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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学教育 中国模式 初步形成
Subject:O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Preliminary Model of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Author&unit: Ji Xiang-de (Law Institute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720)
Abstract:In compiling a comprehensive study on the basic elements and indispensable supporting factors that compose a model of legal education, it may be observed that, in the over 60 years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P.R.C., Chinese model of legal education has undergone a process of transformation, from studying the Soviet model during the early days after the founding, to drawing lessons from continental civil law systems' model during the planned commodity economy period, to the mixed model during the establishing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al system, and then to a model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gradually taking shape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adoption of the scientific concept of development. Through more than 60 years' development, with the objective of training a diversified workforce, taking a multi-track legal education system as the training method, using different types of knowledge structure, multi-level qualification and degree as the basis of various content in education, regarding a model of theory and practice in multiple combinations as the educational methods, thus the basic elements of a model of legal educa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ere formed. With a four-in-one model for educational management which co-operates the educational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management, the ministries of Justice's professional guidance, the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s for legal education's self-disciplinary management, and law schools' self-conduct, together with an education-and-employment mechanism in which legal education, the unified judicial examination and the legal profession interacting with one another, thus formed the indispensable supporting factors of formation and sound-operation of the model of legal educa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t could be said that, in 2010, along with the formation of a socialist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 Chinese model of legal education was already beginning to take shape. History 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have shown us the necessity of the development of a Chinese model of legal education, while at the same time warning us of existing problems and the challenges being faced. As the distinctive features of the rule-of-law of China in the future transform from legislation-oriented to administration-of-justice-oriented, the Chinese model of legal education will gradually mature and be perfected.
Key words :legal education Chinese model preliminary development
回顾60多年的中国法学教育历史,可以看到,以1978年改革开放为标志,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发展时期:改革开放前30年,法学教育从无到有,从全面借鉴苏联经验,到形成时代背景特点的"政治挂帅"模式,直至遭受挫折乃至基本瘫痪;改革开放30多年来,法学教育从恢复重建,开始正视和探索科学的法学教育规律,到持续改革和发展,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一方面,中国法学教育记载了60多年新中国曲折发展的足迹,确认并体现了60多年来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进步的成果,另一方面,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成功推进,中国法学教育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已经成为世界法学教育的大国。一般认为,世界法学教育的基本类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美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一类是以德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我认为,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崛起,已然打破世界法学教育传统格局,中国正以独具自己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出现在世界教育舞台,与以美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和以德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一起构成三足鼎立之势。
概念是一种理论得以独立形成的标志和基础,换言之,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志就是其概念的形成。概念的基本功能就是提供了本学科学术问题分析的框架,使得学科内部以及学科之间的对话成为可能。纵观已有的研究,学界对于法学教育模式的界定尚未统一,有的学者在人才培养目标的层面使用模式一词,有的学者将教育模式等位于教学方法,这些研究都极大地繁荣了我国法学教育基本理论的进步,但概念的混用、不统一也给学术对话带来难题。 鉴于此,我认为有必要对本文问题分析的框架做出界定与说明。一般认为,"模式"具有"样式"、"样态"之意,是以典型特征为元素,从静态的横向观察和动态的纵向比较等角度考察事物的基本类型。模式研究的主要优点是它的效率,可以使研究更快地接近主题,它需要界定资料分析的框架和模式定位的参照系。考察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构成元素,总结我国已有的法学教育成果,我认为,法学教育模式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在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影响下,在一定的教育思想指导和制度环境中生成的教育培养目标、教育培养方式、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基本构成元素的有机结合。据此本文将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分析框架界定为教育培养目标、教育内容、教育培养方式、教育方法四项构成元素。教育管理体制和教育就业机制虽然不是法学教育模式的独立构成元素,但是它们作为与法学教育模式相关度极高的保障性变量要素,同样被纳入研究的视野。问题分析的参照系为成熟的英美法系之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和大陆法系之法律素质教育模式。
以美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可以概述为:教育培养目标是以律师为基础的法律职业者;教育培养方式是法学院的培养与法律职业实践紧密结合;教育内容是建立在本科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基础之上的研究生层次(J.D)或者是法学学士(LL.B)基础上的研究生层次(LL.M)的法律职业教育;教育方法是以案例讨论或者实践性教学为主,注重教师与学生的教学互动;教育定位是法律职业教育,法学院为学生设立个人导师和专业导师,指导学生学习和对实践提出建议。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图书馆馆长郝兰琼教授和英国谢菲尔德大学法律系主任约翰·爱德姆斯教授就相关内容作出过专门论述。1
以德国法学教育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教育培养目标是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以及社会管理人才;教育培养方式是法学本科的法律素质教育由法学院承担,法律职业培训由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职业机构承担;教育内容是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以及有关人文知识,法学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教育方法大多采用演绎法,强调教师系统地向学生讲授法律的基础知识,注重法律抽象思维训练;法学教育定位为法律素质教育,其法学本科教育属于通才教育。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律信息和法律哲学学院院长许迪曼·伯恩德教授认为,德国法律教育模式的基本特点是把建立在高学术水准之上的大学教育和数年作为法律职员或实习生的实际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因此提供一种法律职业培训,使得法科学生在毕业考试之后可在所有法律职业领域独当一面。2
建国60多年来,法学教育在中国特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基础上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模式,这是一种既区别于英美,也不同于大陆的法学教育模式,且考据制度的具体运行会发现,这一模式又不是英美模式和大陆模式的简单混合。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是:教育培养目标是以多元化人才培养为目标,不但培养公、检、法等法律职业机关需要的英才,立法机关所需要的专才,也为社会各领域培养法律通才,还有普通民众所需要的法律意识培养。与西方国家相异,虽然国家实行了统一司法考试,并建立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相衔接的制度,但是律师培养并不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专门培养目标,仅仅是我国多元化人才培养的一个方面;教育培养方式是多轨制法学教育制度,法律素质教育以各种类别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主体、以在校法科学生为主要对象展开。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教育培养方式不同,我国的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机构没有专门的法律职业培养任务,而是形成了以警察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司法行政学院等为主体、以法律职业人员为主要对象的法律职业教育。并且,我国有着独具特色的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全民普法教育;在教育内容上,一方面表现为多类型的知识建构,其中,法学基本教育(教育主体为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以传授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为主,法学特色教育(教育主体为财经院校、民族院校、农林院校、理工院校、师范院校、医学院校等)以行业专业特称,法学继续教育(教育主体为警察学院、法官学院、检察院学院、司法行政学院)以法律职业生涯为内容。由于中国地域广大,区位差异分明,所以体现在法学教育中的这些不同类型的知识内容并没有伯仲之分。学历结构从法律中专、法律大专到法学本科、研究生,学位教育从法学学士、到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呈现出法学教育中国模式的多元化特点;教育方法也是采用了多重模式并重,既有对于法学理论学习的传统演绎法的重视,又有以诊所法律教育为代表的对于职业教育需要的案例讨论和实践性教学法的引进,还有我国长期形成的由各机关单位已经制度化了培训、普法教育,多重教学模式的形成是与我国多元化法学教育模式中多层次人才培养目标和多类型知识建构为教育内容分不开的;中国模式法学教育的定位既不是法律职业教育,也不是法律素质教育,而是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精英教育的结合,法学教育的定位正在趋向于具有法律人格、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多元化法律人才培养;在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方面形成了四位一体模式,即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法学教育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和法学院校自我管理的四位一体;在教育就业机制上,经过历次改革,构架出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密切关联的互动型的机制。
以历史与现实的眼光解读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的初步形成过程,可以发现,该模式的生成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又是现实考量的选择。
(一)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形成的历史考量
梳理中国法学教育走过的60多年历程,清晰的显示出四个不同历史时期: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时期的借鉴苏联模式;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学习大陆法系模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的混合模式;至今,已初步形成并尚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的多元化法学教育模式。
新中国成立后,旧的法学教育随着"六法全书"和国民党"伪法统"的废除而宣告结束。在政治、经济、文化全面苏联化的整体环境之下,新中国法学教育整体借鉴了苏联模式。苏联法学教育模式是以无产阶级政法干部为培养目标,强调政治领先之下的教师主导地位和通过科研提高教学水平的教育原则。这一时期,中国法学教育苏联模式的主要标志是:培养教育目标是政治素质过硬的无产阶级政法干部,法学教育立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培养了解政策法令和马列主义新法学,为人民服务的法律工作干部;教育培养方式是法律院校独立承担法学教育任务,国家统一组织管理;法律职业不是一种专业,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是分离的;教育内容是"讲授课程有法令者根据法令,无法令者根据政策……如无具体材料可资根据参照,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苏联法学教材及著述为教授的主要参考资料"3 ;教育方法主要是课堂讲授,强调教师的主导性,由苏联专家直接授课或者由经过苏联专家培训的中国法学教师授课。
1978年改革开放后,适应建立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总体目标,执政党作出树立法制权威和加强法制教育的决定。高等教育提出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教育目标。有计划商品经济逐步确立。在立法成果不断扩大的同时,中国法学教育的模式逐步突破重政治素质、轻职业素养的苏联法学教育模式影响,呈现出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模式的特征。中国法学教育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大陆法系模式的基本特征为:培养教育目标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专业人才;4 教育培养方式是通过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培养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形式包括全日制法学教育和成人教育等,教育培养层次包括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等;教育内容是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知识及有关人文知识;教育方法主要是以教师讲授为主的课堂式,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导者。
时代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目标确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日益增多。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与逐步实施,人们的思想观念特别是法制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以法律职业教育为法学教育典型特征的普通法系国家的教育模式被借鉴引入,与传统法学教育中苏联模式的教师主导型和大陆法系模式的素质教育目标特征融合一体,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中国法学教育的混合模式。中国法学教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混合模式的基本标志是:培养教育目标从以通才教育为主,开始走向通才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兼顾;教育培养方式继续延续了多种形式、多种层次培养法律人才的模式,但逐步转向以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教育为主体,其他学历教育为补充,以全日制教育为主,以其他形式为辅助;教育内容以国内法为主,兼顾外国法及国际法,法学本科教育的14门核心课程统一化;传统讲座式教育方式受到挑战,实践性教学方法开始引入。
在中国法学教育经过从停滞到恢复、从逐步发展到规模化发展之后,人们对法学教育繁荣背后予以忧虑和思索的同时,也开始了对法学教育中国模式的定位思考。在摒弃以政治代替法律的苏联模式之后,英美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和大陆法系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究竟哪个更适合中国?在见仁见智的争论中,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从宏观上引领中国法学教育从规模化发展适时进入全面反思与科学调整时期,总结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的经验与教训、成功与不足,探索出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之路。
应该说,中国法学教育从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学习苏联模式,到有计划商品经济时期的借鉴大陆法系模式,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混合模式,再到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模式的初步形成,不仅记录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轨迹,同时也反映出时代对法学教育的需要和需求。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虽然苏联模式、大陆模式、混合模式和中国模式有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历史是延续的",每一种模式在当时的年代都发挥过积极的作用,都是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前进的历史基础。就像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仅是初步形成,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继续推进,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必将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这是因为,虽然同一种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不会改变,但是构建法学教育模式的制度或者规则处于一种发展而非静止的态势。
(二)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形成的现实基础
以中国现实的视角考量,可以发现中国特色多元化法学教育模式是与中国特殊国情相一致的必然选择。"中国特色"的实质含义就是要"切合中国实际",走自己的路。中国革命胜利和经济改革的经验已经向我们昭示了什么时候符合国情就能够成功,否则就只能失败。法学教育发展亦然。法学教育作为国家教育系统的子系统,必然受到中国教育整体水平的制约,而作为中国教育基础的国情更是决定中国法学教育多元化模式生成无法回避的现实原因。
限于本文的主题,仅以人口素质和经济发展水平作为分析坐标,研析中国特色法学教育多元化模式的现实基础。人口素质差异和经济发展的地区不平衡是中国发展法学教育必须面对的客观现实。首先,从人口素质的角度看,与发达国家相比,总体上目前中国人口粗文盲率5 大大高于发达国家2%以下的水平,大学粗入学率6 大大低于发达国家,平均受教育年限不仅低于发达国家的人均受教育水平,而且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1年)。例如,2004年的数据显示,我国城镇人均受教育年限为9.43年,乡村为7年。7 这些数据表达了中国法学教育面对的作为教育基础的人口素质水平不高的现实基础。并且,城乡人口受教育程度存在明显差异,地区分布不均衡。东西部地区差异极大。北京、上海等沿海地区接近发达国家水平,而在偏远的西部地区、南部山区,还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其次,经济发展水平是法学教育模式生成与发展的直接影响因素,它通过对法学教育的需求度决定法学教育的目标、方式、内容和方法。而中国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是中国国情的又一个重要的特征。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和其它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法学教育增长速度很快,正是经济迅猛发展对法学教育的需求,或者说是刺激的结果。但是,法学教育整体繁荣的背后,经济发展水平则成为西部地区法学教育发展的掣肘,如在西北地区法学院校中,至今没有一个法学博士授予点。
除去人口素质和经济发展水平因素外,多民族、众人口、乃至国家的政治体制与文化传统等也是影响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生成与发展的现实基础。这些国情决定了发展整齐划一的法学素质教育模式,抑或法学职业教育模式,都不具有现实基础,唯有多元化法学教育模式方是中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客观选择。
中国法学教育多元化发展模式的基本构成元素由多元化法学人才培养教育目标、多轨制法学教育培养方式、多类型法学知识建构和多层次法学学历结构教育内容、理论与实践多重组合法学教育方法构成,这些元素在法学教育的发展中是动态互动关系--多元化法学人才培养的教育目标决定法学教育内容之多类型知识建构和多层次结构的特征;法学教育内容的多类型知识建构和多层次学历结构又造就了多轨制的法学教育培养方式和理论与实践多重组合的法学教育方法。
(一)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多元化人才培养
与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律实践人才为目标、以职业教育和实务训练为主兼顾理论学习的法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大陆国家大学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提供理论基础、而不是法律职业训练的法律素质教育模式及法学教育中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各有侧重的欧洲模式相比较,中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是多元化人才培养。多元化人才培养是在传统单一的法律知识型人才培养目标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重新调整对中国法学教育从通识教育向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精英教育的相结合功能定位的转化,适时提出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它要求,必须把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从单一的法律知识型人才培养转变为法学应用人才、法学研究人才和社会管理人才的共同培养,要求法律职业必须走上专业化和职业化的轨道,法学教育肩负为法律职业部门和全社会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这种高素质的法律人才,绝不仅仅只是掌握了法学知识体系的人,'他'应当是和必须是法律专业知识、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职业技能的统一体。"8
多元化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不是对单一专业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全盘否定,而是扬弃。就中国目前所处社会发展阶段而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决定了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尚未完成,决定中国区位发展差异的现实存在,在这一国情下,我国的法学教育不能仅限于立法、司法等法律职业领域,还担负着培养不同社会结构层面的角色不同的法律人的重任。这些法律人因之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的差异而决定了其对于法律知识结构、法律素养、法律理论、法律实践等需求有所差异。这些差异的客观存在决定了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在大众教育、特色教育和精英教育并存之下的通才、专才和英才教育的多元化培养目标选择。
(二)法学教育培养方式--多轨制法学教育制度
在法学教育培养方式上,经过6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形成了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为主体、以在校法科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法律素质教育,以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警察学院、司法行政学院等为主体、以法律职业人员为主要对象的法律职业教育和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以全民为对象的普法教育,初步形成了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相互补充、相互衔接的多轨制法学教育制度。特别是作为多轨制教育制度核心的高等法学教育体系,既不同于法学教育的美国模式,也有别于法学教育的大陆模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法律素质教育主要是对在校法科学生传授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和运用法学理论、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法学教育的基础。在中国,法律素质教育主要由普通高校和科研机构承担。中国承担法律素质教育的高等学校既有普通高等政法院校,也有公办综合性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学院系和公办非综合性高等教育机构的法学院系,还有公安、警官类高等法学教育机构和具备法学教育职能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等。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上海、广东、四川、黑龙江4个社会科学院作为科研机构也承担着法律素质教育的重要职能。中国的高等院校承担从法律中专到法学博士的各层次法律素质教育,科研机构则以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为目标,培养法科硕士研究生以上人才。
60多年来,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已经发展成为建立在法律素质教育之上的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制度。经过60多年的发展,中国普通高校和科研机构一般不再开展系统的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教育的任务主要由普通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和法学职业教育机构承担。普通高等法律职业院校多数是为满足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在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校)或者司法学校、法律业余大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同时开展面向政法系统的高层次人才培训。这些院校数量较少,目前只有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政法职业学院。以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类等为对象的法律职业教育由国家设立的法学职业教育机构承担。如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警察学院分别针对法官、检察官、警察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司法行政系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县(市)司法局长,高级律师、高级公证员的晋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国际经贸法律和外语强化培训,本系统和其他行业有关人员法律专业证书教育,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人民调解员骨干和师资的专项培训,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国际交流与合作办学以及接受委托面向社会各行业、部门的法律培训。
在中国,除去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机构的职业教育之外,从1986年开始,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组织的对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实施的旨在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的普法教育,也是中国法学教育的组成部分。这种教育作为世界法学教育中鲜明的中国特色,不论从对象、目的、内容上,都与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有所不同。从1986年以来的20余年里,中国先后进行了5次普法教育,分别是以法律启蒙教育为特征的"一五"普法教育(1986-1990年)、以依法治理意识培养为特征的"二五"普法教育(1991-1995年)、以推进依法治国为特征的"三五"普法教育(1996-2000年)、以实现从学法到用法转变为特征的"四五"普法教育(2001-2005年)和以全面深入展开法律教育为特征的"五五"普法教育(2006-2010年)。5次普法教育中,每次普法的规划中一般都明确规定该次普法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对象和组织领导及保障等内容;每次普法教育都密切与所处时期的国情结合,后一次普法教育基本上建立在前一次普法教育的基础之上;普法教育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法与用法相结合。20多年的普法教育,使中国国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法制观念普遍提高,逐步推动国家管理活动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步入法制轨道。9 全民普法教育是由中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的、与法律素质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相互补充、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法学教育制度。普法教育与法律素质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成为世界独一无二的中国特色法学教育制度的"三驾马车"。
(三)法学教育内容--多类型知识建构与多层次学历结构
多元化人才需求的目标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内容必然是多类型的知识建构模式和多层次学历与学位结构。
1、多类型知识建构
针对不同层次人才的需求,法学教育的内容既有以传授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为主的法学基本教育,又有具有行业专业特称的法学特色教育,还有贯穿于法律职业生涯的继续教育。
法学基本教育是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内容,即以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知识作为最基本的教学内容。以法学本科教育为例,在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上,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14门课程10 ,为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内容。法律大专和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也均有其层次不同、学科各异的法学基本教育内容,并初步形成了整体上的一致性。
在中国,除了传统的政法类院校和综合大学开展法学教育外,一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高等院校(如财经院校、民族院校、农林院校、理工院校、师范院校、医学院校等)也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展富有特色的法学教育,这是中国法学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大特色。11 特色教育的主要内容是依托自身教育资源的优势,开设与自身学科门类相关的法律教育课程。
在60多年的发展中,除去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开展法学教育之外,中国还探索出了独具特色、形式多样的法学继续教育。主要有:第一,针对司法职业人员的各种在职学位的教育,如在职法学专科、在职法学本科、在职法学硕士、在职法律硕士、在职法学博士教育;第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律师、公证等部门结合本职业特点和实务需要进行的各种职业培训和教育,建立了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法律职业培训体系;第三,中央及地方党校通过党政干部培训班、在职研究生教育等形式开展的继续教育。上述不同形式的法学继续教育,有效地承继了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校内职业前教育,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法学教育的基本内容形成了以基本教育、特色教育和继续教育有机结合的多类型知识建构为内容的法学教育模式。
2、多层次学历、学位结构
中国法学教育历经60多年的发展,在学历层次上由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构成,在学位上有学士、硕士、博士构成。随着法学教育中国模式的初步形成,中专教育已渐取消,大专教育始呈缩减之势,但尚需存留一个时期,一个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以法学专科教育等为补充的多层次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建立起来并日趋成熟。然而,无论是法学教育的美国模式抑或大陆模式,法学教育体系中均无法律中专和法律大专之层次。美国法学教育的起点是从文科学士学位(B.A)或者理科学士学位(B.S)开始,法学院颁发第一个法律学位是法律博士(J.D)。获得J.D者,就可以开始从事相应的法律职业,或者再用1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攻读专业化程度比较高的法学硕士学位(LL.M),然后再用大约3年的时间继续法学科学博士学位(J.S.D)。12 德国的法学教育是从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开始,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者如果继续深造,可以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如果不想继续深造,毕业生经过若干年的法律职业培训和专业实习,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然后正式成为法律职业者。
具体讲,在中国,从1977年到1996年的近20年,法学教育在培养对象的数量上主要是以法律中专、法律大专和法律本科为主,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的培养数量相对较少。从1996年开始,国家法学教育政策进行了调整,法律中专被逐步取消,法律大专数量呈减少趋势,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的招生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伴随着1996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培养,法学学位由原来的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三个学位层次发展为四个,成为中国法学教育的主体,法学专科、资格证书和专业证书等成为法学教育的有机补充,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
60多年来,随着中国法律专业教育大众化方针的实行,法律本科教育的总体规模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比重呈逐步增大之势。中国法学本科教育规模位居世界首位,进入了国际公认的大众化发展阶段,成为与世界两大法学教育模式呈鼎足之势之根基。
中国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主要招收法律专业本科生,定位于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研究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而非实务法律人。从中国目前按法学二级学科设置专业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现状,也可以看出法学硕士教育明显的学术性指向。
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经历了一个从法学本科生与非法学本科生兼招(1996年)到限于招收非法学本科生(200年)再到法学本科生与非法学本科生兼招(2009年)的过程,定位于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等方面需要的复合型、实践型法律才。从1996年试办,到2006年实现"转正",国家先后分8批设立了80个试点单位,2009年新增35所培养院校,这115个法律硕士培养单位涵盖了中央和地方所属的以及综合性、政法、财经、师范、民族、军事等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色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囊括了中国高水平的、有培养法律专门人才优越条件和办学实力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中国实行的全日制(通称双证)与在职攻读(通称单证)双轨并行的法律硕士教育二元结构体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特别是培养的在职法律硕士,绝大多数已经成为各地各级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党政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管理机关的领导或者骨干,为促进当地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不可或缺的贡献。
1982年,中国法学博士研究生开始招生时只录取1人。至1998年,在校法学博士研究生达1340人。至2002年,在校法学博士研究生达4157人。2008年,中国法学博士毕业生人数1700余人,法学博士招生人数2500余人,法学博士在校学生人数8500余人。据统计,1990-2004年,在校法学博士研究生数量的年平均增长率为28.34%,高于同期全国各学科研究生在校生数量年平均增长速度的16.82%。13 近5年,法学博士研究生的招生人数趋于稳定。截止目前,35所拥有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的院校设有111个博士专业点。60多年来,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中国法学博士教育亦得到空前发展,成为中国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中坚力量。
法律大专是中国法学教育的独具特色。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法律专科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1949-1952年,全国根本就没有专科生。1953年院系调整之后的10年,本科生占全体学生总数90%以上。"文化大革命"后恢复法学教育以来,本科生的比例明显下降,法律本科教育失去了其原来在普通高校中的霸主地位。以1996年为例,各类法律本科生有8.1万人,专科生达到20.5万人。可见法律专科教育曾经在整个法学教育中占绝对统治地位。14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推进,对法律人才的素质需求越来越高,法律从事法律职业的学历门槛提高到本科,法律大专教育逐步开始呈萎缩趋势。但是,考虑到中国地区教育发展和人才培养的不平衡,2008年开始,国家在发达地区逐步限缩法律大专教育规模的同时,一方面继续鼓励西部欠发达地区的法律专科教育,另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西部地区以法律大专为主的法律人才定向培养。目前,国家已经确定从退役军人、院校毕业学生中选拔培养5160名法律专科、本科(双学位)、研究生定向分配到西部公安、检察、法院和律师系统,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院校成为首批试点培养学校。这意味着法律专科在中国还将存续一个时期。
新中国成立60多年,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以法学专科教育等为补充的多轨制的法学教育制度已趋成熟,成为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重要标志。
(四)法学教育方法--理论实践多重组合
以实践教学为主的英美法系国家,在教学方法上也是推崇实践经验的积累和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养,大量的研讨课、诊所法律教育和模拟法庭构成其教学的主干,只有一少部分课程的基本原理由教授讲授。当然,这种教学方法的形成与英美法系判例法的历史与现实有关。以素质教育为目标的大陆法系国家的教育方法大多采用演绎法,强调教师系统地向学生讲授法律的基础知识,注重法律抽象思维训练。这种教学方法的形成有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的历史与现实的因素。
教学方法必须服务于教育目标,多层次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要求我国法学教育方法的多重展开。虽然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我国法学教学方法承继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以传统的课堂教学为主,并且以教师系统传授法学理论为主。但是,随着近年来法学教学改革的蓬勃开展,在法学教育领域,逐渐形成了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多模块的教学方式。第一,针对我国成文法的历史与现实,理解法律是法学教育的初步目标,因此,法律理论教学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方法的不可或缺的组成。几乎所有高等院校、专门院校以及特色院校都很注重理论教学,注重教师系统地向学生进行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和法律抽象思维能力的培养。第二,在近年、特别是近十年来的改革中,以模拟法庭、诊所法律教育为代表的实践教学也被纳入轨道,成为一种独立的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教学现在基本上已经成为众多高等院校的普遍选择;诊所法律教育也从2000年最初的7所院校开设7个法律诊所,到今天的117所会员学校中,76所院校开设了90不同专业领域的法律诊所。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正在兴起的借鉴自然科学实验室而设立的文科(法学)实验基地,在学生实践能力和专业素质培养中起到了传统教学无法比拟的作用。第三,在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警察学院和司法行政学院中,由于学生多是有着多年实践经验的职业人士,因此教学方法主要侧重法学理论和基本原理的把握以及法律人思维方式的养成。第四,在颇具中国特色的全社会领域进行的普法和公民法律意识培养教育中,问卷、竞赛、观摩以及以各机关为依托的组织讲座培训等方法已经基本成熟。上述这些教学方法在我国多层次人才培养目标之下,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教学方法中相对独立的元素构成。
探索中国法学教育60多年来的发展道路,得出中国模式初步形成的必然性结论,一方面,我们应当意识到不同于英美模式和大陆模式的中国模式是中国法学教育多元化发展的历史与现实选择,另一方面,我们更应该深刻认识到中国法学教育多元化模式构成要素在法学教育的发展中是动态互动关系,这种动态性关系模式要求我们必须时刻警醒每一个构成要素及其构成成分的逆向变化。换言之,按照结构功能主义的解读,要素在发展过程中有可能偏离其所属的整个模式总体目标指向。与之相适应,四位一体的教育管理体制和多方位互动的教育就业机制是中国多元化法学教育模式形成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的不可或缺的要素。
(一)法学教育管理体制--四位一体模式
美国法学院的数量和形式虽然都较多,但是管理却较为统一。美国法学教育的宏观管理体制主要以行业管理为主,政府管理的成份较少。其行业管理主要是由全美律师协会(ABA)和美国法学院协会(AALS)进行,通过批准认可法学院办学资格,设置法学院课程以及学制,定期评估、审核法学院办学资格、组织法学教师参加学术交流、培训等形式对法学院进行管理。这种统一的管理体制确保了法学教育质量的统一。德国法学教育以政府管理为主,高校也有一定自主权。联邦政府在高校入学、结业和文凭互认等方面有管辖权。大学法学院系和见习机构的法律培训由各州司法部教育委员会控制管理。德国法学教育的结构使得其法学教育的管理体制表现为一种复合的模式,即大学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州高等法院(通过其院长和有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训练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州司法部(通过州法律考试局)则执掌国家考试大权。15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法学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形成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法学教育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和法学院校自我管理的四位一体。在1998年以前,中国法学院校依其性质及管理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司法部所属的法学教育体系,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这些法学院校具有雄厚的师资力量且规模最大,其在校生已近全国法学在校生的一半。二是教育部直接主管的重点综合大学的法学院系,如北京大学等法学院系,其师资力量雄厚,在全国有较大的影响。三是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理工院校与地方所属的大学的法学院系,以其行业优势举办法学教育,为法学专业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增添了新的特色,但这类院系的师资有限,招生相对较少。不同的学校隶属于不同的主管部门。在学校与主管部门的关系上,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进行直接管理,从学校的设立、撤销、院校长任免、人事制度、机构设置、财务制度、师生待遇以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都是由主管部门决定,学校根据主管部门所拨经费和下达的计划办学,进行日常教学组织管理。
1998年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院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决定》,国务院各部委一般不再直接管理普通高等院校。自2000年春季起司法部将直属的5所政法高等院校划转教育部及有关省市管理,实行归由教育部或者中央与地方共建、地方管理为主的新体制。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与中国政法大学合并交由教育部直接管理,中南政法学院与中南财经大学合并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隶属教育部,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作为培养监狱、劳教警察的基地仍由司法部直接管理,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则变为省部共建,地方管理为主。如此以来,由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与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构成中国法学教育宏观管理指导体制的基础,再加上法学教育行业协会即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的自律性管理以及法学院校的自我管理,四者的有机结合,共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16 这四位一体的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既不同于以行业管理为主、政府管理较少的美国模式,也不同于联邦政府、法学院校、州高等法院和州司法部分工负责的德国模式,而是一种在中国国情之下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管理模式。
(二)法学教育就业机制--多方位互动型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法学教育和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密切关联的互动型的教育就业机制逐步建立,成为法学教育中国模式形成和保障其正常运行关键要素。概括而言,中国法学教育60多年来,法学教育者与法律职业者对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关系的认识和定位,经历了一个渐进的过程:法学教育从封闭式的"束之高阁"的校园教育,到重视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需求,再到反思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应然关系;法律职业者从对法学教育的"高高挂起"到"评头论足"再到躬身参与,经历了一个探索与发展的阶段,从而逐渐形成了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密切关联的互动型的就业机制,而连接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桥梁就是国家司法考试。
美国法学教育和律师考试及法律职业之间环环相扣,有机衔接,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大学本科专业教育17 →法学院教育→律师考试→执业律师→法官或者检察官。美国法学教育的特点是教会学生象律师一样思考,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律师。法学院的学生在大学本科阶段的素质教育为其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知识和技能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基础,而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使得法学院学生在学校即已掌握了律师执业所需的基本技能,因此,学生毕业并获得法律学位后,只要通过律师考试,即可顺利独立执业,而且,获得了律师资格,就有可能被选任为法官或检察官。
德国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及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是:法学院教育→第一次国家考试→实习文官(预备期)→第二次国家考试→司法职业。德国法学教育的特点是培养学生像法官那样判案,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法官、政府机构高级职员等公共事业管理人员。德国学生在高中毕业后即可选择进入法学院校接受法学教育,学习一般为4到5年,大学法学教育注重理论学习和运用各种法律和法规的方法技巧能力培养。学生毕业时须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大学结业性考试,这次考试是决定学生能否有资格参加第二次实践阶段的考试。在德国,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者,便不再是学生,而被称为"实习文官",再参加为期两年的实习预备。预备期在下列义务站点进行:普通法院民事庭,检察院或者普通法院刑事庭,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这个阶段兼有职业培训和实习的性质。两年"实习文官"结束后,参加国家第二次考试。第二次国家考试是口试,考官由知名的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劳动法、诉讼法教授、资深法官和政府官员等人员组成,考官发问的问题都是实践问题,主要是具体案例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和解决办法。两次国家考试通过者才有资格申请司法职业。
在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之前,中国法学教育与有关考试和法律职业的关系表现为三种并列的形式:法学院教育→国家律师资格考试→律师职业;法学院教育→初任检察官考试→检察官职业;法学院教育→初任法官考试→法官职业。2001年6月30日国家通过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之后,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公告,决定不再单独组织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从2002年起开始实行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不久,"两院一部"又联合发布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从而使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法律化,并取得了国家考试的地位。一方面,由于司法考试设置了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它的推行对主要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学教育产生了方方面面的冲击。各个法学教育机构为了适应司法考试的需要,从课程设置到教学方法等方面都作了许多改革,法学教育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改革的动力,司法考试客观上促进了法学教育的改革和进步。另一方面,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基础,司法考试的水平很大程度上由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水平决定。司法考试不可能超越或脱离法学教育的范围,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体例等都是以法学教育为基础的,因此,司法考试也要依托于法学教育才能不断发展和完善。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后,司法考试成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之间的一个纽带,它通过考试的形式将法律职业的需求有效反馈给法学教育,使法学教育在不断适应法律职业的需求中逐步完善,同时将法学教育的成果输送到法律职业中,使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之间实现了有机的互动,并进而初步形成了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密切关联的互动型的就业机制。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后,中国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及法律职业之间的关系是:法学院教育→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中国模式法学教育的特点是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与精英教育的结合,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律人格、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技能的多元化法律人才。中国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及法律职业之间这种较为简单的互动关系,虽然尚需进一步改良,但是,已经在实践中证明了其对法学教育目标实现地促进作用。
回顾中国法学教育60多年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30年,法学教育主要经历了引进初创(1949-1956年)、遭受挫折(1957-1965年)和基本瘫痪(1966-1976年)3个阶段。1977年高考制度恢复,特别是1978年以来,中国法学教育中,以在校学生为教育对象的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大致经历了4个主要时期:即全面恢复和快速发展时期(1978-1987年);规范化建设时期(1988-1997年);规模化发展时期(1998-2002年);发展调整时期(2003年至今)。以法律职业者为教育对象的法律职业教育完成了3个转变:即从补课式、临时性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培训的转变;从普及性、知识性培训向职业化、精英化培训的转变;从学历教育为主向职业继续教育为主的转变。以全民为教育对象的普法教育开展了5次,实现了3次飞跃:即从对一切有能力接受教育公民的启蒙教育到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能力为重点的全民法律意识的飞跃;由单一普及法律条文向全方位推进依法治理的飞跃;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由虚变实,由弱变强,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飞跃。
中国法学教育经过60多年的发展,已经处在一个新的十字路口上,"一方面,法学教育表现出空前繁荣,欣欣向荣的大好形势;另一方面,它的背后正隐藏着一些深层次的矛盾。这些矛盾,有些已充分暴露,有些矛盾仍在形成之中" 。18 在我看来,法学教育在这个十字路口上已经徘徊了几年,现在到了不得不进行选择的时候了。包括法学教育研究者在内的所有法学教育的管理者、教育者、受教育者,都有义务来认真研究法学教育的科学规律,深刻反思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其存在的诸多问题,并结合中国实际,努力为法学教育选择一条光明的康庄大道。
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以来,学者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多是批判和否定,总是以西方的制度标准找寻中国现实的不足作为学术研究的路径选择,这固然是方法论之一,但是,我一直认为,该种研究问题的思路是偏颇的,至少是不全面的。泱泱大国,五千多年的文化淀积,难道就没有自己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道路的提出,响亮地回答了这一问题。回到法学教育的话题,我认为,站在世界屋脊,把握中国国情,总结中国法学教育60多年走过的路程,得出法学教育中国模式已经初步形成的基本结论,并科学把握这一模式运行的基本规律,就是找到了中国法学教育未来发展的康庄大道。
值得再次强调的是,在法学教育中国模式的形成过程中,考量其模式构成元素和机制保障要素,多元化人才培养的教育目标决定教育内容之多类型知识建构和多层次学历构成特征,多元化人才培养目标和多类型知识建构及多层次学历构成又造就了理论与实践多重组合的教学方式和多轨制的法学教育制度,而与之相适应,四位一体的教育管理体制和多方位互动的教育就业机制是中国多元化法学教育模式形成并保障其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要素。因此,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素质教育模式和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职业教育模式相比,中国多元化法学教育模式在发展中必然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矛盾。这些矛盾包括管理模式与调控机制的配套问题,法学教育市场化与法学教育质量的冲突问题,多重办学机制与教师素质评价的协调问题等等。出现在中国面前的这些问题,既有历史遗留的弊端,又有发展中产生的问题,也有正在形成的矛盾;既有宏观社会调控的不足,又有中观管理模式的漏洞,也有微观操作制度的缺陷;既是与多元化法学教育模式伴生的,又带有历史承继的印迹。这些矛盾的存在表征着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前行的路上需要迎接一个又一个的挑战,并向未来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任务,需要我们适应多元化法学教育中国模式的需要,重新定位教育功能,重新构架法学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全面展开教师队伍的重组等等。
新中国成立60多年的实践证明,法学兴则法治兴,法治性则国运兴,国运兴则法学更兴。未来30年,是中国法治成熟时期,法治的特征是从以立法为中心转向以司法为中心。与此相适应的中国法学教育必然凸显出这一转变发展过程的特点,呼唤中国法学的繁荣发展,要求法学研究的深化提高,推动法学教育的改革创新,引领法学法律人才的优胜劣汰。法治时代是改革、创新和发展的时代,从该种意义上讲,法学教育的中国模式将逐步成熟完善。
(原载于《法学论坛》2011年第5期)
注释:
*冀祥德(1964-),男,山东青州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研究员,法学系常务副主任、教授。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司法制度与法学教育。
1参见郝兰琼教授2008年11月11日在中国政法大学题为"美国的法学教育"的演讲(http://news.cupl.edu.cn/news/8607_20081120090845.htm)及约翰·爱德姆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成为律师》,付强、仁晓霞译,《法学家》2000年第4期。
2【德】许迪曼·伯恩德:《中欧法学教育制度和研究体制》,付强、仁晓霞译,《法学家》2000年第4期。
3参见1951年6月教育部《法学院、法律系课程草案》,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2/28/content_7687348.htm。
4 1981年,政法学院教育工作座谈会,确定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司法工作以及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的专门人才"。1984年,全国综合性大学法律专业教学计划讨论会议也作出相似规定。参见王健:《略论20世纪中国的法律教育》,《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4期。
5粗文盲率:专业术语,指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笔者注。
6粗入学率:专业术语,也称"毛入学率",与"净入学率"相对应的概念,指不考虑学生的年龄大小,某一级教育的在校生人数与符合官方为该级教育所规定之年龄的总人口之比。--笔者注。
7国家信息中心:《对中国教育地区差距的实证分析及政策建议》,载http://www.sei.gov.cn/,最后访问时间:2009-10-17,21时58分。
8霍宪丹:《中国法学教育反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9页。
9"一五"普法期间,有7亿多公民学习了相关的初级法律知识;"二五"普法期间,有96个行业制定了普法规划,组织学习专业法律法规200多部;"三五"普法期间,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普法活动开展了依法治理工作,95%的地级市、87%的县(区、市)、75%的基层单位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四五"普法期间,有8.5亿公民接受了各种形式的法治教育。目前,"五五"普法正在蓬勃开展。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8年2月28日发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2/28/content_7687348.htm。
102007年3月,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决定向教育部建议在原有的14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基础上,增设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两门课程。目前,一些高校已经将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调整为16门。
112007年5月,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与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专门就全国财经类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开展研讨,认为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追求特色是院校和专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财经类院校专业的毕业生能够顺利就业的重要因素;有必要在深入探讨、充分结合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和规划出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的特色路径;财经类院校的法学教育必须面对实践,在了解实务的基础上争取能够使毕业生直接介入实践工作。由此看来,开展特色法学教育已经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今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12在美国,绝大多数学生获得J.D之后就开始从事相应的法律职业,而很少有学生选择继续攻读更高级别的法学院学位。因为,法律高级别学位对从事律师事务和其他非教学研究的就业和收入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当然,也有少数学生在获得J.D之后,继续攻读LL.M)和J.S.D。
13参见朱景文主编:《中国法律发展报告数据库和指标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6页。
14《中国教育事业统计年鉴》(1989-1997),人民教育出版社。
15郑永流:《学术自由教授治校职业忠诚--德国法学教育述要》,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302/11/35854.shtml。
16有学者认为,司法行政部门的这种行业指导是一种典型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据我国宪法第89条和第107条的规定精神和国务院"三定"方案,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务院的司法行政职能部门,肩负着指导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组织国家司法考试的重要职能。参见霍宪丹:《不解之缘--20年法学教育之见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页。
17在美国,由于入学名额的限制,攻读法律学位(J.D)的申请者必须参加全国性的法学院入学考试(LAST),能否进入法学院学习法律取决于大学本科生的学习成绩和LAST成绩。即使是已经取得其他专业硕士或者博士学位的人,其高学位对其被录取攻读法律学位(J.D)并不起什么作用。取得J.D学位才是法学院毕业生参加某一州或者州际律师资格考试的先决条件。
18徐显明:《在"强化专业学科建设,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研讨会闭幕式上的讲话》,《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3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