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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讼师秘本八种汇刊》整理说明
孙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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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些年法史研究向纵深发展,讼师秘本逐渐登上了学术研究的大雅之堂。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有关讼师秘本的研究,对于揭示中国古代民间法律知识的传播、诉讼技巧的习得,以及官府与民间法律关系的互动等问题,皆有重要的史料和学术价值。目前,有关讼师秘本及讼师的研究日渐受到关注。但是,这类文献现今存世者数量甚少,且散藏于各地,有些已是孤本、抄本,亟待抢救和保护。因此,讼师秘本的汇集和整理,不仅能够为学术研究的开展提供更多的资料,从保存传统文化和历史角度来说,也绝不是一件可有可无的事。

 

 

本册共收录明清讼师秘本八种,谨将各书版本和相关整理情况简介如下。

 

(一)《珥笔肯綮》,不分卷,明抄本,署“小桃源觉非山人著”,原件藏江西省婺源县图书馆。卷首有序,并附录作状要诀;主体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收载二百四十四件告、诉之词(以告为主);后附呈词、禀帖式、执照类上呈文牍二十三件。该书为现存讼师秘本的较早抄本之一。夫马进推测此书编纂于明代弘治十三年(一五〇〇)至隆庆三年(一五六九)之间[1],似亦不无根据。从该书序文来看,该书作者当为一民间讼师,慨然于“浅见陋学之士人不能以数十字该括情词,往往负人者多”,是以“即生平所经历者逐类叙之,各类之中又择人情所变迁者辑而录之”[2]。作者对词状大多附以长短不一的按语,少则十几字,多则几十字、或百字以上,皆为发明词内“机关”之用。该书序文及按语中呈现出来的讼师行为及诉讼理念与以往官方严厉打击的“恶讼”形象有所不同,值得研究者的重视。

 

(二)《新镌法家透胆寒》,十六卷,不著撰者,明刻本,原件为龚汝富先生收藏。据上海古籍出版社一九九六年版《中国古籍善本书目·子部》“法家类”: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有明代“湘间补相子”撰《新镌法家透胆寒》一函一册(简称“北大本”),且标明系海内孤本。据笔者了解,除“北大本”之外,该书尚有其它几种版本,如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本,美国国会图书馆藏本,中国国家图书馆馆藏本(简称“国图本”),中国社会科学研法学所图书馆藏本(简称“法学所本”),龚汝富先生藏本(简称“龚本”)。国内所见《透胆寒》诸版本,以国图本刊印最晚,内容与另外两本差别较大。龚本与北大本从序文、目录到正文,皆十分接近。虽然均为残本,在内容上可有一定互补,却又不足一全本。从两书序文之刻工来看,字体均为草书,而“龚本”序文笔划较为流畅,“北大本”序文字体较为拙硬,似以“龚本”出现较早,而“北大本”为此后翻刻之本。本次整理,以龚本为底本,以北大本、国图本为参校本。因原书卷首总目与正文出入较大,整理者根据正文标题,重新编辑成目。

 

(三)《新刻法笔惊天雷》,八卷,不著撰者,清刻本。该书现存版本主要有: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清刻本三种(简称“东洋本”),中国社会科学研法学所图书馆藏清刻本两种,美国哈佛燕京图书馆藏清代石印本一部,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民国四年石印本一部(简称“北大本”),国家图书馆藏清光绪二十四年(一八九八)刻本一部、民国八年(一九一九)石印本一部(以上两部合称“国图本”),上海图书馆藏有清宣统元年(一九〇九)石印本一部(简称“上图本”),清华大学图书馆藏有清刊本一部(简称“清华本”)。各馆藏该书卷数不尽相同,有的为二卷本(如清华本),有的为四卷本(如东洋本),有的为八卷本(如北大本、上图本)。从北大图书馆所藏该书的内容结构来看,似乎以《惊天雷》为名的讼师秘本曾有两种版本:一为二卷,一为六卷。而于清末民初之际,有人将二本合一,成此八卷之本。另外,笔者发现有清道光十三年(一八三三)刻本《警人新书》八卷二册,其内容与《惊天雷》如出一辙,现为龚汝富先生收藏。本次整理,即以《警人新书》为底本,与北大本、国图本参互校正。亦将原书的目录删去,根据正文重新编目。又,原书为“二层楼”版式,排版难度较大。今稍作变通,正文每卷先录上层内容,以每卷下层内容相应附后,但总体内容保持不变。

 

(四)《新刻法家萧曹雪案鸣冤律》,又名《两便刀》、《新刻法家萧曹两造雪案两便刀律》等,署“管见子注释”,四卷,清刻本。目前此书传世版本主要有:北京大学图书馆法学院分馆藏民国四年(一九一五)刻本一部(简称“北大法学院本”),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民国八年(一九一九)石印本一部(简称“国图本”),上海图书馆藏清宣统元年(一九〇九)石印本一部,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清道光十三年(一八三三)刻本一部(简称“北大本”),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傅斯年图书馆藏清刊本一部(简称“傅本”)。其中,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新刻法家萧曹两造雪案鸣冤律”的封面题签相当别致:题签者将“便”字拆开,将书名竖写成“两人更刀”。这样特殊的写法,显然是题签者有意为之。但不知这样的写法,是一种文字游戏,还是为了保存此一秘本而使出的掩盖手段?文献不足,无从考证。此次整理,以北大本为底本,将之与北大法学院本、傅本、国图本互校,格式、内容略有变化,谅读者自能察之。

 

(五)《新刻校正音释词家便览萧曹遗笔》,四卷,署“豫人闲闲子订注”,清刻本。在诸种讼师秘本中,该书可谓“鼎鼎大名”,传世版本也较多。据日本学者夫马进所著《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3]一文,他亲见中国、美国、日本数家公立图书馆所藏明清刻本、抄本《萧曹遗笔》不下十余种。近几年来,龚汝富先生亦致力于讼师秘本的发现、收藏和研究,仅在江西省图书馆所见的《萧曹遗笔》亦有十数种之多。另据笔者所知,目前在一些私人藏书中亦不乏《萧曹遗笔》,甚或目前在一些旧书市场有幸仍可见到。此次整理以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清道光二十五年(一八四五)刻本为底本,北京大学法学院图书馆藏民国四年(一九一五)石印本、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明万历二十三年(一五九五)序刊本互校。因明刻本与清刻本从目录到内容差异很大,整理时皆以清刻本为准。

 

(六)《江西万载讼师秘本三种》,不分卷,三册,清抄本,原件为龚汝富先生收藏。此三册讼师秘本抄本的发现,诚为近年有关讼师及讼师秘本研究领域的重大收获。

 

清代律学大家薛允升曾在《读例存疑》中作按语道:“此等构讼之书,阶之厉也。严讼师而禁此等秘本,亦拔本塞源之意也。然刻本可禁,而抄本不可禁,且私相传习仍复不少,犹淫词小说之终不能禁绝也”[4]。由此可见,讼师秘本历来就是以刻本和抄本两种形式流传,其中一些秘本只有稿本、抄本,从未刊刻过。这三种抄本所辑资料来源于何处,尚待考证。多年前,龚汝富先生以一种学者难得的学术直觉,不惜重金购得,才使这三个本子有机会重见天日,走入我们的视野。由于这三个本子内容有别于其他讼师秘本,其史料价值是不容低估的。

 

这三个本子原件并未有任何书名标识,笔者不揣冒昧为其命名。它们的次序亦无法区分,乃将原件最为宽长的本子编号为甲,与甲本字体风格极为相近的一本编号为乙,将内容最为丰富的本子编号为丙。甲本以“息状”开始,内附告词、诉词、禀词、批词、甘结、遵结等各若干件,有些词状时间前后连续,内容衔接紧凑,几可窥得某些案情之全貌,殊为难得。乙本内容类别大致如甲本,但在该书扉页记有少数不甚整齐的文字,如书对联一副“洒扫庭阶迎淑女,安排鲁酒宴嘉宾”,另用墨笔、朱笔记有治砒霜、治水麻草、治绞肠痧等“急救良方”若干则。因与主体内容无甚相关,今皆略去不载。丙本字迹有时工整,有时潦草不堪,似为急就之作。扉页有这样的两行文字:“税印契例,逢初九日交进呈内,逢初十日即印押出发”,似为当时万载地方规定的缴纳契税的时间表。正文内容也最为多样,除与上述两本告词、诉词、禀词、批词、甘结、遵结等同类文牍外,又专门载有状词套语(珥语、朱语)、供状、府宪、巡抚等批词、都察院奏稿,乃至皇帝的朱谕等。大致每一类型文牍之后,会有一、两页或多页空白纸张,显系多次分类记载而成,今以空白处为限,将此抄本分为十二部分,以便读者明白全书段落分布之大概。

 

另据笔者校对发现,此三个本子内容文字上很有渊源。其一,如前所述,甲本和乙本的文字书写风格极为接近,很有可能出自一人之手。其二,据笔者粗略统计,甲本有些内容或者与乙本完全雷同,或者与丙本完全雷同,加起来,总共与另外两本相同的部分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何以如此,尚待考证。因此,对于这三个抄本的研究,有待深入。

 

最后,对于此次整理,还要附带说上几句。诸多讼师秘本在刊刻、传抄过程中,错讹较多。我们在编校整理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四个字“尽力而为”。实际上,再尽力而为,错误是在所难免的。再者,除龚汝富先生为本书底本的搜集采择以及编校整理消耗很大心力,同门林达丰君负责部分底稿的录入、点校外,本书的编校整理大部分是由我来“操刀”的。因此,对于本书之整理,知我罪我,尚祈读者诸君鉴原之。

 

二○一一年元月

 

家红按:《明清讼师秘本八种汇刊》作为《历代珍稀司法文献》之一种,业于2012年1月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正式出版。该书分上、下两册,共计66万6千字。本文初撰于2006年末,其后数易其稿,又蒙本室前辈杨一凡先生大力斧正,弁诸卷首。然在该书交付出版后,一方面,发现其中若干问题,未及修正,深以为憾;另一方面,随着后来搜集到的讼师秘本不断增多,视野大开,更生今是昨非之感。内中遗憾,只能留待将来尽力弥补了。“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庄生之语,诚为至论。古之人不余欺也!

 

二○一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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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夫马进:《讼师秘本与恶讼师的形象(摘要)》,(台湾)“明清司法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研讨会,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三-十五日,http://www.sinica.edu.tw/~leghist/conference/。

 

[2] 〔明〕小桃源觉非山人:《珥笔肯綮序》。

 

[3] 〔日〕夫马进:《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载《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四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二〇〇三年,第四六〇至四九〇页。

 

[4] 〔清〕薛允升:《读例存疑》卷四○,《教唆词讼》,清光绪三十一年北平律例馆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