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亚洲死刑观察
刘仁文
字号:

我在2004年翻译牛津大学罗吉尔.胡德教授的《死刑的全球考察》一书时,记得他在书中有点悲观地提到:“亚洲在整体上拒绝废除死刑。”

 

但前不久,当我在香港城市大学举办的“亚洲死刑改革的进展与展望”国际研讨会上与胡德教授再次相逢时,我发现他的悲观态度已经有了很大转变,例如,他对中国的死刑限制和削减给出了较高评价,认为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国取得了很大进步,不仅消除了原先对废除死刑问题所持的压倒性的完全否定态度,而且在司法上和立法上切实减少了死刑。

在这次会议上,我也了解到一些亚洲国家和地区在限制和废除死刑问题上的最新信息,总的看,是朝着国际上废除死刑、暂停执行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的趋势来发展的。

例如,韩国至今已连续14年没有执行过死刑,按照大赦国际“连续10年没有执行过死刑就归入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的标准,韩国现在已经被公认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

印度作为世界上第二大人口大国,我知道它在死刑适用上一直保持着比较低的比率,据我原先掌握的资料,它在上个世纪80年代,大概平均每年执行死刑十几例,到90年代降到平均每年不到10例。但这次会议上,印度的学者告诉我们,从2004年印度执行最后一例死刑以来,至今没有再执行过死刑。闻听这一消息,我和一起与会的大陆刑法学者赵秉志教授都略感惊讶。

日本虽然还是一个死刑保留国,但它早已将死刑作为一种例外的刑罚措施来使用。根据日本学者此次提供的会议材料,从1993年至2010年的18年间,只有一年的死刑执行数在10个以上(15个),其余17年都在10个以下,其中有两年均只有1个,有五年只有2个。

新加坡曾在2004年被大赦国际列为“可能是世界上人均执行死刑比率最高的司法区之一”。据统计,从1999年-2003年,新加坡年均执行死刑28个,当时新加坡的人口为400万,因而死刑的人均适用率为百万分之七。但从2004年开始,新加坡的死刑适用率也在明显下降。据统计,从2004年-2009年,新加坡年均执行死刑数为6个,而此时新加坡的人口已经从2000年的400万上升到2010年的500万,因而死刑的人均适用率下降到百万分之一点二。

我国台湾地区近年来在减少死刑方面也取得了很大进展。据台湾学者介绍,台湾从2005年12月到2010年4月的4年多时间里,暂停了死刑的执行。然而就在大家以为台湾会朝着事实上废除死刑的方向前进的时候,2010年又在民意的压力下恢复了死刑执行。当时的台湾“法务部长”王清峰是一个坚定的废除死刑论者,因而宁肯辞职也不签署死刑执行令。目前台湾致力于废除死刑的组织和人士正在想办法如何让当局回到暂停执行死刑的轨道上来。

类似台湾的这种反复现象在泰国也出现过,1994年年底,眼看泰国就要加入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的行列(其上一次执行死刑是1986年),却又恢复了执行死刑。当然,这种恢复不可能多,比如,在2004-2007年间,就没有执行过一例。

菲律宾也出现过反复。1987年,随着马科斯的下台,新宪法出于死刑侵犯人权的考虑而将全部犯罪的死刑予以废除,不过当时留了个尾巴,那就是当出现“令人担忧的犯罪高潮时”国会可以在新宪法的框架内重新启动死刑,这样到1994年菲律宾又恢复了死刑。但到2006年,菲律宾的众议院和参议院终于通过了彻底废除死刑的法案。

由上可见,尽管与世界其他地区,尤其是已经全部没有死刑的欧洲相比,亚洲在废除死刑的问题上依然整体处于落后的状态,但死刑在这个地区的减少似乎正成为不争的事实。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正在使死刑由过去的一种常规性刑罚变成一种例外性的刑罚,这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废除死刑的路线图是大体吻合的。

关于亚洲地区为何废除死刑的步伐比较缓慢,对此我注意到国际上有一些不同的解释,如有的认为,这可能仅仅是因为“一种时间上的滞后性…..亚洲仅仅是一个在经济和政治的发展程度上比欧洲还落后一二十年的地区。”与此类似的观点还有,恰当的法律和政策应当满足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时期的发展,只有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达到某种程度后,才能够负担得起文明和政治自由这种奢侈品。也有的认为,亚洲各国在废除死刑问题上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缺乏统一的、联合的声音和组织。我认为这些观点都有一定道理。

还有一种解释特别值得引起重视,那就是所谓的“亚洲价值观”的问题,这主要来自那些为死刑辩护的人。他们具体又包括以下一些观点:有的说文化上的不同传统或宗教信仰可以为死刑的适用提供正当理由,如“杀人偿命”;有的说相对西方的重视个人人权,亚洲价值观更加重视集体人权,因而为了整个社会的安全,可以适用死刑;还有的指出,“亚洲价值观”崇尚公平和报应,因而会支持将死刑作为一种报应,即使没有任何功利主义的目的,如威慑作用。

这种“亚洲价值观”的视角,如果用来解释过去,我倒觉得有一定的说服力。但能否用它来为死刑的继续存在作辩护,却是有疑问的。事实上,正如前面所列举的,亚洲国家和地区在死刑这个问题上,正越来越以国际人权公约为参照,追随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日趋严格地限制死刑的适用,直至废除死刑。

如果从贝卡利亚1764年发表《论犯罪与刑罚》呼吁废除死刑算起,欧洲的废除死刑也经历过漫长而曲折的道路。国际社会真正在废除死刑这个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还是二战以后尤其是晚近三四十年的事情。无论是死刑的罪名数量还是执行死刑的残忍程度,欧洲在历史上绝不亚于亚洲。即使后来欧洲走向废除死刑的道路,也在废除之初不时出现过要否恢复死刑的讨论。但如今,以挪威为例,即使出现布雷维克这样的惨案制造者,死刑也再无恢复的可能。这说明,人类是可以战胜自己“怨怨相报”的报应冲动的,也是可以在一个没有死刑的社会里实现正义的。

而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已经废除死刑却照样能治理好社会的经验表明,人类也完全可以不依赖死刑来治理社会。能够摆脱死刑这种血腥治理,而使社会变得同样安全甚至更安全,可谓善治。就在这次香港会议期间,香港的朋友告诉我,香港从1966年以来就没有执行过死刑,1993年正式废除了死刑,但现在香港却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地区之一。

因此,我本人坚信,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地区,一定会最终实现废除死刑的目标。但这条路有多长,还不得而知,有人说在中国废除死刑还需要20年,有人说50年,还有人说更长的时间。我不愿意作此种预测,但我想起2005年前后爱尔兰大学的沙巴斯教授在北京的一次会议上曾经预测道:中国在2008年奥运会之前死刑一定会有一个大的改变。当时我不相信,认为他不了解中国,告诉他中国是不会看外国人的眼色行事的。那时谁想想到,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从此中国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严格限制,短短几年,学界公认的一个事实是,死刑在实践中至少减少了一半。又回忆起2010年上半年的某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的副主任黄太云先生在一次见面的时候告诉我,这次准备一次性地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当时我真的有点不相信,因为原来想,第一次能取消一个罪名的死刑也不简单啊。

最近我注意到,沙巴斯教授又有一个大胆预言,他说,按照目前世界上废除死刑的速度,25年后死刑将从地球上消失。但与此同时,我也注意到,中国一位著名的老一辈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指出,中国的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我们知道,贪污、贿赂罪属于非暴力犯罪,如果30年内中国连这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都取消不了,那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更从何谈起!因此,我断定:沙巴斯教授和储槐植教授必有一人会输。但这不重要,无论输赢,他们两人都是伟大的学者,沙巴斯教授无非是想指出废除死刑的大势所趋,而储槐植教授也许是想说明废除死刑的艰难和复杂。我对历史的感悟是必然性和偶然性交织、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共存,如果在废除死刑的道路上,因为某些偶然性的因素加速了目标的实现,而不是相反,因为某些偶然性的因素阻碍了目标的实现,则幸莫大焉。至于我本人,只愿在这一进程中按照普希金的话去做:“我为死者呼吁过同情。”当然,我要在这里加一个注释,那就是我不仅为被判处死刑的人呼吁同情,也为被犯罪所害的人呼吁同情。

(本文为2011年12月1-2日在杭州举办的中国—联合国司法研讨会上的发言稿,文章主要部分发表于《法制日报》2011年12月7日的“法律行者”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