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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新教》译后小记
钟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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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有翻译经历的人,对译事之难、之烦,即能深有体会。在翻译这条路上流连的时间长了,畏惧与怵怯之情更会与日俱增。远的如赵景深“牛奶路”事故,近的如陆兴华“昆仑”诗风波,无不会令闻者心惊,如履薄冰!但除却因遣词造句、搜索枯肠而生的烦恼,译作付梓后因发现误译、错译而生的惭愧之外,在《法律与新教》的翻译过程中,译者却时常还要遭受更深层次的另一种折磨,那就是对于意义的怀疑与焦虑:常识而言,法律与宗教相去何以万里计,二者就是有关系也顶多是擦边球的关系,更何况,以犹太—基督教为主流的西方宗教传统与中国过去及当下的主流文化亦迥乎有异,把在西方传统背景中研究法律与宗教、法学与神学之互动的著作翻译成中文,对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乃至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可能会有任何的意义吗?

 

其实,学界对“法律与宗教”著作的迻译,并非自今日始。这方面的开创性工作,当数梁治平先生翻译《法律与宗教》(伯尔曼著,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第1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增订版;商务出版社似亦正在接洽再版事宜)一书。《法律与宗教》的英文原名为The Interaction of Law and Religion,在美国初版于1974年,是法律与宗教跨学科研究的开拓性作品,在美国学术界为作者伯尔曼赢得了“法律与宗教之父”的美誉。借着梁先生优美通畅的翻译,这本小册子在中国法学界产生了既深且远的影响,“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的警句被一遍又一遍地引用传诵,令一批又一批的中国法律学人心有戚戚,唏嘘不已。自此之后,法律与宗教问题研究在中国法学界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以“法律与宗教”为主题的英文著作被翻译过来,如近年公开出版的《法律与革命》(第1卷)(伯尔曼著,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1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修订版)、《法律与革命》(第2卷)(伯尔曼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版)、《信仰与秩序》(伯尔曼著,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第1版)、《美国宪法的基督教背景》(艾兹摩尔著,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年第1版)、《权利的变革》(维特著,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1版)、《宗教与美国宪政经验》(维特著,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第1版)、《西方法律和宗教传统中的非婚生子女》(维特著,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版)等。随着法律与宗教研究的进一步发展,以及该领域中外学术交流的逐步深入,相信还会有越来越多的译著陆续问世。

20 世纪80、90年代后,法律与宗教研究在美国的勃兴与宗教在美国社会生活中的回归和复兴有关。美国以基督教立国,自制节欲、注重家庭、简朴节约、工作勤奋等清教徒传统向来非常浓厚,但60年代后,性伦理失守,性自由泛滥,离婚率上升,未婚妈妈和单亲家庭剧增,堕胎、吸毒和同性恋蔓延,暴力犯罪沉滓泛起,有劳动能力但却靠领取失业救济和国家福利为生的人增多,物质主义所向披靡,传统伦理和价值观在社会生活中节节败退。这些社会问题的产生和爆发,唤醒了美国文化基因中根深蒂固的传统和保守因素,引发了社会各阶层不同程度的抵制,社会上相应地兴起一股反对同性恋和堕胎,倡导性伦理,保卫家庭和传统价值观的潮流。知识界也是穷则返本,开始重新挖掘犹太—基督教传统中的精神资源,试图在西方文明之根中找到应对现代社会弊病和个人病症的良药。

在此背景中,法学领域的一些人开始以基督教圣经或传统为依据研究法律问题,尝试从基督教的立场对堕胎、同性恋婚姻、安乐死、教育、社会福利、刑罚、司法等问题给出答案,还有一些人则立意高远、追本溯源,试图理清或解释历史上基督教与法律在某个或某些方面的相互影响,想在历史的脉络中弄清楚现代西方法律来自何方、身在何处、又去往哪里。由此,一个崭新的法学分支——“法律与宗教研究”逐渐依稀可辨了。与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和法政治学等理论上比较成熟且实践中影响较大的跨学科法学分支相比,法律与宗教研究起步较晚,迄今既没有一个确定的范围,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名称,有称为“法宗教学”、“法律神学”或“基督教法理学”,也有干脆称为“法律与宗教研究”。一言以蔽之,所有这些研究的目的都是要在宗教传统中寻找灵感来回答法律生活中的“实然”或“应然”问题,所有这些研究的一个不言自明的根本前提都是:与希腊文明、罗马文明一样,希伯来文明也是现代西方文明的一个源头,脱胎于希伯来文明的基督教传统更是整个西方文明的基石与核心,对西方的文学音乐艺术、政治经济法律、数学物理化学等各学科的产生和发展,乃至对西方各民族和国家的性格特征、精神气质、历史走向和相互关系均产生了决定性影响。谁能说伯尔曼的大胆断言,西方法律传统扎根于各种不同形式的基督教信仰当中,它最初于11世纪末至13世纪起源于天主教教皇革命,后又在16世纪之后承受信仰体系历次转型——新教革命(路德改革与加尔文改革)、法国革命(自然神论的理性主义)、美国革命(英国的清教主义与法国的自然神论)、俄国革命(无神论的国家社会主义)——的冲击下演变成现今的模样时,不正是出于对这种历史事实的确信呢?

不管伯尔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的警句多么容易引起共鸣,但他宣称天主教教皇革命是现代西方法律传统的源头,其后的历次信仰革命是现代西方法律传统的重大分水岭,并且暗示说整个西方法律体系乃是为一群相信“天启图景”的人所设计的,这个法律体系有效运作的基础乃是千百年来形成的教会与共同体生活相互间的深度渗透,则有些令人不安——尤其是令我们中国的法律学人不安。虽然我们可以傲称“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并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若在更广阔的历史长河中回顾这段历史,当不难发现一个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自清末修律运动以来,我国的百年法治建设史虽然时有曲折,但一以贯之的主题依然是托“洋”改制,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不管多么具有“中国特色”,根本而言始终还是来自西方的舶来品。因此,在中国讨论法律问题,一时恐怕很难脱离法律移植的语境。法律譬如是一株树,一条河,是一个有着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有机体,而且与所赖以产生的特定社会环境息息相关,甚至以某些外部条件的存在为前提。但法律移植却只是在特定的时空中截取一个横断面,往往会忽视或无法顾及法律在原生地的生存环境或存在前提。由此可能产生的问题,当不难想见。所以说,如果伯尔曼的断言有任何真理的成分,那对我们将意味着什么呢?没有人能否认中国已基本建成了自己的法律体系,但同样也没有人能否认,中国的普通民众并不真正相信法律。在立法者、法学家和法官这些法律精英当中,法律虚无主义也是很有市场的。谁能说,伯尔曼一句再普通不过的话在中国法学界被不断传诵,《法律与宗教》这本小册子被国内一流出版社反复出版,不恰恰反映了中国法律学人中普遍存在的焦虑和迷惘吗?

荷兰人格劳秀斯,被认为是近代国际法学的奠基人,他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曾以进为退地宣称“即使我们假设那不可能的事——就是上帝不存在,或是祂不在乎人类之事”,自然法的有效性依然存在。英国人洛克,其宪政民主思想在中国广泛传播,他在《论宗教宽容》里谈到宗教宽容的例外时断言,“诺言、契约和誓言这些人类社会的约制对无神论者是不可能具有约束力的 ”。法国人孟德斯鸠,其《论法的精神》在法学界尽人皆知,他在这篇巨制的开头就宣告“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这些人都是西方法律史上的指路明灯,俱为雄辩善辩之人,但在提到的著作中他们对如此重大的问题只是简短地作了上述那样的宣告,却并没有像往常一样详加论证,其原因无非是在他们的观念中,所有这些都是毋庸多言的公认的前提。可见日光之下,并无新事,以伯尔曼为首的现代西方人在历史的故纸堆里翻箱倒柜,穷搜细检,企图从宗教传统中获取灵感以扶法律大厦之将倾,也不过是重拾几已被遗忘的常识,然后再加以发掘和阐释。遗憾的是,国人在引介西方人的思想时,往往只选取自己感兴趣的部分,对所谓的不合时宜的部分则视若无睹,或干脆以“思想的局限性”一言以蔽之。由此产生的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我们能把一些人视为天人,把他们的一部分思想奉为圭臬,但对同样这一批人的另一部分思想却不假思索地嗤之以鼻,弃如敝履,还竟能心安理得地自圆其说,而丝毫不感到有任何的自相矛盾。或许,我们现在应该以更开阔的视野,在更宏大的人类思想长河里,更为全面地理解和解读他们的思想。译者学力有限,在这项伟大的事业中所能贡献的也有限,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翻译一些东西,也算是聊尽微薄之力吧!

本书的翻译得到了很多帮助和支持,译者想在此一并表示感谢。我要感谢纽约的朋友露易丝•戈洛夫(Louise Glover)。她是一位退休的护士,因哥伦比亚大学不远处河边教堂(Riverside Church)针对国际留学生的语言项目与我结识。我们每周见面一次,于我是为了练习英语口语,于她是作为河边教堂的一位教友发挥余热。后来我得知她同时还定期与另一位日本留学生见面,每周参加教堂救济食品的发放,并且在一个艾滋病中心作义工。露易丝像大部分美国人一样健谈,举凡政治经济、个人国家、国内国外、过去现在,她都有自己的一套宏论,是一位很好的语伴。但我很快就发现,她对我的帮助远不仅如此。露易丝好学,偌大一把年纪还在学习法语,包里永远有一本书,空闲时间随时掏出来阅读。她阅读面宽、知识面广,为我介绍了很多的社会情况和风土人情,简直是打开了一扇了解美国的窗户,后来又帮助我解决翻译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甚至每次与我见面时都为此携带一本大字典。露易丝纪律性强,在将近两年的时间里,她每周三下午与我见面,从未迟到过,倒是我,一个向来以守时自傲的人,有几次竟因参加孩子学校的活动忘记了与她的约会。在此,我要感谢她对我这个萍水相逢的外国人有问必答,也感谢她万圣节的玉米松饼、感恩节的火鸡大餐,还有圣诞节的精美小礼品!

我要感谢纽约的另一位朋友吉妮•金(Jeanne King)。最初与吉妮结识,我基本上也是为了练习口语,了解美国,同时义务教她的两个孩子中文——自己学英语时备受折磨,现在遇到外国人要学中文,自豪和兴奋之余,我教得很认真,并且一再重申,中文比英文复杂,难学得狠!于吉妮方面呢,她是一位虔诚的正统派基督徒——露易丝也自称是基督徒,但顶多算是一位社会学意义上的基督徒,属于被正统派斥为“不信派”的自由派——之所以每周一到两次地与我见面,目的大概是要“为上帝真正赢得我这个中国人的灵魂”!我们见面的大部分时间都是谈信仰,读圣经,有时候她会为我祷告,偶尔我也向她请教在翻译中遇到的问题。吉妮不像露易丝那样善谈,但也喜爱阅读,常常随身携带一本书。金家穿着简朴,除小女儿外,全家人的服装几乎永远是休闲服和运动鞋。金家饮食节俭,请客常常是三明治或汉堡,外加水果沙拉和一些饮料,隆重的时候也就添加一份白米鸡肉羹。金家捐献很多,仅我所知,他们长期资助在柬埔寨解救被贩卖妇女的义工,还有非洲和印度的穷孩子。在此,我要感谢吉妮在纽约的陪伴和帮助,她的谦卑、节俭和克己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她的友谊常使我感动!吉妮和露易丝,都是普通的美国人,她们自强自律、乐于奉献,不会挖空心思去偷税漏税、损公肥私或损人利己,也绝不属于不劳而获、坐享其成、掏空了美国福利制度的那种人。或许,正是这样的普通美国人,还有这些人所代表、所践行的价值观,才是美国政治和法律制度能够相对有效运作的真正基础。

我还要感谢我的先生李洪雷,感谢他多年来对我的忍耐、宽容、接纳和鼓励,包括对我翻译法律与宗教著作的支持。我读书多年,一无所成,被熟悉的人讥刺为是一个“没有理想的理想主义者”。既云“理想主义者”,就难免有好高骛远、眼高手低的毛病,既云“没有理想”,就难免有飘忽不定,进退失据的尴尬。跟一个理想主义者在一起生活,会有诸多的不便,跟一个没有理想的理想主义者在一起生活,会有加倍的诸多不便。现实生活中,李洪雷与我分担了“一个没有理想的人”和“一个理想主义者”所可能经历的挣扎与苦恼。我要再次感谢他,兼且表示歉意!天地为炉兮,造化为工,人在其中所能做的是什么呢?无非是在挫折中坚持,在哭泣中奔跑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