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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与《世界人权宣言》里的经社文权利
曲相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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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人权法

 

【关 键 词】世界人权宣言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保障义务 两个阵营

【作者简介】曲相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联系方式: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邮编:100720

【收稿日期】2011年12月16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责任编辑】樊彦芳

 

今年是《世界人权宣言》通过63周年。长久以来,东西方都流传着这样的说法:《世界人权宣言》是在西方国家主导下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能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类权利,这完全是苏联和东欧等社会主义国家施压的结果。使这种说法得到论证的一个依据是:在1948年12月10日午夜当联合国以48票赞成、8票弃权的多数表决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时,投弃权票的那8个国家,除了沙特阿拉伯和南非,其余6个国家就是苏联及其圈子内的白俄罗斯、乌克兰、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和南斯拉夫等社会主义国家。更使这种说法似乎无可辩驳的一个事实是:在后来制订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过程中,苏联阵营参与了经济社会事务的讨论,而美国却谋求把经济类权利从有拘束力的国际人权公约中排除出去。

然而,《〈世界人权宣言〉: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这部详述《世界人权宣言》起草的背景、过程及阐释各条内容的老书,却用详实的资料告诉我们,上述那个在东西方都流传甚广的说法,可能把复杂的问题过于简单化了。西方国家究竟是哪些国家?他们反对写进《世界人权宣言》的是什么?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还是国家保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积极义务?

起草人权两公约时有壁垒森严的两个阵营,但是这两个阵营在起草《世界人权宣言》时还并未完全形成。美国和苏联这两个超级大国都不能、也没有主导《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和通过。虽然美国和苏联在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的过程中经常互相指责,点名批评对方国内具体的人权问题,制造东西方的紧张关系。例如美国关注信息自由和表达自由,有人建议成立一个关于信息和表达自由的小组委员会时,苏联就马上建议成立保护少数和消除歧视小组委员会。但是在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的过程中,各国和各委员的立场并不是按照意识形态来进行分类的。

英国代表最初排斥经济社会文化类权利,但美国代表实际上并不反对把经济社会权利写进《世界人权宣言》,只是主张以概括的方式来进行表述,并对国家义务予以限制。1941年美国总统罗斯福向国会提交的咨文中提出以四大自由作为二战后建立未来世界新秩序的目标,其中一大自由就是“免于匮乏”的自由。1942年美国行政当局起草的人权宪章中就包括了经济社会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起草一开始,大多数国家就都同意把这些经济社会类权利包括在《宣言》之中。最强烈主张把经济社会权利写进《世界人权宣言》的,并不是苏联代表,而是智利代表赫南•桑塔•克鲁兹。而在把经济社会权利写进《世界人权宣言》中起到重要影响的,也不是苏联代表,而是法国代表勒内•卡森。勒内•卡森在国际联盟工作多年,有非常娴熟的文件起草能力,他提出了《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一份正式草案,因此被誉为“宣言之父”。当然,人权司司长约翰•汉弗莱并不认可勒内•卡森这个“宣言之父”的美誉。勒内•卡森深受法国人权传统的影响,他坚定地支持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之前的辩论中,各国代表都争相赞誉社会和经济权利。查看《世界人权宣言》,可以认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被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没有顾此失彼、厚此薄彼。

对社会和经济权利持强烈反对态度的却是南非。在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之前的辩论中,只有南非还对经济社会权利仍然表示反对。历史有时真是让人不可思议。当年对经济社会权利持强烈反对态度的南非,在若干年后却制定出了对经济社会类权利保障极为全面有力的宪法,在推动经济社会类权利的司法保障上作出了可圈可点的贡献。

在《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过程中,美国代表并不是最强硬的西方价值观的维护者。黎巴嫩代表查尔斯•马立克就鼓吹近乎没有限制的个人自由,为此与苏联代表多次争论,而苏联代表则经常提出使用限制性条款,对信息自由、表达自由、集会自由、迁徙自由等等进行限制。但马立克的强烈个人主义观念最经常遭到的批评并不是来自社会主义国家,而是来自英国代表。在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问题上,英国与苏联的主张最为接近,意识形态上的对手在这个问题上竟结成了同盟。而在处理工作权条款时,苏联主张由国家提供就业保障并为失业者提供程度较高的生活水准保障,就得到了欧洲和拉美国家的支持,最后表决时,只有美国代表投了反对票,美国的主张是此条款应简短概括。

1947年1月人权委员会开始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用了不到两年的时间,《世界人权宣言》即获得通过。与此形成对照的是,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起草和通过用了近二十年,又用了十年时间才获得生效。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权公约要比宣言更复杂,对起草技术的要求更高,但除了技术因素外,起草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时两个超级大国形成的东西方阵营在具体问题上的互相掣肘也是拖延时间的一个重要因素。相反,在起草《世界人权宣言》时,尽管各国政府也有其政治目的,但刚刚结束的惨烈的二战及其对人权的残酷蹂躏还占据着人们的头脑,各国对保障人权的共同追求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利益纷争和意识形态斗争。而且,参与起草《世界人权宣言》的这些代表作为个人都对保障人权具有热情和献身精神。所以,《世界人权宣言》并不是东方或西方哪一方主导的,而是各方代表共同努力的结果。中国代表张彭春时任人权委员会副主席,也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和通过发挥了重要影响。

《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以后,1949年起草人权公约的工作恢复。出现了两个方案,一个是起草一个包含《世界人权宣言》所提及的所有权利的综合性公约,另一个是起草两个公约,分别规定两种权利。1950年联合国大会曾表示同意第一个方案,但是由于许多西方国家对如何规定国家在保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义务表示质疑,1951年联合国大会改变了立场,决定起草两个公约。西方国家基于其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立场,担忧公约使国家成为提供一揽子经济社会文化福利的全能国家,因此主张以限制性的方式规定国家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义务,这与以苏联为代表的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分歧巨大。当然,这都已经是《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以后的变化了。

尽管西方国家对如何规定国家保障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义务存在质疑,但是笼统地说西方国家主导《世界人权宣言》的制订及西方国家反对把经济社会文化类权利写进《世界人权宣言》,则可能掩盖了事实的复杂性,从而也削弱了《世界人权宣言》的普遍性。《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者极富有责任感和人权精神,他们的远见卓识和智慧使《世界人权宣言》成为一个难以超越的经典。至今《世界人权宣言》已经被翻译成360多种文字,是全世界翻译版本最多的文件和最具有普遍性的人权文件,这是《世界人权宣言》当之无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