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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会矛盾化解状况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几点启示
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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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管理创新应当立足于我国防范与化解社会矛盾的现实要求

 

 

我国提出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是社会矛盾增多、复杂性增强;而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则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为社会矛盾化解创造条件、打好基础。社会矛盾化解是"治标",社会管理创新是"治本"。当前在我国国情条件下,思考社会管理创新问题不能割裂它与社会矛盾化解之间的联系。只有立足于社会矛盾化解的实际,才能从中推导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与重点。打开现阶段我国社会管理创新之门的钥匙在于社会矛盾化解对社会管理提出的各种问题和挑战之中。

 

1、现阶段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1)社会矛盾易发、高发;

(2)多种矛盾交织合流、矛盾形式和内容更加复杂;

(3)内部矛盾易受国际因素影响;

(4)矛盾的连锁反应与"蝴蝶效应"频现;

(5)矛盾顽固性增强、化解难度显著增大。

2、对当前社会矛盾的基本判断

(1)社会主要矛盾未发生变化;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得到普遍认同和支持;

(3)社会不满情绪上升,不容忽视;

(4)社会转型是当前社会矛盾加剧的重要原因。

3、社会矛盾化解的三个认识问题

(1)不能孤立、片面、消极地看待当前的社会矛盾;

(2)社会矛盾不能为化解而化解;

(3)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1、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以维护和促进法治为突破口与重点

古人云,"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维护和促进法治即为我们在化解社会矛盾时必须坚持的"万世"和"全局"之谋,任何化解社会矛盾的具体方式方法都不能违背法治的精神,否则必将诱导和激发更多的矛盾、冲突和纠纷。在我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强调维护法治是有现实针对性的,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应当毫不动摇地坚持以法治的原则和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管理最重要的创新就是逐步实现向"法治"转变的创新,这是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大方向。

2、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实现法治与德治、善治的结合

创新社会管理必须深化对法治的认识,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充分认识到法与社会公德的一致性,进而能动地发挥法在维护和弘扬社会公德中的作用。当前我国社会管理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归根到底,就是社会价值观严重扭曲,社会诚信与社会公德沦丧。西方国家把德治、善治融入法治之中,我国传统社会则反其道而行之,把"法治"融入"德治"、"善治"之中。无论哪种情形,"德"和"善"均为"法"的内在精神之一。法治化的社会管理必然要求以法的手段维护与促进社会公德与社会共同价值观,而共同价值观是协调不同利益、以和谐和平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必要基础。

3、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实现管理与服务的统一

现代社会管理必须"管理"与"服务"两手都要硬。在这两个方面都需要根据新情况创新思路、机制与方式方法。因地制宜积极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提高管理效能与公共服务水平上作用。"管理"与"服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片面强调任何一个方面都是错误的。

4、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高度重视法院在社会管理中地位和作用

我国传统社会管理在体制机制上存在行政作用过强而司法作用过弱的问题,这与司法在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地位不高有关。但是在市场经济与社会利益比较多元的背景下,更多发挥法院的作用,把法院由一个消极的司法裁判主体转变为积极的社会治理主体,是现代国家社会管理的共同特点和规律。法院的介入,不仅可以通过其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更好地保障公权力依法行使,而且可以使得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退出社会管理的第一线,而由社会成员在法院的保障下依照民法规范处理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即把大量传统社会管理中的公法关系转化为私法关系。这方面的创新在西方国家取得了积极成效,值得我们重视。

5、在"政府治理"为主的格局下着力培育社会自我约束机制

通过社会机制和社会力量把大量社会矛盾消化于无形,减轻"他律"机制的所受到的社会冲击以及尽可能降低政治成本。社会秩序的维护归根结蒂依赖社会成员的自觉性,而不是依靠外力的"压制"与"管束"。有目的地以"他律"促进"自律"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目标,也是衡量和评估社会管理创新成效的关键指标之一。

6、学会在开放环境下治理社会

社会环境开放、舆论更加自由与活跃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同时也是传统"封闭式"社会管理模式必须创新的一个重要理由。现代社会管理必须学会在开放环境下应对各种社会问题,这对我国负责社会管理的国家机关而言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在开放环境下治理社会重点要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与社会舆论的互动,以开明和开放的方式引导舆论;二是不断提高社会管理过程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三是积极主动地保障和扩大社会参与,提高社会管理决策与管理服务行为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在NGO的参与上,一方面要看到这一现象在国际组织以及西方国家的政治活动中普遍存在,另一方面也要看到中国的特殊性与NGO发展的阶段性。在我国现阶段,可以在某些条件比较具备的领域探索和试验NGO参与社会管理,但这不宜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方向和主要任务。现阶段大张旗鼓地发展NGO并将NGO的广泛参与作为我国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突破口,不一定符合中国国情,可能有"事与愿违"或者"欲速不达"的危险。

(此文为冯军副所长在11月27日中国法学会举办的社会管理创新法治论坛暨第六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上报告的提纲。)

源于:中国法学会网站

三、社会矛盾化解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几点启示

二、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及其化解的现实状况
社会管理创新既不能凭空想象,又不能照搬西方的做法和经验;既要有一定的长远考虑,又不能超越阶段;既要看到社会管理创新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入更高阶段以后,改革发展对社会管理提出的必然要求,又要认识到当前社会管理创新最重要的目标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