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耦合经济法论之源流与嬗变

——写在恩师徐孟洲教授六秩华诞之际
叶姗 席月民 姚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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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已经走过了艰难曲折的30年,30年来的诸多经济法理论命题和制度建构,契合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了中国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促进了中国法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中国法学史必将如实记载并公道评判当下孜孜奋斗、中兴伟业的老、中、青三代经济法学人。恩师徐孟洲教授作为这个年青而团结的学术共同体的一员,亲眼见证、亲身参与、亲笔书就了这一段光辉历史。恩师生于1950年,与人大法学院同龄;恩师是人大复校后的首届本科生,其治学生涯恰好始于中国经济法学迅速崛起之时;恩师信仰法治,长期工作在经济法教学与科研的第一线,笔耕不辍,为人大经济法专业的学术传承和发扬光大、为我国经济法学事业作出了杰出贡献。

在这个浮躁功利的年代,恩师对于学术研究和教书育人始终保持着满腔热忱,发展科学、培育人才,是恩师矢志不移的理想与追求。恩师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集大成者,其研究领域广泛涉及经济法总论、宏观调控法、财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诸多分支。在我国蓬勃发展的经济法学事业里,恩师的耦合经济法思想从萌芽到成熟,其独到的见解和深刻的分析促进了中国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和制度研究的变革与繁荣。恩师是一个勇于担当并有着鲜明人格魅力的人,为人处事有仁有义,素以淡泊名利、治学严谨、勇于开拓创新而闻名于经济法学界。尽管我们这些弟子才疏学浅,有负师恩,但值此隆重庆贺恩师六秩华诞之际,我们还是不揣冒昧,希望通过本文梳理和总结恩师的经济法观点,激励更多的人了解、理解和运用耦合经济法思想,为我国经济法治化积极建言献策。

一、经济法总论

如果用一个词概括恩师的经济法思想,没有比"耦合经济法论"更为合适的了。不仅恩师自己这样认为,这同样得到了众多经济法学界前辈的认可。恩师在《论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耦合》一文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的相互结合、共同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就是一种耦合现象",联系到经济法现象,在恩师看来,"经济法就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耦合的产物。经济法是为促进和稳定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服务的"。 恩师指出,"在经济法理论方面所持的许多观点,不是找到'耦合论'后才形成的,而是本人在将近三十年时间里,学习与研究经济法现象过程中逐渐积累而成的"。 恩师既继承了人大经济法传统理论中的核心元素,又形成了自成体系的创新与发展。

(一)耦合经济法论

1990年9月,恩师在《经济参考报》上发表了《计划法是实现经济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法律形式》一文,该文是恩师有关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耦合思想的早期萌芽。用发展的眼光看,恩师的"耦合经济法论"思想观点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逐年累月精雕细琢而成,既有来自法理学基础理论的支持,也有源于市场经济客观实践的证成。恩师常言,其耦合经济法论思想和观点的形成,某种程度上得益于我国著名法理学家孙国华教授的教导,在完成《法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中的经济法编写任务的过程中,孙教授的亲自指导使恩师的经济法观点开始趋向于耦合论。关于经济法的"骡子"论,是孙老师对经济法产生和定性的最通俗而形象的阐述,对恩师的耦合经济法观点影响至深。通过对我国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的总结,恩师于1996年在《法学家》第2期上发表了《论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经济法耦合》一文,从此开始了对耦合经济法的系统思考与研究。2000年,恩师撰写了《经济法的对象、根据和体系结构研究》一文,发表在徐杰教授主编的《经济法论丛》第2卷。在这篇论文中,恩师系统地阐述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和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和体系结构等内容,这为恩师后来研究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确定了根本方向与具体任务。

恩师认为,法律调整及其控制机制是社会控制体系中最具强制性的控制手段,它是通过由国家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及其实现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控制。对经济活动的控制和对经济关系的有效调整,必然要借助于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法律调整。根据对经济行为控制的社会规范性质的不同,将经济活动的社会控制手段分为伦理控制、政策控制和法律控制等三大类。在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过程中,通过一系列经济法律手段保证实现调整目标的有机统一的体系,这种法律调整的动态体系被称为经济法调整机制,它是法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管理经济活动的途径。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的运行与法律调整的三个阶段紧密相联。国家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经过法的创制、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要综合运用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律意识等一整套法律调整机制的手段,才能达到对经济关系的有效调整。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法治国家,就要高度重视经济法治建设,加强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保证经济法律和法规对市场经济活动的规范和引导。

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缺陷引起的政府对市场配置的干预,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引入市场机制,改革原来的僵硬的计划模式,都表明,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耦合的经济模式才是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现实选择。这种耦合经济模式对社会经济关系产生了两方面的影响:一是由国家公共与经济职能行为产生了经济管理关系,二是在市场关系中渗进了社会性与管理性因素。这两种经济关系都同时具有社会性和管理性特征,需要新的法律部门的调整。恩师通过对公法与私法理论的发掘与创新,论证公法与私法耦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揭示经济法所反映的公法与私法耦合的性质,指出作为独立于公法与私法体系之外存在的第三法域的科学性与实践意义,得出了新兴的经济法是典型的"公私耦合法"的观点。在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公法与私法耦合是指公法与私法相互独立而又相互依存,私法调整手段与公法调整手段的互相借用。更深层次的结合即因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的耦合,直接导致了公私耦合法的诞生,经济法就是其典型代表。

(二)经济法的"一体两翼"

恩师主张,经济法的体系是"一体两翼",即包括确认经济法主体法律地位及资格取得的经济法主体制度、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宏观调控法和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市场规制法这"两翼"。 由此,经济法的体系得到了高度的提炼。这种观点贯彻着其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始终,充分体现了恩师对于经济法这一新兴法律部门的精准把握。恩师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含经济法主体、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这一观点在经济法学界也有较为广泛的认同。在经济法"一体两翼"的体系中,各种法律制度或子部门法虽有层次之分,例如,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项法律制度属于同一层次,在市场规制法之下有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在宏观调控法之下有财政法、中央银行法等,但是,这种层次的安排决定于调整对象的范围大小或特点,而不是由某个制度在某个时期的突出作用所决定的。因此,在经济法体系中同一层次上的法律制度同等重要,不可能形成"龙头法"。 恩师对于经济法的体系的看法每每有神来之笔,除了坚持"一体两翼"的基本观点外,恩师对竞争法于经济法体系的重要地位及财税法、金融法的相对独立性也有自己的独特看法,并不断精益求精地进行改进。

(三)经济法的主体体系

恩师自2001年开始对经济法主体及其体系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将经济法主体确定为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者。为了使其观点更符合实际、更具说服力,恩师在给经济法学研究生和法律硕士生主讲经济法以及博士生的专题课程时,多次征求我们和听课的其他学生对经济法主体体系观点的看法,学生们的意见促使恩师的观点逐渐完善。在教学过程中,恩师和研究生合作发表了论文,如2005年《现代法学》第4期的《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2007年《现代法学》第5期的《经营者论:基于经济法规范与原理的分析》。恩师认为,经济法主体的概括及类型化必须表明该类主体承载着经济法的权利(权力)义务,并按照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承担的角色,将经济法的主体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管理者和其他特殊主体,全面勾勒了经济法的主体体系。

恩师对我国现行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中消费者、经营者、管理者和其他特殊主体的规定进行系统总结和理论概括,并基于耦合经济法论,建构了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济法主体体系。恩师直言,不是任何社会组织实体都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只有以自身的行为直接参加了经济法规范所规制的经济活动、享有经济法权利(职权)和承担经济法义务(职责)的经济实体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各类经济法主体由于性质、职能、作用及各自的法律地位的差别,因而在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上是不同的。除了三大典型的经济法主体外,还有非典型的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社会组织内部的分支机构或单位、成员或居民个人等。 恩师关于经济法的主体体系的认识和理解,几乎见诸于恩师所编著的所有经济法专著、教材。

(四)经济法的理念与价值

恩师认为,中国经济法的理念包含以消费者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责任本位三项基本要素。我国经济法之所以能够存在和迅速发展,就在于其凝聚了以消费者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责任本位的人文理念,顺应了当代社会发展的潮流。其中,以消费者为本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在经济法领域以消费者为本,是从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目标与宗旨和制度设计等得出的,反映了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经济民主,经济管理手段也趋于人文化和弹性化;平衡协调是构成经济法理念的标志性要素,正是平衡协调原则把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成为实现经济法以消费者为本的核心理念的手段和保障;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理念的强制性要素,经济法所讲的社会责任,首先是一种角色责任,但也不排除消极责任,包括这两者在内。经济法以社会责任为本位,表明经济法以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社会整体利益、国家根本利益和人类可持续发展利益为最高行为准则的立场,体现了鲜明的经济法的本质特色。经济法维护消费者利益、贯彻经济民主、调整和管理手段的人性化与弹性化都必然要求履行社会责任。 "以消费者为本"是恩师的耦合经济法论的核心理念,恩师经常与我们讨论这种理念能否在经济法的各分支学科领域都得到支持、贯彻乃至具体实现。

在恩师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著作中,多次提出并论证"和谐是法的基本价值"。 从经济法的本质和特殊调整功能看,它与社会和谐目标最相契合。经济法能够通过调整经济利益关系,平衡协调各方利益,从而具有确认、促进与保护社会和谐状态的积极意义,这就是经济法的社会和谐价值。对于经济法如何发挥其特有的调整功能,维护并实现社会和谐价值目标这一问题,恩师认为:第一,发挥经济法促进与保障公平分配的功能;第二,经济法为规范政府的财富分配与再分配行为提供法律保障;第三,发挥经济法分配价值的中介作用;第四,发挥经济法协调多元利益的作用。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优先于效率价值,对经济法来说,它所确认和保护的公平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公平,是社会总体公平,这反映了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所具有的强大资源和利益配置的功能,使法的工具性价值体系中的分配性价值在经济法中体现得十分充分。维持和改善经济活动的共同条件是经济法的社会经济秩序价值,具体来说,经济法的社会经济秩序价值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第一,运用经济法主体制度对经济主体和经济管理主体资格加以规制;第二,运用市场规制法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生产经营秩序;第三,运用市场竞争法维护自由与公平竞争秩序;第四,运用宏观调控法维护宏观经济秩序。

(五)经济权和经济责

恩师将经济权力和经济权利合称为"经济权"这一新的概念,认为经济权力是公共机关代表国家意志,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要求经济法主体服从的一种影响与支配力量。经济权力包括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性质的权利,包括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所享有的具有经济利益性质的权利,包括经济法主体根据经济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其依据经济法律规范而从事某种经济行为、享有经济利益的资格。经济权是经济法所确立、认可和保护的经济权利和经济权力的耦合体。经济权力和经济权利在经济法框架内是天然耦合的,两者的耦合也有其基本社会条件:第一,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引起经济权力和经济权利耦合的动力;第二,共同的利益追求要求经济权力和经济权利耦合;第三,权利和权力的属性必然导致经济权力和经济权利的耦合。经济法是促进经济权利和经济权力耦合的最佳法律形式。只有经济法既可以赋予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广泛的经济权利,又可以更好地保证和规范经济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在合法适度的范围内进行,使经济权利和经济权力达到最佳平衡点。

恩师还将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合称为"经济责"这一对应的新的概念。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或拥有的经济权力和承担的相应经济义务或经济责任,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责是经济法所确立、认可和保护的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的耦合体。囿于篇幅,《耦合经济法论》初版并没有就经济责这一崭新概念展开研究,这是将来恩师打算继续完善耦合经济法论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观点,也是极富创意的一个想法。恩师关于经济权和经济责的认识,与其对于经济法的体系和经济法的主体体系的概括是一脉相承的,是以法理学基础理论中的"权利--权力--责任"为线索,重新构筑的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思想和理念。

(六)经济法的客体

恩师认为,经济法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间经济权与经济责指向的对象。有什么样的经济法权利义务就应该有什么样的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的客体是承载经济权与经济责内容的客观事物与客观目标,是它们的载体。经济法作为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耦合的法律形式,经济法的客体必须是经济法主体能够控制、支配的事物,具有公共利益性,受经济权与经济责的制约,必须是处于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耦合作用范围的事物,必须是由经济法所允许进入一定经济法律关系的事物。经济法的客体的质的规定性,表现在各种经济法律关系都只能以一定种类的事物为客体;经济法的客体的量的规定性,表现在各种经济法律关系必须以达到一定程度(数量)的事物为客体。经济法的客体十分广泛,可以是物、行为、知识产品,也可能是资产、经济行为和经济秩序。其中,作为经济法的客体的资产主要是政府经营性经济行为所指向的资产,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作为经济法的客体的经济行为,包括经营者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管理行为;作为经济法的客体的经济秩序,包括作为经济法维护的客观目标的市场竞争秩序、生产经营秩序和宏观经济秩序。 恩师对于经济法的客体的概念,最具创意之处莫过于在法理学基础理论上的突破,这种突破既考虑到了经济法的部门法特色,又有所贡献于耦合经济法论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七)经济法行为

恩师认为,经济法行为是对广大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从事丰富多彩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活动所进行抽象化、类型化后形成的经济法基本范畴。经济法语境下的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经济法特色:首先,在主体方面有严格的限定;其次,经济法行为的内容、客体方面也有特殊之处;再次,经济法行为在形式方面要求更为严格。经济法行为是通过对意思表示要素的改造来体现经济法行为的特色,实现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发挥经济法的作用。经济法行为是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归属正义、结果正义的体现。经济法行为的发生原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经济法主体基于经济法的规定进行的主动行为;(2)因为违反经济法规定的客观事实引起了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经济法行为在意思表示中当事人意思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政府)意志,这成为经济法行为的效力基础,意思表示的主体、内容、性质发生了质的改变。经济法行为与法律行为在起源上的联系、形式上的借鉴、价值上的沟通、功能上的互补,可以较为充分地证明经济法行为存在的合理性。 恩师对于经济法行为的研究与其对于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主体体系的认识也是如出一辙的,符合耦合经济法论之精神。

(八)经济法责任

恩师认为,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也是经济法实现的核心要素。对其是否具有独立性的问题的论证构成了众多经济法理论问题中的重点和难点。经济法责任是与民法责任、刑法责任和行政法责任等相并列的独立法律责任,而承担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哪些,还需要进行总结与理论概括。 经济法责任的逻辑起点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的独立性。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法律规范的逻辑要素之一的经济法责任自然也就拥有了自身的独立性。经济法责任价值的独立性取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独立性。弥补经济法的不可诉缺陷离不开经济诉讼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恩师认为,首先,根据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规范性质不同,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违宪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经济法责任等,而根据责任人承担违法行为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形式不同,可以把法律责任形式分为承担经济不利益的财产类责任形式、被强制为或不为某行为的行为类责任形式、承担精神不名誉的精神类责任形式和剥夺自由或生命的人身类责任形式等。经济法责任既可以采用与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相同或相似的责任形式,也可以进行自身责任形式的创新。

尽管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独立性与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联系,大量不同于传统责任形式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已经产生,并且必将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而继续壮大。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创新有力地支持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第一,经营者等市场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创新,包括惩罚性赔偿等财产类法律责任形式的创新、禁止经营者集中或强制拆分、产品召回责任等行为类法律责任形式的创新以及市场禁入、责令公开道歉、限制资格与信用能力等精神类法律责任形式的创新等;第二,经济管理者的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创新,停止、纠正、调整或撤销违法经济管理行为或经济决策以及剥夺经济管理资格等均是政府经济管理者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创新,但面对社会现实提出的有效约束市场监管者和宏观调控者经济职权的客观需要,仅有这些创新显然是远远不够的。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在法的调整和实现中是相互补充、协调配合的。同一经济行为如果违反了不同部门法律规范的规定,它就成为违反不同法律义务的违法行为,从而使同一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同一违法行为承担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 恩师2003年于青海西宁召开的第四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上提交了与学生合作撰写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2009年于江苏南京召开的第六届全国青年经济法博士论坛上提交了与学生合作撰写的《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及其责任形式创新》,两文有关经济法责任的论述体现了恩师在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上的独到见解。

二、宏观调控法

恩师是较早系统研究宏观调控法的经济法学者之一,并积极参与了20世纪末、21世纪初由经济法学者共同提出制定宏观调控法的立法建议活动,恩师对于宏观调控法领域的诸多基本法律问题都有思考和心得,从而形成了极有价值的学术思想,为我国宏观经济法理论的深入研究作出了重要贡献。恩师认为,我国今后的改革会致力于宏观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其核心是政府改革及职能转变,改进和完善政府的决策与执行机制,形成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同时,宏观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必然导致宏观调控法研究向系统化、规模化、纵深化方向推进。

(一)宏观调控法的内涵和调整对象

宏观调控的理论与实践虽起源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但宏观调控法理论的研究在这些国家并不发达,在基本范畴方面,它们一般有"宏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政策"等概念,却没有关于宏观调控法的界定。我国法学界对宏观调控法的关注集中于2000年左右,而早在1994年恩师就提出,可以将我国宏观调控法的概念理解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国家管理经济职能需要而产生的,调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经济主体之间因实施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形成的具体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国家要加强经济立法,就必须建立和健全宏观调控法,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真正走上法治的轨道。 在恩师看来,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一体两翼"中的一翼,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部门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调整对象问题是宏观调控法的重要基础理论问题。恩师指出,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根本与长远利益,其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规划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价格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 恩师认为,上述各类宏观调控关系具有如下共同特点:(1)各类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的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2)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体现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3)在宏观调控关系中,政府或国家法律授权的机关作为主导性主体(即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受控主体)之间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有时也存在着协调、合作的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经由经济法调整实现法治化。

(二)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基础

恩师指出,任何一种新的法律或法律部门的出现,都有其一定的客观条件或产生的一般原因,对宏观调控法产生的一般原因或条件进行具体考察是十分必要的。恩师认为,作为社会现象中的市场机制需要宏观调控机制创造与维护的市场秩序才能发挥作用,而宏观调控法是宏观调控机制的核心制度,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基础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耦合。我国宏观调控法正是在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的作用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同时又积极为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方面发挥着特殊功能和作用。 恩师深刻剖析了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相耦合的内在必然性: (1)市场经济的物质技术基础是引起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的前提。没有市场经济的存在与发展,不可能存在和运用市场机制,更不可能出现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结合问题。(2)市场主体利益多元化格局要求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市场主体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矛盾,难以通过市场机制本身加以调节,需要第三者主要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协调各种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它们与社会之间的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也即经济关系层面呼唤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3)市场竞争自由发展导致垄断的严酷现实也要求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耦合。垄断的产生必然扼杀自由竞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要保持市场公平、自由竞争也需要政府宏观调控,授权政府制止和反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4)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在国际经济迅速、频繁、复杂的交流中,也需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的耦合。

(三)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与调整方法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为宏观调控法的又一个重要的基础理论问题。诸多法学学者对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研究,有的提出了五原则,有的提出了六原则,目前尚未形成共识。恩师对此问题也进行了有益探索,认为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应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集中反映,是宏观调控法的本质特征和基本精神的体现,同时也是宏观经济调控法区别于市场规制等其他经济法制的显著的标志,主要有四项:一是促进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的合理原则;二是政府依法调控的法定原则;三是政府有限调控的适度原则;四是政府调控注重宏观经济利益的效率原则。

对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恩师在早期的研究中认为,按照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的要求,宏观经济调控法的调整方法主要包括引导、规制和监督三种。 后来,恩师又提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概括出不同的宏观调控方法。 如按照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为基础可确立五种调整方法:财政调控方法、货币调整方法、产业政策调控方法、价格政策调控方法;以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式为基础可确立三种调控方法:利益诱导方法、规划指导方法和强行控制方法。这些方法与恩师关于宏观调控关系的认识是一致的。

(四)宏观调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恩师认为,宏观调控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第一,通过规定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促进市场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第二,促进市场经济的完善;第三,协调市场经济的发展;第四,为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具体来说,宏观调控法的作用体现在各分支领域:(1)宏观调控法对金融具有导向、规范与保障作用:通过中央银行法确立货币政策导向,通过存款准备金制度、基准利率制度、再贴现制度、再贷款制度和公开市场操作制度保障货币政策的实现。(2)宏观调控法对财政具有导向、规范与保障作用:通过财政法实施财政政策导向,运用财政法制度发挥财政的调控经济职能。(3)宏观调控法对规划具有导向、规范与保障作用:通过规划法实施规划政策导向,运用规划法发挥规划的调控经济职能。(4)宏观调控法对产业政策具有导向、规范与保障作用:通过产业政策法实施产业政策导向,运用产业政策法发挥产业政策的调控经济职能。

(五)宏观调控权及其配置

宏观调控权的界定与配置,是宏观调控法中的核心问题,恩师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恩师认为,宏观调控权是指政府依法拥有的,为克服"市场失灵"、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的目标,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的法定职权。 恩师认为,宏观调控权力的配置是关乎宏观调控权行使的重要问题。宏观调控权作为一种权力必须对其进行有效配置,使各类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力明晰、职责明确,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集权与分权等问题,才能更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权涉及纵向与横向两个层面的问题。纵向配置的实质是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核心是如何解决好集权与分权。恩师主张只有中央次级的国家机关才享有宏观调控权,地方不享有该权力。横向配置就是宏观调控权在中央政府各宏观管理部门之间的配置。恩师认为,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拥有宏观调控权,与此同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具体地、大量地行使着宏观调控权,实施宏观调控行为。我国在进行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后,明确规定与计划、财政、金融三大调控手段有关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机构属于宏观调控部门,这实际上是对宏观调控主体的进一步明确和宏观调控权的横向配置。恩师提出,在对国务院的各个职能部门的宏观调控权的赋予还缺少充分、明确的法律根据,宏观调控权的权限不够明晰,越权、弃权、争权、滥权等情况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宏观调控权实施及进而影响宏观调控具体效果的情况下,我们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类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制度,并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必须遵循"调控权法定"的法治原则,慎重配置宏观调控权。

(六)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建立

恩师认为,我国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于: 一是规划与财政政策、金融政策需要相互协调;二是产业政策的实现也需要财政和货币政策的支持;三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之间也需要相互配合;四是依法治国方略中的权力监督制衡理念以及宏观调控权行使的外部性。为了增强我国宏观调控的能力和效率,恩师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机构的法律地位,确立国家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以加强各项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对话和制约,从法律上保证各部门之间的合作。 恩师主张,为了增强我国宏观调控的能力和效率,应通过立法明确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机构的法律地位,确立国家宏观调控协调制度,从法律上保证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因此,在未来制定"宏观调控法"时应着重解决好以下相关问题: 一是设立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明确其议事规则及权限;二是建立宏观调控的综合协调机制,明确不同经济调控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制度。恩师关于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认识和见解,常见于恩师的经济法论著中,是恩师对于如何解决宏观调控领域存在的法律问题的重要观点。

(七)《宏观调控法》的制定

宏观调控法是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核心。在贯彻宪法关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以来,我国的宏观调控立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缺少一部统率各层次和各门类宏观调控法律法规的基本法,从而无法从法律上确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宏观经济调控权",无法集中规定宏观经济的调控原则、调控主体、调控客体、调控程序、调控责任和宏观经济争端解决机制等基本问题。因此,早在2001年,恩师就倡议制定我国的《宏观调控法》, 并对立法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对立法的基本内容、结构体系等提出诸多建议。

恩师认为,制定《宏观调控法》的必要性在于:(1)《宏观调控法》是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手段;(2)《宏观调控法》是处理重大经济关系的法律依据;(3)《宏观调控法》是解决部门、地区之间利益冲突的法律准绳;(4)《宏观调控法》是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法律保障;(5)《宏观调控法》是确认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法律地位的需要。国家和国家授权的机关始终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即调控主体),而国家的经济职能包括宏观调控职能主要是通过政府的行为实现的。因此,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在我国的宏观调控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及宏观调控权应当明确,这项任务必须由该法来承担。 恩师对《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内容和结构体系框架提出如下构想:(1)立法层次和名称:从《宏观调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的立法层次上看,它是国家宏观经济领域内的基本法,法律名称应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宏观经济调控法》;(2)适用范围:《宏观调控法》主要调整计划关系、财政关系、金融关系、收入分配关系、价格管理关系、产业关系、固定资产投资关系、区域经济协调关系、对外宏观经济关系等经济关系;(3)结构体系:《宏观调控法》应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 财政预算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和对外经济贸易法。恩师认为,《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所构成的体系,其基本框架为:应设总则、宏观调控机构、宏观调控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效力、宏观调控基本制度、宏观经济监测预警基本指标体系、法律责任、争端解决机制、附则共八章。

三、财税法

恩师自1978年留校任教至今,始终坚持对财税法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问题进行研究,在立法层面,参与了《预算法》修订、《财政转移支付法》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等众多法律的论证和研究工作;恩师1985年开始讲授《财政金融法原理》课程,1987年编写了《财政金融法教学大纲(试用本)》,在培养财税金融法方向的专业人才以及学科发展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恩师的财税法学术观点在其耦合经济法论的思想指导下,形成了一个严谨的理论体系。

(一)对财税法教学的贡献

恩师是我国较早在法学院校开设财税法课程的经济法学者。1987年,经恩师编写、刘文华教授审定的《财政金融法教学大纲(试用本)》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的名义得以刊印,从而有力推动了我国的财税法教学和科研工作。该大纲分为十六章,分别是:财政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我国财政法的表现形式、解释和效力范围,财政法的历史发展,财政法律关系,财政法主体,财政权制度,预算制度,税法基本原理,税法基本制度,商品流转课税的法律调整,收益课税的法律调整,财产、行为课税的法律调整,财政支出制度,基本建设投资法,财政监督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这个框架体系基本体现了恩师对于财税法体系的早期认识,并在其后二十余年的教学和科研过程中不断得到精简、深化和提升。

恩师的财税法思想在早年就具备了鲜明的特色:(1)坚持以法律关系为视角关注和研究财税问题:法学学者对于财税问题的研究,有着不同于其他学科领域的特定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因此,恩师持以法律关系为研究视角,关注财政法主体、客体、权利义务、法律责任问题,使得其财税法思想一开始就具有了鲜明的法学特色。这种思想一直延续于其后来主编的教材、著作,撰写的学术论文,以及其指导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之中;(2)遵循"预算--收入--支出--管理监督"的财税法研究思路:财政问题应当在预算统帅之下,遵循收入到支出,再到监督和责任的思路。这既是财税立法和执法工作者的思路,也在逐渐成为国内财税法教材和著作的研究思路。恩师早年这一教学研究特色一以贯之,最终全面体现在其领衔撰写的专著《财税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中;(3)对纷繁复杂的税种从法律层面进行了合理的分类:恩师在1987年即将当时开征的24个税种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类别,并强调不同类别税种的法律调整。尽管税种的分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整,但这种分类尝试仍不失为恩师财税法思想的重要渊源之一。

(二)财税法律体系

恩师一直在关注和研究财税法律体系的构建,在其主持的国际社科基金项目最终出版成果《财税法律制度改革与完善》中,创造性地提出:构建以《财政法》为核心,结构合理、简便高效的现代财税法律体系。 恩师认为:目前,我国财税立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财政税收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远大目标出发,从财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形势要求看,从完善财政法内在体系迫切需要看,财税法律体系建设的问题仍然突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财税立宪不足、财税基本法缺位;第二,财税立法结构发展不均衡;第三,财税法规范性文件系统化不够;第四,财税立法技术与质量不高。 恩师还针对性地建议:推动财政修宪,制定《财政法》。《财政法》是财税法领域的基本法,以《财政法》为核心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税法律的体系框架。 进一步而言,中国的财政法律体系建设需要:(1)以《财政法》为财政法律体系的龙头法;(2)加快推进《预算法》的修法工作;(3)以《税法通则》为核心完善财政收入法;(4)完善财政支出立法;(5)构建完整的财政监督管理法;(6)强化财政责任立法。

(三)财税法理论

恩师坚持"市场经济财政是法制财政" 的理念。他认为,政府运用财政调控手段,其中包括预算支出结构的安排、税率的提高和降低、国家信用、财政补贴等,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所谓财政关系是一种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的对社会产品祖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所产生的特殊分配关系。它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在恩师从事财税法理论研究工作和指导学生完成博士论文的过程中,这种大视野和系统论的财税法思想得到了直接的体现。

1. 耦合"法的价值"与"财政法的核心理念"

对法的价值的研究是法学研究的一个古老的课题,但对财政法价值的研究却是一个崭新课题。恩师本着耦合论思想,对财税法的价值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和谐是最高层次的法的价值。和谐之下是自由、秩序、公正、效率。和谐只有通过民主与法治的健全与完善才能实现。财税法的分配性价值与和谐社会目标相契合。公平分配是和谐社会的基石,财税法所具有的强大筹集财政资金和利益配置的功能,使法的工具性价值体系中其分配性价值在财税法中体现得十分充分。国家可以通过利用财税法的分配性价值,促进法的价值目标的实现,尤其是和谐价值目标的实现。国家还可以运用财税法调整、促进政府与纳税人的和谐关系。恩师认为,以纳税人为本是我国财税法理念的核心。改革与完善财税法制度必须全面思考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树立以纳税人为本,把统筹经济社会和地区协调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成为财税法改革与发展的远大目标。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财政法理念是科学发展观和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以纳税人为本的财政法理念是财政法基本理论的出发点,我们应当以纳税人为本的理念指导财政法实践。财税立法和财税执法在纳税人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必须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2. 从系统论出发提出以"财政法"替代"财税法"

恩师认为,财政,是国家为履行其职能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权力依法定程序进行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一部分社会资源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而财政收入主要是税收,所以财政也俗称财税。我国目前较多使用"财税法"的概念,而从概念的科学界定出发,应当用"财政法"取代"财税法"的概念,因为税法只是财政收入法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财政法"的概念可以涵盖财政法总则、财政收入法、财政支出法、财政监督管理法和财政责任救济法等内容。因此,恩师关于财税法的研究是从财政法的体系展开的,在概念使用上也基本上以"财政法"替代"财税法"。只是在某些具体内容中,考虑到"财税法"概念使用几乎已成惯例的原因,也在必要的时候沿用了"财税法"的用法。 以"财政法"替代"财税法",反映的是一种系统论的研究思想,也直接影响了其培养的博士在财政法方面的研究思路。

3. 重新定义"税收"和"税法"的概念

恩师通过对税收的形式特征、本质特征和社会属性的考察和研究,得出了税收的概念: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课征,是一种财政收入的形式。 恩师指出,税法是建立在一定物质生活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系统(或规范总称),它是国家政治权力参与税收分配的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确认与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为基本任务的法律形式。简而言之,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这个定义反映了税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指出了税法的任务和调整范围。

4. 系统研究税法的要素

恩师非常重视税法要素的系统研究,其教材和著作中均有体现。恩师认为,税法要素是构成税法系统而相互独立并不可分割的个体。税法要素的种类包括税法的法律术语(税法定义性要素)、税法的行为规范(税法规则性要素)和税法的基本原则(原则性要素)。税法的行为规范要素构成是税收法律规范的内部构成。从逻辑上看,由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组成;从内容上看,包括税法主体、课税客体、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违章处理等规则性要素。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税法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税法体系是指我国现行全部税收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由于税法是实体内容和征管程序相统一的法,因此,税法体系也包括实体税法和程序税法。

5. 创造性解读"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一直是财税法学者广为争论的话题。恩师在其教材和著作中,从税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出发,针对"税务行政关系说"和"税收经济关系说"分析后认为:税法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税收分配关系是主要的,税收征收管理关系是次要的,为前者服务的。税收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关系。其主要依据是:(1)从税收的本质看,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关系。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过程中形成的分配关系,它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受客观经济规律的支配;(2)税收关系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税收这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矛盾,就是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上所表现的利益或收入上的矛盾;(3)从税收关系主体看,政府具有双重身份,即政府并不是单纯的行政机构,它也是经济主体;纳税人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不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而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经济主体。综上,税收关系是一种性质复杂的特殊经济关系,从这种社会关系的实质内容来看,它是经济关系;但从它的外部形态以及政府权力特征来看,它又是一种具有强烈行政性的特殊的经济关系。

6. 全面论述税法基本原则

恩师认为,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精神最集中的体现,是指导税法创制和实施的根本规则。税法基本原则不仅表现为一种立法的精神,而且在税法规范性文件中以具体法律条文的形式存在,它具有税法其他规范所不同的调整功能与作用。税法基本原则对税收立法有指导作用,它是促使税法内容协调统一的保障。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解释的依据,是克服税收成文法局限,弥补税法规定之不足的重要措施。税法基本原则是守法的行为准则和进行税法宣传教育的思想武器, 研究的意义重大。恩师的博士论文专攻税法总论, 之后在系列论文和教材编撰中,对税法基本原则都有着非常深入的研究。

(四)预算法

恩师高度重视预算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参与了《预算法》修改的立法论证工作。恩师针对《预算法》修订,提出了以下建议:修订《预算法》,应当确立"坚持以人为本、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保障财政职能作用的发挥,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宗旨。国家预算必须遵循五条原则,即公开性原则、可靠性原则、完整性原则、统一性原则和年度性原则。恩师认为,修订《预算法》要完善复式预算制度;确立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强化预算法律效力、完善法律责任制度。

(五)财政收入法

恩师从财政收入体制改革入手,将财政收入法律制度体系科学地划分为税收法律制度、非税收入法律制度和国债法律制度三个方面,进而系统研究了财政收入的法律理论和制度问题。其中,恩师提出的关于税收法律制度改革的主要观点有:(1)构建以《税法通则》为龙头的税法体系。(2)建立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流转税法制度。(3)建立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并行的所得税法体系。(4)财产税法和行为税法的改革与完善。(5)制定环境税法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经济可持续发展。(6)税收程序法是实现税收实体法的保障。

恩师还较早对税权进行了系统研究,在其教材和著作中提出:税权,也称课税权,指由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开征、停征税收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管理税收事务的权力的总称。税权是由法律规定的,是国家权力在税收上的表现。税权具有专属性、法定性、优益性、公示性、不可处分性等特征。税权的内容是指税权中包含的具体权能,包括开征权、停征权、减税权、免税权、退税权、加征权、税收检查权、税收调整权且关于税权的思想一直在其教材和著作中有体现。最新的研究成果还对税权的纵向划分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恩师发表的与税法有关的论著中, 还重点研究了税法基本原则、税法与经济政策、税权的划分、企业所得税法、社会保险税法、增值税法、信托税制、中国税收执法等一系列税法领域的重大问题。

(六)财政支出法

恩师研究的财政支出领域包括公共财政支出、资本性支出、社会保障支出和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政府间财政竞争等内容。在此主要归纳其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的研究思想。

恩师认为,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开始朝着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框架的目标改革,但是,距离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的、规范化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还有很大距离:(1)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不清晰,事权、财权不对应,资金分配办法不规范。从而造成一部分财政支出的不合理,各级政府支出责任不明确,甚至带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从而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科学性。(2)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纵观各个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最大的共性就是都制定有较高层次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依据的主要是政府规章,没有单行法律。因而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权威性和统一性。(3)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控力度小,均等化功能弱。由于在现行转移支付制度中税收返还形式占的比重过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太低,致使中央财政调控权、均等化功能过弱。(4)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5)省一级政府对地、市、县级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缺乏制度建设。

就如何完善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恩师提出了以下建议:(1)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从法律上明确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事权、财权范围,明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调节目标和定位。(2)加强财政立法,在《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基础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财政转移支付的各项基本制度,尤其是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制约制度。(3)简化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重新归并现有的四种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尤其是应当尽快解决原体制补助和原体制上解当中存在的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矛盾的问题。(4)规范专项补助,在进一步科学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前提下逐步减少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那些纯粹属于地方区域性的支出项目的补助,并且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和兼顾其他政策要求的前提下,规范各种专项补助,合理分配用于专项补助方面的财政资。(5)建立规范的省对地市县的转移支付制度和其他配套制度,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在我国形成统一的有机体系。(6)完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机构设置。要完成各级政府间复杂的财力转移支付,特别是确定和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关系,必须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具体负责。因此,应当由中央政府组建的专门机构行使其职能。2006年5月,恩师完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委托的立法项目,向立法机关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转移支付法(草案专家稿)》,以供立法参考。

四、金融法

金融法或金融法学关注的是金融活动的法律控制。这种控制是通过金融法的创制机制、实现机制和耦合机制来完成的,其依据和标准是体系化安排的金融法律规范。恩师在多年的金融法研究中,立足于我国金融法治实践,将研究领域从金融法总论延伸到了金融法分论的各个部分,逐步形成了耦合经济法论指导下的兼具开放性与发展性的金融法理论体系。

(一)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和结构体系

金融法是典型的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机制耦合下的经济法律现象。 恩师认为,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分为金融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两大类。其中,前者是金融经营者(包括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金融消费者(主要是客户)之间发生的各种融资关系,包括直接融资关系和间接融资关系,这类关系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形式特征;后者是政府或其他管理主体对金融活动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监督、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如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调控关系,这类关系则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和管理性。金融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具有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典型特征,因此,把金融法纳入经济法体系是科学的选择。 恩师有关经济法体系的"一体两翼"的耦合经济法论的思想,对其金融法体系的研究影响至深。恩师认为,金融法的体系结构应由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所决定,主要包括金融主体法、金融规制法、金融监管法和金融调控法。其中的金融规制法广泛涵盖商业银行经营规制法、政策性银行经营规制法、证券经营规制法、保险经营规制法、信托经营规制法、外汇经营规制法、票据经营规制法、证券投资基金经营规制法以及金融衍生品法。 恩师对金融法的这种体系划分方法,与其提出的经济法体系划分方法是完全统一的,虽与现行金融立法体系有所不同,但对金融法研究却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二)金融主体法与金融机构的破产

金融法主体是金融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确认金融法主体资格并保障其权益,是金融法的主要任务之一。恩师将金融法主体概括为金融消费主体、金融经营主体和金融管理主体三类,并强调指出,在金融法主体体系中,金融消费主体是核心主体,金融经营主体和金融管理主体都是为金融消费主体提供服务的。 恩师的这一观点,对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意义重大。实践证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观念也成为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金融立法下一步改革的重要理念之一。这种超越时空的高度契合,充分体现了恩师提出的理念的超前性。

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必然要求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在金融领域也不例外。早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通过之前,恩师就已经对金融机构破产制度给予了高度关注,并与学生合作发表了《论金融机构破产之理念更新与制度设计》等多篇论文。在这些论文中,恩师提出,必须更新国人对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不破产,无风险"的传统观念,树立正确的金融机构破产理念。金融机构的资产涉及大量的客户资产,需要对其破产时的客户财产保护作出专门规定,启动破产程序必须经监管部门批准。金融机构破产制度设计包括立法体例的选择、具体破产程序规则的设计、破产金融机构资产处置等重要问题,配套制度的完善则涵盖市场准入制度完善、金融机构体制改革、外部风险监管与预警机制、存款保险与补偿金制度建立等多个方面,这是一项需要多方合作共同努力的系统工程。

(三)金融调控法的主旨内容

我国近年的经济发展中,金融所处的地位日益突出,因此,金融创新的制度需求也日趋旺盛,金融调控逐渐占据宏观调控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其调控职能、方式和效力,直接影响到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因此,金融调控法对金融业发展具有导向、规范和保障作用。恩师认为,作为金融调控法调整对象的金融调控关系,是国家金融主管机关或授权机关为稳定金融市场,以引导资金流向,控制信用规模为目的,对有关的金融变量实行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金融调控的主体一方恒定为中央银行,调控目的是实现宏观经济总量均衡协调发展,调控手段以货币政策为核心,包括信贷政策、利率政策和外汇政策,并综合采用多种法定的货币政策工具,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恩师指出,金融调控法是以克服个人理性行为的局限性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宏观性、持续性之间的矛盾,并促进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为目标的,其运用的主要手段是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节货币供应量来校正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偏差,为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法是金融法的核心内容。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为全球经济的稳健增长提供了良好的资源配置和价格发现机制,但是,由于金融市场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垄断、外部性、竞争过度等因素,金融市场的配置资源和价格发现等功能被严重扭曲,而相应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却借助信息化的高速通道在金融市场冲破金融行业藩篱、跨越国境边界地广泛传递、积累和集中,而这一切所孕育的金融系统风险正是当今金融监管中各国面临的主要课题,也是恩师从事金融监管法研究的主要对象之一。

在分别通过银行业、证券业等金融各业的广泛研究以及从巴林银行、住友事件、雷曼兄弟、次贷危机到我国中航油、国储铜等一系列实际案例的具体分析后, 恩师认为,金融市场监管的核心在于金融安全监管。 金融安全是金融监管法立法和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金融安全监管的实现立基于金融市场系统风险的科学评估、监控、预警、救助和退出等机制的完善。 同时,对于有效金融监管制度的实现还需立足于全球化背景下进行金融市场监管有效性的具体研究。

恩师在金融监管方面主张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改革金融监管组织结构,针对金融机构结构、业务和手段发展的新特征,对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包括监管机构的统一,监管目标的统一、多层次监管的统一和监管的国际合作等方面。 其统一金融监管理论强调通过明确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协调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自律组织、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等各层次的监管,同时,通过多种形式的国际监管协调与合作,以内外合作,提高系统风险监控的有效性,最终实现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目标。

在宏观调控角度分析和研究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后,恩师又敏锐地从金融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视角开展了金融监管法制研究,恩师认为,金融市场是信用市场,市场信用及其调整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必将成为对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监管的关键因素之一。而市场信用的直接载体就是每个微观的金融消费者,因此,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就直接决定了市场信用基石的稳定性,也就决定了市场的稳定与安全。在他的建议和指导下,学生们也完成了相关的课题研究与论文写作。 恩师还将消费者保护置于经济法整体发展角度进行考察,与学生合作在《现代法学》发表了具有广泛影响的《论消费者及消费者保护在经济法中的地位》,从"以人为本"的视角来探讨经济法主体和体系, 对金融法影响至深。

在中国人民大学独墅湖畔法学论坛所作的"金融危机后的经济法对策"的演讲中,恩师再次重申了金融市场消费者保护的理念,他认为,金融危机的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和次级产品自身的缺陷、职业人士的社会责任和道德标准缺失、金融监管机构的模糊及放任、金融信用消费者缺乏理性消费意识以及对消费者的信息披露、引导和教育制度不够健全等原因。恩师还认为,在实体经济基础上制定并发展起来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在监管核金融时代的失效更是导致金融市场风险不断积累和爆发的主要因素之一。建立在实体经济基础之上的现行金融监管制度,不适应虚拟经济的发展;强迫商业银行增加次级抵押贷款扭曲了房贷市场;双层次多头监管使一些高风险产品成为漏网之鱼;缺乏有效的宏观调控的机关;金融机构缺乏相关监管法律等都是这一不协调的具体体现。为此,应当进行相应的法律调整。在经济法领域,应当运用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平衡协调理念来分析和探究解决之道。在完善具体制度方面,恩师提出,应当注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金融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有效发挥财税法、金融法等法律制度的调控功能,引导金融市场的行为,从而维持良好的金融经济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实现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五)银行法

2002年,恩师即应邀主持编写了高等院校商法经济法专业核心课精品系列教材之《银行法》一书。 该书系统阐述了银行法原理,以健全金融法律机制、强化全社会金融法治为理念,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视角,根据现行银行法律规定,从银行法中诸多实际问题出发,全面地阐述了银行法具体制度的主要内容,反映了现代银行法研究的新观点、新成果,并具有较强的银行法业务操作指导性。此后,恩师又在一系列的金融法著作中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他的银行法思想和体系。

在银行法的具体制度研究中,主要从银行机构本身监管和业务监管两方面展开。在机构监管方面,恩师立足于银行业安全监管,主要关注与银行危机救助与退出制度。他认为,银行危机是对金融安全的最大威胁与破坏,建立规范的法律化的危机救助制度对提高银行危机应对能力与效率,确保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是有效化解银行危机的一个重要保障机制,也是金融安全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银行应通过改革最后贷款人制度,完善银行接管与并购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与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更有效的危机救助法律制度。 对于无法救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法实现有序的退出,以避免对储户、投资者及整体经济造成进一步损害。对于无法救助的金融机构,必须借鉴现代破产法理念,建立一整套多方协调、多层次合作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

在银行业务监管方面,也以金融安全为原则进行监管。在银行提供的诸多业务与服务中,恩师关注到借助于计算机信息技术迅速发展起来的银行卡业务。银行卡是由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持卡人发行的具有多种功能的结算凭证,是目前我国广泛使用的一种支付结算工具。随着银行卡服务品种和范围的不断扩大,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没有及时更新,再加上银行监管手段的落后、监管水平的有限,银行卡恶意透支的情况越来越多,恩师认为,应当具体分析实践中恶意透支的原因及构成要件,从而合理确定归责原则及平衡好各方责任。

(六)证券法

恩师将证券法作为金融法的子部门法,结合证券市场发展的特点问题,进行了宏观研究。对于证券法理论和研究的新动向、新发展特别是证券市场纠纷的非讼解决机制予以了广泛的关注。对于证券市场法制研究的开展当然不能忽视上市公司的监管。恩师对于上市公司监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收购与信息披露两个方面。在当时我国尚未初现委托书收购时,他就从与台湾法学家的交流中敏锐地预见到我国上市公司也可能采用委托书收购的方式进行扩张,而在当时的证券市场规范中,这是个需要及时弥补的空白。 在信息披露方面,他不仅分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效性以及需要完善之处,而且,还从会计市场竞争这一独特角度分析了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泛滥的根本原因,并指出,只有通过整顿会计市场,完善会计市场有序竞争的法律规制,对会计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同时,结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才能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才能真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恩师现正受证监会的委托致力于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金融纠纷调解机制研究。这种借鉴国外金融市场调整的先进经验,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成本更低,更及时、更有效保护的方式如果得以试点推广,有利于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和理性投资者的培育。恩师在证券法研究领域的突出特点是主要从事前沿性研究。从当年初现端倪的委托书收购的监管问题,到当下对于证券市场纠纷非讼解决机制的研究,无不填补了我国证券法研究领域的空白。

(七)信托法原理与国有资产信托特别立法

1996年,恩师在《金融时报》上发表了《论制定金融信托法的必要性与迫切性》一文,呼吁尽快制定金融信托法。 作为规范信托关系的基本法,信托法有着与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以及保险法同等重要的地位,日渐成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2001年信托法出台后,恩师相继主编出版了教材《信托法学》 和《信托法》 ,深入浅出地介绍了信托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王保树教授评价指出,《信托法学》从具体生动的信托法案例入手,结合作者深厚扎实的信托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多种形式进行信托法学的比较研究;对信托制度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包括信托的概念、信托行为、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公益信托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具有较强的理论性;该书不仅仅只是对中国现行《信托法》的注释,更具有理论上的价值。

恩师认为,在多数情况下,我们使用信托法这一概念,是从实质意义和狭义上来讲的,也就是说,信托法是指调整信托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理解信托这一概念时,必须明确:信任是信托的基础;信托必须存在财产权的移转和分离;信托是为实现委托人意愿而使受益人获利的制度设计;信托是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而非委托人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 在西方,现代信托业是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纽带,具有经济活化作用和多种社会功能。在中国,作为工具的信托已被广泛运用于各种财产管理和经营活动中,国有资产信托便是典型一例。恩师在与学生合作发表的《论国有资产信托法的价值、原则与基本制度设计》一文中指出,在中国,制定一部符合国情、严谨务实的国有资产信托特别法(即国有资产信托法),已成为进一步完善整个信托法律体系,为信托业务创新成果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的关键。 文中提出,自由、效率和安全是国有资产信托法的核心价值,国有资产信托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性的原则、促进国有资产流动性的原则、提高国有资产效益性的原则和受益人收益不征税的原则。 科学构建国有资产信托法,应建立国有资产信托委托人资格审查制度、受托人选任制度、信托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信托财产评估制度以及信托监管协调制度等。

五、竞争法及其他

恩师在竞争法领域研究成果虽并不为多,但对竞争法的研究却可谓具有较强的前瞻性、系统性与实践性。1993年,恩师以发表在《法学家》上的《论市场竞争法》一文为开创之作,开始对竞争法进行深入地研究,佳作迭出。自1993年至2008年,又分别发表了《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竞争与反垄断法》(1993年) 、《必须依法调整电信经营者与用户的利益关系》(1999年) 、《论反垄断法中的量化问题》(2002年) 、《论我国反垄断法草案的特点与立法建议》(2007年)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2008年) 等几篇文章。恩师对竞争法的研究过程,恰恰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竞争法研究的脉络。恩师历时十余年的研究,跨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诸多重要阶段,为众人展示了一幅现代经济法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长篇画卷--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竞争法。恩师的研究成果基本可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市场竞争法的地位与立法体例

恩师关于竞争法方面的著作不多,必然要提的是新近出版的《竞争法》一书。恩师认为,竞争法就是一部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激励经营者提高效率,最终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并且认为,竞争法的终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竞争法在对竞争关系和竞争管理关系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始终以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竞争法在授权竞争执法机关对反竞争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时,也应当牢牢把握住这个目标与方向。 可见,在竞争法领域,恩师仍然坚持贯彻耦合经济法论的思想于其中。

恩师在《论市场竞争法》中提出,市场竞争法既要调整管理性竞争关系,又要调整平等性竞争关系。所谓管理性竞争关系是国家或政府凭借国家的权力保护和管理市场竞争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平等竞争关系是平等的竞争主体之间产生的经济竞争关系。基于此,市场竞争法包括市场竞争主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维护市场竞争的其他如企业法、合同法、破产法等。恩师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法体系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应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水平和实际情况出发,把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反垄断行为区别开来,分别立法。并应尽早制定《反垄断法》。 在当时,市场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尤为严重,经济法也对此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文中观点对于正确认识竞争法的地位及其构成大有裨益,也反映出法律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要求,体现了对经济规律的尊重。

与上篇《论市场竞争法》相呼应,恩师于当年又发表了《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竞争与反垄断法》,认为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基本法之一,是制止和消除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现象,促进和保护市场竞争机制功能的发挥,打破地区封锁和条块垄断的法律工具。根据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因行政性垄断行为和经济性垄断行为而产生的垄断关系。提出了反垄断法应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己任,并再次强调在立法形式上应采取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制定的原则,对反垄断法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等技术规范内容要作出科学严格的规定。

同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对有效地规制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而《反垄断法》则是在立法者、经济法学者历经十数年的探索耕耘之后,于2007年应运而生。恩师文章中所提出的若干建议与理论,均在反垄断法的条文中有所体现。这也恰恰体现了法学理论研究之于成文法制定的作用,即理论先行,理论影响、甚或在一定程度上引导成文法的制定。

(二)关于竞争法中的保护消费者理念

1999年,恩师发表了《必须依法调整电信经营者与用户的利益关系》一文。当时改革开放已经二十年,中国经济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经济社会中的垄断行业初露端倪,如何协调垄断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项前沿且艰巨的课题。恩师发表的论文从现象入手,揭示了经济法制度的内在依据。恩师提出了电信市场应纳入法治轨道,应纳入市场竞争机制,电信业必须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而更好地调整电信经营者与用户的利益关系。对于电信企业公私合营市场独占者们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禁止。同时从价格法角度对电信资费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建立电信资费的听证会制度等。 在法治的精神下,对电信经营者和用户的利益关系进行平衡,尤其是对用户即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应采用多种手段及各部门法的综合协调。这种开阔的视角对于经济法具体制度的研究和对不同主体利益的协调在方法论上的拓展,不仅符合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的理念,而且具有前沿的实践意义。

(三)关于反垄断法制定中的量化原则

2002年,恩师发表《论反垄断法中的量化问题》一文,这是恩师对《反垄断法》的研究从宏观向微观转型的专论之一,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当时,立法者、经济法学界对《反垄断法》的出台已基本达成共识,但有关具体内容的讨论却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诸多重要问题难以确定,也制约了《反垄断法》制定的进度。反垄断法的量化标准问题就是其中的重要探讨的问题之一。在恩师的论文中,指出《反垄断法》中量化问题的实质上是量与质的矛盾,法的稳定性与妥当性的矛盾,《反垄断法》的功能目标之间的冲突。要重点关注主体、国家执法机关、垄断行为等几个方面的量化问题,还要深入研究禁止性垄断行为衡量标准的量化以及处罚的量化等问题。恩师还提出我国《反垄断法》的指导思想应是以追求民主法制为主,兼顾效率的原则,制度与条文设计包括量化问题的设计要科学,并不是越细越好,越具体越好,要特别重视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程序设计、确定公开、透明原则,完善听证、辩论、协商等民主制度。恩师还主张通过民主制度保证反垄断法的科学性和高效率。

(四)关于《反垄断法》的立法建议及其价值与核心价值的再探讨

总的来说,恩师对反垄断法的探讨经历了从一开始的宏观定位到之后的微观分析,再到对反垄断法"价值"、"核心价值"层层递进式的提炼。恩师一直密切关注反垄断法的制定情况,并于反垄断法出台前夕,发表了《我国反垄断法草案的特色与立法建议》一文,对我国反垄断法草案的特色与内容予以肯定,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其中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处理问题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职权划分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尤有见地。 此篇论文中的若干立法建议在我国2007年颁布的《反垄断法》得以体现。

在《反垄断法》颁布不久,恩师又发表了《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与核心价值》。任何一部新法出台后,对其如何适用存在诸多盲点,而对其价值的再领悟则将会对新法的理解与适用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恩师提出我国反垄断法不仅具有一般法价值,而且还具有自身的独特价值,如实质正义、社会整体效益和消费者利益。进而提出了我国反垄断法的核心价值,即以经济法的核心主体"消费者"为中心,充分地保护消费者利益。其观点深刻地体现了恩师对整个经济法价值的定位,经济法以"消费者"为核心主体,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使命。

(五)体现经济法理念的产品质量法

恩师对市场规制法一翼的研究可谓持续、深入,更以"消费者"为核心主体构建诸多重要的经济法律关系。恩师对市场规制法中的"产品质量法"关注颇多,恰是因为产品质量法是典型地体现经济法理念的部门法,其独有的召回等责任形式印证了经济法责任的特点。

2001年,恩师发表了《一部颇具经济法理念的产品质量法--兼评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修改》:相比国外单纯规定缺陷产品侵权责任的产品责任法而言,我国《产品质量法》在内容上更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的融合,是经济法综合运用各种调整手段规范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行为,是国家介入经济生活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之理念的反映。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由单一的产品责任走向综合的产品质量责任,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法律制裁则体现了政府权力对产品质量的介入与强化。《产品质量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经济法理念的部门法。

2005年,恩师对产品质量法中的召回制度进行了研究,提出产品召回制度初设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但同时也是维护市场安全与稳定,增加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政府的产品监管职责,最终增强市场的诚信的法律制度。因此产品召回制度的主体不仅仅是生产商、销售者和消费者,还有国家市场监管机关,而制度本山不仅是生产商和销售商约定俗成的行规惯例,更是一种产品质量的国家强制法律手段。产品召回制度凸现了社会主义的人文观,体现了构建市场诚信的价值取向,而且体现了对公共安全的维护,凸显了经济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 对此,恩师在2007年4月举办的"中国人民大学法理论坛"第38期上,做了题为《经济法中法理学原理的应用:经济法的独立性》的演讲,再次强调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法律责任的具体实现,产品质量法中的召回责任就是特别的经济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并从法理学的法律责任等角度论述了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冯玉军教授对恩师的演讲给予了"经济法治,学者情怀,研通法理,受益匪浅"之高度评价。

(六)应由经济法规制的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法向来是经济法学者关注的重点,恩师对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研究是持续且深入的,尤以对基础性问题的研究而称道。2005年初,恩师发表了《论国有资产形态转换的法律规制》一文,提出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更重要的是一种动态管理,是对国有资产形态转换过程的管理,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经济法在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法律调整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社会本位、综合调整、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以及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属性,与国有资产形态转换的法律规制之本质要求完全吻合。并建议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健全国有资产政府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加强政府采购行为与财政政策的协调以及贯彻税法宏观调控原则,积极促进国有资产形态转化等。 恩师在该文中的诸多立法建议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工作中得以体现。

(七)从经济法的角度深入理解《合同法》

近年来,公私法融合趋势加强,"私法公法化"、"公法私法化"是学者们经过艰难探索,而最终得出的能够相对客观地看待公私法关系的结论。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变化,民法徒"意思自治"不足以自行,在一定程度上,必须需要经济法手段、行政手段予以规制。1978年至80年代值市场经济初期,正在进行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巨大转型,恩师于1986年撰文《论经济合同制对资金周转的影响》,提出应通过完善经济合同制度,依法管理资金,防止和解决生产流通中的欠款等问题,并认为借款合同制对资金周转有着重要的影响,应建立健全借款合同制度,进而完善社会主义信用制度,保障资金的横向融通,有利于加速资金的周转。 恩师的这一理念恰好与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相关制度意旨相契合,此种探讨所具有的前瞻性可想而知。恩师对于合同法的认识已经超出了民法的传统思维。

1999年,新《合同法》颁布之后,恩师发表了《新<合同法>是民法和经济法综合调整的反映》一文。其中指出,由于《合同法》中一些法律规定承认和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重大经济合同进行管理,而且有几类有名合同的法定条款规定事实上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这些表明《合同法》是包括民法制度、经济法制度在内的综合调整的反映。承认和赋予政府有关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重大经济合同进行管理是经济法的思想;运用经济立法确定诸如供用电、水、气、热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等的法定条款用以对合同自由进行限制也是经济法的思想;维护合同的公平与公正,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流转的安全与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些作为经济法的任务之一,也体现经济法的社会责任本位思想。 实践表明,近些年,民法学界也承认了此种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是"私法公法化"的典型体现,并且此类内容无法在私法体系内部自说自话,必须依靠其他部门法进行调整,才得以实现法律初衷。恩师1999年时的思想就已参悟此真谛,并在其后的理论研究中将此理念不断深化。

后记

恩师对于中国经济法学的发展作出了自己独立的判断:"自1978年以来,矢志于经济法学研究的理论与法律工作者经过三十多年之探索与创新,已经构建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学理论框架,经济法思想得到了广泛传播,经济法学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最富生命力的法律学科之一。" 恩师将中国经济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孕育形成阶段(1978-1983)、调整与过渡阶段(1984-1991)、成熟与稳定发展阶段(1992-2010),提出中国经济法理论形成的社会经济背景、政治背景和理论背景。恩师认为,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发展趋势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将注重社会科学各种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2)经济法学研究将更加注重本土资源;(3)宏观调控研究将向系统化、规模化、纵深化方向推进;(4)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研究与各部门法、具体制度研究联系更加紧密;(5)促进经济法的实施,将是经济法研究的中心任务。

"莫道桑榆晚,微霞尚满天",恩师的经济法人生正当盛年,正是"老骥伏枥,志在千里"。恩师年届花甲之年仍一如既往活跃于经济法学界,有师若此,我们不敢有丝毫懈怠,故而,任职于普通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九位师从恩师的博士相约撰写本文,以此聊表我们对于恩师的经济法人生的崇高敬意。恩师为人处世淡泊明志、博厚儒雅、谦和温恭、学富五车,独有的人格魅力为学界所称颂,这是我们徐门弟子共同的精神财富。我们何其庆幸能够师出徐门,点滴在心头的是恩师百忙之中对我们的学业、事业和生活无微不至的关怀和设身处地的着想。无论是恩师在经济法理论的宏观框架上的把握,还是恩师于经济法理论的微观细节处的执着,无时无刻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和启发着我们的思想。"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为报恩师悉心栽培的三寸春晖,值此金秋十月、恩师六秩华诞之际,谨以此文献礼。

"六十花甲转少年",恩师于经济法学科的创造仍在继续进行,我们也越来越能够感受从事学术理论研究的艰辛,越发理解和钦佩恩师对于经济法学科事业的辛勤付出和不懈努力。我们深信,"没有一番寒彻骨,哪得梅花扑鼻香",附录所整理的数份表格力图有条理地呈现恩师的经济法人生,让读者更为直接领会耦合经济法论的源流与嬗变。言虽至此,本文即将划上的却不是句号,而是一串未知的省略号和略作停顿的逗号,其中蕴含着无限的可能和无尽的预期。此文也仅仅采秸于恩师华丽经济法人生的点滴片段:一个漂亮回眸。正如恩师所预见的那样:"今后,制定新的经济法律制度的任务尽管依然存在,但相比而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修改、完善的任务更为艰巨","相对于立法而言,我国经济法的贯彻实施状况不容乐观,存在的问题较多","经济法学研究必须针对经济法制建设中的这些趋势和问题,及时地提出立法修改建议和制度建设措施,为完善中国经济法体系提供理论依据"。

注:本文是徐孟洲教授指导的博士生集体合作的成果,具体写作分工如下:序言:叶姗、席月民;一、经济法总论:叶姗;二、宏观调控法:郑人玮;三、财税法:徐阳光、谭立、侯作前;四、金融法:葛敏、席月民;五、竞争法及其他:张晓婷、姚佳;后记:叶姗、席月民。本文发表在《经济社会发展与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