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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灯绳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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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的第四部随笔集。2009年完成随笔集“三部曲”后,我有意识地放慢了各类随笔的写作速度,也狠着心谢绝了一些约稿。但由于本性难移,加之有时又有点身不由己,忍不住在不少公共话题上继续扮演一个热情公民的角色,发出自己的声音。这样两年多下来,又积攒了不少这类稿件。平时,我把它们一股脑地收藏在电脑的一个文件夹中。

 

去年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的庞从容编辑盛情邀我加盟“独角札丛”。我把这个文件夹发给她,请她从中挑选感兴趣的内容。她很快出色地完成了这个任务,分门别类地组成了本书的最初框架,后几经沟通,最终定稿成现在这个样子。

本书的绝大部分文字形成于2009年后,仅有个别栏目为充实其内容,收入了过去的几篇文章。另外,原来的三部随笔集内容庞杂,几乎带有全景式的记录,但这次从容选稿时似乎有更严格的标准,因而文件夹中的不少杂碎未能收入。从书的体例来看,也许这是对的,不过从作者角度,终究还是留下了遗憾,于是隐约中希望不久的将来能再有机会把那些没有收入的东西面世。

本书的书名也是从容和我共同商定的。当初我们想了好几个题目,但最后我们都青睐《法律的灯绳》这个书名,认为它有一定的想像空间和隐喻意义。

说到想像空间,我就想起著名社会学家米尔斯的《社会学的想像力》一书。在该书中,米尔斯指出,优秀的思想家并不把自己的研究工作与日常生活相割裂,应当结合自己的个人体验,充分发挥和运用社会学的想像力。而他所说的“社会学的想像力”,就是要以问题为中心,不恪守学科界限。如此来看,我的这些随笔似乎还有其价值。因为它们首先都不是无病呻吟,而是基于“日常生活”和“个人体验”而有感而发的。其次,它们也不是从哪个学科出发,而是从问题出发来写作的。

而说到隐喻意义,“法律的灯绳”更有想像空间:灯绳者,控制电灯开关的拉线也。找到灯绳,就等于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关键。而寻找到隐藏在黑暗处的灯绳,又需要一个摸索、探寻的过程。

在一个法治社会,掌握法律灯绳的人首先是立法者。如果立法者不能立良法,甚至立恶法,那这个开关就先天失灵,注定无法实现良法善治。良法依赖于好的理念和技术。没有民主、自由、人权等现代理念的支撑,良法品质自然无从确立,但若没有好的立法技术,照样会影响良法的生成。最近看了美国学者罗宾逊批评美国刑法内容不断膨胀的一篇文章,他说,许多州现在的刑法典比它们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模范刑法典》为蓝本的原刑法典要多出七八倍的内容,但新立法的大多数是不必要的条款,有益的修订和补充可能只占不到十分之一甚至二十分之一,结果造成刑法条款的重复累赘,严重影响了刑法的明晰性,到最后连立法者也不知道什么是刑法典已经包含的和尚未包含的,导致整个刑法越来越混乱,问题越来越严重。联想到我们国家频繁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其中的问题多有相似,却迄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甚至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

立法之后,司法者就是掌握法律灯绳的人。我曾经读过李新军法官的一篇文章《拉灯绳的人》,其中他写道:“夜幕降临,寒冽的北风挟裹着黑暗扑进房间,到处漆黑一片。我们在琢磨开关在哪里的同时,各自摸索着寻找悬挂于墙边的灯绳,耳际甚至听得到由绳系末端制造出来的声响,但仍然无法攥紧在风中飘忽不定的灯绳。这时,屋子的主人独自走到墙边——他熟悉屋内的一切,包括这条灯绳的位置,甚至灯绳摆来摆去的走向。‘啪!’他拉了一下灯绳,我们的瞳孔里瞬间涌满了光明。”在他的文章中,这个拉灯绳的人就是法官。德沃金有句名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 如此崇高的地位与权威,难怪爱尔里希要对法官提出更高的要求了:“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不过,问题的复杂性还不止于此,前述罗宾逊的文章就指出,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量刑哲学,有的可能会更喜欢作出能对其它潜在罪犯产生一般预防作用的判刑,有的可能会更喜欢作出有利于犯罪人复归社会的判刑,还有的可能会更喜欢作出针对犯罪人本人的特殊预防的判刑(包括判处预防性的拘留),而剩下的那些法官可能会更喜欢作出与犯罪行为自身的可谴责性相当的判刑。这些不同的量刑哲学,导致司法实践中量刑的严重不一致。罗宾逊还指出,除了不同的量刑哲学,不合理的量刑差异的来源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如某些法官比较仁慈,而另外一些法官则比较严苛。量刑的不一致问题最终推动了美国量刑指南制度的诞生。但正如罗宾逊所客观评论的,量刑指南运动成败兼有。看来,如何走出刑事司法中“一放就乱,一统就死”的怪圈,人类还需要共同努力。

法学者也在一定意义上掌握着法律的灯绳。法律规范的解释、法律价值的引导、法律文化的塑造,这些在相当程度上要靠法学者来完成。我的同事谢鸿飞博士指出,法学研究中的规范-概念分析方法、历史-社会方法、自然法学-哲学方法这三种方法的“分立与制衡”,能使法学与人性更为亲近,与社会更为合拍,与价值更为熨贴。我深以为然,以刑法中的定罪判刑为例,刑法中的规范和概念自然应是最主要的依据,但在一些有影响性的案件中,我们会看到,法律事实固定之后,一个案件的社会结构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另外,以我参与李庄“律师伪证罪”一案的二审代理等体会,感到一个社会特别是当权者还是要有对自然法的信仰和敬畏。所谓自然法,简单地说,就是正义的各种原则的总和。某些案件,如果仅从实定法的一角出发,特别是当该实定法又不甚精确时,你可能确实能找到给对方治罪的理由,但如果它不符合比例原则和价值平衡原则,不是体系性解释和目的解释的结论,则属于报复性执法和选择性执法,此时已离正义远矣。

想像还可继续下去:如果一个社会,在法官的身后还有一个在指使或指令法官拉灯绳的人,情形又会怎样?或者一个社会,某些不是法官却在行使法官职权的人,本来是他们拉错了灯绳,我们却责怪法官,这是否公平?有时,民意如一阵狂风,把灯绳吹得摆来摆去,我们的法官能否把窗户关好,然后准确地攥到灯绳?更令人担心的是,万一灯绳断掉,我们该如何是好?现在装修一般已经很少用灯绳了,而是用改进过了的开关。这种开关一是位置固定,不会像灯绳那样随风摆动;二是不会出现断线后开不了或关不了的难题。可见,灯绳本身也是可以改进甚至被替代的,只不过其控制开关的功能不可或缺。

文字一经公诸于世,就已不再属于我自己。我相信,读者朋友们在阅读本书时,一定会通过发挥您的社会学想像力,就上述问题找到令自己满意的答案。

借此机会,感谢好友梁治平先生百忙中赐序。我与梁先生相识于1998年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作访问学者期间,当时他已是中外闻名的学者了,但为人谦和。不过,谦和的外表下,他却有一个学者的独立人格。正因此,每次我都能从他的发言和讨论中受到启发,也能从他平稳的语气中读出他对时局的深深担忧。这次邀他作序,他刚开始婉谢,说担心写不出象样的东西来。在我的执意邀请下,他最终还是帮我写了,却仍然强调不满意,说我如果看不上,完全可以不用。通过此事,我更对先生的为人处世增添了敬意。

最后,我要再次将这本小书献给我的妻儿,感谢他们的陪伴和带给我的快乐。

(《法律的灯绳》,刘仁文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本文为该书后记,发表于《法制日报》2012年5月2日,发表时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