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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与翻唱的博弈

——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
杨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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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 知识产权

 

【关键词】音乐作品 强制许可 声明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作者简介】杨延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联系方式: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邮编:100720

【收稿日期】2012年4月12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责任编辑】樊彦芳

国家版权局于近日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其中第46条犹为引人注目,根据该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此条一出,引起轩然大波。

一大批音乐人对此表示强烈不满,似乎该条规定已让他们艺术生命“老无所依”,亦或“悄然离去”。显然,他们看重的是对原创歌曲的“占有”,或者说,他们作为音乐作品的创作者,要求翻唱者获得他们的许可。的确,这种“占有”不仅是对其财产利益的捍卫,更体现了对创作者人格的尊重,这种“占有”源自一个创作者最本能的要求,法律对这种本能的捍卫,能在客观上激励创作者“勇往直前”。正是基于此,该项强制许可制度也让诸多音乐人颇为不满,在他们看来,只要付费,就可以使用他们的作品,无异于只要付钱就可以“霸占”自己的孩子!

但与此同时,不能忽视的是,著作权法必须要关注社会文化的发展与传播,所以著作权法设立了“强制许可”制度,即基于作品传播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使用者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征得作者的同意,但需要向作者支付报酬。“强制许可”制度着眼于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一方面通过“强制许可”促进社会文化传播,另一方面又通过支付报酬保障作者的经济利益。草案第46条的规定,恰是强制许可的情形之一。根据该规定,一首歌曲出版3个月后,录音制作者欲使用该歌曲,无需征得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的同意,但需要向作者支付报酬。正确解读草案第46条,还需要指出,并非任何形式的翻唱都可以主张强制许可,草案仅允许通过录音制作的形式,如出版CD等方法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而翻唱歌曲进行商业性演出的行为,并不能获得草案第46条强制许可的支持。

关于音乐作品的强制许可制度,并非此次草案首创,美国版权法第115条、德国版权法第61条、日本著作权法第69条都有类似录音制品强制许可的规定;《伯尔尼公约》也允许成员国就有关录音制品强制许可的问题有权自行作出规定。无独有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也有类似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令笔者不解的是,同样是强制许可规定,原有法律框架下风平浪静,而草案一如却引起如此轩然大波?不仅如此,对于词曲作者而言,草案第46条还给予“三个月”的特别保护。根据草案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才能主张强制许可;但现行著作权法第39条规定并没有这3个月的限制,即录音制品合法制作完成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就可以主张强制许可。从这点上讲,草案对于使用者强制许可给予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正是这“三个月”的特别保护反倒被很多人误读为一首歌曲只保护“三个月”,之后便可以被任意盗版,从而让草案第46条饱受抨击。当然,抨击本身也反映了公众对新著作权给予更多的期许,这对于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修改也将大有裨益。

笔者认为,强制许可本身并没有损害作者的利益,反倒是草案第46条其他不易为人所关注的变化对作者利益有更大影响。首先草案第46条删除了作者“声明权”,现行著作权法第39条在规定音乐作品强制许可同时,为作者保留了“声明权”,简言之,如果音乐作品词曲作者特别声明音乐作品为特定歌手创作,而不允许其他歌手演唱,该份声明具有法律效力,其他演唱者将不能再主张强制许可。草案第46条删除了有关“声明权”的规定,词曲作者再无声明之特权,这是否会打击音乐人的创作热情,颇值讨论。此外,根据草案规定,其他演唱者在主张强制许可付费时,并不是将费用直接支付给作者本人,而是支付给著作权管理组织,这当中作者能受益多少,同样颇受争议。

草案第46条背后是各方利益的博弈,其中包括词曲作者、录音制作者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词曲作者希望自己的作品被他人传唱,但却不希望被强制许可,因为这会在根本上妨碍他们对作品的利用,至少那些试图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转让作品的营利模式将被彻底颠覆。对于录音制作者而言,心态并不完全相同,当红歌手一般者有固定的词曲作者为他们写歌,他们当然希望自己能够“独占”歌曲,天然地排斥那些通过“强制许可”而获准翻唱的行为;但普通歌手心态则恰好相反,他们需要去翻唱一些优秀的歌曲,“强制许可”恰好给了他们最好的机会。不可否认,这其中还有另外一个赢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使用者根据强制许可制度支付费用,都需要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哪怕原创作者并不属于该组织的成员。当然,从理论上讲,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是履行相关管理职责,收取的费用应当支付给原创作者,但是,实践中却存在诸多的问题,如何能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做好作者的当家人,让作者成为真正的受益者,还需要我们给予更多关注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