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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精神障碍人的人权主体地位是保障精神障碍人尊严的前提。是否被作为一个独立的、平等的人权主体来对待,是人权保障中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对精神障碍人来说,如果他们所获得的医疗不是首先基于他们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尊严保障,而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那他们所获得的医疗就成为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手段。在精神障碍人的人权保障中,一个首要的问题是,不能把精神障碍人视为一个病人、一个麻烦制造者、一个社会不安全因素、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或者同情与怜悯的对象,而是首先要把精神障碍人视为一个权利主体,他享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他有权获得医疗、监护和适当生活水准。
近30年来,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国的残疾人事业在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领域都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是精神障碍人的人权保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在党和政府的努力下,对精神障碍人的“解锁工程”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直至2009年,仍有精神障碍人因在公安部组织的全国公安民警大走访活动中才得以走出铁笼接受免费治疗。精神障碍人所获得的社会福利极少,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基本上享受不到公费医疗、大病统筹等,重度精神障碍人的生老病死基本全由家庭负担,康复训练与服务也极度缺乏。以2006年4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山东省的调查结果显示,统计各地区16岁及以上共501名精神障碍人参加社会保障的情况,其中参加养老保险的仅4人,参加医疗保险的仅81人,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的有416人,占到统计人数的83%。统计各地区501名精神障碍人领取低保金和救济的情况,其中领取低保的仅10人,领取过救济的仅59人。统计各地区共592名精神障碍人接受服务或扶助的情况,接受过贫困残疾人救助与扶持的仅65人,未曾接受过任何服务与扶助的达319人。另外,接受过医疗服务与救助的仅158人,接受过康复训练与服务的仅9人。为精神障碍人服务的机构与设施也极为有限。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精神障碍人的大量权利,规定了国家和政府保障精神障碍人的大量义务与责任。但是,这些保障精神障碍人的法律难以得到很好的落实。这些法律得不到很好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中所规定的国家义务都是非强制性和非即时性的,而且法律对国家义务的履行情况缺乏一个清晰、有力、连贯、可量化、可实施的标准,法律的可操作性差,即使精神障碍人的权利状况得不到有效改善,也难以依据法律来寻求救济。但是,如果要把法律明确化,让国家义务具有可实施性,政府就必须做好更大投入的准备。已历经24年经过10次修改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精神障碍人提供权利保障、社会救治与服务,需要政府在人力、物力、制度建设、机构建设等方面的大量投入。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