到目前为止,“灰色清关”、“现金支付”、“信誉交易”等最原始的交易方式在中俄贸易中仍然很普遍。所谓“灰色清关”是指发货人为了避开复杂的通关手续,将各项与通关有关的事宜交由专门的清关公司处理的一种通关方式。清关公司负责履行通关手续、收取税款,但一般不向发货人提供报关单据。一方面,由于俄罗斯不规范的海关报关制度及低下的工作效率,商品的出口者不得不求助于“掮客(清关公司)”和“腐败官员”以物质的利诱为代价换取快捷的商品准入许可;另一方面,由于输入产品经营成本的增加,大大降低了中国商品同同样物美价廉的越南货及土耳其货的竞争力,产品利润也越来越薄,加之在俄罗斯生活成本(如:房租及生活品价格)的增加,很多中国商品越来越难在俄罗斯立足。最重要的是,由于通过“灰色途径”进入俄罗斯的中国商品因不能获得俄罗斯正规的海关报关手续,而不得不面临着商品可能因“涉嫌走私”被罚没的风险。近几年,中国商品在俄罗斯频频被罚没的事情屡见不鲜。2004年春发生在莫斯科“艾米拉”事件中,有3000多万美元的货物被查扣;2005年7月和2006年3月发生在俄罗斯的“中国鞋查扣事件”造成中国商品损失价值过亿元。俄方提出查抄的惟一理由就是商品来源不明。更重要的是,由于没有报关单,中国商人经营的商品无法进入俄罗斯商品流通主渠道,只能在一些批发市场贩卖,严重影响了中国商品的经营规模和声誉。

在俄罗斯有些商品无法通过正常的报关手续获得准入(譬如中药材),即使有些货物可以通过正规的报关手续进入俄罗斯,也会因为高额的关税和低效率的报关程序所额外增加的成本,使得与同类通过“灰色途径”进口到俄罗斯的商品的竞争优势大打折扣。

对于解决“灰色清关”问题,完全属于俄罗斯国内法调整的范围,俄罗斯对“灰色清关”的整治通常做法不是通过完善海关立法、加强海关监管、规范海关官员腐败的行为,提高海关人员的办事效率等根本性问题的解决上,而是把打击的重点放在对过境“黑货”的罚没上。这种做法非但不能有效的遏制和解决“灰色通道”的问题,反而助长了俄罗斯官员腐败和敲诈勒索气焰,这种做法不仅仅殃及中国商品,同时也严重破坏了俄罗斯的法制环境及投资环境,严重损害了俄罗斯的国际形象,对当今迫切需要摆脱经济危机影响和重振国民经济的俄罗斯来说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2. 俄罗斯复杂而繁琐的立法体制,强力部门职权分工的交叉性,增加了法律信息获取的难度,为了俄罗斯强力部门执法和司法腐败的提供了借口。

俄罗斯联邦的立法体系是以俄罗斯联邦宪法为核心的,以联邦立法体系分系、联邦主体立法体系分系和地方自治立法体系分系为基础的三位一体的立法体系结构,而且每一级别的立法体系内又有自己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此外,按照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15条和第二编的规定,不与俄罗斯联邦现行立法相互抵触的部分前苏联立法,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原则以及被批准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也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通常情况下,共和国宪法、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与俄罗斯联邦宪法以及在俄罗斯联邦职权范围内通过的联邦法律相抵触。在联邦法律和共和国颁布的其他文件发生抵触时,联邦法律有效。但是,当在联邦权范围之外颁布的共和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联邦法律发生抵触时,共和国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效。在联邦政权侵犯共和国的立法活动权时,共和国有权请求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保护自己的利益。俄罗斯联邦组成中的共和国有权向俄罗斯联邦议会提出立法提案的权利,它还有权参与制定联邦和共和国共同管辖对象领域的联邦性规范性文件。

在俄罗斯所有强力部门中,当属俄罗斯安全局和检察机关权限最大。这两个部门可以涉足经济的各个领域,只要他们怀疑你可能存在着对俄罗斯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可能存在着经济犯罪问题,就可以直接介入经济活动。因此,在俄罗斯投资,很多投资者对这两个强力部门都敬而远之。此外,在俄罗斯内务部也对涉嫌经济犯罪进行监管的部门,包括俄罗斯特警部队(ОМOН)。这些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也相对很独立,准确说是执法很随意,有时候完全不按照司法程序办事,作为投资者来说又无可奈何。中国对俄罗斯投资国家重点项目哈巴罗夫斯克林兴木业公司6万多立方米的木材被查处扣押,直到最后被拍卖,俄罗斯的强力部门竟然拒绝提供任何法律文件。

3. 涉及贸易相关立法的频繁修改,法律之间相互矛盾与竞合,增加了对俄投资风险的不确定性

立法的加强和法律的完善对于规范本国经济行为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这种补充和完善不能与先前立法的基本精神和制度有根本性的改变。由于俄罗斯立法的随机性过大,加之存在着不同等级的立法主体(联邦的立法、联邦主体的立法及地方自治的立法),法律信息获取的不透明及不通畅甚至是滞后性,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如果不具有法律专业的基础和语言的基础,很难把握俄方的交易规则和交易习惯,特别是某些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政策措施灵活性过大,联邦法律的执行力度又有限的情况下,很容易让投资者无法把握其政策走向,最终导致因缺乏必要的信任使得对俄的“投资”最终演变成“投机”。

在俄罗斯,甚至包括俄罗斯的一些法律工作者也很难找到由于各级立法机构机制上不协调所导致的各级立法之间竞合和矛盾的解决办法。譬如:1999年颁布的《俄罗斯外国投资法》第15条规定,明确规定了给予外国投资者一国民待遇的问题,外国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直接成为其资源的使用者。

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根据该法可以取得地块和其他自然资源、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不动产权利,这与1992年俄罗斯通过的联邦《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这一规定在新版《矿产资源法》(现在还是草案)被改变了。2006年俄罗斯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只有俄罗斯本国公民和在俄罗斯注册的法人才有权利用矿产资源,这一立法变化实际上等于取消了外国人在这一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这部法律的出台等于是向外国投资者发出了“逐客令”,令外国投资者不知所措。

(二)政治风险

1.中国移民与“黄祸论”问题

在俄罗斯远东乃至全俄罗斯,“中国移民问题”是一个被有关势力上升到政治层面加以夸大、炒作的敏感问题。“中国移民问题”、“中国威胁论”、“黄祸论”一直是部分俄罗斯政客偏爱的话题,他们总是喜欢恶意夸大在俄中国人的数量。俄罗斯远东地区的人口总数不超过800万,而俄右翼政客竟称,远东的华人有200万。据俄罗斯官方估计,目前在俄华人数量约为100万。其中关于莫斯科华人数目的统计存在若干个版本,其中最高的估计在10万左右,也有认为数量在3万到4万之间。

对于“移民”概念及内涵的理解,俄罗斯和中国并不相同。在中国,人们通常把“移民”理解为为了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而迁移到外地或外国定居的人。对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称之为“华侨”;对已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原华侨或华裔称之为“华人”。而俄罗斯则将“移民”理解为凡是置身其境的外国人通常皆被称作“移民”,无论其居留时间长短。按照俄罗斯的理解,所有来自中国的留学生、进修生、合同工、在中资及合资企业工作的中国人以及通过旅游渠道入俄的中国人都属于“中国移民”。而根据联合国关于“国际移民”的基本定义,除各国正式派驻他国的外交人员及联合国维和部队官兵等跨国驻扎的军事人员之外,所有在非本人出生国以外国家定居一年以上的人口均属“国际移民”。由此不难看出,俄罗斯有关“移民”的理解对联合国关于“国际移民”的基本定义的泛化,完全不符合国际惯例确认的基本事实。中国前驻俄罗斯大使李凤林曾明确指出,俄罗斯有关方面经常混淆移民的概念,将打工和经商人员也视为移民,其实这些人根本没有迁居俄罗斯成为移民的倾向。

事实上,俄罗斯不是移民国家,赴俄中国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方能获得在俄居留的合法证件:在正式注册的公司和机关工作、受聘俄资公司或合资公司在俄临时工作、在俄留学或进修以及与俄罗斯公民通婚。真正定居于俄国或加入俄罗斯国籍的中国人在身处俄境的中国人当中只占极少数。

在俄罗斯之所以出现“中国移民问题”,而没有出现任何一个以国别作为特定称谓的所谓“移民问题”,其主要肇因既有历史基因的复萌,也有现实利益的驱动。中俄之间的历史纠葛令俄罗斯一些人仍然害怕中国会“夺回领土”。 从国家安全角度考虑,对中国公民的排挤是确保俄罗斯对远东地区的控制基本方法措施。正是基于上述问题的考虑,俄在远东和西伯利亚多数地区的官员由于担心自己辖区里的中国人过多,因此对俄政府的“禁外商令”执行得格外坚决,对华人、华商在当地打工和经商的限制更为严格。按照俄联邦移民局局长罗莫达诺夫斯基的说法,目前在俄罗斯的中国非法移民数量已经超过乌克兰,跃居所有国家在俄非法移民数量之首。俄罗斯在2002年新修订的《俄罗斯联邦境内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的移民政策中,允许在俄国讨生活的独联体非法移民获得合法身份甚至加入俄罗斯国籍,但不包括中国人。尽管中国在俄工作人数众多,在俄中国人普遍看淡俄的移民新政,对这些人而言,平平安安地挣点钱在他们看来是最实际的事情。

俄罗斯卫生部副部长斯塔罗杜博夫曾说,过去10年中,俄罗斯人口共减少了近900万。官方预测到2050年,人口将可能减少1亿,俄罗斯劳动力将奇缺。俄罗斯一方面面临着人口缩减,劳动力严重不足的社会问题,同时又警惕中国人的“入侵”,不能不反映出在俄罗斯社会“中国威胁论”,“黄货论”还有相当的市场。在其影响下,中俄两国开展劳务合作的潜力远未得到应有的发挥。近年来,俄虽有部分学者和政界人士能较为客观地分析中国移民问题,阐述利用中国劳务的必要性,且积极探讨利用中国劳务的有效途径,但俄罗斯社会对中国人持有的戒备和排斥心理仍相当浓厚。

2.国有化问题

在俄罗斯,外国的投资受到严格的监管,俄罗斯政府和社会在吸引外资的态度方面存在着不同的认识。2005年7月,“莫斯科新闻”时报发表一篇名为“俄罗斯应该限制外国资本投入”的文章。文章指出,俄罗斯不仅要为外国资本开放本国市场,同时还应该采取外国资本投入的限制措施。俄罗斯专家们还提醒说,俄罗斯在吸引外资的同时,对一些敏感领域的外资投入要持有谨慎态度,“如果外国投资者过度的控制了俄罗斯的一些先进领域的开发和主导权,那么对于俄罗斯来说无疑是一场灾难。” 同时专家们还指出,在能源、地产资源、钢铁等领域的外资投入比例也应该受到政府的控制。从俄罗斯2006年实施的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中可以读出两个明确的信号,一是国家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控制,“国有化”色彩更加浓重,该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联邦财产,国家对战略性矿产资源拥有优先使用权,29种矿产资源已被列入战略性资源名单。二是限制性规定具有明显的“排外”倾向,外国公司若想在俄罗斯开展业务必须在俄罗斯境内注册子公司,而且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如果超过 49%,这家公司就不能参加俄罗斯矿产资源的竞拍。作为中国对俄资源的投资者而言,在对俄投资方面,切忌只关注“利润”而忽略了俄罗斯对外国投资所设定的禁忌,否则对俄的投资就就将面临被国有化的风险。

2008年4月29日生效的《俄罗斯联邦为保障国防及国家安全对具有战略意义的经济领域的外国投资程序实施法》对外国投资的具体要求做了严格的规定。在限制外资投资的方式方面,通常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俄联邦政府特许授权;二是由俄联邦政府或由其授权的联邦机构规定在具体项目或者从事特定活动经济组织中外资投资的最高限额。禁止外国投资涉足对俄罗斯国家重要战略意义的投资领域如:核武器、核能及国防、军工领域;信息及保密领域(如属国家机密的俄密码设备及加密信息传递等);特殊产品(如生产任何面额的货币和国家有价证券等);资源生态情报(如与海洋渔港水利设施建设、维修、改建及发展有关的活动等);卫生防疫等。同时,俄罗斯对外国公司具体的经营也采取了必要的限制,通常做法是实行许可证制度。譬如:外资进入其批发和零售市场在经营某些项目时需申办许可证;俄政府对旅游市场进行许可证管理,并实施旅游项目标准化、旅游产品质量鉴定的管理制度。

此外,俄罗斯针对外国资本投资领域的不同,设定不同的条件限制,譬如:投资电信业的外国资本不可注册独立的外资公司,只可建立合资公司,且俄方必须占有51%以上的股份。除此之外,俄还要求对用于俄通信互联网上的综合电信设备必须完全满足为这类设备制定的现行技术要求,并应有俄国家颁发的入网证作为证明;在银行投资方面,俄罗斯不仅对国外股权组成及国外银行在俄境内的运作模式作出限制(禁止设立分行),还规定了国外银行的借贷业务的竞业限制,同时在俄开设的外资银行,其中本地员工不应低于员工总数的75%。而航空业服务业。目前外资允许的股份不能超过25%,同时,外国投资者不能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管理工作。甚至有些领域对外国资本规定了苛刻准入条件,譬如:在保险领域,禁止国外保险公司参与其俄罗斯强制保险方案,这一规定基本上剥夺了国外公司在俄的立足权。

为避免国有化对中方投资者造成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不得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下称“征收”),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一)依据国内法律程序;(二)非歧视性的; (三)给予补偿。[1]

(三)社会风险

1、俄罗斯官员及警察的敲诈勒索

由于灰色清关问题没能根本上解决,目前,我国对俄出口商品至少有30%是通过“灰色清关”方式进入俄罗斯的,最多时甚至一度达到95%。由于入境中国商品拿不到正规的海关报关单,因此,从俄罗斯法律意义上来讲,这些过境货物只能定性为 “走私货”。当然“灰色清关”不是我国的专利,韩国、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国对俄出口也采用这种办法。中俄之间的“灰色清关”问题是在俄罗斯转轨过程中制度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市场不稳定的状态下形成的。直到现在,俄罗斯方面也没能解决这一影响中俄贸易发展的顽疾,同时,由于“灰色货物”的存在便为俄罗斯的相关官员和警察提供了敲诈勒索提供了借口。在俄罗斯大大小小买中国货的市场,每天都在上演着中国商户与俄罗斯警察之间的“猫和老鼠”的游戏。为此,经常发生俄罗斯警察强行搜身所引发的冲突。近年来,中国货在俄罗斯被罚没的事件不胜枚举。譬如:发生在2004年春的莫斯科“艾米拉”事件,有3000万美元的货物被查扣。2005年和2006年俄罗斯发生的“中国鞋”被扣事件,中国商户损失过亿,这一笔笔触目惊心的数字的背后揭示了大批中国公民的血汗钱被无情剥夺的事实。而且,这样的悲剧在俄罗斯的中国商户中仍继续上演着。如果俄罗斯方面无法解决“灰色清关”的问题,可以肯定的说,中俄之间的贸易就得不到健康的发展和有效的维护,中国投资者在俄罗斯的经营风险永远不可能消除。

2、“黑社会”及犯罪组织威胁

近年来,俄罗斯的犯罪率呈不断增长的趋势。特别是针对外国人的犯罪案件在逐年的增加,2007年针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犯罪案件达到7200起,比2006年同期增长23.4%。而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在俄罗斯境内的犯罪案件达到3.07万起,比去年同期增长3%,[2]犯罪的外国人当中主要以独联体国家公民为主。2008年3月12日是俄罗斯监狱系统建立129周年纪念日,在纪念日上,俄罗斯联邦监狱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指出,近几年俄罗斯各类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员不断增加,使得俄罗斯境内的监狱、劳改营和拘留所已经人满为患。而自2008年3月份以来,俄罗斯频频发生针对外国人的犯罪案件。尤其自去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俄罗斯针对中国人的恶性犯罪案件多达十几起,受害者中包括很多无辜的中国留学生。

外国人对俄投资中经常会受到当地的“黑社会”及犯罪组织的威胁。可能对中国投资者构成威胁的黑社会的组成,有来自俄罗斯的黑社会,也有华人黑社会组织。一般而言,俄罗斯的黑社会通常以收保护费为名进行敲诈勒索,这种敲诈主要针对对俄的固定资产的投资者,比如开工厂的,开宾馆饭店者。而华人黑社会组织通常以联合俄罗斯警察对有实力的中国商户进行敲诈,华人黑社会组织主要任务负责摸底,了解中国商户的资金实力和财产状况,然后通风给俄罗斯警察,之后联合俄罗斯警察进行敲诈。如:在莫斯科就曾发生华人之间轰动一时“三合会”绑票杀人案;2005年8月15日,6名中国工人在俄罗斯海参崴遭到武装分子绑架;2005年12月,俄国国家医学科学院的中国访问医生遭到华人绑架,绑匪要求家属在限定的时间内,交赎金10万美元。截止2005年12月,在俄罗斯监狱关押22个中国重刑犯罪分子。

3、俄罗斯民族主义

自古以来,俄罗斯民族比任何一个民族更具有强烈的民族意识,民族救世主义使俄罗斯人觉得自己肩负着上帝赋予的职责和拯救人类的使命,俄罗斯的使命就是成为各民族的解放者,“俄罗斯的世界性任务的正义性已被历史的精神力量所预先设定”[3]。这种民族精神促使俄罗斯理性主义发挥到极端,救赎和拯救是大俄罗斯主义生成的基础,同时也是俄罗斯历史中专制主义挥之不去的深层原因。过分的自信使得俄罗斯在追求世界霸权的道路上屡屡受挫。苏联的成立是俄国人的创举,它产生于俄罗斯人的勇敢探索,同样也毁坏于俄罗斯人的勇敢践踏。“大俄罗斯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即是俄罗斯人辉煌动力的源泉,也是红色巨人最终坍塌的重要原因。然而,国家政治生活的历史性中断并没有破坏俄罗斯民族精神的延续。当代俄罗斯的民族主义情结非但没有减退,反而比照以往更加强烈的反弹,深刻的影响着俄罗斯的民众心理和国家法治社会的构建。俄罗斯不仅有臭名昭著的“光头党”组织(极端民族主义者),在俄罗斯的政坛同样活跃着“自由民主党”和“祖国党”类似的民族主义政党。俄罗斯的民族主义情结的表现方式通常是一种非理性的甚至是极端暴力的,虽然这些民族主义对俄罗斯的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但却得到了俄罗斯民众的支持和认可。在俄罗斯每到4月份希特勒生日的时候,仿佛成了外国人的“灾难日”。在俄罗斯的大街小巷基本上很难看到外国人的影子。据统计,俄罗斯境内“光头党”的数量超过了5万人,而其他一些极端分子的数量超过了5000人。仅2005年月至6月间,俄罗斯境内“光头党”和极端分子已经打死了8名外国人,还有115名外国人因此受伤。2005年6月5日 俄罗斯国家杜马“祖国”党代表们提出对俄罗斯的商业法案进行修改,其中包括禁止外国人在俄罗斯做生意的条款。俄罗斯国家杜马“祖国”党团体主席德米特里·罗果金曾表示“因为现在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象俄罗斯这样,允许其它国家的人在本国的市场上做生意。”6月6日,俄罗斯自由民主党在国家杜马党团研究了一项禁止俄罗斯公民和外国公民结婚的严厉惩罚措施,如果俄罗斯公民和外国人结婚不但要失去俄罗斯国籍,同时还要将他们驱逐到伴侣的所在国。

近几年俄罗斯又兴起了“经济民族主义”,就是通过政府或者法律的手段限制外国人在 俄的商业活动。众所周之的是2007年1月1日俄罗斯实施的新移民法做出了对外国人在俄罗斯做生意的限制性规定。这种通过公权力的手段对外国资本的排挤行为非但没有起效,反而弄得俄罗斯物价飞涨,甚至影响到俄罗斯普通民众的正常生活。类似这种非理性的举措看似政府的行为,其中主要内因是来自俄罗斯社会的民族主义者对外族的排挤。

4、 民众的排外心理

长期以来,一些别有用心的俄罗斯媒体不能客观的报导中国,导致了俄罗斯民众对中国人“戒备心理”。近年来,由于俄罗斯社会一些根本的矛盾得不到很好的解决,社会创造的劳动就业机会有限,为了转移矛盾,有些媒体直接把俄罗斯的失业率归罪于外国人,一定程度上又加重了俄罗斯民众对中国商品和中国人产生了片面的认识。很多俄罗斯民众认为正是由于中国商户的存在,剥夺了俄罗斯人的就业机会,占据了俄罗斯的工作岗位,因此,极力的排挤在俄中国人。2002年在俄罗斯堪察加首府彼得罗巴甫洛夫斯克经商的俄罗斯妇女占据堪察加主要高速公路,挡住车辆的去路,要求当局将她们的竞争对手——中国商贩驱逐出境,政治领袖也试图利用这个机会捞取选票。堪察加州州长马什科夫采夫默许这次示威。同时指责中国人试图“垄断市场,之后再把价格提高到可以操控的水平”。示威者占据公路,高喊“中国人滚出堪察加”,导致好几百辆汽车和巴士受困2个小时。中国商贩因担心发生暴力冲突,一直不敢开门营业。

由于俄罗斯给中国人提供的劳动名额有限,很多中国人拿不到在俄罗斯的工作签证,不得以通过其它身份(商务签证或留学签证)留俄从事相关工作。自2007年1月15日俄罗斯《关于移民登记》和《关于外国人在俄罗斯的法律地位》的修订法案生效以来,大批的在俄工作的中国商人和劳务人员被迫回国。据哈巴移民局官员介绍:在哈巴轻工大市场的中国人大约有15000—20000左右,其中使用过期签证需要遣返的中国劳务人员约有10000人以上,其中已经遣返了6000多人, 随着在俄商人和劳务人员的返回,我国的对俄贸易也随之下降。例如:2006年经饶河口岸出境的货车只有26辆,而2005年同期出境货车有301辆,下降了91.36%。[4] 同时,俄罗斯的排外也引发了冲突,如2005年5月11日晚,俄罗斯伊尔库茨克市警察在对外籍人员进行检查时与当地的200多名中国劳务人员发生冲突,造成若干中方人员受伤,事件引起各方关注。

为保障中方投资者的利益,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规定:缔约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如果由于战争、国民骚乱、全国紧急状态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缔约另一方对其恢复原状、赔偿、补偿或采取其他措施的待遇,不应低于它在相似的情况下给予本国或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并从优适用。[5]同时,协定又规定了与保护投资有关的非歧视性措施。如:在不损害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缔约方不得采取任何可能阻碍与投资相关的行为的歧视措施;国家征收的非歧视性原则。[6]

5、 俄罗斯“贿赂门”风险

在世界反腐败机构透明国际连续好几年所发表的报告中,俄罗斯都被认为是世界上贪污腐败最严重的国家。收受贿赂已经成为俄国“掌权人们”的家常便饭。2007年俄罗斯公布了一项民意调查,结果显示高达百分之六十多的俄国人认为俄罗斯法院没有独立性,法官接受贿赂。而对工商界来说,贿赂各种官员特别是司法、安全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更是保护自己的生意、解决生意中所遇到的麻烦问题的必然手段。俄罗斯中小企业家联盟副主席阿武赞说:“如果司法、安全部门官员的工资少得可怜,而他手中却掌握有强制性的权力工具,他肯定会从你身上榨取出他所缺少的那部分工资。”阿武赞举例介绍说:“比如交通警察,正式的工资是每月两千卢布,但他所收到的贿赂却能高达一千美元,他将他收入的一部分上缴给他上面的长官,他就是这样来赚钱的。”

俄罗斯贪污受贿问题基金会主席格奥尔基·萨塔洛夫日前也对此表示,从1998年开始俄罗斯行政部门官员行贿受贿数额急剧上涨,现在至少每年达到3190亿美元的水平,“实际数字可能要远远高于这个水平。”2001年在商业领域的行贿受贿数额达到了3160亿美元,超过国家财政预算的2.6倍,而在“消费”服务领域的贿赂总资金额达到30.1亿美元。在最近4年内俄罗斯官员从企业家那里获得的“平均”贿赂提高到了13倍。[7]

近几年,俄罗斯频频爆出中国人因贿赂俄罗斯关于被抓的事情。中国商人行贿目的有二:一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由于俄罗斯很多制度不规范,加之工作低效率的低下,有些时候,即使正常的事情也不能正常的办理,于是,贿赂官员便成为了解决问题的首选;其二是谋求非法利益,利用俄罗斯官员的特殊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2004年10月,俄罗斯远东地区勘察加半岛的俄罗斯检查官指控一名中国上海商人企图对当地负责渔业的俄罗斯官员行贿而被捕入狱。如果这名中国商人的罪名成立的话,按照俄罗斯有关法律,他有可能被判处长达八年的有期徒刑。尽管在俄罗斯贿赂官员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但对于中国的投资者而言,一旦涉足“贿赂门”,无论你的产业做的多大,都可能因此毁于一旦。在俄经商“洁身自好”不啻为规避不必要的社会风险的最好办法之一。

(四)绿色贸易壁垒的风险

绿色贸易壁垒,也称环境壁垒、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以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健康为由,通过立法和制订强制性的技术法规,对国外商品进行准入限制的贸易措施。它主要通过技术标准、卫生检疫标准、商品包装和标签等规定来强制性实施,其内容涉及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包装、运输、使用、循环再利用等整个过程有无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绿色贸易壁垒作为一种非关税壁垒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90年代开始兴起于各国,由于传统的非关税壁垒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因此各国为使本国的“幼稚”产业得到发展,“夕阳”产业减缓衰退,借环境保护之名,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的技术、环境标准,将另一国的一些商品拒之门外。

由于俄罗斯和中国在环境保护的能力和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两国的环境标准差别很大。因此,很多中国商品因为环境标准不符合俄罗斯的要求而被拒之门外。2006年和2007年在俄罗斯就发生了不允许中国玩具销售的问题,为此俄罗斯独立电视台(НТВ)还专门做了一个以中国玩具为主题的专题片,专门介绍中国玩具可能对俄罗斯儿童造成的毒害。俄罗斯自1995年颁布《产品及认证服务法》以来,对进口商品施行国家标准认证(GOST认证)制度。认证分为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强制认证是指对相关产品按照技术(安全)规定进行确认;自愿认证根据委托人的任意要求对产品进行认证。认证期限分为一年期和三年期。

俄罗斯开始实行产品强制认证制度,对需要提供安全认证的商品从最初的数十种发展到现在的数千种,商品上市实行产品认证准入制度,要求国内市场上市商品必须有强制认证标志。近年来,俄罗斯逐步加强了进口商品的强制性认证管理,将产品强制认证扩展到了海关, “对于按照俄罗斯联邦法令规定需要进行强制认证的产品,其进口合同中应写明要出据合格证和合格标记”、“产品合格证应与货物海关申报单一起向海关出示,并作为主要文件用以获得进入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许可”。[8]作为中国对俄商品的经营者,应该清楚的了解俄罗斯在商品准入时的准入标准。目前,中国对俄罗斯的保健品出口就面临这方面的问题,尤其是以片剂或者胶囊形式的保健品常常被怀疑成毒品而被禁止进口或禁止销售。

三、在法律上对俄投资风险的规避

同中国一样,俄罗斯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并且因其不是世贸组织成员,一些国际贸易规则还不能成为中俄贸易的准用规范,所以建立规范的经济秩序和经济立法的完善尚需时日。对俄投资的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如何适应俄罗斯社会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在投资与交易风险中,最应该避免的就是法律风险。因为此风险是可预见,只要熟悉和掌握俄相关法律规定、交易程序与惯例,规避法律上的失误是能做到的。总结以往的经验,笔者认为在涉俄投资方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解决法律风险问题。

(一) 投资前的准备

我国投资者对俄投资的最大失误是:以俄罗斯法治环境不好为由,习惯于按照中国的方式去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在投资之前不做先期的风险评估,忽视俄罗斯相关的立法规定,对律师在投资中的作用认识不够。中国企业在投资中盲目相信俄罗斯或中国政府,以为政府主导就能避免风险,只要与当地的俄罗斯政府官员搞好关系可以了。在俄大部分企业认为在俄罗斯可以不通过法律解决问题,法律风险只是意外,律师的作用只是在发生纠纷时,这种惯性思维一直左右着对俄投资企业的行为,这也是中俄贸易长期非正规化造成的结果。在实践中,就曾发生个别重大的国家投资项目因为没有做先前的风险评估,最终弄得血本无归的情况。

通常作为投资者,只有做好充分的风险预测和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投资才能收到预期的回报。一般对投资而言,首先要做好先期风险评估,其中包括项目市场前景评估、资本投入及其利润的预先评估、法律风险评估、社会风险及政治风险评估,甚至对合作方的资信进行调查,然后根据综合评估的结果来决定是否投资以及投资的规模。在确定投资后,应依据对预知风险的客观评估,进行防范上述风险的准备活动,尤其是法律风险防范。在此方面,投资者可以聘请专门的风险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这方面的工作。然而我国很多对俄投资者只是被项目可观的预期利润所吸引,没有考虑到预防妨碍项目实施的潜在风险。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很多投资者甚至吝惜那点能够防止自己遭受巨大损失的律师费。很多企业只有当面临重大法律问题不能解决时,才想到启用律师,然而这个时候事态已经发展到律师也无能为力了。

(二)缔结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伴随着中俄经贸往来的加强及两国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对俄贸易中的经济纠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比重加大。但是,由于中方企业在订立合同和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没有对相关权利义务及纠纷解决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常常使自己陷入被动。

1、签订合同时,适用法律的选择。

适用何国的法律来调整双方在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对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的保障至关重要。通常各国法律都允许在签订对外经济合同时,双方可以协商选择适用的法律(特殊情况除外),这称为意思自治原则。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中俄两国的法律存在较大的不同,同一份合同适用两国的法律,产生的结果就可能不同。所以中俄合同双方一般都愿意选择对自己有利并且熟知的本国法律,但适用何种法律完全是合同双方谈判协商和努力争取的结果。在大部分的对俄贸易合同中,中方不是忽视这一问题,就是做出妥协,其结果最终导致适用中方不熟悉的俄国法律,甚至落入对方设置的法律陷阱。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中方应极力争取选择本国法律为适用法律。

2、在商议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仲裁方式。

解决贸易纠纷的两种方式主要是诉讼和仲裁。诉讼是通过法院解决,在我国是普通法院,在俄罗斯则是仲裁法院,而不是一般法院。双方也可以约定通过指定的仲裁机构解决经济纠纷,中俄贸易纠纷通常可以选择莫斯科的俄罗斯工商局国际商事仲裁院或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与诉讼比较而言,仲裁优越性在于:1)从效率上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而在诉讼上俄国为三审终审,我国为二审终审,比较起来,仲裁更为快速,效率更高;2)从时间上看,俄国仲裁机构作出仲裁的期限一般在组庭之日起180天内,我国仲裁机构为9个月。诉讼则受严格和繁琐的法律程序限制,时间较长,而我国诉讼法对涉外案件的审结期限没有时间限制,取得终审判决的时间通常会很长;3)从执行上看,由于仲裁方式在国际贸易上的普遍适用,加之中俄两国都是《纽约公约》成员国,仲裁裁决很容易得到执行;在判决执行上,由于司法主权和繁琐的法律程序,使执行他国法院判决的难度相当大。尽管中俄两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互助的条约》,以此促进相互执行对方法院作出的判决,但在执行效率上改观不大。

为使日后可能产生的贸易争议得以尽快解决,建议中俄缔约方在合同中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贸易争端,并且要在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中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防止法院干预。但根据中俄2006年投资保护协定规定: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如果争议在6个月内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应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解决。[9]在此情况下意思自治原则受到限制。

根据中俄2006年投资保护协定规定:缔约一方与缔约另一方投资者之间产生的与投资相关的任何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如争议自争议任何一方提出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通过协商友好解决,则应将其提交给:作为争议一方的缔约方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根据1965年3月18日在华盛顿签署的《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简称“中心”)(如果该公约对缔约双方均已生效);或依据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附设机构规则进行(如果该公约对缔约一方未生效);或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设立的专设仲裁庭。一旦投资者将争议提交给相关缔约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提交给“中心”仲裁,或者提交给专设仲裁庭,其选择将是终局的。[10]

由上可见,对于协商不能解决的贸易纠纷,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方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也可以通过“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解决,也可以提交国际专设仲裁庭进行仲裁。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纠纷解决方式,则双方可以重新商定解决方式;但如果缔约一方已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裁决。需要指出的是,进行仲裁的前提是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仲裁的依据主要是接受投资的缔约方的法律和法规(包括与法律冲突相关的规则)和国际法的规则和普遍接受的原则。[11]而地方法院无权剥夺双方当事人依意思自治申请仲裁的权利。(注意:如1990年3月13日《中苏交货共同条件》与《保护投资协定》相抵触,则应适用2006年11月9日新缔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三)、解决纠纷时需关注的两个法律问题

1.合同纠纷的解决,不能超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张自己权利的法定期限。一般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则丧失胜诉权。

中俄两国诉讼时效不同。俄国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是三年,我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诉讼时效是四年,如果权利人在这一期间内未主张权利,并且没有时效中断法定事由,其合法权利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在俄罗斯,引起时效中断的理由包括:必须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或者债务人实施了表明其承认债务的行为(如对债权人的索赔要求明确予以认可);除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债务人认可债务外,在我国,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曾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而不论债务人是否认可这一债务,都能引起时效中断。但是,没有债务人的认可,依照俄国法律是无法引起时效中断。在实践中,如果俄方拒不履行债务或找不到俄方债务人的情况下,仅以向对方法定地址发挂号信或电报的方式提出索赔要求,依据俄国法律并不能引起时效中断,一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再提起诉讼或仲裁都会为时已晚。但是,如果双方适用的法律是中国法律,那么则不会存在这种风险。

2、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执行。

即使贸易纠纷胜诉,因俄方破产或找不到判决被执行人,也可能使中方企业得不偿失。

为预防这一问题出现,应做好三项准备工作:第一,起诉前应先摸清对方底细,判断有无起诉价值或恰当选择的起诉对象;第二,及时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扣押对方的财产,以确保拿到判决后可以顺利执行;第三,鉴于涉外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应当聘请律师或专业代理公司来完成此工作。

另外,可以与律师达成风险代理协议,以此规避风险和节省诉讼费用。此种情况下,风险由律师承担,当事人只需先支付办案费用,但胜诉后律师的收费会比较高,大约占收回财产份额的30%—50%。

四、中俄贸易良性发展的法律制度构建

基于以上事实和原因,如何实现中俄贸易良性互动和稳步发展,在法律层面我们不妨做好如下准备:

首先基于中俄贸易的单边主义特点,中俄双方应重点解决中俄贸易合作中出现的最突出的法律问题。譬如贸易交易方式,贸易交易规则及结算方式等方面。尤其必须彻底厘清诸如“灰色清关”“信誉交易”等最原始的贸易形式。

其次,双方均应注重中俄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譬如双方有目的性的通过“交换培养”“资助培养”及定期交流,尤其在年轻人中要不仅仅要重视对“汉语通”和“俄语通”的培养,同时还要重视对“中国通”和“俄国通”的培养。

再次,增进双方法律信息的互通,消除相互因对对方不了解而产生的分歧。一是建立相应的法律信息交流平台,使之真正的服务于中俄两国的贸易服务;二是有目的鼓励相关的科研机构和法律服务部门加强对对方法律理论及实践问题研究,以此增进了解;出于服务两国贸易的需要,研究重点应放在进一步优化贸易环境、设立自贸区等问题的法律保障机制的讨论和论证上。

最后,应建立有效法律合作机制。可以联合中俄法律各界人士创立中俄法律协会,目的在于为中俄两国在法律层面的具体问题的解决确立协调与沟通的组织机构。当前最主要的是在法律方面加强两国企业之间的了解与信任,而在现阶段,更应鼓励中小企业更广泛、更高水平的直接合作。

综上所述,中俄贸易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和前景,两国应积极探讨在更广阔的领域强化经贸联系,一方面政府可以采用积极的政策和措施鼓励两国之间的经贸往来,另一方面在法律服务、法律制度上为促进两国经贸关系的战略升级保驾护航,从而实现中俄经贸合作的共赢。

(《哈尔滨法学》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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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4条规定。

[2] 根据俄罗斯内务部2007年度关于俄罗斯刑事犯罪发布的统计数据。

[3] 俄罗斯著名哲学家别尔嘉耶夫语。尼·别尔嘉耶夫1874年3月6日生于基辅,十月革命后不久被迫离开祖国流亡西方。他作为20世纪初俄罗斯文化复兴运动中宗教哲学最杰出的代表,是第一个在西方赢得了巨大声誉的俄罗斯基督教哲学家。

[4] 根据饶河口岸2006年1月23日到2007年1月20日海关统计数据。

[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5条规定。

[6]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3条1款,第4条1款规定。

[7] 参见2007年俄罗斯ИНДЕМ(民主信息学地区基金会)调查基金会对俄罗斯的贪污现象进行的社会调查数据及结论。

[8] 参见俄罗斯《产品及认证服务法》第14条规定。

[9]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8条第1、2款。

[10]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9条1、2、3款

[1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第9条第4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