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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秋審文類」產生於清代有關死刑監候案件審理的司法實踐,或由法律專家私人編撰而成,或經官方頒定行用,在每年的秋審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對於這部分頗具特色的法史文獻,前此不曾有學者專題討論。本文主要針秋審略例、秋審條款與成案等秋審文類進行闡述和討論,通過研究發現:這些秋審文類的形成具有獨特的司法背景,反過來也成為清代秋審司法特徵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如此,秋審略例集中代表了清代法律語言學的突出成就,秋審條款與成案在清代秋審司法實踐過程中,作為特殊形式的法律文件,為大量死刑監候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極具實用價值的司法參考。因此,這些秋審文類不僅在當時影響甚巨,更為我們從法律的角度認識和揭露清代秋審的司法特徵和功能提供了難得的材料。全文著眼於在釐清和敍述基本事實的基礎上,探討這些秋審文類的成因,總結它們的特徵,並努力揭發其獨特的司法價值、文獻價值和研究價值,希望對學界研究清代政治法律的歷史有所貢獻。
关键词:秋审、程序、条款、成案
作為「天人合一」思想在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上的典型體現,秋審1 專門以死刑監候案件為覆審物件,在清代死刑制度中佔有相當重要之位置。清末吉同鈞謂:「秋審一事,較之定案尤為切要。定案不妥,秋審尚可補救,秋審一誤,則死者不可復生,雖欲挽回而已無及」,是以「從前部中司官學習必先從看秋審入手,而堂官用人亦以看秋審之成績為派布之地步」2 。吉氏對此且有親身經歷,曾自述道:
同鈞庚寅3 分部,時值鄉先正薛、趙二公(即薛允升、趙舒翹--筆者注)先後為長官,諄諄以多看秋審相告語,並為摘要指示。後入秋審處辦事,距今已十年矣,每年二月至七月,日無暇晷,分看之後,又加總閱,所擬批詞、說帖,多蒙堂長採納施行。上年4 有逯榮淋、李五巴及蒙古瓦其爾各起業已堂議定實,經同鈞援案力爭,均改聲敘,得以不死,此亦看秋審之效果也。5
可見,吉同鈞超卓的律學素養,不僅與前輩薛允升、趙舒翹的諄諄教導分不開,實亦從秋審中得力甚多。然則,薛、趙二人「以多看秋審相告語,並為摘要指示」的內容究竟指什麼?此中並未加以詳細交代。以慣常的思維考慮,《大清律例》和《大清會典》的諸多相關規定,以及大量的秋審檔案,自為研習秋審之基本材料。這些材料,內容不可謂不豐富,數量不可謂不龐大,欲由此漫無邊際地揣摩研究,真是「煙濤微茫信難求」,事雖倍而功必半。實則除上述內容以外,在清代死刑監候的司法實踐中還形成了一些形式、內容較為獨特的司法文件。從其功用上看,或可為撰擬題稿、略節等司法文件之程式,或可為秋審決獄參照援引,或為秋審過程中隨身攜帶,實為「秋審密鑰」,在每年秋審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姑且以「秋審文類」名之。
清代對公文程式、章奏制度相當講究,屢有明文加以規範,以資法守。其中,最具影響者當屬「秋審略節」,可謂「一字一句之間,關係生死出入」。「秋審略節」最為當時從事秋讞者注意,亦最耗時日。英瑞謂:「每年自二月起,迄七月止,窮半載之力,核定秋審略節,……蓋慎而又慎也」。6
阮葵生《秋讞志略》收錄秋審略節若干,謹摘錄如下兩條,以顯其概貌。
一起斬犯劉四因與胞兄劉三夥種蘿葡,嗣劉三將蘿葡私收,未經分給。該犯向索,劉三不肯,並揪辮拳毆。該犯用手架護,將劉三抓傷,經伊父喝散。後該犯向舅母馬氏訴知,勸令均分。劉三未允,聲言馬氏多管。該犯並未回言。劉三即用頭向撞,該犯閃避,劉三撲空,跌碰牆上致傷偏左殞命,依「毆死胞兄律」斬決,奉旨改斬監候,情實兩次未勾,傷由自行跌碰,尚非有心干犯,似應照例改擬緩決。
一起絞犯魏廣遠因見孫丙南拉騾經過,有被套銀衣等物,起意搶奪,尾隨至無人之地,上前搶取被套。孫丙南轉身拉奪。該犯用拳毆傷其左右眼胞、上下唇吻、右腮面頰。孫丙南拉住不放,該犯復咬傷其左右手指。因其聲喊,復揪傷腎囊。孫丙南釋手,該犯背起被套,致傷其小腹,倒地,搶奪被套而逸,旋被拿獲。計贓一百七十二兩零。孫丙南傷輕平復,搶奪逾貫,復拒傷事主,魏廣遠應改情實。7
在該書中,第一起屬於「部改服制情實二次改緩」的情況,一共收錄五起;第二起為「部改情實」的情況,共二十九起,皆各選取一起而已。另有「情實」、「緩決」、「可矜」、「部改緩決」、「部改可矜」等類各若干起,不多詳列。
對於秋審略節的由來,根據阮葵生的說法,乾隆十九年(1754),因議駁御史九成條奏,始令十七司摘敘案情,後曰「秋審略節」,「毋漏毋支,以歸簡易」8 。乾隆三十七年(1772),再由兼管刑部之劉統勳酌定「摘敘略節條款」十八則,「每年各司派辦之員各錄一道為式」。其中規定,如「開首注語長短不一,今定摘用四字或二字」,又如「共毆案身內出罪名各處,止須敘明兇手『毆傷某處傷重,應以兇手擬抵』一語,已自了然。不必以餘人所毆輕傷重復敘入,亦不必將兇手所毆輕傷敘入」等9 ,皆為撰擬「秋審略節」之具體規範。
秋審略節,「較原稿為簡,較題本之貼黃為詳。初、覆看皆係各司員充其選,總看則秋審處坐辦提調專責。有不可紊亂之準繩,亦有極費經營之變化。刪支字,汰冗詞,層析分明,起結呼應,乃臻完善」10 ,「其掌法精細、起伏照應、夾敘夾議,全以史漢古文之法行之」。11 清末曾在刑部任職並參與過秋審的董康言道:「秋審略節,文體及用語,幾有懸諸各門,不能增損一字之慨。」12 秋審略節文法縝密,頗費斟酌,「凡隸秋曹者爭自磨礪,且視為專門絕學。同、光之際,分為陝、豫兩派,人才尤盛。如薛允升雲階、沈家本子敦、英瑞鳳岡,皆一時之矯矯者」13 。能對秋審略節有精深研究者,如薛允升、沈家本、英瑞等人,均為秋曹巨擘。而他們編訂的此類文稿,當時均未刊佈,僅以抄本行世,故其傳播雖云「風行」,實則範圍有限。得之者,奉為枕中鴻寶,秘不示人;見之者,爭相傳抄,奉為圭臬。據董康自述,其「所見此類秘本,最初中州人陳某《秋審略例》,其次則滿人英瑞之《冊式瑣記》較為完備,歸安沈公亦有撰述」14 ,不過三種而已,並且語焉不詳。現就筆者所見,作若干補充。
先將筆者閱覽所及有關「秋審略節」之「秘本」列舉如下:
1.佚 名:《秋審款式》,不分卷,清抄本,一冊(一函),北京大學圖書館藏;
2.薛允升:《秋審略例》,四卷(存二卷),清光緒二十七年蘭州官書局鉛印本,二冊(一函),北京大學圖書館藏;
3.薛允升:《秋審略例》,四卷,清末抄本,四冊(一函),北京大學圖書館藏;
4.熙維周:《秋曹稿式》,四卷,清光緒十二年稿本, 四冊(一函),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圖書館藏;
5.英 瑞:《冊式瑣記》,一卷,清光緒抄本,《秋審類輯》第一冊,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圖書館藏;
6.沈丙瑩:《秋審舊式》,不分卷,清抄本,一冊(一函),中國科學院圖書館藏;
7.沈家本:《秋讞須知》,十卷,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圖書館藏;
董康所見者,有兩種可以肯定,其一為英瑞的《冊式瑣記》,其二為沈家本的《秋讞須知》。而所謂「中州人陳某《秋審略例》」,筆者雖未經見,但懷疑其是薛允升《秋審略例》的一個抄本。據光緒二十七年(1901)江聯葑所作《秋審略例》序文:
《秋審略例》四卷,吾師長安薛雲階大司寇所編纂,同曹辦秋讞者莫不互相傳抄,奉為圭臬者也。……師夙明律義,實朝野所共推,而研究精微,著述甚富。辛卯秋,聯葑以門蔭入刑曹,主貴州司稿,兼辦秋審。雖嚴寒酷暑,師必入直,朝夕追隨者八年,愧未能得其萬一。……拳匪事起,都門猝遭兵燹,師之稿本存否未知。而聯葑行篋僅攜手鈔略例兩卷,其三四卷亦為僚友假觀者所失矣。……爰將一、二卷先行排印,復寓書京友,訪覓三、四卷。15
可見,薛允升此本《秋審略例》在當時即有若干傳抄本行世。上列第3種,即為清末一個精致的抄本,筆法謹嚴,一絲不茍。民國間,為當時燕京大學學生王鐘翰在書肆購得,後轉贈燕京大學圖書館。可惜的是,江聯葑的鉛印本和此抄本如今雖有四卷之目錄,實則僅存二卷。經過比對,社科院法學所圖書館藏署名熙維周16 的《秋曹稿式》四冊(元、亨、利、貞),其前兩卷的目錄、內容與薛氏《秋審略例》的刻本和抄本幾乎完全一致。而其中多出的三、四兩卷目錄,與江聯葑所刊《秋審略例》又完全相同。是以,筆者推測熙氏此書很可能就是《秋審略例》的完整版本。如果真是這樣,則薛允升當年用心血寫成的著作,歷經劫難,竟能保存,殊為難得。
薛允升所纂《秋審略例》的目錄大體如下:
卷一:冊首,全式,分司,前除筆,年籍,標首,總論,服制,罪名,會看,案原,案身
卷二:報驗,部駁,查筆
卷三:查筆
卷四:除筆,出牌,恩旨,留養,病限,綸音,監候,部尾
其中不僅記載了諸多「案式」,並針對不同的情況,對冊式寫作的注意事項進行了歸納整理。所載「案式」主要有「尋常案及各案式」、「一案分辨實緩式」、「續報病故式」、「一犯先立決式」、「另冊留養式」、「盛京、熱河、吉林、黑龍江、庫倫等處案式」、「速議議奏案式」、「九卿會議案式」、「奏交案式」、「欽差大臣查辦案式」、「部審(咨/奏)案式」、「部駁案式」、「審結送部式」,等等。如其概括「尋常案及各案式」:
一起犯一名乙,年若干歲,係某省府州縣人各式詳後。據某省總督/巡撫/將軍/都統姓名詳後,審得乙致傷甲身死一案要與案身致死之由及引用之律相符,令人一看分明,各式詳後,將乙依律例擬,並聲明親老丁單不辦留養者,此句刪等因。同治 年 月 日題, 月 日奉旨:「三法司核議具奏」,欽此須查原屬揭核准月日。該臣等會同都察院、大理寺會看得乙與甲素識無嫌只敘兇犯與死者之名,餘人概不得露,各式詳後,同治幾年幾月間此處不宜點「日」字云云以下均照案身寫,須要簡淨,尤須寫出謀殺、故殺、或戲、或誤各情節,不可遺漏,不可含混,至兩造鬥毆方點清「日」字,甲某月日殞命或用當即、逾時,不可用越幾日、越十幾日,各式詳後,報驗獲犯兇犯未逃,不用「獲犯」二字,審供不諱各式詳後。查云云,自應按律例問擬界在疑似,用查筆,否則刪,各式詳後,除云云外有罪名者,均入除筆,各式詳後,乙合依某律例,擬監候,秋後處決此四字不可刪。該犯云云以下或敘留養,或敘恩旨,各式詳後,查此案並無犯病展限合併聲明等因各式詳後。同治 年 月 日題, 日奉旨:「乙依擬應,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欽此須照閣抄謄寫,不可妄改。咨行某省督撫/將軍/都統/府尹,將乙監候在案。此尋常案式17
此為各類案式的基本框架,適當斟酌調整,即可適合不同案情需要。毫無疑問,這樣的概括為擬定秋審章奏題稿乃至撰擬秋審略節提供了便利。不僅如此,該書甚至對秋審章奏中個別字句的寫作、運用也提出了具體的要求,成為指導性規範,如「查筆」、「除筆」、「出牌」等皆是。對一篇公文的斟酌、考量,竟可以做到如此細緻入微18 ,薛允升律學之深湛可見一斑,今人當不可小視。此類書籍的出現,堪為清代法律語言學之重要成果,表明清代法律語言學已經達到相當高的水準,彌足珍貴。然而,時移世易,今人對於這些內容的確比較難於認知和理解,而對於清代乃至整個中國古代法律語言學的認識、研究至今仍是亟待開發的領域。
《秋審略例》一書,可謂繼「摘敘略節條款十八則」之後,對秋審更為實用的操作指導,在當時影響甚大。除此以外,沈家本《秋讞須知》和英瑞《冊式瑣記》亦值得重視。《秋讞須知》,共有十卷,現收入《沈家本未刻書集纂》,部分內容取材沈丙瑩抄本《秋審舊式》19 ,並未完全定稿20 。董康所見,當為此本。此書搜羅宏富,卷帙、內容遠超其他幾種,堪為此類著作之集大成者。
筆者所見英瑞之《冊式瑣記》一冊,乃出自清末抄本《秋審類輯》。根據卷首英瑞自序,其成書經過大致如下:
余於光緒丙戌21 從事比部,初觀略節,幾於目迷五色。於是取舊冊尋繹,又由寅友沈子培曾植處丐得抄本如式,反復校對,稍有領悟。因慮遺忘,輒隨筆登帙,以備參考,久之成《冊式瑣記》一卷。同人轉相索看,以為可存,顧不過粗具規模而已。至於敘案之法,非窺全豹,不能知其奧窔,於是復取新舊讞冊,分類編輯,自丁亥及丁酉,未嘗少輟。戊戌,奉旨簡放直隸霸昌道。公餘補錄,裒然成集。辛丑之秋,共得十一卷,並瑣記為十二卷。羽毛自惜,姑置案頭。……顏曰:《秋審類輯》。22
從該書所用紙型、筆跡等判斷,當為英氏原本,成書時間比江聯葑刊刻《秋審略例》大致晚兩個月。而其形式、內容與《秋審略例》稍異,大致如:
一,犯名及死者之名,必須照紅格字式改寫。案身中字,俱照正體校正尤妙。至數目字有大寫、小寫之別,刪改略節,可以概從小寫。
一,男子拒奸殺人之案,眉上列寫兇犯及死者年歲,俱應查照犯事年分,案身查筆中必須聲明死者長於兇犯若干歲,毋得遺漏。23
此類內容皆非《秋審略例》所有。然而,其後又記載若干案式,卻與《秋審略例》相類。可見,該書編纂之動機、所能發揮之功用與《秋審略例》、《秋讞須知》等文本大致相同。
綜合考察上述幾種文籍,我們可以發現它們的一些共同特徵。
其一,秋審是死刑監候案件必須經歷的最後程式,動關生死,因而有關秋審文件的撰擬不僅要十分慎重,而且十分講究。於此同時,清代公文制度的相當成熟乃為此種秋審文類產生的基礎。可以想見,如果清代公文制度如果毫無規章可循,不僅行政、司法秩序會一團混亂,要概括、總結出這樣中規中矩的文牘程式,幾乎是不可能的。但是,清代公文制度遠非完善,對於秋審,一直沒有官方頒佈的、系統的文牘程式,司法實際之需要,給此類書籍的創造提供了生發的空間。
其二,此種秋審文類的原創者皆具有相當豐富的秋審實踐經驗和深厚的律學根柢,否則絕不能勝任此項任務。北京大學圖書館藏《秋審款式》抄本一冊,其撰者姓名雖然今天已經無從知曉,但可以肯定,他也是個秋曹老手。而,同治、光緒之際,薛允升、沈家本和英瑞等人「皆一時之矯矯者」,此種秋審文類的創作水平實與作者的學養有直接關係。
其三,該種秋審文類,除「摘敘秋審略節條款十八則」外,一般具有很強的私人性或民間性。薛允升的《秋審略例》、沈家本的《秋讞須知》都為私人撰成,長期以來亦只是通過傳抄,在有限的範圍內流行,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光緒二十七年(1901)江聯葑以蘭州官書局的名義刊佈薛氏遺著《秋審略例》,但也從未得到朝廷的明確認可,儘管此書已經長期在官員心目中具有權威地位,並成為撰擬秋審冊式的楷模。沈家本的《秋讞須知》亦復如此,甚至在其去世前,這本集大成的著作仍沒定稿。即使當時已經定稿,其最終命運還會與《秋審略例》一樣,得不到官方的公開認可,或成為官方明定的法律文件。
其四,此類文籍一般通過傳抄行世,數量則相當有限。以董康之閱歷,亦只能見到三種,稱為「秘本」,似不為過。此種秋審文類「文法精微」,包羅萬象,熟練掌握撰擬之技巧很難。而一旦「秋審之法精通,則奏稿駁稿並一切公牘直可行所無事」24 ,所以,清末法部律學館亦添入此門為必修功課。此種秋審文類語言要求平實、簡明、洗練,其中還貫穿了時人對秋審文牘寫作和人命案件的謹慎。正如江聯葑在《秋審略例》的序文所言,此書「若僅作文法之程式觀,則末矣」25 。由此,這些秋審文類的產生不僅在於規範秋審文牘的寫作,更在於通過形式、程式的規範,為取得公平合理的司法結果準備好外部條件,而防止由於公文形式、程式的不規範有可能導致司法不公的局面。
以上乃述清代秋審撰擬公文之程式。除此以外,還有一點十分重要,即秋審所依據和適用之法律文件。《清史稿》中對此有一段概述,如下:
二百餘年來,刑部歷辦秋、朝審,句稽講貫,備極周密,……乾隆以前,各司隨意定擬,每不畫一。三十二年,始酌定比對條款四十則,刊分各司,並頒諸各省,以為勘擬之準繩。四十九年,復行增輯。嗣刑部侍郎阮葵生別輯《秋讞志略》,而後規矩略備,中外言秋勘者依之,並比附歷年成案,故秋、朝審會議,其持異特奏者,每不勝焉。26
該記述諸多不確,邏輯亦欠通達。然而,其中以「比對條款」、「秋讞志略」和「歷年成案」為秋審勘擬之「準繩」、「規矩」,大致不錯。下面,謹以之為綱,分別論列,連帶將上段文字之舛誤一一揭發。
1.秋審條款
秋審條款,全稱《秋審比較條款》,或《秋審實緩比較條款》。據清末吉同鈞所述,「條款一書創自乾隆三十二年」27 ,《清史稿》亦采此種說法。除此以外,沈家本等人亦皆認同此說。即如沈家本在宣統元年(1909)八月奏請重新編輯秋審條款的公文中稱:「秋審條款一書,係乾隆三十二年及四十九年刑部兩次纂定」。28 隨後,法部會同法律館會奏編輯秋審條款告成,恭呈御覽,公文中亦明言「秋審條款,初定於乾隆三十二年」29 ,這些都代表了清末官方的說法。此前三年,沈家本編撰《秋審比較條款附案》,在序文中,開篇第一句即為「《秋審比較條款》,初定於乾隆三十二年」30 。據此,「秋審條款始於乾隆三十二年」一說似成定論。然而,秋審條款的成書年代以「乾隆三十二年」為始亦非的確。
阮葵生於乾隆中期曾任刑部郎中,距《秋審比較條款》出臺時間最近,並撰有《秋讞志略》一書。其中有云:
比對條款四十則,本部刊刻,存之本署,各司畫一遵行。乾隆三十二年,江蘇臬司奏請頒發通行,部議未准。蓋以秋讞世輕世重,非律例一成不易者可比也。31
由此可見,「比對條款」在乾隆三十二年之前就已出現,並曾在刑部刊刻,存于秋曹。及至乾隆三十二年,方有「奏請頒發通行」之事。揆諸《清高宗實錄》,我們有幸發現一條有關此事的記錄。原文如下:
刑部議覆,江蘇按察使吳壇奏稱,秋審定例,外省審錄後,由刑部、九卿會覈,繕冊進呈,按其情罪分別勾決,權衡至精。外省拘守律例,罔知變通,每年審錄,經九卿改擬者,多至數十案。請於秋審事竣,將奉旨予勾、免勾及九卿改擬案件彙冊,分別輕重,並于各案後,將刑部原定改擬說帖後尾敘入,通行各省遵辦。查勾到時,奉旨予勾、免勾,非通閱案情,面領諭訓,未能體會。至九卿改輕改重各案,在本省承辦衙門,全案無難查覈,其非本省案件,即將改擬及說帖後尾數語,通行該省,亦難灼見情形。查臣部有《秋審條例》一冊,載向奉諭旨及臣工條奏,於九卿上班時分送。請嗣後將此冊及節年改定條款,分類刷印,通行各省問刑衙門遵守。有續奉諭旨及條奏關秋讞者,增入。從之。32
此中言及「節年改定條款」一語,更加有力說明秋審條款的產生早於乾隆三十二年。據此我們還可以發現,當年江蘇按察使吳壇所奏請頒發通行者並非後來意義上的「秋審條款」。則阮葵生的記載也存在誤差,很容易令人誤解為江蘇臬司所請乃「比對條款」。而乾隆三十二年雖非秋審條款形成之始,卻為該條款「通行各省問刑衙門遵守」之始。從前秋審條款僅是「本部刊刻,存之本署,各司畫一遵行」,在外各直省幾不能見。從此頒行,意義重大。因此,乾隆三十二年江蘇按察使的奏請之舉給當時人造成的印象相當深刻,以致很多人誤記為此年即為秋審條款形成之始。
至此,秋審條款並非成於乾隆三十二年,當無疑義。然則,秋審條款究竟成於何時?董康在《清秋審條例》一書中表示「其書不知所始」,看來,這真是一個難以解答的問題了。筆者在阮葵生《秋讞志略》中發現一點線索,其中言到:
乾隆三十一年本部因各司定擬實緩每不畫一,秋審處改正較繁,本堂訂「比對條款」,刊刻分交各司。每歲派員之後,各領一冊,奉為準則。其條款分為二門,情實與緩決相比者共三十條,緩決與可矜相比者共十條,皆經各堂悉心互酌,最為平允,歷年遵行。33
此為阮氏在該書收錄四十條「比對條款」前所加按語,言之鑿鑿,加之阮氏撰寫此書時間與此相當接近,較為可信,似可作為答案。
有關秋審條款成書的原因,說法趨於一致。據吉同鈞所述:順治、康熙、雍正三朝秋審,「止酌按情節,分實、緩、矜、疑四項,尚無條款可據」,「至乾隆三十二年,因各司定擬實緩每不畫一,始定條款四十則,頒行各省。其後,迭次增加,漸歸完備」。34 沈家本亦持此說,「其時因各司定擬實緩每不畫一,改正較繁,酌定比對條款四十則,刊刻分交各司,並頒發各省」35 。上引阮葵生的說法,與此亦基本相同。其中「各司」一詞很值得我們注意,因為這涉及如何認識秋審條款性質的問題。
不言而喻,「各司」是指刑部各司,並非外省之「臬司」。根據以上三人的說法,秋審條款乃是因為刑部各司在秋審和朝審過程中對死刑監候案件的定擬(即「初看」和「覆看」)實緩「每不畫一」,以致到了秋審處要不斷改擬修正(即「總看」),不勝其煩,於是酌定了最初的四十則「比對條款」。但是,這最初四十則「比對條款」適用的範圍僅限於刑部,並不具有《大清律例》或其他一些「通行章程」之類的廣泛適用性。及至乾隆三十二年由於江蘇按察使的條奏,雖未允准其所請內容,卻將這四十則條款頒發通行各省。以此為始,秋審條款的適用範圍擴大了,遠遠超出刑部的範圍,成為頗具法律效力的法令條款。
及至乾隆四十九年(1784),四川總督李世傑再次奏請:「敕下部臣於每年秋讞事畢後,將各省駁改之案刊刻成帙,頒發各直省督撫,轉行在省各司道,俾知由緩改實、由實改緩均有確不可移之至理,庶幾相觀而善,於下年秋審時,得以奉為楷模,互相考較,觸類引伸」36 ,以資遵守。結果,遭到刑部反駁,皇帝也不允准,「惟將三十二年所刊條款,及三十二年以後續增各條匯總通行」37 。「後來迭次增入,至光緒年間增至一百八十五條。」38 宣統元年(1909),復因修律大臣之請,「將秋審條款按照現行刑律逐加釐正」39 ,「參酌新舊,去其重復,補其缺略,共得一百六十五條」40 。此條款雖在宣統二年(1910)編輯完成,並在一定範圍內得以適用,然而,不久清朝滅亡,其所能產生的影響殊為有限。
另外,乾隆三十二年(1767)纂定秋審比對條款數目也是一個難題。主要有兩種說法。其一,「四十條說」,沈家本、吉同鈞等人皆持此說,參見上引幾段文字。其二,「四十二條說」,以剛毅、王有孚等人為代表。剛毅於光緒十五年(1889)刻印《秋讞輯要》,卷一收錄阮葵生《秋讞志略》及「秋審條款」。在該書跋文中,當時的太原府知府沈晉祥明確指出其材料來源為刑部,所謂「吾晉府君剛公(即剛毅,筆者注)官刑部最久,秋讞之役,公恒與之,是編其手輯也」41 。其中有這樣兩段文字:
乾隆三十一年本部因各司定擬實緩每不畫一,秋審處改正較繁,奉堂訂「比對條款」,刊刻分交各司。每歲派員之後,各領一冊,奉為准的。其條款分為二門:情實與緩決相比者共三十二條,緩決與可矜相比者共十條,皆經各堂悉心公酌,最為平允,歷年遵行。
比對原條款四十二則,本部刊刻,存之本署,各司畫一遵行。42
所加下劃線部分明顯與前引相關文字不同,但基本可以認為出自一人之手。而前引阮葵生《秋讞志略》之內容出自嘉慶年間陳溥抄輯《刑部案牘匯錄》第七種,同樣名為《秋讞志略》,陳氏並在該書封面自注「刑部郎中阮葵生輯,鐵崖陳山史43 手抄」。又據沈家本所述,「三十二年條款雖已頒行,外間傳本甚稀」,阮氏此書「於三十二年條款增入按語,甚為詳盡」,然「其書未經刊行,僅有傳抄之本,訛脫在所不免」。再參以所收內容絕大部分言語、文字完全一樣,可知兩部《秋讞志略》淵源一致,實皆本于阮葵生當年稿本,而其中偶有不一致之處,大抵因傳抄所誤。
為了探明乾隆三十二年秋審條款的真實情況,嘉慶年間王有孚所刊《秋審指掌》一書堪為有力證據。該書恰好收錄了乾隆三十二年秋審條款,其中「比對實緩條款」三十二條,「比對矜緩條款」十條,一共為四十二條。從時間上看,該書王有孚自序于嘉慶四年(1799)、刊于嘉慶十二年(1807),比陳溥所抄《秋讞志略》相對較早。而從條款內容來看,除多增兩條44 外,餘皆一致。此外,剛毅《秋讞輯要》所錄乾隆三十二年三十二條實緩比較條款,最後兩條(即三十一和三十二條)所附「按語」與其他諸條款後按語遣詞造句風格極為相近,不似後人所增撰。因此,乾隆三十二年所頒秋審條款應為四十二條,而非清末沈家本、吉同鈞等人所說的四十條。
以上論述中曾經言及秋審條款的內容,於此再略加補充。乾隆三十二年頒行秋審條款,分類比較簡單,僅有「實緩比較條款」45 、「矜緩比較條款」46 兩種。謹據《秋讞輯要》摘錄如下:
計開比對情實緩決各款:
一 除謀殺,故殺,侵盜錢糧,枉法贓,開棺見屍,羞憤自盡,賄買頂凶,匿名揭帖,光棍為從有分別,強盜為首,聚眾械鬥,私鹽竊盜,拒捕殺人,偽造印信有分別,詐假官,誣良為盜,逼斃人命有分別,捕役私拷,嚇詐非刑,致斃人命,監候不應矜減人犯越獄,因奸盜威逼人致死,竊盜衙署贓至滿貫,僕竊主財滿貫有分別,偷盜蒙古馬牛十匹以上,私鑄錢十千以上,左道惑人,滿洲殺死滿洲,及各項由立決改為監候人犯,以上俱應擬情實,毋庸開列比較外,
一 秋審一律兩擬案件,應摘出訂本,比較其緩決內情節,有與情實內情節相似者,將緩決之案摘敘略節,臨時斟酌;
一 秋審內一案兩擬之件,俱應匯齊比較。如緩決內情節較重者,亦應酌量改實;
……(以下30條從略)
計開比對緩決可矜各款:
一 秋審舊事緩決內鬥毆情輕之案,如有僅止被毆回推失跌傷斃,並無還毆情形,實堪憫惻者,酌量改矜;
一 戲殺、誤殺案件,如係一時失手,死由跌碰,並無爭鬥情形者,俱應列入可矜。其餘事雖戲誤而傷重立斃及誤殺婦女幼孩者,俱應緩決;
……(以下8條從略)47
以上為乾隆三十二年所頒秋審條款之大概,有關其性質和功能的分析,後面將有詳細討論。然則,在乾隆三十二年、四十九年兩次頒佈通行之後,秋審條款節年有所增加,分類亦趨於明晰。這裏應該引起我們注意的是,秋審條款「雖已頒行,外間傳本甚稀」,是比較普遍的情形,甚至有人對刊行一事也不知曉。清朝後期謝誠鈞曾「習申韓家言,居直隸幕府者數十年」,又撰有《秋審實緩比較條款》一書,竟也謂「部中酌定條款,亦未聞刊行,轉覺缺然」48 。不僅如此,刑部作為秋審條款的「始作俑者」,所存官定秋審條款的完善之本數量亦很有限。相反,秋審條款除刑部刊刻、頒佈、通行的途徑之外,長期以來,其傳播很大程度上藉靠私家撰述收錄和傳抄。
吉同鈞謂:「條款而外,又有阮吾山司寇《秋讞志稿》,王白香《秋審指掌》,謝信齋《秋讞條款錄》,與各條款互相發明,均稱善本」49 ,沈家本在其《秋審比較條款附案序》中亦首舉此三種。以上三種,筆者皆所親見,謹將著作者及各書內容概述如下。
(1)阮葵生,江蘇山陽人,字寶誠,又字廡山,撰《秋讞志稿》,大致成書於乾隆四十年之後、四十九年之前50 。上述陳溥所抄錄、剛毅所輯刻《秋讞志略》皆源自阮氏此書。而「志稿」之名似乎較「志略」更為妥帖,因為後者給人一種成書之感。阮氏此書長期以來「僅有傳抄」,以筆者所見,刊刻本以光緒十五年剛毅《秋讞輯要》所收錄者為最早,此外無他。需要提及的是,《清史稿》所記「嗣刑部侍郎阮葵生別輯《秋讞志略》,而後規矩略備,中外言秋勘者依之,並比附歷年成案」,易給人造成「《秋讞志略》附有歷年成案」之錯覺。實際上,該書以「秋審比較條款」為主,附有阮氏案語,並沒有「比附歷年成案」。因而,此種說法似亦不足為訓。
(2)王有孚,字白香,江蘇元和人,撰《秋審指掌》一冊,國家圖書館藏有嘉慶十二年刻《不礙軒讀律六種》本。該書所載內容豐富,不僅載有乾隆三十二年、四十九年所頒秋審比對條款、且附有若干歷年秋審成案;更根據《大清律例》、《大清會典》等縷述辦理秋審之章程,甚至將擬實、擬緩、可矜的諸多類別標舉出來。因此,該書很受時人重視。與《秋讞志略》相較,該書所附成案於秋審頗有實用價值。
(3)謝誠鈞,號信齋,浙江會稽人。撰有《秋審實緩比較條款》一書,又名《秋讞條款錄》。該書之成書、刊刻,有一段不平凡的經歷。沈家本記述說,「道光初年,來安戴蘭江少司寇由刑部郎洊升直臬時,會稽謝信齋誠鈞在幕中襄理,得其手錄《秋讞條款》,奉為枕中密。信齋復採取成案,附於各條之後,編為兩冊。……欲付梓而未果。其女夫陳仲泉觀察受其本而藏之。光緒四年,始刻于吳中」。51 該書與前兩種相比,有兩點較為突出:其一,該書的條款比乾隆三十二年和四十九年所頒條款不僅規模增加許多,而且分類更為成熟;其二,謝氏在條款之後均附有歷年成案,「意在司讞者由條款而參考比案,復由比案而折衷條款」52 。這是一種新的嘗試,為當時及後世刑曹官員和律學名家們所推崇。沈家本即認為,「由條款而參考比案,由比案而折中條款,意至善也」53 ,並仿此體例作《秋審比較條款附案》,「備載歷年成案,詳細靡遺,尤為秋審秘鑰」54 。
清代秋審條款不僅官方刊刻通行,更以私家撰述、傳抄為主要傳播途徑,造成了秋審條款形式、體例上的多樣性,上述三種書籍堪為代表。其實像乾隆三十二年和四十九年那樣的秋審條款並不多,一則因為該條款數量有限,分類也過於簡單,不濟實用;一則因為嘉慶年間隨著秋審制度的成熟,出於秋審司法實踐的需要,秋審條款不僅數量增加,更為細化,編排體例也發生重大變化。各本之間雖小有同異,然「俱分職官、服圖、人命、奸搶竊、雜犯、矜緩比較五門」55 ,與乾隆三十二年頒行之本相比差異明顯。此種變化,從嘉慶朝陳溥所抄之本即可略見端倪。該書在抄錄乾隆三十二年「比對情實緩決各款」和「比對緩決可矜條款」及沈氏按語之後,又有「擬秋審實緩比較」169條。共分為四門,職官服圖門(21條),人命門(59條),奸盜搶竊門(58條),雜項(31條)。以門類言之,僅少「矜緩比較」一門而已。現存秋審條款大抵以「五門分類法」為主,偶有不同。筆者所見以「秋審條款」命名之書甚多,選擇幾種,摘要列表如下:
書 名 | 輯撰者 | 版 本 | 卷 數 | 門類及條款數 | 條款總數 |
秋審實緩 | 黃 奭 | 道光間知足齋叢書本 | 五卷 | 職官服圖22,人命64,奸盜搶竊65,雜項43;矜緩11 | 205 |
爽鳩要錄 | 蔣超伯56 | 同治五年刊本 | 二卷 | 不分門類 | 198 |
秋審實緩比較條款 | 謝誠鈞 | 光緒四年江蘇書局刻本 | 不分卷 | 職官服圖門22,人命門64,奸搶竊門65,雜項門33;矜緩比較12;留養1 | 197 |
秋審比較條款 | 潘 氏 | 光緒五年潘氏刻本 | 五卷 | 職官1,服制22,人命66,奸盜搶竊68,雜項33;矜緩比較16 | 206 |
秋審比較條款57 | 許申望 | 光緒六年悔不讀書齋刻本 | 四卷,首一卷 | 職官服制25,人命72,雜項35;矜緩比較19 | 151 |
秋審條款 | 剛 毅 | 光緒十五年《秋讞輯要》本 | 不分卷 | 職官1,服制22,人命66,奸盜搶竊67,雜項34;矜緩比較16;通行2 | 208 |
秋審比較條款58 | 沈家本 | 光緒三十二年刑部刻本 | 五卷 | 職官1,服制24,人命65,奸盜搶竊72,雜項38;矜緩比較18 | 218 |
上表至少可以告訴我們以下幾點。(1)諸多秋審條款的編輯者不同,條款的數目多少不一。刊行年分不同,有的前後僅僅相差一年,條款數目少則相差十數條,多則相差幾十條。則此類書籍編纂者的個人因素在成書過程中造成的差異,亦值得我們重視。(2)秋審條款的版本雖眾多,但門類基本以五種為主。而從大處言之,萬變不離其宗,秋審條款的濫觴仍為乾隆三十二年所頒四十二條,又不外實緩比較、矜緩比較兩大類。而在這兩大類別中,「實緩比較條款」顯得尤為重要,用《清史稿》的話說,「究之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復生,其所矜慎,尤在實緩」。59 實際上,在幾乎所有版本的秋審條款中,皆以「實緩比較條款」為多,「矜緩比較條款」則比重不大。乾隆三十二年所頒秋審條款,二者數目之比大於3,而在沈家本所撰《秋審條款附案》中二者之比又大於10。因此,往往秋審條款的另一名稱就是「秋審實緩比較條款」。從名字上看,簡直沒有「矜緩比較」的地位了!
面對數量並不算少的秋審條款,我們不禁要問:這些書的成書原因何在?其性質又如何?前此曾引阮葵生、沈家本等人的說法,即因各司擬定實緩每不畫一,是以酌定秋審條款,此乃秋審條款得以產生的直接原因。竊以為,其根本原因乃在於清代死刑監候制度獨特的司法特徵,即斷罪與決獄屬於整個司法過程的兩個階段,其中存在法律適用的不同。沈家本將之總結為,「據律例以定罪名,即因罪名以定矜緩情實」。60 也就是說,根據律例擬定死刑監候的罪名,而在此罪名基礎上再定「矜緩情實」。而定「矜緩情實」的方法,最初,「止酌按情節,分實緩矜疑四項,尚無條款可據」61 , 後來因「各司定擬實緩每不畫一」,始行酌定秋審條款,並頒行各省。由此推斷,秋審條款即專門為秋審所定,為清代秋審的法律依據。然則,秋審條款的性質並非等同律例,內容也完全不同。對秋審條款的性質的定位,清末法律改革時沈家本在主持重新編輯秋審條款時做了較為權威的論述,即「原與刑律相輔而行」62 ,「不過備擬勘之程」63 。儘管如此,由於清代秋審過程本身具有「超越成文法」的特徵,秋審條款在秋審過程中實際發揮的作用有時比律例條文還大,絕非「擬勘之程」而已。
2.秋審條款附成案
清代司法過程中十分重視「成案」的作用,所謂:「鞫獄之道,當以案情為主,斷不可移情就律,畸輕畸重,使之不得其平。……按律擬罪其事尤易,若使情法偕葉,則不徒恃有律例也,非留心成案不可。」64 沈家本認為「刑名關係重要,其事之蕃變每千頭萬緒,其理之細密如繭絲牛毛,使身膺斯責而不尋繹前人之成說,參考舊日之案情,但憑一己之心思,一時之見解,心矜則愎,氣躁則浮,必至差以毫釐謬以千里」65 ,也有人認為「律例為有定之成案,而成案為無定之律例」66 。此皆謂以往既成之刑案會對以後發生者產生借鑒作用,因此不可不「尋繹前人之成說,參考舊日之案情」。而道光年間的刑部尚書桑春榮更認為「今日所定之案,即異日遵行之例」67 ,此又為一種特殊的成案,即「通行章程」。作為律例之外的一種法律形式,其功用主要在於「補律例之所未盡」。
既定的成文法律與多變的案情之間的矛盾,似乎是任何一個注重成文法的國家、社會所必然面臨的問題。《大清律例》即在「情偽萬變」的形勢下,顯出了彈性不足的問題。而清代創造出「通行章程」,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律例的缺陷,化解了這個矛盾。這一事實,部分地反映了清人高超的法律智慧。從形式上看,此種「通行章程」與一般成案極為相似,而其法律性質有類今天的條例。理論上,「通行章程」或具有一定的時間限制,通行時間一到,即失去法律效力,不得繼續援引和行用68 ;或可經過一段時間通行之後,成為創造一條新例的直接來源。在筆者所見眾多史料中,有一條材料即較為詳細地記錄了由「通行章程」到例文衍變過程。大致如下:
光緒五年秋審,刑部河南司覆審河南李金木聽從圖財謀殺年甫五歲小功服侄一案,原係照平人謀殺律問擬絞監候,刑部改擬情實。惟此案無先例,是以擬請「嗣後功服以下尊長,如係聽從外人圖財謀殺十歲以下卑幼,下手加功,即照此次欽奉諭旨,按平人謀殺加功律問擬絞候,入實。如係期親尊長圖財聽從外人謀殺十歲以下卑幼,亦照此問擬絞候。惟服制較近,應俟秋審時斟酌辦理。其不加功者,無論期功,俱杖一百、流三千里」,並附聲明:「如蒙俞允,先由臣部通行內外問刑衙門,一體遵照辦理,俟下屆修例時,再行纂入例冊」。結果,奉旨「依議」。69 此中刑部所擬請之法律內容,業經皇帝允准,通行內外,即成為一件「通行章程」。而通行一段時間之後,「俟下屆修例時,再行纂入例冊」。一旦纂入例冊,則「通行章程」就取得了「例」的性質,法律地位也就更加穩定,因而「通行章程」又有「例案」之稱。由成案而通行70 ,再由通行而上升為例文,上段文字堪為典型。總之,在清代刑案處理過程中,成案的作用十分顯著,「或援引確切,或比擬精當,或從重而不失於枉,或從輕而不流於縱。平時博覽討論,則其意旨融貫於胸中,然後遇事無不左宜右合,引申觸類,所謂『運用之妙,存乎一心』者也,非『步亦步,趨亦趨』之謂也」。71
總之,有清一代不僅在一般刑案的斷罪折獄過程中,經常有時也非常必要注意以往成案(即如上述之「通行章程」),對於死刑監候案件的處理,尤其在秋審這一重要環節,注重以往成案也是它的一個鮮明特徵。可以說,在每年秋審過程中,對成案的參考援引,上自皇帝,下至一般參與秋審的官員皆屢屢行之。試舉一例,據《雍正朝起居注冊》載,雍正三年(1725)九月秋審,「閱至絞犯蕭四兒因路過戴璉玉之門,見伊夫妻外出,祗有十一歲幼女雪妹在房,四兒頓起淫心,哄雪妹按地行姦一案,上曰:強姦幼女事,皇考時曾有緩決者否?朕不敢定主意,爾等察明舊案覆奏」72 。對於蕭四兒誘姦戴雪妹一案,雍正皇帝有意緩決,但「不敢定主意」,命秋審官員「察明舊案覆奏」。言外之意,如康熙朝曾有此類成案,即可以緩決處之,否則情實。
秋審專門以死刑監候案件為覆核對象,與一般刑案的處理過程相比,成案顯得尤為需要。正所謂:「秋讞者,朝廷之巨典,天地之苦心也。……每一囚由部堂以逮司員,無慮經數十人之心思才力而始定,昭慎重也。以故大府臬司亦率延善法家者一人以襄其事。夫以一人有限之識見,核各案無窮之事情,非摶心營職而又博證夫成案,鮮有不失之者。」73 究其根源,乃在於秋審的司法特性,即傾向於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成文法進行。以康熙皇帝為例,其於康熙二十四年(1685)十一月秋審時,向大學士等人面諭:「爾等可執所議票旨以進,朕當詳覽之。但援引成例乃部院官奉行之事,朕與爾等宜虛公裁斷,審度時宜,酌量情罪,豈可亦拘成例?」74 阮葵生也謂:「秋讞世輕世重,非律例一成不易者可比。」75 乾隆四十九年(1784)四川總督李世傑奏請頒行秋審改案的公文中亦曾談到,「秋審事件本無一定律例可以依據,惟就本案情罪參酌推敲」76 。既然不拘律例,則只有「酌按情節「,定擬實緩矜留了。然則,「惟就本案情罪參酌推敲」,又很難取得一致。《清史稿》載,「乾隆以前,各司隨意定擬,每不畫一」,屬於較為混亂的情形。其實,不僅刑部各司定擬實緩每不畫一,外省更是如此。乾隆三十二年(1767)江蘇按察使吳壇所言「外省拘守律例,罔知變通,每年審錄經九卿改擬者多至數十案」,就很能說明問題。
刑部為天下刑名總匯,地位得天獨厚,乾隆三十二年之前已經有內部刊刻或抄存的秋審條款、《秋審條例》等存在,外省則不得知見。直到乾隆三十二年江蘇按察使吳壇奏請「於秋審事竣,將奉旨予勾、免勾及九卿改擬案件匯冊,分別輕重,並與各案後將刑部原定改擬說帖後尾敘入,通行各省遵辦」,雖為刑部駁回,《秋審條例》和「節年改定條款」則獲得契機,通行各省,外省秋審局面方有所改觀。然而,此次頒行之件並非吳壇原先奏請頒行之「秋審改案」,所頒非所請,並未根本解決問題。由此,我們足可以感到刑部對待、處理外省所請之圓滑世故。
乾隆四十九年(1784)四月,四川總督李世傑再次奏請頒行「秋審改案」,又遭到刑部的嚴駁。雙方觀點針鋒相對,論辯深入,對今人了解清代秋審乃至死刑監候制度很有幫助。全文抄錄如下:
刑部謹奏,內閣抄出四川總督李 奏稱「竊照每年秋讞為國家明刑之大典,……凡直省問刑諸臣,曷敢不仰體明慎用刑之心,恪恭將事,冀歸允當。……當日審核之時,無不竭盡心力。自謂斟酌至善,而輕重出入之間,一經部議改正,始爽然若失。推求其故,總緣秋審事件本無一定律例可以依據,惟就本案情罪參酌推敲。稍從其嚴,即不免失入之弊,稍從其寬,則不免失出之弊。且會審司道不過數人,見聞本屬有限,即或交相辯論,亦因無所引證,疑信相參,以致定擬動多失當。臣愚以為,……雖本省駁改之案俱經部中詳開咨明,但究係一隅,未得統觀全局。可否敕下部臣於每年秋讞事畢後,將各省駁改之案刊刻成帙,頒發各直省督撫,轉行在省各司道,俾知由緩改實、由實改緩均有確不可移之至理,庶幾相觀而善,於下年秋審時,得以奉為楷模,互相考較,觸類引伸,或不致如前次錯誤之多,似於秋審大典不無裨益」等因,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欽遵,到部。……伏查近年來各省擬議失當、九卿改擬之案或係各斃一命,情同械鬥,或圖財奪產,故殺胞弟、胞侄,致令絕嗣,或一死數傷,肆行慘殺,或金刃傷多,情同故殺,或恃強有意欺淩,傷斃老幼,或竊盜情節兇狠,怙惡不悛,各項均係歷來應擬情實共見共知者,而誤入緩決,是以改正進呈,並未于舊有章程之外令立從嚴辦法。蓋緣案情萬變,或同事而異情,心跡介在纖微,輕重即判然迥別,此省之案不能適乎他省,今年之案不能預合來年,要在司讞者逐案推堪,精詳核定,未可刻舟求劍,致滋似是而非之病。若如該督所奏,無論每年審案二千餘起,只講求於此駁改之數十案,仍不能該括通曉。即就此數十案而論,亦必須詳閱全案供招,細核屍格傷痕,始能辨別輕重,刪存略節。今若止將略節刊刷,而全案供招屍格無由查覽,究不能得其所以改實改緩之故,將使稍涉拘牽者勢必轉致援引失當,紛滋辯論,不獨掛漏無裨,亦與政體未協。惟查乾隆三十二年原有刊刻《秋審比較條款》,恭載歷年上諭及臣工條奏,頒發各省在案。近年屢奉諭旨,詳悉指示,至再至三,兼有內外臣工條陳核議奏准,及臣部隨案奏明秋審事宜,雖經陸續行知,誠恐各督撫等平時未能匯總講求,臨時致無定見。臣部公同酌議,請自三十二年以後所奉諭旨及臣工條奏並臣部從前比較條款再行匯總刷訂,通行各省,庶要領可得,而于秋審應實應緩之處益得所遵循矣。所有該督奏請將每年改案刊刻通行之處,應毋庸議。是否有當,伏候睿聖訓示施行。乾隆四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奉旨:「部駁甚是,依議」,欽此。77
由上文可以歸納出四川總督的兩條理由。(1)近年各省秋審經刑部改正者較多,則職事官員有失出、失入之處分。但地方各直省司法官員水準有限,雖謹慎行事,用心推求,終難免擬罪失當。(2)刑部駁改之案,俱經皇帝親加酌定,堪為司法模範。如果將之匯齊刊刻,頒行各省,則地方會更加明瞭駁改之由,而觸類旁通,避免再次錯擬。而刑部駁斥的之處又可分為以下幾點。(1)近年雖經刑部、九卿等改擬之死刑監候案件較多,然皆為「共見共知」,「並未于舊有章程之外令立從嚴辦法」。(2)死刑監候案情萬變,各省、各年、各案的情況皆有所不同。秋審據案情以定實緩,也就很難有一致的規則可循,更不可刻舟求劍,膠柱鼓瑟。(3)與每年秋審所要處理之全部死刑監候案件相比,駁改之案終究不是很多,樣本數量比較有限,很難「該括通曉」。即使參觀每年駁改之數十起死刑監候案件,秋審文牘所包含的資訊有限,不足以認識該案全貌,不僅挂一漏萬,也會造成援引失當。(4)乾隆三十二年已經將原有《秋審比較條款》頒發各省,可供遵循。而將「三十二年以後所奉諭旨及臣工條奏並臣部從前比較條款再行匯總刷訂,通行各省,庶要領可得,而于秋審應實應緩之處益得所遵循」。因此,「所有該督奏請將每年改案刊刻通行之處,應毋庸議」。
通過以上駁論,我們可以明顯感到刑部對秋審成案(包括改案)的保守態度。當然,這種保守部分出於「矜慎刑獄」的考慮。因為,秋審的關鍵在於「衡情」,要求酌按死刑監候案件情節,適當定擬,而非泥守成文法律。照此邏輯,案情萬變,不可能千篇一律,僅就每年少數秋審改案發現秋審之規律,收穫不僅不會很大,還可能造成援引失當的後果。所以,刑部的駁難並非沒有道理。
然而,在筆者看來,刑部的這種保守,也暗含一定的「自私自利」。這從乾隆三十二年之前早已產生秋審條款、而到是年方始頒行的事實即可看出來。不僅如此,比「秋審實緩比較條款」更為實用的「秋審實緩比較條款附案」也率先在刑部形成,成為一種比較稀缺、可供壟斷的法律資源。
「秋審實緩比較條款附案」,又有「秋審實緩比較匯案」、「秋審實緩比較成案」、「秋審比照匯案」等一些別名。顧名思義,即在秋審條款後附以秋審成案。這是繼秋審實緩比較條款之後出現的一種新的秋審文類。與秋審條款的最大不同是,此種秋審文類幾乎從沒得到過清朝最高司法當局的認可和頒佈,而長期處於一種相對「秘密」的狀態。據沈家本講述,「秋審實緩比較匯案,咸豐以前僅有轉相鈔錄之本,未付手民。從事敘雪堂者,每得一本,皆奉為枕中鴻寶,頗稱難覯」。78 同治以後,刊刻成書的此種秋審文類漸次增多。光緒二十九年(1903)沈家本作《秋審比較條款附案序》,其中除談及阮葵生《秋讞志稿》、王有孚《秋審指掌》、謝誠鈞《秋審實緩比較條款》外,還語涉若干「秋審實緩比較條款附案」的本子。筆者根據該文,列舉如下:
沈丙瑩,《秋審比案》,抄本,「起道光中年,訖二十九年,各門載有條款」;
英祥,《秋審實緩比較成案》,「同治十一年蜀中刻本,與道光末年本相同,所據當是舊本」,「蓋就道光七卷之本,益以咸豐、同治兩朝,訖于同治八年」;
佚名,「同治五年京師刻本」,「頗有增修改訂之處,與各本皆有異同,是為最後定本」;
沈家本,「二卷抄本」,記雍正、乾隆二朝及以前成案;
沈家本,「八卷抄本」,「嘉慶以後,訖乎道光中年」;
沈家本,「七卷抄本」,「道光二十二年至二十九年」,「二十年以前之案亦稍存一二」;
佚名,《秋審實緩比較成案續編》,「光緒七年續編本」,十六卷,「訖於光緒三年」;
佚名,「安徽排印本」,「舉咸豐、同治兩朝,亦訖於光緒三年,而咸豐、同治之案較蜀本為多」;
沈家本:《秋審實緩比較匯案續編》,光緒十年京師刻本,起光緒四年,訖於九年戊子、己丑間;
沈家本:「敘雪堂本」,沈氏主持,「彙集各本」,「益以光緒九年以後之案。癸巳出守津沽,因循未及付梓。庚子之變,散失不全」;79
其中同治五年(1866)京師刻本應是目前所知此類最早的刻本,但未經見。筆者所見最早的刻本為同治十一年(1872)四川按察使英祥刻於蜀中的本子,名為《秋審實緩比較成案》,即「蜀臬本」。此本「同治壬申,長白英廉訪始刊蜀中,一時稱便」80 ,在當時影響甚大。對於沈氏在該序文中提到 「秋審實緩比較成案」的十個版本,筆者曾親見其中一部分。除此以外,所見不下幾十種。現選取二十種,列表如下:
書 名 | 輯撰者 | 版 本 | 卷 數 | 冊 函 |
秋審匯奏(附存稿) | 佚 名 | 清抄本 | 2卷 | 2冊,1函 |
秋審實緩比較條款 | 謝誠鈞 | 光緒四年江蘇書局刻本 | 不分卷 | 2冊,1函 |
秋讞志 | 許申望 | 光緒六年悔不讀書齋刻本 | 4卷,首一卷 | 5冊,1函 |
秋審條款附案 | 沈家本 | 光緒三十二年刻本 | 5卷 | 4冊,1函 |
秋審分類批辭(同治七、八年) | 薛允升 | 清稿本 | 不分卷 | 1冊,1函 |
近年秋審比較匯案(道光至咸豐) | 佚 名 | 清抄本 | 16卷 | 16冊,2函 |
秋審實緩比較成案 | 佚 名81 | 清抄本 | 12卷 | 12冊,2函 |
秋審實緩比較成案 | 英 祥 | 清抄本 | 12卷 | 12冊,2函 |
秋審實緩比較成案 | 英 祥 | 同治十二年四川臬署刻本 | 24卷 | 24冊,4函 |
秋審實緩比較成案 | 英 祥 | 光緒三年京都琉璃廠刻本 | 24卷 | 12冊,2函 |
秋審實緩比較成案 | 英 祥 | 光緒二年京都刻本 | 24卷 | 24冊,3函 |
西曹秋審匯案 | 佚 名 | 清抄本 | 8卷 | 8冊,1函 |
秋審比照匯案 | 梅 園 | 光緒三十四年鉛印本 | 2卷 | 1冊,1函 |
秋審實緩比較匯案 | 佚 名 | 清抄本 | 12卷 | 12冊,2函 |
秋審實緩比較匯案 | 佚 名 | 清抄本 | 4卷 | 4冊,1函 |
秋審比較匯案續編 | 沈家本 | 光緒十年刻本 | 8卷 | 8冊,2函 |
秋審比較匯案(附續編) | 佚 名 | 光緒三十三年鉛印本 | 16卷,續編8卷 | 21冊,6函,缺第1函 |
秋審實緩比較匯案 | 桑春榮 | 光緒九年擷華書局刊本 | 2卷 | 2冊,1函 |
秋讞比 | 佚 名82 | 清抄本 | 8卷 | 8冊,1函 |
舊抄內定律例稿本 | 沈家本83 | 清抄本 | 6卷 | 6冊,一函 |
以上二十種「秋審實緩比較條款附案」形式基本相同。以署名「歸安沈家本著」的《舊抄內定律例稿本》為例,其基本形式如下:
卷一
致斃老人
一、致斃老人幼孩之案,有欺淩情狀者,俱應入情實。如事本理直,傷由抵禦,及手足、他物傷輕,並金刃一、二傷輕者,亦可入緩。 (A)
……(其餘67起省略)
其中A部分即為秋審條款,B部分即為秋審成案的摘要,合之則為「秋審實緩比較條款附案」。實際上,上表所列諸書在編排上,亦間有條款而無成案或有成案而無條款的情形。各本之間,由於輯撰者不同,不僅卷帙、年代,以及所收條款、成案的內容、數量存在諸多不同,形式上也有若干差異。以上二十種「秋審實緩比較條款附案」形式上主要有兩大類,其一即以上述形式為典型,占絕大多數;其二以謝誠鈞《秋審實緩比較條款》、沈家本《秋審條款附案》、許申望《秋讞志》為代表。
前曾述及謝誠鈞所撰《秋審實緩比較條款》一書,其在體例、內容上與阮葵生《秋讞志稿》、王有孚《秋審指掌》有所不同:先以條款出之,隨後附以歷年秋審成案,並以己意加以注解。然而,形式上大同小異,「俱附成案於後,以備互相印證」。84
謝氏在該書序言中自述其成書經過:
追維曩昔皖省戴蘭江少寇以比部司員治臬上谷,餘次其幕下。出手錄《秋讞條款》示餘,言欲刊條款行世,嗣以遷去未果。余又詢之張蘭芷中丞,告以秋審條款部中曾有刻本,許為寄餘,亦因升任,未及見寄。未幾,花曉亭、光栗源兩方伯、陸費春帆中丞先後司臬畿南,……又示餘《秋錄比案》,得自秋審總處,盡天下爰書實緩成案,無省不有,亦無所不備,足可資人見聞,益視為枕中之秘。餘遂不揣孤陋,每值長夏餘閒,先將條款逐一訂正,復者刪之,缺者補之,並於條款下參以鄙見,附以成案,意在司讞者由條款而參考比案,復由比案而折衷條款。其有介在可實可緩之案,於毫釐千里之辨,似不無一得之助。用是積五、六載之久,成書兩帙,未敢出以問世。一日,為余友所見,賞餘用力之專,而用意之仁,出資代為付梓。85
由此可見,謝氏編撰該書的資料皆來自刑部,一為《秋讞條款》,一為《秋錄比案》。其在訂正秋審條款之後,又「參以鄙見,附以成案」,實則將二書合而為一。《秋讞條款》應該就是《秋審實緩比較條款》,而《秋錄比案》應與沈家本在《秋審比較條款附案序》中所謂「先大夫手抄《秋審比案》」86 基本相同。此種體例前所未有,與此類其他書籍相較,所增加者乃在將個人見解摻入,敘論更為充分;所變化者乃在形式更為靈活,不似上述《舊抄內定律例稿本》之簡單明晰。正因為此,前者之寫作當更需要深厚的律學素養,也更適於研讀;而後者體例明快簡捷,更便於司法實踐中借鑒援引。
該書雖成書于道光、咸豐之間,然其最終刊刻問世時,謝誠鈞早已逝世二十二年了87 。然在此前,早有抄本傳世,許申望輯刻之《秋讞志》實以該書為本,並且曾在秋審實踐中發揮相當作用。據該書輯刻者所述,其在河南省臬屬作幕友時,幕主告知在秋審中少出差錯的原因,實得「是書之力居多」88 。此書之編纂體例深得沈家本推崇,其在《秋審比較條款附案序》中謂「案情萬變,初非條款所能賅。謝氏附比案於條款之中,非獨互相印證,並可補條款所不及」89 。是以,沈氏於光緒末年「仿謝氏之書,采比案於各條之後,要在會通繁賾,剖析毫芒,事不厭於推求,言必歸於平恕,未始非司讞者之一助,而世輕世重之故亦可得而詳焉」90 。沈氏此書一出,備受稱讚。然其書原本舊律,自清末改訂新律,則頗多鑿枘,價值大受貶損。及至數年後,清社雲屋,國體、政體大變,秋審制度更被廢止,其書也就成為陳年古物,逐漸被人淡忘。
在此需要著重指出的是,不管是目錄安排上,還是收載內容上,諸多版本的「秋審實緩比較條款附案」與清代中後期刊佈較廣的以《駁案新編》、《刑案匯覽》等為代表的刑案彙編之間差別是很顯著的。此點經常為人忽視,或者由於材料所限,而沒有認識到。首先,從目錄安排上看,《駁案新編》「每案摘敍事由,按律分類」91 ,《刑案匯覽》亦「俱按律牌次序,分門別類」92 ,後出者如《續增刑案匯覽》、《新增刑案匯覽》等,類皆不脫《大清律例》之窠臼。而「秋審實緩比較條款附案」皆以秋審條款為綱,附以秋審成案。秋審條款又一般以職官、服圖、奸盜搶竊、雜項、矜緩比較等五門分類,即不如此,亦不出實緩比較、矜緩比較兩大類,絕非《大清律例》面目。所以,從表面上看,此秋審文類與《駁案新編》、《刑案匯覽》等刑案彙編很難找到相似之處。其次,從記載成案的篇幅來看,「秋審實緩比較條款附案」中成案相當簡略,或可以說僅是摘要而已。而《駁案新編》《刑案匯覽》記載案情,為推敲律例本意,實現「情罪允協」,往往長篇大論,不厭其詳。再次,「秋審實緩比較成案」專記「秋審成案」,案由、結果等資訊相對完整。而《駁案新編》、《刑案匯覽》等所載刑案,絕少有進入秋審程式者。一般僅於「有司決囚等第」一門附有少量秋審前後之案,然其或由此刑案而定一章程、條例,或詳載擬定罪名之經過,供後來者參考,多為最初擬定死刑監候罪名時參考之用,很難直接適用到秋審程式。最後,造成如此差別的根本原因仍在於清代死刑監候制度的司法特性,即最初擬定死刑監候罪名與秋審定擬實緩的法律適用之別。總而言之,《駁案新編》、《刑案匯覽》等主要為最初擬罪參考之用,而「秋審實緩比較條款附案「專因秋審產生,二者的功能和針對性明顯不同。
除以上四點外,「秋審實緩比較條款附案」與《駁案新編》、《刑案匯覽》等還有一最大的不同,即在司法過程的地位、性質不同。在秋審之前,幾乎所有刑案的罪名擬定皆要受「斷罪引律令」和「斷罪無正條」(即援引比附)條款的嚴格約束。從理論上講,不管是「斷罪引律令」,還是「援引比附」,都不能構成對成文法的「超越」。而《駁案新編》、《刑案匯覽》等刑案彙編的重要內容或主旨都是在此前提下,追求「情罪允協」(或「情法允協」),即案情與律例所規定罪名之間的恰切。此中所載成案,除「通行章程」在「通行」時間內具有特別法律效力外,其餘皆不能在擬定罪名時予以援引,否則即幹重咎。
借用沈家本的話說,「據律例以定罪名,即因罪名以定矜緩情實」。秋審即在於「因罪名以定矜緩情實」。如前所言,清代的秋審很反對泥守律例,而傾向于超越成文法典之上,追求更高意義上的天理、國法、人情的統一。乾隆以前,惟就案情酌擬實緩矜留,各司定擬每不畫一,秋審幾無定式。自乾隆三十二年秋審條款頒行,秋審方有所依據。
表面上,清代刑部對秋審成案和改案的匯總通行公開排斥,堅決抵制。而實際上,不僅對秋審成案的編輯始自刑部,「秋審實緩比較條款附案」這種形式的秋審文類也最早從刑部產生。然而,咸豐之前雖產生了「秋審實緩比較條款附案」,卻「僅有轉相抄錄之本,未付手民」。轉相抄錄,數量有限,此類資源極為稀缺,「從事敘雪堂者,每得一本,皆奉為枕中鴻寶,頗稱難覯」。刑部況且如此,外省則更為可憐。所以,此類書籍世間罕見,長期有「秘本」之稱。即如沈家本云:「(乾隆)三十二年,(秋審比較)條款雖已頒行,外間傳本甚希。……道光初年,來安戴蘭江少司寇由刑部郎洊升直臬時,會稽謝信齋誠鈞在幕中襄理,得其手錄《秋讞條款》,奉為枕中密。」93 謝誠鈞自述其在直隸幕府中,得見幕主所示《秋錄比案》,記其「得自秋審總處,盡天下爰書實緩成案,無省不有,亦無所不備,足可資人見聞,益視為枕中之秘」。94 郭昭在受贈薛允升《秋審分類批辭》之後,亦「珍而藏之,每值看秋讞時,置之案頭,奉為枕中秘」。95 而在剛毅所輯《秋讞輯要》跋文中,當時的太原知府沈晉祥更明確指出:此書乃「刑部秋審處秘書也。外間向無傳本,即同官刑曹,苟非與秋讞之任者,未有能窺其隻字也」。96 由此可見,包括《秋審實緩比較條款》、《秋審實緩比較成案》等書在內,在當時皆以較為秘密的形式存在。此中雖不無誇大之辭,乃至在剛毅等人編輯《秋讞輯要》等書時,這種秘密性已經不復存在,但是這些現象都更加反證了「秘密」是這些「秋審文類」的原本屬性。
導致這些「秋審文類」成為「秘本」的原因,筆者曾在《沈家本<舊抄內定律例稿本>命名臆解》97 一文中有所分析,今據此再作一些發揮。
其一,包括皇帝本人在內,在每年秋審(朝審)過程中有一種明顯反對成文法的傾向。主張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力圖在充分考慮每個案件特殊性的前提,尋求和實現心目中所謂的「情法允協」、「情真罪當」,並不想、甚至根本反對制定出一些具有普遍意義的成規或法則。這種傾向和做法是在他們深刻認識到成文法的天然缺陷之後形成的,而秋審和朝審本身在某種程度上即意味著針對成文法缺陷而進行的一種彌補行為,即超然於「律例」之外,衡量於情法之間,尋求更高意義上的天理、國法、人情的統一。刑部乃「天下刑名總匯」,為處理每年大量的秋審(朝審)案件,加之各司「每不畫一」,現實的需要迫使必須率先制定出一些指導性原則,但這又與秋審的根本要求相違背。因此,最初形成的這些指導性原則(包括條款和成案)只能以較為「秘密」的形式存在,並不具備公開頒行的條件。
其二,「非科甲人員不得與秋讞」的規定限制了對秋審(朝審)運作程式和規則獲得瞭解的人群。很多地方職掌刑名的官僚因為接觸不到此類案件處理的實況,或者法律水準不夠,或者沒有規則可以遵循,不斷出現擬罪失誤,客觀上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指導,以便提高實效。而中央刑部以及皇帝等長期拒絕制定和頒佈相關法規和成案彙編,這與地方上職掌刑名官員想瞭解中央刑部處理秋審(朝審)案件的實際情況的迫切希望正好相違。資源孔缺,而需求無限,愈加造成了「秋審條款」和「秋審成案」的神秘感。
其三,清朝刑部秋審組織比較嚴密,外間很難窺見部中實情。最初只有親身參與秋審的官員們才有機會見到這些秋審文類,有的便在工作之餘私自抄錄。等他們放官外省,抄置行篋,藏於枕中,奇貨可居,獨享其用。刑部的秘密辦事規則既然被帶出部外,不僅會通過親朋師友等關係,逐漸為一些人所知,乃至輾轉抄錄。而在中央對編輯成案態度趨於緩和的條件下,有些人也就嘗試將此類文籍公開刊刻。沈家本謂:「秋審實緩比較匯案,咸豐以前僅有轉相鈔錄之本,……迨同治壬申,長白英廉訪始刊蜀中,一時稱便。光緒己卯皖江潘氏復用活字板續刊于京師,海內風行,不脛而走,洵秋讞之準則也」98 ,此論絕非空言。隨著秋審條款、秋審成案彙編類書籍的不斷刊行,往日刑部的內部辦事成規、法則逐漸被人所熟悉,「秘本」也就不再神秘。當年沈晉祥對剛毅和《秋讞輯要》給以高度評價:「以昔人未傳之秘,人人傳之無少諱,其公溥之量為何如,其為功于全律又何如也?」99 由此可見,在司法不夠獨立、不夠發達、法律知識不夠普及的清代,這些曾在刑部任職的官員將所謂刑部的「秘本」從刑部帶到外省,雖然其間也曾有些人在一段時間「奇貨可居」、秘不示人,但其最終給地方秋審造成的影響並不算小。可以說,他們為地方秋審提供了處理死刑監候人犯的模範規則和典型案例,部分滿足了地方秋審的司法需要。
其四,此類「秘本「的形成,含有一定的「自私」因素。光緒六年(1880),許申望撰輯《秋讞志》,曾在序文中介紹自己的遭遇。其中言道:
余在里中,初習申韓,嘗于友人所見有《秋讞志》一書。心好之,歎為博而能精,借鈔未畢,立索以去,一似秘為獨得之奇者。洎游幕大樑,識山陰高君蓉台,出所藏《秋讞志》示餘,且囑就正蒲城張石洲方伯。……嗣全州蔣蓬史廉訪延主河南通省秋審,餘得告無過於知己者,是書之力居多。夫是書非即吾友所得之秘乎?何高君亦既得之?余又曰,高君之得而同得之耶。蓋秘者自秘,得者自得。其據為獨得者,私也;樂於同得者,公也。高君之與吾友之賢不肖固何如耶!余既鑒於吾友之失,而尤惜有用之書之無傳也,爰付手民,以公同好。100
由此可見,許申望裏中之友得《秋讞志》一書,以為「獨得之奇」,不願與人分享。而高蓉台亦得此書,卻願與人公用。兩相對照,許申望不得不批評裏中之友自私自利,而敬佩高蓉台之雅量。類似許申望裏中之友者,在刑部和外省,可能不在少數,這種自私來源於人性之鄙陋和互相之不信任。然此為個人之間,仍屬小者,更大的「自私「實來自清代官僚組織體系的不平衡。我們已經知道,「秋審條款」早於乾隆三十二年形成,不僅刊刻,並且已經在刑部各司之間行用,但直到乾隆三十二年才頒行各省。我們也已知道,清代刑部雖長期反對彙編頒佈秋審改案和成案,言之成理,持之有據,卻早由內部人員編訂了《秋審比案》、《秋審實緩比較成案》、《秋審實緩比較匯案》等文類。雖未刊刻,包括刑部尚書(如薛允升)等在內的中央司法官員皆以此為「秋審程式」,或手自抄錄,或主持編訂。相比之下,外省秋審無依據可循,秋審條款亦「傳本甚稀「,雖「竭盡心力。自謂斟酌至善,而輕重出入之間,一經部議改正,始爽然若失。……稍從其嚴,即不免失入之弊,稍從其寬,則不免失出之弊。且會審司道不過數人,見聞本屬有限,即或交相辯論,亦因無所引證,疑信相參,以致定擬動多失當」101 。刑部在秋審文類的創造和應用方面永遠走在地方各直省的前面,這與刑部的獨特法律優勢有關:不僅司法權威遠較地方為高,刑部官員的法律素質一般也超過地方大吏和刑名人員。然而,刑部卻不斷在做與自己所定司法原則相反的事情,自己定的原則,自己首先突破,並且不讓外省知道。由此可見,當時刑部與外省的關係是比較緊張的,不然不會有此類行為。
秋審條款於乾隆三十二年頒佈通行,而秋審成案的整理刊行乃咸豐以後之事,至清末後期始有部頒之本。此種秋審文類雖被創作出來,而不立即頒行,其中自然不乏用刑謹慎之考慮。然刑部官員既然創造出來,內部行用,並長期壟斷此類資源,其目的又絕非「用刑謹慎」四字所能概括。依筆者看來,此乃為官僚組織體系不平衡造成的結果。刑部與外省長期的緊張關係,從《刑案匯覽》、《駁案新編》等刑案彙編中就可以感覺出來。刑部千方百計要避免地方大吏不管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造成的擬罪失當,「斬絞大案,上司未有不駁」102 ,地方則「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為此,互相辯駁不斷,公文往返相當頻繁。有時刑部對地方督撫的批評真可謂不遺餘力,火藥味十足。而秋審之時,雖很少駁案103 ,卻以刑部和九卿駁改死刑監候案件之數定失出、失入之處分。因此,地方各省很想知道駁改之理由和經過。但是,刑部長期拒絕匯冊頒行秋審改案,表面理由為秋審必須根據具體案情定擬實緩,只可實事求是,不可千篇一律。實際上,刑部也很怕外省窺知部中秋審實情,就此事先採取規避手段,反倒不妙。由此,我們看到清代秋審中對於成案的態度是有點自相矛盾的,即在秋審中,因無律例可循,勢必要參考一些成案,而對於秋審成案的匯總頒佈卻又長期保守,乃至堅決反對。但是,不管此秋審文類成為「秘本」,還是公開,其得以產生、存在、流行的根本原因皆在於秋審的客觀需要,最終非人力所能阻擋。
最後,我們再討論一下「秋審實緩比較條款附案」的性質和特徵。對此,<沈家本《舊抄內定律例稿本》命名臆解>一文亦曾有所探討。而署名「歸安沈家本著」的《舊抄內定律例稿本》六卷本104 ,也就成為我們認識此種秋審文類性質和特徵的一個很好的切入點。該書名「內定」一詞,乃指此類文籍長期處於刑部秋審處「秘本」的狀態,雖內部行用,卻從未得到中央司法當局的公開頒行。而「律例」一詞,意味著此秋審文類具有某種法律的性質。此可以從兩方面認識,其一,秋審條款為官方頒佈,與律例相輔而行,已然具有法律文件的性質;其二,秋審中注重援引成案,既成之案往往會成為後來之「程式」或楷模。而將條款與成案合起來,則成「秋審實緩比較條款附案」。以形式和內容言之,改《舊抄內定律例稿本》名為《秋審實緩比較成案》或《秋審實緩比較條款附案》亦無不可。沈家本將此種秋審文類視為「秋讞之準則」,薛允升以之為「秋審程式」,而社科院法學所圖書館藏有清道光年間刑部《秋審實緩比較成案》底本十二冊,封面上又徑題有「敘雪堂律書」五字。可見,「秋審實緩比較條款附案」的法律性質稍弱於秋審條款,堪稱「准法律文件」。
根據以上論述,我們還可以發現此種秋審文類具有長期的非官方性和資源的稀缺性105 。除此以外,各種版本之間由於輯撰者不同、年代不同,內容上一方面彼此存在差異,難有統一的規範;另一方面,各本之間,如果所載成案年代存在重合,則又會出現相互雷同的現象。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舊抄內定律例稿本》的內容有99%以上被同治十一年「蜀臬本」吸收進去。被吸收的部分,除了個別字形差異,兩者幾乎一模一樣。只不過「蜀臬本「卷帙更為宏大,收載內容更為豐富。如此雷同的原因,根本在於兩者均為據刑部底本抄錄而成,淵源一致,只不過編輯者、抄錄者的取捨不同罷了。此一特點,我們也不應忽視。
董康曾謂秋審除律令有規定外,可供適用的法令有二,一「條款」;二「制定」,包括「臨時御筆裁定者」與「臣工條奏或法司等議准通行者」106 。然其表述存在瑕疵,後此者絕不可泥其成見。試略作駁正如下:
其一,條款。董康謂:「即秋審條款是。……皆歷年成案編輯而成,分職官、服制、人命、奸搶竊、雜犯、矜緩比較六門,以備臨時比照。乾隆三十二年冬十一月,經按察使吳壇條奏,始由刑部奏請頒行。」107 根據本文前面對秋審條款的考證,即可發現以下三點疵誤:(1)「秋審條款」在乾隆三十二年以前已然形成,且其自身不斷演進,並非在乾隆三十二年頒行後,即一成不變;(2)秋審條款儘管可以說是由歷年成案衍生和抽象而來,但無論乾隆三十二年前後,皆不可言其徑由「歷年成案編輯而成」;(3)乾隆三十二年所頒行秋審條款僅四十二條,當時僅分實緩比較和矜緩比較兩大類,並未分「職官、服制、人命、奸搶竊、雜犯、矜緩比較六門」,秋審條款以六門分類的做法實自後世逐漸形成。
其二,「制定」。此一詞語,筆者在清代有關秋審的文獻中,並未發現,應為董康自創。據其所述,「制定」又包括「臨時御筆裁定者」與「臣工條奏或法司等議准通行者」兩部分。對於前者,臨時御筆裁定,當然出自最高中央權威--皇帝的旨意;對於後者,所謂臣工條奏或法司等議准通行之內容,如果沒有皇帝的允准,自然不能成立。因此,二者的共同内涵,在於發自皇帝意旨而對秋審制度(包括制度的建構和程序的施行)做出法律的規定,這也是「制定」的基本含義所在。眾所周知,在中國古代,禮樂征伐自天子出,皇帝之命令自然具有無上的法律效力。然而,其「臨時御筆裁定者」,又有「著為例」、「不著為例」之分。「著為例」者,即與「臣工條奏或法司等議准通行者」法律效力基本相同;其「不著為例」者之法律效力,則大異。因此,董康將上述二者並為「制定」之內容,邏輯不夠嚴密,亦很難自恰。
其實,清代曾存在所謂「秋審條例」和「秋審章程」之類法律文件,其內容大致又可將董康所謂「制定」的內容包羅進去。前引乾隆三十二年刑部議覆江蘇按察使吳壇奏疏,其中談到當年所頒行者共有兩種,(1)「節年改定條款」,即秋審比較條款;(2)《秋審條例》一冊,該書「載向奉諭旨及臣工條奏,於九卿上班時分送」。目前刻本《秋審條例》傳世者至為罕見108 。中國國家圖書館藏道光年間刻本《秋審章程》一冊,從所載內容、體例判斷,應該就是《秋審條例》。該書首載刑部秋審處章奏一道:
總辦秋審處呈為傳知秋審事宜事。查向例辦理秋審,每年開印後,將一年內應行事宜,凡一定不移之例及逐年不同之處,預先酌定章程,逐條開列,具稿存案,俾司事者于一年應行之事項預有成竹在胸,不致臨時周章,致有參差遲誤。今屆□□109 年秋審,所有一切事宜應遵循往例,逐一妥酌,分條開明,呈堂酌定,以便各司遵行可也。110
隨後,又詳舉若干條目,或錄皇帝諭旨(如「子孫違犯教令,致祖父母、父母自盡,並逼迫期親尊長致死,及妻因細故與夫口角,並無逼迫情狀,致夫輕生自盡,問擬絞候各犯,嘉慶十四年(1809)奏明,嗣後此項人犯均一體歸入服制辦理」),或規定秋審程式(如「各本司承辦秋審司看及覆看各員業經呈堂派定,傳知在案各該員,即將歷年欽奉秋審諭旨,及本部上屆辦理章程,詳查抄錄,詳慎定擬,仍各自存底冊,將所以實、緩、矜、留之故詳記默識,以備商酌」),或列舉秋審實緩之處理規則(如「殺死已經拒絕男女姦情之案,其中如有實在悔過為良,確有憑據見證者,方將兇手擬入情實。若因別故拒奸,各按謀故鬥毆,酌其情節,分別實緩」),或指導略節和公文寫作(如「乾隆四十四年進呈黃冊內有奉天省三木羊一犯,其名字照蒙古本音應作撒木衍,奉旨指出改正。當經堂諭秋審各員存記,凡有滿洲、蒙古各字樣應譯漢字者,酌派通曉清字專員查對欽定對音字式,酌定字樣,呈堂更正。嗣後,秋審略節內遇有此等,早為摘出,開單呈堂商定」),皆為秋審所應遵守之法式。
長期以來,清代皇帝在秋審過程中的主導作用十分顯著,是以皇帝在秋審期間發佈的諭旨自當引起秋審官員的重視。阮葵生於《秋讞志略》一書中即強調,「自乾隆元年以後,歷奉諭旨皆宜抄錄,細閱點識」111 。而上述《秋審條例》或《秋審章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就是皇帝的諭旨。
乾隆、嘉慶二朝是清代秋審制度和死刑監候制度的成熟時期,很多制度要件在此時得以設立,有關秋審的原則方針也基本在此時確定下來。通過官方和私人的途徑,有一種形式獨特的秋審文類在乾嘉時期亦得以出現。其名為《歷年秋審欽奉上諭》,或《歷年有關秋審上諭》,記載乾隆七年至嘉慶十二年兩位皇帝針對秋審所作的歷次重大指示。如:
乾隆七年九月己未,上諭大學士等:「從來節烈之婦,祀於其鄉,所以旌善端化,樹之風聲也。刑以弼教,其致死本婦之犯法無可貸。是以乾隆五年福建秋審蕭充一案,該撫擬以情實,九卿改為緩決,朕曾降旨申飭。蓋以節婦之死由於該犯之調戲,若將該犯輕入緩決,非所以重名教而端民俗也。今正值九卿秋審之時,其在蕭充以前定為緩決之案俱係九卿集議,經朕覽閱降旨者,此番毋庸改為情實。其在乾隆五年以後此等案件,各省督撫多入於情實之列,九卿執法自不得輕縱。但強姦未成,本婦因調戲而羞忿自盡者,其中情形不一,朕辦理勾到之時自有權衡,如果有一線可原,仍當免勾。既經一次免勾之後,下年即可改為緩決。如係停止勾到之年入情實者,下年不得即改緩決,將此傳諭九卿知之。」 112
此《歷年欽奉秋審上諭》一書,對秋審官員察知制度的形成、程式、運作等較為有利,是以阮葵生等人頗重視之。當然,有的皇帝諭旨會隨著條件的變化失去效力。此中所收錄皇帝諭旨,卻非尋常諭旨可比。皇帝親身參與秋審之中,對秋審之運作施行諄諄訓諭,或直接規範秋審程式,創設新例,或後來演化成一條秋審條款113 ,以資遵守,或剴切曉喻秋審斟酌實緩的原則、精神等,俱見乾隆和嘉慶兩位皇帝的「良苦用心」。這些上諭既出自皇帝的金口,自當奉為金科玉律,任何其他法律、典章在它們面前都得俯首讓路。而這些上諭彙編成冊,對於秋審官員來說,不僅為必讀之書,更于司法實際大有裨益。
阮葵生告誡參與秋審的官員們說,對「歷年斟酌損益、適輕適重各案,其中因時異宜,因地異制,何以從重,何以從輕之故」皆須了然於心,「不可專記其輕,而重者不記,不可專記其重,而輕者不記。如此則胸中先有主腦矣。再將每年發下黃冊細看上下折角及內折外折之處,則勾、不勾之情節昭然,不難一舉三反」。由此,除上述《秋審實緩比較條款》、《秋審條款附案》、《秋審實緩比較成案》、《秋審實緩比較匯案》、《秋審條例》、《歷年欽奉秋審上諭》諸書之外,積年秋審檔案、黃冊乃至略節等皆為秋審官員們所應必讀。秋審文類的範圍實則相當廣泛,上舉諸類皆為具有特色、作用突出者,並非全部。
總之,秋審文類是一些比較特別的法史文獻。即如「秋審略例」和「秋審條款附成案」長期由當時的法律專家們編撰而成,並以較為秘密的形式內部使用或流行,並非完全意義上的法律文件,官方也幾乎從未給以公開認可。然而,這些文類或不脛而走,海內風行,或互相傳抄,奉為圭臬,與律例相輔而行,在秋審(包括朝审)實踐當中影響不可謂不深遠。如前所述,造成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乃為清代死刑監候制度的獨特的司法理路,即在一定意義上超越成文法,衡量於情法之間。以四字概括,即「秋審衡情」,非拘於律例之謂也。
Sun Jiahong
Abstract
The 「Autumn-Trial Documentary」 was a judicial practice created in the Ching era, concerning death-penalty cases to be executed pending on the outcome of the autumn-trial. The documentary was either selected and edited by the legal experts for their private works, or was promulgated and enforced by the government officials. It had played an important function in the annual autumn trial. Before to-day no scholars had ever paid attention to this part of the legal history literature, which was rather peculiar in itself. The main conclusion is that the 「Autumn-Trial Documentary」 does not only come from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autumn-trial in Ching era, but also becomes its partial character. Furthermore, these important documentaries play a key role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autumn-trial, which are helpful for us to know better what is the peculiar character and functions of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autumn-trial in Ching era. This paper will focus on describing and discussing the simplified cases of the autumn trial, its rule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precedent cases, so as to discover and identify the causes of autumn trial and to finalize its peculiarities. It is hoped that this paper will contribute to the academic study of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history of the Ching era.
Key Words: Autumn-trial, procedure, rules and regulations, Precedent Cases
注释:
1此處及後面討論中,「秋審」一般作廣義解,即包括狹義的秋審和朝審。二者並舉時,方為狹義。下不另注,諒讀者自能察之。
2吉同鈞,《新訂秋審條款講義》(北京:中國國家圖書館藏,宣統三年刻本),序。
3此庚寅年,即光緒十六年,西元1890年。
4此序文作於宣統三年秋天,上年即宣統二年,為西元1910年。
5吉同鈞,《新訂秋審條款講義》,序。
6英瑞,《秋審類輯》(北京:中國國家圖書館藏,光緒年間抄本),序。
7阮葵生,《秋讞志略》(北京:中國國家圖書館藏,清嘉慶年間抄本),秋審目錄。
8阮葵生,《秋讞志略》,沿革。
9阮葵生,《秋讞志略》,總類事。
10英瑞,《秋審類輯》,序。
11吉同鈞,《新訂秋審條款講義》,序。
12董康,〈論秋審制度與歐美減刑委員會〉,《法軌期刊》創刊號,1933。
13董康,《清秋審條例》(北京:中國書店,1991),緒言。
14董康,〈論秋審制度與歐美減刑委員會〉。
15江聯葑,〈秋審略例序〉,《秋審略例》(蘭州官書局,光緒二十七年刻本),卷首。
16熙維周,名楨,以維周為號,滿洲正白旗。參閱該書內容及《清代官員履歷檔案全編》(上海: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97)第八冊(頁555)所收熙楨履歷單,可知其人大約光緒六年出生,而該書成于1903年刑部福建司幫印員外郎任上。再從該書筆跡看,並出自一人之手,似非熙楨親撰。
17薛允升,《秋審略例》(北京:北京大學圖書館藏,光緒二十七年刻本),卷1。
18當時人們將公文中的某些慣常出現的語句或句群冠以「查筆」、「除筆」、「律牌」等名稱,合之則成一完整公文,散之則可供一般職員研習、揣摩。然而,能總結、撰著此類文籍者,皆須律學素養達相當高的水準,絕非庸碌之輩所能為。此中不僅可見當時律學名家(如薛允升、沈家本等人)對當時法律文件研究的深入細緻,亦足征中國古代法律文化之博大精深。
19中科院圖書館藏沈家本之父沈丙瑩抄本《秋審舊式》一冊,十分珍貴。其封面有沈家本自題:「觀詧公手抄之本,子孫當珍藏之。家本記。」書末抄寫道光廿六年至鹹豐九年各月份並標識月份之平、閏。其目錄和內容較少,與《秋讞須知》部分相同。而於「部尾擬緩出語」部分,沈家本以紅筆批註、修改、補充甚多,而與《秋讞須知》極為相類,可見二書之淵源。
20據沈家本在該書第五卷首自題:「此編本系未成之書,其中不妥之處須大加刪改,請諸公細核」,可以斷定沈家本生前至少曾將前四卷交與刑部僚友核校,而全部十卷並未定稿。
21光緒十二年,歲次丙戌,即西元1886年。
22英瑞,《秋審類輯》,序。
23英瑞,《秋審類輯》,卷1。
24吉同鈞,《新訂秋審條款講義》,序。
25江聯葑,〈秋審略例序〉,《秋審略例》,卷首。
26趙爾巽,《清史稿》(北京:中華書局,1977),卷144,志119,頁4208。
27吉同鈞,《新訂秋審條款講義》,序。
28〈修訂法律大臣奏編輯秋審條款片〉,《政治官報》宣統元年九月十一日,第716號。
29〈法部會奏編輯秋審條款告成繕單呈覽折〉,《政治官報》宣統二年七月二十日,第1013號。
30沈家本,〈秋審比較條款附案序〉,《歷代刑法考》(北京:中華書局,1985)附《寄簃文存》,卷6。
31 阮葵生,《秋讞志略》,總類事。
32《清高宗實錄》(北京:中華書局,1985),卷798,頁766,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丙申。
33阮葵生,《秋讞志略》,總類事。
34吉同鈞,《新訂秋審條款講義》,序。
35沈家本,〈秋審比較條款附案序〉,《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卷6。
36王有孚,《秋審指掌》(北京:中國國家圖書館藏,嘉慶十二年刻本),續頒秋審條款。
37沈家本,〈秋審比較條款附案序〉,《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卷6。
38吉同鈞,《新訂秋審條款講義》,序。
39〈修訂法律大臣奏編輯秋審條款片〉,《政治官報》宣統元年九月十一日,第716號。
40吉同鈞,《新訂秋審條款講義》,序。
41沈晉祥,〈秋讞輯要跋〉,《秋讞輯要》(北京:北京大學圖書館藏,光緒十五年刊本),卷末。
42剛毅,《秋讞輯要》(北京:北京大學圖書館藏,光緒十五年刊本),卷1。
43陳溥,別字鐵崖,號山史。該書第一冊封面鈐蓋兩印:「陳溥字光融,別字鐵崖,行三十四」、「采往年蟾山畔臬稿鹵」。共收書七種:《雜案聲說》、《雜稟摘抄》、《刺字條款》、《成案彙訂》、《赦款章程》、《軍流彙題(元)》、《秋讞志略(附略節)》。
44此兩條內容,均屬有關「趕入情實」類條款。一為「原題夾簽聲明情實之案,各督撫已經趕入者,俱入該省招冊。其未經趕入,查明有無『趕入本年』字樣,如有『本年』字樣者,另訂招冊,送九卿會審。若無『本年』字樣,雖經聲明情實,亦止照例入於下年秋審」,一為「官犯案件,各督撫已經秋審核擬具題者,入於官犯另冊。如題結在該省秋審之後,該督撫未及趕入者,查明實系例應趕入案件,另訂招冊,分送九卿。其非例應趕入、已過勾決之期者,仍歸下年秋審」。(《秋讞輯要》卷1)
45又名「比對情實緩決各款」(《秋讞輯要》),或「比對實緩各款」(《秋審指掌》)。
46又名「比對緩決可矜各款」(《秋讞輯要》),或「比對矜緩條款」(《秋審指掌》)。
47剛毅,《秋讞輯要》,卷1。
48謝誠鈞,《秋審實緩比較條款》(北京:北京大學圖書館藏,光緒四年刻本),自序。
49吉同鈞,《新訂秋審條款講義》,序。
50此乃據陳溥抄錄《秋讞志略》內載阮葵生按語:「乾隆三十一年本部因各司定擬實緩每不畫一,秋審處改正較繁,本堂訂『比對條款』,刊刻分交各司。……但系混舉大端,未能縷悉分晰,且事隔十有餘年,尚有宜逐加聲明之處,謹各附鄙見於後」。從該書內容看,僅摘錄乾隆三十二年頒行之條款,未曾收錄乾隆四十九年續增條款,且又有「事隔十餘年」之語,基本可以判定此書成於乾隆四十年之後、四十九年之前。因阮氏卒於乾隆五十四年,該書雖又抄錄嘉慶朝所定秋審條款若干,然絕非阮氏所輯。因此,陳溥所抄錄很可能不是阮葵生初本。所增內容,或陳溥或他人所為。
51沈家本,〈秋審比較條款附案序〉,《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卷6。
52謝誠鈞,《秋審實緩比較條款》,自序。
53沈家本,〈秋審比較條款附案序〉,《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卷6。
54吉同鈞,《新訂秋審條款講義》,序。
55〈法部會奏編輯秋審條款告成繕單呈覽折〉,《政治官報》宣統二年七月二十日,第1013號。
56根據蔣超伯在該書自序中所言:「僕曩官秋曹,於實緩條款一再研習,用付剞劂,以省抄胥。悉本前賢之舊聞,弗參世俗之臆說,……斯真折獄之高抬貴手也已」,其內容實際上亦是「秋審實緩比較條款」。雖不分門類,但大致仍是按照「職官」、「服制」、「人命」等順序收錄。
57據婁傑所作該書卷首序二,「此會稽謝心齋先生誠鈞之遺書也」。與謝誠鈞《秋審實緩比較條款》相較,卷次、體例大抵皆同,可知此書原本為謝氏著作。其於條款之後,附以成案,參以己意解之,已經原非秋審條款,實與「秋審實緩比較條款附案」同類。
58該書又名《秋審條款附案》。
59趙爾巽,《清史稿》,卷144志119,頁4208。
60〈修訂法律大臣奏編輯秋審條款片〉,《政治官報》宣統元年九月十一日,第716號。
61吉同鈞,《新訂秋審條款講義》,序。
62〈修訂法律大臣奏編輯秋審條款片〉,《政治官報》宣統元年九月十一日,第716號。
63〈法部會奏編輯秋審條款告成繕單呈覽折〉,《政治官報》宣統二年七月二十日,第1013號。
64律例館,《說帖摘要抄存》(北京:北京大學圖書館藏,道光十一年刊本),序二。
65沈家本,〈刑案匯覽三編序〉,《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卷6。
66熊璧臣,〈刑部比照加減成案序〉,《刑部比照加減成案》(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卷首。
67桑春榮,〈秋審實緩比較彙案序〉,《秋審實緩比較彙案》(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卷首。
68清後期「就地正法章程」為一特例,雖經中央宣告該條例實效,但因種種原因,一直未能禁革,給清朝的政治、社會、法律等方面造成深刻影響。
69趙次山:《刑案新編》(北京:中國國家圖書館藏,光緒二十八年刻本),第一函「邊」字冊。
70根據《大清律例》的規定,以往案件未經通行或已經廢止,即不能在司法中進行援引,否則要受相當處分。乾隆五年《大清律例》卷37《刑律·斷獄下》所載例文為「除正律、正例而外,凡屬成案,未經通行著為定例,一概嚴禁,毋得混行牽引,致罪有出入。如督撫辦理案件,果有與舊案相合,可援為例者,許於本內聲明,刑部詳加查核,附請著為定例」。
71律例館,《說帖摘要抄存》,序二。
72《雍正朝起居注冊》(北京:中華書局,1993),第一冊,頁753,雍正三年九月廿一日。
73 許申望,〈重訂秋讞志序〉,《秋讞志》(北京∶北京大學圖書館藏,光緒六年刻本),卷首。
74《聖祖仁皇帝聖訓》(臺灣:世界書局,1990),《摛藻堂四庫全書薈要》本,史部第98冊,卷28頁16。
75 阮葵生,《秋讞志略》,總類事。
76 王有孚,《秋審指掌》,續頒秋審條款。
77 王有孚,《秋審指掌》,續頒秋審條款。
78沈家本,《秋審比較匯案續編》(北京:北京大學圖書館藏,光緒三十三年鉛印本),序。
79沈家本,〈秋審比較條款附案序〉,《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卷6。
80沈家本,《秋審比較匯案續編》,序。
81此為社科院法學所圖書館藏本,其函、冊數與英祥之書均相符,惟記載成案年代略有參差。該書封面題「敘雪堂律書」,所用書紙邊欄又印有「敘雪堂集「字樣,由此推斷,此當為刑部底本,亦即英祥等抄刻來源所在。
82該書記載嘉慶十年至道光十七年間秋讞成案,且其卷數與上述沈氏「嘉慶八卷抄本」相同,因此筆者懷疑此書作者即為沈家本。
83該書題「歸安沈家本著」,以今日著作權之概念衡量,實大謬誤。該書內容之99%以上為英祥《秋審實緩比較成案》所包括,且無一字為沈氏所親寫,甚至都不能算作沈氏之抄本。對該書命名之研究、成書之經過,筆者曾撰有〈沈家本《舊抄內定律例稿本》命名臆解〉一文,在《法制史研究》第七期上發表,可參看。再參考沈氏《秋審比較條款附案序》,其中所列沈氏自抄本三種,無一與此書相合,甚可奇怪。因此,筆者懷疑此書並非沈氏所為,乃為好事者故意題上沈氏名號,以待重沽。姑且以原書所題標識,並謹志於此。
84〈法部會奏編輯秋審條款告成繕單呈覽折〉,《政治官報》宣統二年七月二十日,第1013號。
85謝誠鈞,《秋審實緩比較條款》,自序。
86沈家本,〈秋審比較條款附案序〉,《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卷6。該段原文為,「余家藏有先大夫手抄《秋審比案》,起道光中年,訖二十九年,各門皆載有條款,與謝本微有不同,則道光末年本也」。
87俞樾《秋審實緩比較條款序》謂:「書成擬刻之於直隸而未果,乃以授女夫陳仲泉觀察。仲泉受而藏之,不敢失隊(墜)。至今二十有二年,紙墨猶新,而先生已早歸道山矣」。
88許申望,〈重訂秋讞志序〉,《秋讞志》,卷首。該段原文為,「全州蔣蓬史廉訪延主河南通省秋審,餘得告無過於知己者,是書之力居多」。
89 沈家本,〈秋審比較條款附案序〉,《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卷6。
90沈家本,〈秋審比較條款附案序〉,《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卷6。
91全士潮,《駁案新編》(北京:北京大學圖書館藏,乾隆朝刻本),凡例。
92祝慶祺、鮑書芸,《刑案匯覽》(北京:北京大學圖書館藏,道光十四年刻本),凡例。
93沈家本,〈秋審比較條款附案序〉,《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卷6。
94謝誠鈞,《秋審實緩比較條款》,自序。
95薛允升,《秋審分類批辭》(北京:北京大學圖書館藏,清末抄本),附郭氏粘簽。
96沈晉祥,〈秋讞輯要跋〉,《秋讞輯要》,卷末。
97孫家紅,〈沈家本《舊抄內定律例稿本》命名臆解〉,《法制史研究》第七期(臺灣∶中國法制史學會、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2005年6月),頁255~289。
98沈家本,〈秋審比較條款附案序〉,《歷代刑法考》附《寄簃文存》,卷6。
99沈晉祥,〈秋讞輯要跋〉,《秋讞輯要》,卷末。
100許申望,〈重訂秋讞志序〉,《秋讞志》,卷首。
101王有孚,《秋審指掌》,續頒秋審條款。
102萬維翰,《幕學舉要》(北京:北京大學圖書館藏,乾隆三十九年刻本),總論。
103 阮葵生在《秋讞志略》所加按語中有「秋審之時,原不駁案」一語。
104 此書來路甚為蹊蹺,該書除署名「歸安沈家本著」外,字跡、內容皆與沈氏無直接關係。筆者在撰寫<沈家本《舊抄內定律例稿本》命名臆解>一文時,心中早生疑問。隨後又經過一番研究,查核多項資料,已經基本可以判定此書並非沈氏之作。日前專門草成<《舊抄內定律例稿本》作者置疑>一文,並為中國法律史學會主辦的《法史學刊》獲准錄用,即將刊出,在此不再贅述。有興趣的讀者,來日可以參看。
105謝誠鈞在《秋審實緩比較條款》自序中也表達了此意,其謂「我朝刑法家言,除律例一書外,其餘不啻百種。獨秋讞一編,節經刑部酌定條款舊止四十則。厥後阮吾山刑侍《秋讞總志》出,複增益若干。王蘭泉司寇曾為之序,無如吾山總志,世既未見。即部中酌定條款,亦未聞刊行,轉覺缺然」。雖然筆者所見此秋審文類數量不少,但與《刑案匯覽》、《駁案新編》等刑案彙編相比則少之又少。清代能見到此秋審文類者亦甚少,往往以「秘本」視之。相反,《刑案匯覽》、《駁案新編》等可以堂而皇之刊刻流行,數量自然較多。
106董康,《清秋審條例》,第一章第三條。
107董康,《清秋審條例》,第一章第三條。
108據社科院法學所圖書館目录,藏有《秋審則例》一冊,標明為清乾隆年間刻本,當為《清高宗實錄》中所言《秋審條例》。然經圖書管理員百般尋找,並未得見此書,甚為遺憾。
109原刻此處為占兩字大小的黑塊,當屬輯刻者故意掩去。而逢某年秋審,此文可為樣式,將時間添入,再將此前秋審章程及曆奉諭旨、通行等內容整理排列,即可應當年秋審之用。
110黃奭,《秋審章程》(北京:中國國家圖書館藏,清道光年間刻本),卷首。
111阮葵生,《秋讞志略》,總類事。
112《歷年欽奉秋審上諭》(北京:北京大學圖書館藏,清刻本),乾隆七年九月己未條。
113如乾隆五十九年七月壬子,諭:「本日刑部等衙門將乳母徐許氏壓捫幼孩身死一案問擬絞候,固屬照例辦理,已照簽發下矣。但似此乳母壓死幼孩之案,如訊系所乳幼孩之外,別有子嗣,而壓捫致死,又實出於無心,自應照舊問擬,臨時尚可免勾。若其家只此幼孩一線,別無他子,此等蠢愚乳母不知小心撫養,竟至捫壓身死,甚且挾嫌懷怨,有心致斃,以致其家因此絕嗣,不可不分別核辦。嗣後凡遇此等案件,若乳母壓死之幼孩訊系獨子,以致其家絕嗣,即使出於無心,亦應入於秋審情實辦理,以昭平允。」後來秋審條款「人命門」有一條,「乳母悶死幼孩之案,例無明文,定案俱照乾隆二十六年諭旨擬絞,致雇主絕嗣者情實,未絕嗣者緩決。五十九年奉旨,嗣後遇此等案件,訊系獨子,致其家絕嗣者,即使出於無心,亦應入於秋審情實」。(《秋讞輯要》卷1)可見,該書與秋審條款有深刻的淵源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