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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的法学研究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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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之转型,实质上是研究法学和法律问题的主体(法学界、法律界,法学人、法律人)需要转型,是研究法学和法律问题的态度、立场、目的、方法、手段等需要转型,是法学各个学科、各个领域、各种问题的研究都需要转型。

 

2011年是中国法学研究平稳发展的一年。在这一年,法学界围绕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课题和法学领域的重要问题展开研究,取得了可喜成就。2011年法学研究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从法学研究角度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和辛亥革命一百周年,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社会管理创新及其法治化,社会主义文化法治建设,中国加入WTO十周年反思与前瞻,法学研究之转型等。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繁重

今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不断完善它的任务还十分繁重:立法工作应当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不仅要考察立法数量的GDP,更要关注立法的质量和实效;立法工作应当从以创制法律为主,向统筹创制法律与清理法律、编纂法典、解释法律、修改法律、补充法律、废止法律的协调发展转变,使法律体系的清理、完善和自我更新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使法律体系更加具有科学性、稳定性、权威性和生命力;立法工作应当从"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的立法模式转变;应当把各种基本社会关系合理纳入法律调整范畴,制定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应当从中国法治国情和社会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的构建理论和划分方法;应当进一步处理好立法涉及的主要关系,不断提高立法技术水平;应当使法律清理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推进立法的法典化进程;等等。

反思辛亥百年 观照现实问题

辛亥革命开启了中国近现代民主法治建设和法学教育的大门。辛亥革命以来,中国面临五大重要历史任务,到现在有的已经完成,有的尚未完成:一是要共和不要帝制,二是要民主不要专制,三是要法治不要人治,四是要统一不要分裂(统一的任务至今尚未完成),五是要现代不要落后、要独立不要奴役。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受多种因素制约,因此要理解中国走向现代化的艰巨性、走向民主法治的艰巨性。辛亥革命展示了社会运行的多变性和复杂性,也让人们更容易理解民主法治建设的艰巨性。中国大的趋势是向法治发展,但在前进和发展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曲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法治建设,必须循序渐进,不可能一蹴而就。法学界反思辛亥革命百年,应当观照现实问题,正视和研究当下分配不公、贫富差距、地方差距、干群关系紧张、通货膨胀、经济转型、维稳、土地问题以及腐败问题、环境问题、社会保障问题、民族问题等的法律问题,在回应和研究现实法律问题中不断繁荣和发展中国法学。

总结中国共产党在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

从法学角度反思和总结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年来在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革命以及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同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并在自己的纲领、路线和方针政策中体现出来。毛泽东指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历史给予我们的革命任务,中心的本质的东西是争取民主"。夺取全国政权,把它掌握在人民的手中,实现人民当家做主。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夺取全国政权的革命过程中,先后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建立了"工农民主"、"人民民主"的政权,逐步创造了"新的法制",积累了人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宝贵经验。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争得民主"和创造"新的法制"的一个不同于巴黎公社和俄国十月革命的重要特点。这些实践经验,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与法治建设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虽然有过曲折,甚至遭到过严重破坏,但成绩仍然是主要的,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成就巨大。综观九十年来的历程,可以说,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民主与法治奋斗的九十年,是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把马列主义的民主法制理论同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逐渐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理论的九十年,是不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发展道路的九十年。九十年的实践反复证明了一个真理: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就没有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

三大诉讼法修改受到高度关注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启动了对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工作。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已连续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引起国内外各方面的高度关注。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强制措施的改革,如建议新增电子监控,扣押、没收身份证、驾照和护照等证件,以及取保候审等非羁押强制措施的执行禁止令等。(2)证据制度的改革,建议规定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等证据规则,规定以刑讯逼供等方式取得的非法证据将被直接排除,不得采用;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须全程录音录像,对一般案件可以录音录像;对刑讯逼供的案件,由公诉机关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将电子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等。(3)建立或完善侦查程序,辩护制度,简易程序,对未成年人案件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增设刑事和解、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违法财产处置等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问题:建立和完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完善和细化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解决审前程序中的送达诉讼文书、管辖诉讼主体资格审查、审前调解、繁简分流等;完善检察监督、公益诉讼制度、再审程序、执行程序。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问题: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确定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通过提高审级来减少行政机关对行政案件审判的干扰;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行政诉讼有条件的调解制度;完善行政诉讼期限。

加强社会管理须充分发挥法律作用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法治原则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应当通过法治来分配社会利益、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构建法治秩序等。加强社会管理需要树立正确的"维稳观"。维稳需要新思维,应当防止将维稳与维权对立起来,避免将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加强社会管理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重要作用,离开了法律的判断标准,离开了法治所建立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行之有效的程序和制度规则,标新立异,另搞一套标准,就可能既损害法治的权威,又难以应对解决社会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社会陷入无序状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既要警惕和防止法治建设向政策之治、行政手段之治和人治的倒退,避免法治发展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过程中的左右摇摆、停滞不前;也要把法治方式与伦理德治方式、经济管理手段、行政管理手段、舆论引导手段、政治思想教育方式、社会自治方式、行业自律方式、心理疏导方式等结合起来,各种方式方法形成合力,相互补充,彼此衔接,共同保障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发展。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成法学研究重点和热点

今年是国家"六五"普法的启动之年,配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成为2011下半年法学研究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何谓法治文化?广义地讲,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中由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理论、法治意识等精神文明成果,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治措施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狭义地讲,法治文化是关于法治精神文明成果和法治行为方式相统一的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对于法治文化,还可以从主体、载体、历史等维度来理解:法治文化的主体,如个人、机构、单位等等;法治文化的载体,如广播电影电视戏曲、文化艺术作品、报刊书籍、图书馆博物馆、网络媒体、法庭、监狱、警察、法袍、法槌等等;法治文化的历史,如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历史遗存--诉状、刑具、惊堂木、判决书、卖身契、祠堂、图腾、案件故事等等。法治文化不能等同于文化法制,正如企业文化不同于文化企业一样。法学界应当注意两者的重要区别,着力加强对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研究。

确定中国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新角色

2011年是中国加入WTO十周年。入世以来,中国切实履行承诺,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参与WTO各项活动。截至2010年,中国加入WTO的所有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建立起了符合规则要求的经济贸易体制,成为全球最开放的市场之一。中国政府宣称,中国始终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支持者、自由贸易原则的忠实维护者、多哈回合谈判的积极推动者。中国将继续坚持"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与其他成员一道共同努力,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不断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向更加民主、更加高效和更加公正、平衡的方向发展。中国既不寻求改变WTO规则体系,也不谋求多哈回合谈判的领导地位,而是乐于发挥建设性作用。但是,这不仅遭到欧美的批评甚至指责,而且也不被某些发展中国家所理解。因此,在WTO中,中国正面临着确定自己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新角色,以及从一个善意履行义务的新成员向这个新角色转变的新挑战。

中国法学研究须实现全面转型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法学研究》今年启动了关于"中国法学研究之转型"的系列研讨。当前中国的改革发展进入攻坚阶段,各项建设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法学研究作出回答、予以解决;中国的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事业进入不进则退的关键时期,法学研究如何跳出空谈冗议、闭门造车、文字游戏、编造项目、应付考核的自欺欺人的窠臼,密切关注和认真解决现实法治建设和法律实施中的大量问题,需要中国法学研究实现全面转型。法学研究之转型,实质上是研究法学和法律问题的主体(法学界、法律界,法学人、法律人)需要转型,是研究法学和法律问题的态度、立场、目的、方法、手段等需要转型,是法学各个学科、各个领域、各种问题的研究都需要转型。中国法学研究转型的指向、价值和生命力之所在,就是要借鉴和学习各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的积极成果,关注和把握中国的法治国情,深入研究中国法治建设和法学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向当下中国的改革、发展和创新交出一张合格的法学答卷。

2011年法学界还有一件大事,就是国务院授权中国法学会作为全国性法学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时要求将司法部主管的10个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的社团移交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主管全国法学社团的管理体制正在作出重大调整,全国将有50多个法学类研究会在完成审批、登记、选举等法定程序后,成为社团法人,依法独立开展法学研究和法学交流活动。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