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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还是知识产钱?
杨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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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变成钱的办法

 

 

如果你有一个知识产权,比如你拥有一项“能把水变成油”的专利权,你应当如何把这项专利权变成钱?

 

第一种方法,就是把转让(许可使用),获得转让费用(许可使用费用);

 

第二种方法,就是将这项技术投资入股组建公司,进行产业化运作,通过生产,出售专利产品获取收益;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技术最多可占注册资本的70%。[1]

 

第三种方法,就是以该专利权作为质押向银行贷款。不过,不要报太多希望:银行一般都不太愿意接受知识产权担保贷款,正如一位银行行长所言:宁愿用企业的破房子,也不愿意用你所谓的高精尖技术作为担保;第二,实践中可贷款数额一般都控制在专利评估价值的40%以下。

 

第四种方法,就是知识产权证信托,即知识产权人作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来管理运营或者转让该技术,由此获取收益并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知识产权信托关系生效后,知识产权将转归受找受托人所有,但它又与受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从而确保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最终目的是让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知识产权信托能否实现保值增值,取决于三点:一是知识产权的属性,智力含量高应适用性较强的知识产权实现增值的可能性较大;二是市场行情,在能源短缺的今天,一项“把水变成油”的技术一定会倍受欢迎;而如果有一天水资源极度短缺,反之“把油变成水”的技术可能更有市场前景。三是合适的受托人。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成立知识产权信托机构,这也是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信托业务难以开展的主要原因。

 

第五种方法,就是知识产权证券化,如一个企业现在需要融资,它就将企业中的知识产权作为证券化资产隔离出来,“真实出售”给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由特殊目的机构来向投资人发行证券(一般为债券)。那么投资人为什么会购买债券呢?投资人购买债券的预期收益要比存到银行划算得多,而且证券化的知识产权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这就保证了投资人能届期收回投资。难道投资人不担心企业或者这个特殊目的机构破产吗?如果是这样,他们的债券不就无法足额受偿了吗?知识产权证券化正是通过“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让被证券化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从而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2]

 

二、上述五种方式,你会选择哪一种?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要需要明确,你是想借钱,还是想赚钱?上述五种将知识产权变成钱的办法,有的是借钱,有的是赚钱;先要区分哪些是赚钱,哪些是借钱?

 

1.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就是利用知识产权来融资,知识产权人并未实在赚到了钱,而是以知识产权为担保借到了钱,当然,届期是需要偿还的。

 

2.知识产权证券化也是在错钱,而非赚钱。即便企业不采用证券化的方式,知识产权同样可以为企业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如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后,企业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便可以为企业获得源源不断的收入,但问题在于这种收益的获得需要经过漫长的时间,但企业现急需资金,所谓“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证券化则让未来的收益提前到达,(一般总体收益变小),所以证券化只是让企业应得的未来的钱提前借用,然后再用知识产权所产生稳定现金流陆续偿还投资人,因此它从本质上还是借钱,而非赚钱。

 

3.真正为知识产权人赚钱的是其余三种方式:(1)知识产权出让(许可使用);(2)知识产权出资入股;(3)知识产权信托。如果你不是想借钱,而是想赚钱,那又应当在上述三种方式中具体应选择哪一种?

 

目前,我国很多人都不会选择信托。曾在2000年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先在全国开展专利权信托业务,但不到二年便败走麦城,之后信托投资公司便不再开展知识产权信托业务;此外,我国在知识产权信托登记等法律规范也极不健全,因此当前即使知识产权人想“信”,也未必有人可“托”。事实上,更多的人会选择转让(许可使用)或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方式来赚钱,而这一过程中知识产权人又应当如何为自己谋取最大化利益呢?有一家科技公司发明了一项“废旧电池充电技术”,该公司为发明此项技术支付人员工资5万,购买试验器材料3万,即花费研发成本共计8万元,后来有一家企业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项技术,该科技公司在这项技术交易中是赚钱还是亏钱?无独有偶,一位作家花费二年时间,撰写了一部40万字小说,某出版社用8万元买断版权,同样一个问题:该作家是赚钱还是亏钱?为此,我曾和类似的发明创造者进行辩论,他们自认为自己赚了,可我却认为他们亏了!发明创造者往往这样计算是赚还是亏:转让费用大于创造成本即为赚;否则即为亏。按照这种算法,在第一案例中,转让费20万大于成本8万,因此被视为赚钱;同样,在第二个案例中按照此种算法同样也被为赚钱。然而,我们看到,真正赚钱的反倒不是那些废寝忘食发明创造知识产权的人,而是购买知识产权的商家。世间万物总是普便联系:知识产权尤如发明创造者的儿子,好不容易“含辛茹苦”将自己的儿子拉扯大,儿子又要娶新媳妇(转让给商家),这个时候儿子(知识产权)回报的反倒不是他的父母(发明创造者),而是作为媳妇的新主人(商家)。

 

或许父母(发明创造者)并不在乎自己是赚是亏,但仍然有必要让他们清楚何为赚,何为亏?经济学上效益成本分析法(Benefit-cost Analysis)长期以来被人们奉为判断赚与亏的分析方法:当收益大于成本是即为赚;当收益小于成本时即为亏,这个观念已在人们的脑海里根深蒂固。然而它在分析知识产权交易的赚与亏时则遇到了阻碍,这里要强调的不仅仅是知识产权赚与亏的计算方法,更是一个观念的转变。先先回到一个最原始判断交易赚与亏的分析方法:当价格大于价值时,可谓赚;当价格小于价值时可为亏。在上面的案例中,知识产权人是赚是亏,也同样取决于购买技术的价格(20万)与技术自身价值的比较,以及购买版权的价格(8万)与它自身价值之间的比较,那知识产权的价值又是如何确定的,或许这将成为此处判断赚与亏时最为关键的问题。

 

三、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如何计算的?

 

任何商品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当知识产权作为商品的时候也不例外。先来看商品价值的计算方法。马克思早在《资本论》就已经揭示了商品价值理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这种商品劳动量所决定的,而劳动量又是由劳动时间来量化;不同质的劳动时间可以换算:复杂劳动是自乘或者多倍的简单劳动。由于不同主体生产同一商品花费的劳动时间不同,马克思又提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它是指在社会一般技术条件下,平均劳动熟练程度下,生产一种商品的平均劳动时间。电子产品(如手机)的价格越来越便宜,因为随着科技发展,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越来越少的原因。但同样作为商品的房地产,随着工艺成熟和科技发展,房屋建造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是越来越短,但为何它的价格近几年来还是迅猛增长?的 “价值理论”还告诉我们:商品的价格还会受供需关系的影响,价格总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在我国人口众多,房屋和地作为稀缺资源,供不应求,故而价格增加(当然还有其他经济原因);相反在德国,政府每年增盖新房,以及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导致房屋供大于求,房屋价格每年递减。

 

能否套用传统价值理论来计算知识产权的价值呢?其实,在前面所举得那两个判断,赚与亏的案件中,发明创造者正是用传统的价值理论来计算知识产权的价值,他们从“成本”的角度去衡量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他们看来,发明创造知识产权所花费的劳动量,最终决定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其实,这种观点代表了绝大多数从事发明创造的人,他们在判断自己“儿子”价值的时候,就是以自己所付出的成本出发的。但知识产权却又不同于普通商品。首先它没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因为任何一项知识产权都是独一无二的,不存在“社会平均”的问题。那能否用个别劳动时间来计算知识产权的价值呢?这同样也是无法计算的。因为任何发明创造,都具有随机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不可复制的,以至于那个个别劳动时间是那样的扑朔迷离和不可捉摸。正如有一个姓“牛”的科学家,有一天,他去偷吃苹果,不小心在树下睡着了,上帝为了惩罚他,让一枝苹果从树上掉在他的头上,把他砸醒了,这次惩罚反倒让他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为此他兴奋异常;一个月之后,同样还是这位姓“牛”的科学家,他为了能够有一个更伟大的发现,又跑到了这棵苹果树下面睡觉,后来又一只苹果掉下来了并砸到了他的头上,这一次上帝真的惩罚了他,从此之后,他开始反对科学,信奉上帝。发明创造的好坏与科学家所花费的时间并没有必然联系:花费同样时间的,有的技术好,有的技术不好;甚至花费较少时间的发明创造,其技术的价值反而更大。

 

知识产权产生的特殊性让传统的价值理论不好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的价值无法计算。“一项技术=100万元”类似的交换足以证明,知识产权的价值仍是可以确定和计算的。来看这一个例子:100个工人一天可以生产100台电视机;那我现在拥有一个专利技术,50个工人就可以生产100台,解放了50个工人的劳动力,这项技术每一天的价值就相当于50个劳动力一天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是可以计算的,技术每一天的价值同样可以计算;再结合这项技术的实际寿命,这项技术的实际价值便可以得出。显然,这项技术减少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的价值就就是由它所能减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再来看一个计算作品价值的例子:某作家撰写一部作品,正是作品将一本白纸神奇般变成了一本书,可供人们欣赏和阅读。假设一本书价值51元,而白纸的成本仅为1元,显然,一本书增值50元,假定全社会有1000会买这本书,实现增值一万元,这就是作品的价值,或者说它的价值是由它所能增加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的。这样,知识产权(技术与版权)的价值就是由它所能增加或者节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显然,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并没有涵盖知识产权,这丝毫不能动摇价值理论的伟大意义,因为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形成于1857年-1858年,而正是在他的价值理论诞生的20年后德国才颁布第一部专利法。

 

商标权又是一类极其特殊的知识产权,它的价值计算方法又不同于技术和版权。当商标作为商品的时候,它的使用价值体现在哪里?这是一个需要先行论证的问题。一双金利来的领事,拿去金利来商标,同样的做工、同样的布料,如果不带商标,它只值100元,但如果加上商标,它可以卖到300元,甚至更高。彪马运动鞋,不带商标时,它只值1.16美元,但一旦加上商标,它可以卖到70美元。这就是商标的神奇魅力!因此笔者将它的使用价值界定为“实现非等价交换”。驰名商标如此,普通商标亦如此。在同一商业领域,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在使用价值上区别就在于,前者所能实现的非等价交换额度更大,仅此而已!如果商标不能实现非等价产换的时候,或者说贴上商标与不贴商标,商品的价格不受影响,这样的商标还不能作为商品,因为它没有使用价值,商家会不遗余力地推广宣传,直到有一天——它能实现非等价交换了,那么它的使用价值才真正产生。

 

商标一切神奇的魅力就在于实现非等价交换,而它的这一使用价值又通过如下方式产生:第一,广告宣传,以扩大其知名度和美誉度。第二是商标设计独特,海尔(higher),还有可口可乐等优秀的设计,会让消费者从一开始就具有亲近或者美好的感觉。正是如此,不少公司在商标设计上颇费一翻功夫,如美国石油巨头埃克森公司创建于1881年,公司在设计“ETTON”商标时,他们动用了心理学、语言学、社会学、统计学等各个方面的专家,调查了世界上555个国家语言,专访了7000多人,研究了一般群众的心理、感情,查阅了15000个电话指南,通过计算机制作了约10000个名称,经过淘汰,剩下八个,再以100种以上的语言进行搜索,以保证没有重复,没有确切的意思。花费六年时间和十亿美元的代价。这是世界上目前独一无二的,而且是最昂贵的品牌设计。

 

商标越是驰名,它的非等价交换程度就越高,那为什么还有那么人们自愿进行非等价产换?这有二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为了买到满意的东西,不惜进行非等价交换,驰名商标的产品其质量往往要优于普通商标;如果一定要追求等价交换就很难买到最优的产品,所以消费者为了买到更好的产品,便不惜进行非等价交换。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有钱人喜欢买名牌;而普通民众往往不追求名牌,他们更希望等价交换。二是减少搜寻在本。那些视时间如生命的人,也会买知名明牌产品,与其让他们花一天的时间去比较鉴别,最终实现一个等价交换,还不如直接去买一个明牌产品,减少搜寻成本。这就可以解释那些退休在家、时间宽裕的老人,购买东西,喜欢反复比较鉴别,最终实现等价交换(或者接近等价交换);当他们给自己的子女买东西时,往往会买明牌,此时他们已经成为另一类消费群体——为了买到更好的东西,不惜实现非等价交换。

 

四、知识产权价值转化的平台

 

(一)资本的两支眼睛

 

资本总是长着两支眼睛,一支眼睛追求利润;另一支眼睛寻觅能发挥它最大化效益的地方。

 

然而在我国竟然还有90%的技术还躺在实验室里睡觉,它们是缺乏眼睛,还是缺乏前进的路线。科斯定理表明:交易成本为零的时候,资源可以实现优化配置。的确,知识产权交易成本过大是导致资源优化不能优化配置的关键,这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寻找成本过大,即购买者要找到其所需要的知识产权要耗费较大成本。知识产权是无形的,并不像有形财产彰显于外,这让人很难寻找,正如一位农民养了一头猪,又撰写了一本养猪方法的书,农民享有对猪的所有权,同时还享有著作权;显然,猪比作品更容易被人发现,所以现实是:当那头猪还没有长大的时候就已经有收猪的人来找他洽谈买卖事宜,一头又一头的猪被买走,直到最后还没有哪一个出版社发现这位农民还写了一本关于养猪方法的书。二是谈判成本过大,知识产权具有唯一性的特征,此知识产权与彼知识产权无法替代,购买者一定要找到知识产权人——无论他在哪里,谈判才能进行;知识产权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增加讨价还价的成本。由此,科斯老人家带给笔者的启示:借助互联网构建知识产权交易平台,集中展示知识产权交易信息,从而降低搜寻成本;同时开发网上谈判的软件,供知识产权交易双方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谈判,再辅之以知识产权评估服务,从而降低谈判成本。

 

笔者所构想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基本结构如下图所示:

 

(二)资本市场的保护神

 

知识产权交易的专业性强且标的巨大,由此可能出现更多的欺诈情形,这让交易双倍感疲惫和恐惧,以技术交易为例进行说明。买方(技术需求方)可能被欺诈的情形包括:第一,技术供给方提供专利权是无效的,如已过保护期的专利;第二,由于专利存在实质违法交易之后便被宣告为无效;第三,一权多卖,即专利权将一项专利权同时转让给几个买家,当买方交付转让费后,才知专利权早已被转让给他人。卖方(技术供给方)也可能被欺诈,如专利权转让给买方后却拿不到转让费。

 

构建交易平台是让知识产权交易更加方便,以减少交易成本,但如果交易缺乏安全,交易平台亦形同虚设,为此,笔者专门设计了“交易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保),交易保所支持的交易流程如下图所示:

 

A:付款人付款到交易保;

B:交易专家出具审查意见并且代办知识产权转让手续;

C:付款人确认付款,付款给卖家。

 

从上面交易流程来看,付款人先向交易保付款,而并非直接付款给卖家,只待交易保中心的专家(简称交易保专家)审查知识产权无瑕疵且成功办理转让手续后,方才请求付款人付款;付款人确认付款后,交易保再付款给卖家;如果交易保专家审查发现知识产权有瑕疵或者无法成功办理转让手续,自然会向提示付款人中止付款的意见,付款人定然也不会付款,由此保障了交易安全。为了更深层次介绍交易保制度,如下问题需要解答:

 

问题一:付款人为什么会信赖交易保?能让付款人产生信赖的只有两样东西:一是信用;二是注册资本。信用需要长期经营才能形成,而注册资本则可以在注册时完成,注册资本额度越大,付款人使用交易保的信赖度越大。

 

问题二:买技术的人如果不按约定将款打入交易保中心,如何处理?买卖双方约定了交易保付款方式。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都将视为违约。

 

问题三:知识产权未通过交易专家审查,怎么办?交易保专家的意见仅供当事人参考,如果付款人执意确认付款,交易保仍应付款给收款人;如果付款人表示拒绝付款,交易保也将停止付款,双方当事人可私下达成协议或者司法解决,这一期间款项一直保存在交易保。

 

问题四:知识产权通过交易保专家审查意见并且成功办理转让手续,付款人仍“无理拒绝”付款的,怎么办?此时,交易保中心仍有权付款,以保障收款人合法权益。

 

问题五:付款人确认付款后,交易保中心应当付款,但收款方拒绝收款(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收款),怎么办?收款方拒绝收款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收款的,由交易保中心自行提存或者交给公证机关提存。

 

问题六:交易保专家审查知识产权有效,但最终又被官方认定为无效,该如何处理?交易保专家的认定可能与官方认定发生冲突,其原因无外乎:第一,确实专家审查有明显过错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无明显过错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一旦承担完赔偿责任,产易保应享有代位求偿权,在转让方主张侵权责任。

 

(三)现交易平台良性循环的方法

 

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构建之初,需要政府扶持,但要保证其长期良性运转,还需发挥其自身造血功能。在笔者看来,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实行“10+1”的盈利模式:即十种普通盈利方法,再加上一种特别的盈利方法。

 

这九种普通盈利方法包括:

 

1.知识产权信息发布费。知识产权交易网站为知识产权人提供专门的“展位”,展示其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据此向知识产权人收取信息发布费用,信息发布费用可以“天”计,也可以“月”计或“年”计,无论其交易是否成功,权利人都需交纳信息发布费,这类似于贸易交易展会上展位费。

 

2.知识产权拍卖行佣金。知识产权人拍卖前需要向拍卖行交纳保证金,竞买人出价前也需要向拍卖行交纳保证金,拍卖成功后,拍卖行可以向双方拍卖人和竞买人收取佣金;即便是拍卖不成功的,也可以在保证金中收取必要的手续费。

 

3.为推广专利技术的设计费用。交易网站可以运用FLASH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模式来综合表现技术的核心功能,这更有利于吸引投资者,促成技术交易(合作)。交易平台可据此向专利权人收取技术推广费用。

 

4.委托交易佣金。知识产权人不少是工程设计人员或者作家,他们往往由于缺乏商业运作的时间、精力以及经验,因此更愿意委托交易平台作为代理人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据此向委托人收取佣金。

 

5.“交易保中心”资金孶息。通过专业、安全、诚信的理念,引导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保中心”进行交易。付款方将款打入交易保中心,由交易保中心存储资金,以保证交易安全。尽管交易保中心提供交易保服务,并不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其账户中存储的资金仍会产生孳息收益。

 

6.专业服务费。专家服务中心的法律、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专家,提供权威、专业服务,可据此向当事人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7.评估收费。知识产权评估中心可接受当事人委托评估知识产权价值,据此可向当事人收取评估费用。

 

8.转让手续费。“交易平台”可接受交易双方委托,办理知识产权交易手续,据此可向双方收取必要的手续费。

 

9.商标域名抢注收益。商标域名抢注中心,抢注有价值的商标,以较低成本注册,然后再通过交易平台对外转让,据此可获得较高的转让收益。

 

10.广告收益。该交易平台可以对权利人的版权、商标、技术进行重点推荐,隆重宣传,据此向权利人收取广告费用。

 

最后,还有一种特别盈利方法,即经营知识产权收益,或者说“炒”知识产权。近年来,“炒”的概念风靡一时,[3]人们在“炒”房、“炒”股中赚取收益。其实,知识产权同样可以用来“炒”的,炒的方法有:(1)低价买入,高价售出,赚取差价;(2)先行买入,自己开发,实现增值;(3)先行买入,与他人合作开发或者自行开发,实现效益最大化。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将汇聚众多知识产权,这为“炒”知识产权提供了广阔资源。

 

(文章刊发在《中国知识产权》201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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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我国《公司法》第27条。

 

[2] 第一个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案件是1998年的大卫 波威案。1998年,大卫 波威将其演艺生涯中的300首歌曲的出版权和录制权,融到5500万美元。后来,包括帕瓦罗蒂很多歌星都表示愿意将自己的作品证券化。

 

[3] 由中国国家语言资源检测与研究中心联合商务印书馆、新浪网联合举办的“汉语盘点2006——用一个字、一个词描述2006年的中国和世界”网络征集活动今日在此间落幕,也给出了这个问题的答案:分别是“炒”、“和谐”以及“乱”、“石油”。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研究员雷颐指,社会的变化首先从语言的变化开始,大量新词由此产生。“经济发展迅速,股市由‘熊’转‘牛’,炒股的‘炒’字也因此位居榜首。”参见http://www.enorth.com.cn  2007-04-22 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