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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首先,感谢我们北京理工大学的邀请,这是我第一次到北京理工大学,但是和我们孟强老师,因为王利明教授是我同学,所以我们也已经认识很多年了,就有这么个机会到北京理工大学讲讲《反垄断法》的情况,我觉得是很高兴的一件事情。和我们尚明局长、黄勇教授在一块演讲,我觉得是一个非常难得的机会,你们要多给他们提问题,因为他们两位在实践中都是非常有经验的。我呢,不敢说主讲,因为我们是三个人在这里做的,所以我占用三分之一的时间应该是公平的,我绝对不能在时间方面搞垄断。我主要是想把《反垄断法》的意义、它在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的地位、另外就是从《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原理方面谈一下它的大概的概况。至于实务方面最新的发展呢,还有我们在座的各位专家,他们可能比我了解的更多一点。
首先,谈一下我们中国为什么需要《反垄断法》。前几天,有一个记者给我打电话,他说:“王老师,你看我们现在的经济生活中有那么多的问题,比如说伊利和蒙牛之间的竞争问题啊,还有最近像这个鲁花花生油的问题啊,等等,出现了这些问题是不是我们的市场经济出现了问题?”我觉得我们市场经济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实是非常正常的,当然像伊利和蒙牛之间的竞争问题、鲁花花生油的问题,我们大家都知道这是诋毁竞争对手的问题,我们也称之为不正当竞争问题,如果存在诋毁竞争对手行为的话。其实除了不正当竞争问题或者诋毁竞争对手的问题、假冒商标问题、窃取商业秘密问题等等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实我们现在大家都特别关注的就是限制竞争问题,比方说我们的方便面企业联合涨价的问题等等。比方说2009年我们中航线推出新运价体系的问题,可能当时我们很多同学也知道,当时中航信,中国民用航空公司就是提出来要把我们的国航、东航、南航统一新的计价模式,这些都是很明显的限制竞争问题。我们说市场经济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的问题,那就是市场经济本身并没有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基本原则,恰恰相反,因为在竞争中企业有压力,那么企业可能就会想法设法地攫取别人的不正当竞争优势,比方说我们谈到的诋毁竞争对手的问题,通过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那么,以不正当的方法在市场中取得优势地位。另外呢,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在市场压力之下,也有可能会采取一些限制竞争的方式,比方说谈到的企业联合涨价的问题,就是因为市场经济中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国家就需要制定《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我们《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当然十分明显,就是为了反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维护公平竞争。那么我们《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反对限制竞争,维护自由竞争。那么,同学们就说了我们为什么需要自由竞争,或者我们为什么需要维护一个公平自由竞争的秩序,我觉得这个道理也非常简单,就是因为竞争可以给我们带来最低的价格、最好的质量、最大的物质进步,竞争为什么可以给我们带来最低的价格、最好的质量、最大的物质进步呢?这就是因为竞争可以强迫企业不断地降低价格,因为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就要让它的产品在市场中取得最大的市场份额,那么它首先必须要求它本身的产品价格便宜,质量好。那么也就是说竞争,从微观的角度上来看,它不断地强迫企业进行创新、改善质量、改善售后服务,那么从宏观的角度上来说,就是优化配置了社会资源。因为在竞争的引导下,市场的价格可以作为一个目标,当一种产品的价格很高,企业就会将那个产品作为目标进行投资,以致供不应求,当一种产品的价格非常低,企业可能就会把资金转移到其他的行业或者其他产品上去,因为在那种情况下是,产品供大于求,那么,因为市场通过价格机制不断调整资金的流向,改善产品的供求关系,所以我们说竞争可以优化配置资源。当然从我们消费者的角度上来说,我们消费者可以通过竞争得到自己最满意的产品,得到价格最便宜的产品,质量最好的产品,我们因此可以说竞争给消费者带来了最大的社会福利。但是,向我们刚才谈到的,我们需要竞争,但是市场经济没有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的机制,那么我们就需要政府出面,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建立相关的法律制度。那么也就是说需要我们政府,需要我们国家建立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对垄断的法律,那么在这个方面我们国家在2007年的8月30号,我们颁布了《反垄断法》,这个法律在2008年的8月1号生效。
下面我想谈一下《反垄断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我觉得我国在民商法领域有很多非常杰出的学者,我觉得我们在座的很多同学也都是研究、学习民商法的。我们如果问一些民商法的学者,他们可能都会强调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主要有两种法律制度,一种是《合同法》,一种是《物权法》。但是我们从竞争法的角度上来说,我觉得他们的说法没有错,但不是很完善。我觉得《合同法》非常重要,为什么?因为合同是我们国家组织经济的一种方式,如果没有合同的话,我觉得企业之间相互开展交易是不可能的,所以《合同法》非常重要。但是大家想一想,我们说《合同法》倡导的是合同自由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制度。但是如果我们的市场没有竞争,如果我们的消费者没有选择权,你们说合同自由原则是不是真的能够成为现实?当我们作为消费者面对的是一个垄断大亨的时候,当你面对的是一个垄断企业的时候,你说我们合同自由原则真的能实现吗?我觉得是不可能的。我记得我在2005年至2006年之间我在美国芝加哥呆了一年,在那个期间,我从美国往中国打电话,买电话卡,5个美金买一个电话卡,可以打七个半小时。但是在我们中国如果用5美金,35块钱买一个电话卡,一个IP电话卡,从北京往美国打电话,可以打多长时间?我觉得这个结果是非常不一样的。美国为什么电信的价格比较便宜?那是因为它的电信市场充满了竞争,就是说他们的消费者有很大的选择权,所以我的观点就是合同自由原则非常重要,《合同法》非常重要,但是合同自由的前提条件是消费者有选择,如果消费者没有选择,那么合同法倡导的合同自由原则是空话。
我们国家在2007年颁布了《物权法》,我们说物权法非常重要,因为这部法律特别提出来要保护私人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保护我觉得在市场经济国家非常重要,如果说在我们没有保护私人所有权的法律,那么作为消费者,作为老百姓,作为企业就没有创新的积极性,因为他创新的成果得不到法律保护。但是,大家想想看,私人所有权制度,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它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吗?我觉得不是,为什么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我们可以想到1982年美国法院把电话电报公司一分为八,还有1998年美国地方法院曾经考虑要把微软公司一分为二。大家都知道美国的电话电报公司、微软公司都是私人企业,美国法院为什么会想到要把私人企业一分为八或者一分为二?这显然就是说私人所有权制度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它也不是绝对的权利。我们说国家需要保护私人所有权,那也只不过是为了让这种所有权保护成为一种激励企业创新的机制,如果私人所有权包括知识产权成为一种长期的垄断权,我觉得它们的垄断,国家是没有必要进行保护的。所以我们可以说,私人所有权的保护也是应该建立在企业能够自由竞争的基础上。通过我前面讲的这两种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想到社会主义法律体制,经济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不单单包括《合同法》和《物权法》,还应当包括保护自由竞争的法律,也就是包括《反垄断法》。
谈到了《反垄断法》在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法律体制中的地位,我觉得有必要谈一下《反垄断法》在我们经济法中的地位。在这个方面我自己写过很多文章,说《反垄断法》是我们国家经济法的核心,是我们国家的经济宪法。我谈到它是经济宪法,主要是因为这个可以决定我国的经济体制。我们国家颁布了《反垄断法》、实施了《反垄断法》,说明了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从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当然我还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方面还有很多问题,但是这个法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资源配置已经不再是以前的行政命令或者是国家计划,而是主要地依靠市场竞争,也就是说市场竞争已经成为国家配置资源的主要方式或者是根本的手段,就是因为《反垄断法》标志着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所以这个法律可以看作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当然我们经济法界还有很多人不同意我的看法,比方说有人说国家的财政法应该看成是国家的经济宪法。当然我在这个方面不是想和别人争论,财政法尤其是税法在哪个国家都是需要的,因为国家需要税收,需要资金来维护国家机器。但是一个国家的经济体制不是市场经济的,它不需要《反垄断法》。大家可以想一下我们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我们不要说《反垄断法》,甚至认为竞争是资本主义的特征。也就说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制定《反垄断法》根本是不可想象的事情,就是因为《反垄断法》与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密切相关,所以我们可以把这个法律制度看作是我们国家经济法的核心。
下面我想给大家介绍一个比较主要的方面,就是《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现在呢,世界上大约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反垄断法》,当然最早的是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那么很多人说美国谢尔曼法是其他国家《反垄断法》的母法,影响比较大的还有欧盟竞争法,为什么?因为大家都知道,欧盟有27个成员国,也就是说欧盟竞争法在它的成员国都发生作用。除了美国、欧盟,一些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像俄罗斯、乌克兰、保加利亚、匈牙利,像这些国家也都有《反垄断法》。那么也就是说,世界上现在可以说比较重要的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这些国家我认为,因为他们的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或者是文化传统导致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差异,但是《反垄断法》从本质上来说,各个国家都是大同小异的。为什么?因为《反垄断法》有一个相同的经济学原理。是一个什么样的原理呢?也就是,一个国家的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过大,这个企业就会抬高市场的价格,它为了维持高价,就会减少对市场的供给,我刚才谈到了我国的电信业,当然现在由于有了竞争价格已经在下降,但是拿2005年到2006年中国与美国的电信价格比较的话,差异是很大的,就是因为当时的电信业垄断性比较强。就是因为实践已经证明,当一个企业市场份额过大,特别是它是一个垄断性企业的话,企业就会抬高市场的价格,并且它为了维持高价,就会减少对市场的供给。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应该想方设法采取各种手段或途径来减少或者避免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过大的情况。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市场份额过大或者导致垄断呢?当然首先一种情况就是企业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通过共谋的方式、通过相互间订立协议的方式来限制竞争。所以我们《反垄断法》的第一个方面就是禁止垄断协议,在这个方面我们可以看一下《反垄断法》第二章的规定,我们第二章除了规定企业之间横向性的协议,也就是企业间同类产品的竞争者相互订立限制竞争性的协议,我们把这样的协议叫做卡特尔。在我们的实践中,什么样的协议对消费者的影响最大,首先就是价格卡特尔。为什么价格卡特尔对消费者的影响最大呢?我们可以通过方便面企业联合涨价就可以看出来,因为这样的协议往往会抬高产品的价格,因为这样的协议对消费者的影响非常严重,对竞争的危害非常明显,所以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法》把这样的协议称作是核心卡特尔。也就是对于这样的协议,很多国家对它持有本身违反的原则,除了价格卡特尔,我们还可以想到数量卡特尔,划分地域的卡特尔,因为这样的协议和价格卡特尔一样,对消费者的危害非常明显。这样的卡特尔也是属于核心卡特尔。当然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没有核心卡特尔这样的明确的概念,但是我们的《反垄断法》规定说,如果一个垄断协议要得到豁免,它的影响不能太大,而且它的这种限制竞争,应该让消费者得到适当的好处。但是,大家知道,像价格卡特尔、数量卡特尔、地域卡特尔,它们对消费者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而且可以说,消费者是得不到任何好处。我们中国《反垄断法》尽管没有核心卡特尔这样明确的概念,但是我想作为我们的反垄断执法机关,一旦遇到这样的卡特尔,我们也可以很快地说这样的协议是违法的。
我们刚才谈到了协议问题,另外大家想想看,企业间除了可以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来限制竞争,另外呢,企业还可以通过并购的方式来限制竞争。那么,我们的《反垄断法》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内容就是控制企业之间的并购活动,或者说要控制经营者之间的集中。我自己的博士论文就是《比较美国和德国法经营者集中的控制》,我们为什么要控制经营者集中,或者说为什么要对企业并购进行控制?我觉得有很多方面的原因。当然,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经营者集中,尽管这样的集中会给企业带来规模效应,也就是说企业通过做大做强可以降低单位产品的成本。但是我们大家想一想,比如同一个产品行业,比如说电视机行业,如海尔电视业,它把同类产品行业通通吃掉的话,我们还能够通过电视机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来享受优质低价的产品吗?我觉得是不可能的。在这个方面我也想起了,我记得2009年,我在财经杂志看到一篇文章,当时南方航空公司的老总就提出来,我们国家的国航、东航和南航这三大航空公司应该在国资委的主导下进行并购,成为一家航空公司,他的理由是通过这样的并购可以让我们国家的民航业来面对美国航空公司的竞争,而且当时他说这是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但是我想的是如果三家航空公司真的并购成为一家的话,大家想一想,现在你通过国航或东航或其他航空公司的话,可以买到打折机票,如果真的并购为一家的话,你真的还有机会买到打折机票吗?我觉得不可能。所以说因为经营者集中,它的市场份额过大甚至导致垄断的情况下,企业就很难通过企业之间的规模经济来分享规模经济带来的利润,因为它一旦成为垄断者时,就会想法设法地抬高它的价格,尽可能地从消费者身上敛财。那么也就说在这种情况狭隘,我们消费者的社会福利、收入会不公平地流向垄断者的手中。就是因为经营者集中,尽管它在经济学意义上有很多合理性,但是我们从竞争的角度上看,必须避免这种垄断情况的出现,所以我们的《反垄断法》的第四章就对经营者集中控制做出了规定,那么也就是说我们在推动企业实行规模经济的同时,必须防止企业合并,成为导致市场垄断的情况。在这个方面,我们尚局长特别有经验,因为我们国家在经营者集中方面已经有了很多案例。
我们刚才谈到了企业之间可能通过协议导致市场垄断,限制竞争,排除竞争,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通过并购的方式限制竞争、排除竞争,所以我们国家就在这个方面做了规定。但是大家还要想到的一个问题是,尽管我们国家《反垄断法》的名称是反对垄断,但是大家想想看,垄断在我们的生活中是屡见不鲜,为什么?比方说我们刚才谈到的电信业,中国移动占了70%以上的份额,我们可以说它是一个近乎垄断的企业。还有比方说我们的铁路方面,从北京到上海,北京铁路局或者是上海铁路局,这当然是垄断性的经营。你们说这样的垄断能说它违法吗?我说不能,为什么?就是因为这样的垄断地位是国家授权的,国家授权一个企业或者一个行业可以垄断性地经营的话,这样的垄断当然是合法的。除了国家授权的垄断,大家可能还会想到日常生活中软件方面,出现的像微软公司的情况,硬件方面比如说因特尔公司的情况,也就是说微软公司在计算机软件方面,因特尔公司在计算机硬件方面,毫无疑问地应该都是几乎是垄断性的企业,比如说微软公司占了80%的市场份额,因特尔公司占了至少70%的份额,这样的企业已经是近乎垄断性的企业,大家说,我们能把这样的企业的垄断地位看做是违法的吗?我觉得也不能。为什么我们也不能把微软公司或者因特尔公司这样的垄断地位本身看做是违法的呢?因为这样的企业往往是凭借自己的知识产权或者自己优良的经营管理。如果我们国家鼓励企业创新,鼓励企业维护知识产权,而又把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获得的垄断性地位看作是违法的,那么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就会出现矛盾。所以,在我们的现实经济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垄断地位本身都是合法的。但是,从另一个方面说,尽管这些企业的垄断地位本身是合法的,但是我们在前面谈到说,如果一个企业在市场上占了很大的市场份额,它势必就会抬高价格,进而限制对市场的供给,那么也就是说当企业在市场上成为垄断者的情况下,不管它的垄断地位是通过什么方式获得的,它都会滥用它的市场支配地位。所以我国《反垄断法》的第三大支柱就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大家可以看我们《反垄断法》的第三章。但是为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我们在这方面也有很多很多的法律问题,当然,你要判断一个企业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你要识别它是不是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如果你认定它不是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你要确定它在什么样的相关思想指导下开展经营活动,那么也就是说在这个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很多的法律问题。
除了前面谈到的三大支柱,我们中国的《反垄断法》从国情考虑,我们还有第四大支柱,就是我们要禁止行政垄断。谈到行政垄断,我记得我们法制局有一个叫做杨景宇的同志,他提到关于行政垄断这个概念不科学、不合理。我想我们在座各位或者说我们学术界已经把行政垄断界定为政府部分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我们把它简化称为行政垄断。当然由于我们国家体制的问题,特别是我们国家和企业还没有彻底分离的情况下,我们国家行政垄断其实还存在很多很多的问题。也就是说在这个方面我们的执法还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我前面简要地向大家介绍了什么叫做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另外还介绍了我们国家反垄断法的一个大概的情况,也就是反垄断的一个实体法的情况。当然了,还应该有程序法,因为没有程序法,实体法是没有办法适用的。另外,我们在这个方面还要有相关的执法机关,尚明局长就是领导商务部反垄断局的,负责规制经营者集中控制。我国的《反垄断法》已经实施快三年,我们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待会我们的两位专家在这方面可能给大家做很多的补充。我想我们在这个方面尤其是我们的经营者集中控制成效确实是非常明显。另外,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有禁止垄断协议方面,我们的执法机关也已经处理了很多案例,但是我想在《反垄断法》的实施方面,我国的执法者还是面临着很大的挑战,我个人认为最大的问题就是我国的经济体制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我们的国有经济还非常强大,当然国有经济非常强大我觉得是一件好事,但是如果说国有经济规模如果过大的话,在企业之间引入竞争机制的难度就会很大,我们的执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就会有很多棘手的问题。另外谈论的是行政垄断问题,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如果说行政垄断仍然存在很严重的话,如果说我们的地方性企业还在不断寻求地方政府保护的情况下,或者说如果我们的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还在不断寻求政府保护的情况下,我觉得我们的反垄断执法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当然《反垄断法》本身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因为中国的《反垄断法》的立法刚刚四年,执法还不到三年,也就是说我们的执法队伍在人力方面、在资金方面还有很多的问题,我们法规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不管怎么说,我国的《反垄断法》说明了我国的经济体制已经大步地走向了市场经济,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我认为尽管我国的《反垄断法》执法尽管目前还有很多困难,很多难题,面临很多挑战,但是前途是光明的。因为我们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就是以市场化为导向,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谢谢大家!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