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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随着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和调整,社会矛盾和纠纷日益多发,这也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面对"诉讼爆炸"现象,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主体,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方面越来越力不从心。此外,一些地方片面的追求经济发展和GDP,忽视了地方治理和民众的诉求,在行政、司法体制改革中过多地依赖于法律规则、制度和程序,强调职业化、精英化、技术化,造成了政府、法院和民众的疏远。所以,如何解决矛盾纠纷,已经不再只关乎案件的当事人,而是成为社会能否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
人类社会解决矛盾纠纷的模式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对抗模式,一种是协商模式。对抗式的纠纷解决模式在当下主要是司法审判,纠纷的协商性解决模式主要包括调解、和解等等包含"合意"、"协商"理念和精神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原始社会,调解、和解等协商性解决方式是人们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但这并不是说在原始社会没有对抗模式。纠纷解决的对抗模式在原始社会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胜者王侯、败者寇"为特征的个人或者群体之间以及相互之间的决斗,这种野蛮的纠纷解决方式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逐渐式微并走向灭亡。私有制产生之后,国家、法律随之产生,逐步介入到纠纷解决中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秩序,并采用一种纠纷双方互相对抗、中立的第三人居中裁判的纠纷解决方式,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一直延续至今,在现代社会被称之为司法审判。但是我们在很多时候过分地强调对抗制的优点,而忽略了对抗制的副作用。一位美国学者曾经评论道:"当司法战场上尘埃落定时,正义自然会以胜利者的姿态显现。这种诉讼的缺陷在于,最终的裁决常常是对律师杰出技巧的奖赏,而不是对案件的实质所作的宣判"。这意味着对抗式可能会影响真实的发现。而纠纷的协商性解决确可以弥补对抗式这种的不足,因为对抗双方的敌意会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而解除,随着双方善意的释放,当事双方更愿意暴露自己所知道的案情,以求得纠纷的快速解决。
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部人类文明史就是一部人类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不断进步发展的历史。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诉讼程序不仅设置了精细的程序规则,而且设置了大量的有关证据可采性的证据规则,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此同时,人类在享受社会进步成果的同时,也不得不忍受由此带来的种种弊端:各种矛盾、纠纷不仅数量增多而且日趋复杂,社会秩序深受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最终,冗长的诉讼程序与日益增多的矛盾纠纷之间形成了严重冲突。同时,在一些疑难案件中,诉讼程序在严格的法律规则约束下难以摆脱既有制度框架的束缚,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在解决矛盾纠纷方面力不从心。为了解决上述难题,协商性纠纷解决模式逐渐兴起并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
中国执政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构想。但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的社会,而是一个有着良好化解矛盾机制的社会。在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中双方当事人随着纠纷解决程序的进行,双方的对立关系得到缓解,这无疑有利于纠纷解决后双方当事人修复关系,使社会复归和谐,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协商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西方国家,"诉讼爆炸"导致的案件激增与司法资源紧张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传统的司法解决纠纷方式在现代社会日益显现出弊端,在这种状况下,协商性纠纷解决方式备受青睐,并成为纠纷解决中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比较研究,中外的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无论对于中国还是对于世界,均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书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内容:
1.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国廊坊经验
廊坊经验是指廊坊法院经过长期实践所形成的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在社会成员广泛支持参与下,诉讼外强化业务指导,努力提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其他调解人员的调解水平,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诉讼;诉讼内强化调解和促进当事人和解,降低诉讼对抗,减少申诉上访,实现诉讼内、外两个良性循环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活动的总和。本课题主要研究了廊坊经验形的理论基础、功能作用、发展路径和价值评价。对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廊坊经验进行了全方位理论化的系统解读。此外,本研究还详细地对廊坊经验的一些具体做法进行了阐释,以期对其他地方开展纠纷的协商性解决有所启迪。
2.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国潍坊经验
主要从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角度探讨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以期能让不同类型的纠纷解决渠道在以"合意"为根本特征的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合力作用,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国烟台经验
主要探讨了现阶段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和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做法。通过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弥补法院在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方面上不足。
4.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域外经验
本部分着重介绍了国外、特别是美国和欧盟在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方面的一些具体实践。相关国家在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与实践中,既有一些基本共性,又有各自的特色和差异。
5.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完善
本部分对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在理论上研究的不足和实践中遭遇的障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若干富有建设性的改革措施。同时,针对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1.第一次全面系统地总结了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国经验
调解、和解等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已有数千年的实践,并被人们反复解读,更是被国外学者称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但是,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在中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呈现出"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由于缺乏一个可以参照的模式,各个地方在推进纠纷解决、化解社会矛盾改革方面做不到有的放矢,使得有些改革与改革的目标越来越背离。本课题选取在协商性纠纷解决方面比较成熟的"廊坊经验"、"潍坊经验"和"烟台经验",并对其具体做法进行了实证研究。本课题研究虽然取材于地方实践,但是研究内容却不局限于简单的实证分析,总结的"中国经验"并没有停留在实践层面,而是将理论阐释与实践做法予以有机统一论证。
2.对国外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实践进行了全景考察
以往研究对国外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论述往往局限在建立机制的必要性上,通过阐释国外制度的现状为在中国建立相关制度寻找根据。但是本课题研究并不局限于此,而是对国外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全景阐释,不仅考察其制度产生的背景、发展和现状,而且论述了该制度的构建原理、争论及其趋势。
3.理论问题分析与实务探索相结合
本课题研究者都是长期研究此问题的学者或者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实践中的设计者与参与者,他们有的对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理论有深入研究,有的对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实际操作有切身体会和深入思考。在内容上既有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前沿问题,也有具体的实证分析与实务探索。
4.循序渐进对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进行整合
本课题立足于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但是一步到位建立一个完美的纠纷解决机制无异于痴人说梦。所有的制度都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本课题认为既不能对现有的制度的进行一味的推崇,也不主张否定一切或者推倒重来,而是主张制度的改良与融合。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具有优越性,但是社会矛盾复杂多变,设置一个统一的矛盾化解机制并不现实。本课题认为在重视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之上,提出构建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与非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互相配合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以适应和谐社会的构建。
本课题研究者以世界眼光,立足实践,总结中外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的经验,认为协商性纠纷解决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内容日渐丰富、形式日渐多样,并且不断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载于《学术动态》2011年第28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