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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五十五起「斩监候」案件浅析
——以《清史稿》、《清史列传》为中心
孙家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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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法制史

 

【关 键 词】清代 死刑监候 秋审 职官勋贵

【作者简介】孙家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制史研究室助理研究员;联系方式: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邮编:100720

【收稿日期】2011年10月20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责任编辑】樊彦芳

【内容摘要】清代死刑监候(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的司法实践比较复杂,对于职官和勋贵死刑监候案件的审理更易引起人们的误解。本文针对《清史稿》、《清史列传》中所见五十五起斩监候案件进行分析,藉此管窥和揭示这种司法的复杂性,并试图引发有关清代法史的深层思考。

满洲从偏处一隅的民族政权,扩展成为一个全国性王朝体系,为了实施有效的国家治理,继承和发展了以往朝代的诸多制度。在刑罚设计上,清朝继续沿用古老的五刑体系,即将刑罚分为笞、杖、徒、流、死五等,每等附设若干详细的规定。在这样的五刑体系中,死刑属于「刑之极者」,等级最高,处分最厉,一般分斩、绞两种,「绞」可以全其肢体,「斩」会使身首异处。清朝人既坚信「斩」是比「绞」更重的死刑处理方式,但不管是斩或绞,在作减刑处理时又将二者等量齐观,即递减为「流」,当时的法律用语概括为「二死同为一减」。虽然在今天看来,其中不乏迷信色彩,但前人们的法律智慧也不容轻视,更不必苛求。

总体言之,清代对于死刑的设计并没有超出前朝许多。但其在入关之初,即能力谋恢复、重建诸多前朝制度,又不断立法、司法上追求进步。即如将死刑分为立决、监候两种执行方式,并明确加载成文法典,即是对汉代以来「秋冬行刑」法律实践的继承和发展。这种「吐故纳新」的能力和气魄成为满洲定鼎中原的有利条件。而秋审作为专门针对死刑监候案件的死刑覆审制度,历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朝,涵容恢廓,粲然成章,行于有清一代。即使在满清王朝覆灭之际,仍旧勉力维持,百济修补,足启后人的思索。

下面谨就《清史稿》、《清史列传》中所见55起(52人)「斩监候」案件进行简要分析。

原因有二。其一,「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说法长期在人们心中留下深刻印象,也往往引起人们的误解。一些人曾片面认为,职官或勋贵犯罪一般是不会「依法办案」的。即便不是如此,至少有些人在谈到这个问题时,经常流露出或多或少怀疑的倾向。其实一些突出的表面看来并非依法处理的个案,并不必然证明职官或勋贵犯罪普遍不受法律约束的观点。同样,笔者在此搜罗的55起清代「斩监候」案件也不足以论证得出清代职官或勋贵犯罪普遍受法律约束的观点,这也并非本文写作的宗旨所在。其二,这55起「斩监候」案件仅能算是清代所有死刑监候案件的「冰山一角」,甚至连「一角」都谈不上。因为绝大多数死刑监候案件的「主犯」,是无法在「正史」中谋得一席之地的。即便在《清史稿》和《清史列传》中,有的斩监候案件也并非轻易发现。即如「附表」中所列徐延绪一犯在《清史列传》中无法直接确定其被拟过斩监候,只是核对《清史稿》中传记才发现的。发现之难,可见一斑。相信除此52人以外,还会有人曾被拟过「斩监候」,只不过我们单纯藉助这两部书无法直接发现罢了。但是,仅这55起「斩监候」案件的处理过程,已经足以说明清代对职官或勋贵犯罪处理的复杂性。言其复杂,因为其中涉及了政治、社会等诸多因素,这些因素掺杂进法律程序,不仅依法办案与不依法办案很难界定,有时还真会使一些案件的法律问题「面目全非」呢。

在此需要附带说明的是,检阅《清史稿》和《清史列传》一通,笔者共发现其中52位有传人物曾经被判过「斩监候」,即涉案职官或勋贵共有52人。但是其中三人(阿克敦、富德、李侍尧)皆曾两次被拟「斩监候」,因此仍将案件起数定为「55」,其个人简介及案件略节参见文末附表。

一、五十五起「斩监候」案件统计

试从各朝代的数量分布、获罪原因、最终结果等三个方面进行统计,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三个示意图。

其一:

 

 

 

 

 

 

 

 

 

第二个示意图乃根据各该人物传记所载内容,对这55起「斩监候」案件的拟罪原因进行大致分类。其类别有六:(1)军机失宜,乃获罪于军旅,或作战失利,或迟延观望,导致恶果;(2)有玷官方,包括贪墨渎职,措置不当,有失体统等;(3)结党营私,含朋比为奸,阿附逢迎,党同伐异者;(4)忤逆不敬,乃冒犯皇帝,奏对失宜者;(5)外交失误,或出使辱命,或割地赔款,或纯因洋人获谴;(6)办工不善,乃指工程经理不善而获罪者。统计如下表:

 

 

 

 

 

 

 

 

 

 

 

 

 

 

 

 

 

 

 

 

获罪原因 总  数 人  物  姓  名
军机失宜 29 石云倬、岳钟琪、傅尔丹、哈宁阿、富德、李侍尧、勒尔谨、黄仕简、柴大纪、秦承恩、勒保、景安、张诚基、张见升、容安、文蔚、琦善1、余步云、牛鉴、奕经、徐广缙、、讷尔经额、杨文定、何桂清、翁同书、赛尚阿、唐炯、徐延绪、叶志超
有玷官方 14 王新命、阿克敦、高起、魏定国、盛安、图尔炳阿、富德、李因培、彰宝、李侍尧、陈辉祖、国泰、闵鹗元、苏元春
结党营私 6 德格勒、利瓦伊钧、蔡珽、何天培、庄有恭、福长安
忤逆不敬 3 杨名时、阿克敦、王士俊
外交失误 3 琦善、崇厚、赵舒翘2
办工不善 1 戴均元
总  计 56 ——

我们可以容易发现,在这些「斩监候」案件中,以「军机失宜」获罪者最多,「有玷官方」、「结党营私」者又次之,其余三类则较少。

第三个示意图给人的感觉尤为直接,即绝大多数的「斩监候」案件最终被赦免或减等发落。在这55起案件中,总计有43人次获得赦减,所占的百分比约是78%。康熙朝亲身坐过刑部大牢的著名文学家方苞说,秋审「每岁大决,勾者十三四,留者十六七」,4 可见,这一比例与他的说法大致相仿。

二、五十五起「斩监候」案件简析

我们知道,清代司法实践追求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情罪允协」或者「法当其罪」,清朝的司法官员乃至皇帝们的确曾在此方面花费不少心思。比如说,《大清律例》不仅在「刑律」部分作了「断罪引律令」5 的严格规定,而且在「名例律」中也作了比较细致、总括的规定,诸如「二罪俱发以重论」、「本条别有罪名」、「断罪依新颁律」6 等便是。除了这些,还有一些「比引律条」,根本于「名例律」中「断罪无正条」的规定。该条律文如下规定: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无正条者,援引他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申该上司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以故失论。

同时例文规定:

引用律例,如律内数事一条,全引恐有不合者,许其止引所犯本律。若一条止断一事,不得任意删减,以致罪有出入。其律例无可引用、援引别条比附者,刑部会同三法司公同议定罪名,于疏内声明「律无正条,今此照某律、某例科断」,或「比照某律、某例加一等、减一等科断」,详细奏明,恭候谕旨遵行。若律例本有正条,承审官任意删减,以致情罪不符,及故出入人罪,不行引用正条,比照别条,以致可轻可重者,该堂官查出,即将承审之司员指名题参,书吏严拿究审,各按本律治罪。其应会三法司定拟者,若刑部引例不确,许院、寺自行查明律例改正。倘院、寺驳改尤未允协,三法司堂官会同妥议。如院、寺扶同朦混,或草率疏忽,别经发觉,将院、寺官员一并交部议处。7

 

从中可见,清朝虽然有此立法,仍旧在制度上进行严格限制,将「比引适用」的决定权牢牢掌握在最高当局手中,以确保「允协」的判决结果。而这种「在断罪无正条」情形下的「援引比附」无外乎「举重以明轻」和「举轻以明重」两种手段,不管是何者,皆须在既定的律例或通行成案的基础上进行「比附」,因此也基本是遵循一种「先例」的原则。一般来说,援引比附并未在成文法典基础上走得太远,相反,要受这些「先例」的局限。事实上,在清代所有的司法实践中,能够在成文法典基础上走得较远的是「秋审」。

中国古代的司法实践往往会涉及到理、法和情--三个最为重要也最具涵括的因素。而其中经常发生冲突的两者就是法和情。国法基本就是指一个王朝的所有具有法律形式、法律效力的成文或不成文的法律和司法惯习,人情却是比较扑朔迷离的,既有私心,又有公意,既可能人所共知,也可能见不得人。而清代对于秋审的一个最普通的说法就是「秋审衡情」或「秋审原情」,即秋审衡量、考虑的侧重点在于「法」的对立面--「情」,根本上是追求一种「情法允协」的结果。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回过头来仔细考察这55起斩监候案件,其中不乏追求「情罪允协」之范例。即如咸丰十年(1853)因太平军犯丹阳,两江总督何桂清弃城丧师,一败涂地,虽自请议处,仍旧革职,押解进京,「着大学士、六部、九卿、詹事、科道……公同会议定拟,迅速具奏」,后又「着曾国藩、李鸿章将该司道据实查明参办」。是年六月,大学士桂良及大学士衔礼部尚书祁寯藻等遵议罪名请旨,谕曰:

前据大学士会同刑部定拟何桂清罪名,以情节较重,于斩监候律上从重拟以斩立决。当因何桂清曾任一品大员,复谕大学士、六部、九卿、翰、詹、科道再行会议。兹据大学士阿桂等公同会议,请仍照原议将何桂清比照「守边将帅被贼围攻,不行固守而辄弃去,因而失陷城寨者,斩监候」律上,从重拟以斩立决。复据大学士衔礼部尚书祁寯藻等各折,以「刑部原奏,即称遍查刑律,如临阵而退、弃城先逃等条,均罪止斩候而止,明知舍此本律不能改引,又云情罪较重,拟以斩决,是为拟加非律,非臣下所得擅请」等语,此案既迭经廷臣等会同刑部定拟罪名,自应按律科断,即不必于法外施刑,以昭公允。何桂清着仍照本律定为斩监候,归入朝审情实,秋后处决。此系为查照定律、详慎用刑之意起见,非为何桂清情有可原,将来可从末减,致蹈轻纵也。8

同年十月,朝审情实官犯,得旨:

已革两江总督何桂清一犯因廷臣会议互有异同,酌中定议,将该犯比照带兵大员失陷城寨本律,予以斩监候,秋后处决,已属法外之仁。今已秋后届期,若因停勾之年再行停缓,致情罪重大之犯久稽显戮,何以肃刑章而示炯戒?!何桂清着即行处决。9

 

此案何桂清身为一品大臣,因失误军机获谴,最终也难逃死罪,可见皇帝的处理是有相当决心的。而从众多的史料中我们竟看不出半点不依法办案的痕迹,相反,当时参与处理此案的皇帝和官员们却也给人一种严肃认真的执法风格。

中国古代的法律太富政治性了。在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下,法律相当缺乏独立性。有时,法律几乎完全被政治淹没,以致今天仍然有人对中国古代是否有「法」提出疑问。这种政治化的法律,在古代法典里并不难寻见,但在开始讨论之前,我们必须清楚:这并非中国古代法律的全部。以清代法律为例,富有政治性的条款中,「大不敬」和「奸党」条款堪为代表。

「大不敬」被《大清律例》列为「十恶」之一,其内容为:「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若造御膳误食犯禁,御幸骤传不牢固」。10 此条款规定虽看似十分具体,但是应用起来却十分宽泛。乾隆朝名臣阿克敦生平二次被拟斩监候,其中第二次即是依「大不敬」而拟斩监候的。据《清史稿》的简单记载是这样的:

(乾隆)十年,兼翰林院掌院学士。十一年,授刑部尚书。十三年,命协办大学士。寻解以授傅恒。四月,翰林院进孝贤皇后册文,清文译「皇妣」为「先太后」,上以为大误,召阿克敦询之。阿克敦未候旨已退,上怒,谓阿克敦以解协办大学士故怨望,夺官,下刑部,当大不敬律,拟斩监候。11

而《清史列传》详细记载了皇帝当时极为愤怒的言语:

 

此非无心之过、文意不通所可比,且此文留中,欲细览交出;及看出大不敬背谬之处,欲传旨询问,则阿克敦等皆散去。此皆阿克敦因前日解其协办大学士之故,心怀怨望。且伊于皇考时获罪,后复起用,朕洊用至尚书,数年来实无出众宣猷之处,而每以文学老成自命,不得升用,辄怀怏怏。阿克敦着革职,交刑部治罪。12

从阿克敦获罪的行为看,无一与《大清律例》所载上述「大不敬」的内容相契合。而也曾以「大不敬」获谴的杨名时和王士俊(详见附表),他们的「罪行」也都不与《大清律例》的规定相符和。可见,「大不敬」实际上仅是一个比较笼统的罪名而已。

「奸党」又称「朋党」,最为君主制度之弊窦。在中国古代任何一个王朝,君主几乎都要对此大加防备,但是又屡屡深受其害。其实,深受「奸党」(「朋党」)之害的不仅是君主专制及皇帝的切身利益,更会造成政局不稳,乃至社会的动荡和王朝的覆灭。殷鉴不远,清朝对「奸党」之害也的确下了一番防范的功夫。顺治初入关,即撰写《御定人臣儆心录》,对大小臣工百般教导。其中,专有一篇《植党论》,言词剀切,发人深省,其中谓:

邪臣……其作慝也多端,而要莫大乎植党。当其始进,每以小忠小信矫饰身名,乘人主锐意图治之时,巧售其术,以邀知遇。人主推诚以任,待之不疑,幸据要津,事权在握。于是假王朝之刑赏,逞一己之威灵,广树私朋以为羽翼,阳托举直错枉之名,阴行党同伐异之计。附己者,誉而援之,跻于通显;逆己者,毁而攻之,陷于罪戾。其意将使謇谔之士尽去朝端,凡析圭之人必皆出于其门而后已。浸淫日久,而匪类渐滋,国事渐坏,流祸可胜道哉?!13

在《大清律例》中又专门有「奸党」之规定,其律文有四条:

凡奸邪将不该死之人进谗言,左使杀人不由正理,借引别事以激怒人主,杀其人以快己意者,斩监候。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市恩,以结人心者,亦斩监候。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凡朋党官员皆斩监候,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指奸臣主使,出入已决放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述者,罪坐奸臣。言告之人虽业已听从,致罪有出入,亦得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均给若止一人陈奏,全给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不愿官者赏银二千两。

除此以外,还有「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 14 等条例,皆属针对朋党进行预防或惩罚性规定。

而在这55起斩监候案件中,共有6起属于因「结党营私」而获罪,合上述「忤逆不敬」案件3起,共计9起。其中利瓦伊钧、蔡珽、何天培三人皆以「年羹尧之狱」被定为朋党,福长安乃因和珅之狱被拟斩监候,另外德格勒获罪亦有得罪明珠之背景,以上五案皆属政治高层。惟庄有恭则徇庇属下,结党营私,属于在基层犯下重罪。

从立法上看,「奸党」与「大不敬」条款均属政治性立法,即将政治性条款写入刑事法典,藉靠法律为工具,镇压对现行政权构成严重威胁、或对最高统治者冒犯冲突者。这在君主专制的国家尤其如此,因为它很需要法律为政治服务。有清一代,这种「法者,治之具」的思想并没有穷途末路,相反仍旧大有市场。即使清朝覆亡后的长时期里,法律也都被浓厚的政治氛围笼罩:政治在不断改造法律,甚至颠覆法律,法律简直成了政治的「玩偶」。

试举二例,康熙二十七年(1688)德格勒以私抹「起居注」、「与徐元梦互相标榜」下刑部论罪。事后查明,「起居注数易稿然后登籍,德格勒所删易者实未定稿」,「谳上论斩,命改监候,秋后处决。徐元梦亦坐谴」。15 而根据《清史列传》记载,乾隆皇帝称誉徐元梦「历事三朝,出入禁近,小心谨慎,数十年如一日,谓之完人,洵属无愧」!16 可见,德格勒之后一罪证也很不可靠。既然德格勒的罪状均不确实,甚至子虚乌有,则其获罪的原因究为如何?德格勒的传记中记载了这样一段话「大学士明珠柄政,务结纳士大夫,将馈金为治装。德格勒以装具,固辞不受。会久旱,上命德格勒筮,遇夬。问其占,曰:'泽上于天,将降矣!而卦义五阳决一阴。小人居鼎铉,故天屯其膏。决去之,即雨'。上愕然曰:'安有是?'德格勒遂以明珠对。明珠闻,大恶之,时以蜚语上闻,谓德格勒与侍讲徐元梦互相标榜。徐元梦亦不附明珠者也,故并嫉之」 。17 除此以外,我们不得而知。据此推断,德格勒获罪多半与明珠蜚语有关,他险些成了政治斗争的牺牲品。

光绪十年(1884)中法之战起,唐炯临危受命,「被命赴开化防守,于军前除巡抚。误闻将议和,亟还省履任。上大怒,褫职逮问,刑部定谳斩监候。久之,上意解,三历秋审,赦归」18 。此中可见在君主专制条件下,皇帝的喜怒既左右了正常的司法程序,也无时无刻不在利用司法程序实现他的政治统治。有清一代,其它如鳌拜、年羹尧、隆科多、明珠等大案的处理,无一不曾经过「正常」的司法程序或利用堂而皇之的法律形式,而其最终服务的对象都是政治。或者说,在这些大案的处理中,法律是完全匍匐于政治的脚下的。

另外,在这55起斩监候案件中,有17起发生于1840年后。在内忧外患的形势下,这些案件也都被打上了深刻的时代烙印。其中,文蔚、琦善、余步云、牛鉴、奕经等5起案件皆因第一次鸦片战争而发,徐广缙、讷尔经额、杨文定、何桂清、翁同书、赛尚阿等6起案件皆因太平天国之役,唐炯、徐延绪皆因中法之战,叶志超于甲午之战败绩,崇厚赴俄交涉新疆事宜,赵舒翘因八国联军侵华而罹难,几乎这些斩监候案件都关涉到当时极为重大的历史事件。

附表中,赵舒翘、苏元春作为最后2起斩监候案件的主角,最堪追述。《清史稿》先是记载:

联军至,李秉衡兵败。太后乃令王文韶与舒翘诣使馆通殷勤,为议款计。文韶以老辞,舒翘曰:「臣资望浅,不如文韶」。卒不往。旋随扈至西安。联军索办罪魁,乃褫职留任,寻改斩监候。次年,各国索益急,西安士民集数百人为舒翘请命,上闻,赐自尽,命岑春煊监视。舒翘故不袒匪,又痛老母九十余见此惨祸,颇自悔恨。初饮金,更饮以鸩,久之乃绝,其妻仰药以闻。

文末论曰:「逢君之恶,孽由自作。然刑赏听命于人,何以立国哉」19 ?赵舒翘的遭遇十分惨烈,生逢乱世,上无明君,诚为人生之大不幸。而这篇传记写作者其实提出了一个沉重的问题:刑赏况且听命于人,何以立国?当时的人是无法回答的,因为这个问题的基本解决毕竟是几十年后的事情了。

赵舒翘因联军施压死难,苏元春的际遇恰成对比。据《清史稿》载:

初湘军旧制,军饷月资衣食外,余存主将所,备缓急,余岁乃给之,名之曰「存饷」。元春莅边,凡所设施不足,移十二万济之。刑部拟以斩监候,狱急,元春请以应领公款十六万抵偿。于是,部再疏其状,谓其父死难,例得减,诏戍新疆。

因其「尝与法人接,独持大体」,又曾几次帮助法国人,「法感其义,赠宝星。既入狱……法总统闻其状,急电公使端贵等谋缓颊。……元春曰:法,吾仇也。死则死耳,藉仇以乞生,是重辱也!」20 最后,苏元春卒于迪化戍所。虽然洋人对待赵舒翘和苏元春的态度完全两样,一个欲使之死,一个欲使之活。但从苏元春的言语中可以看出,他对洋人的基本态度和赵舒翘是一样的,都存在一定的仇视。但是,元春曾因帮助过法国人,获得对方的尊重,法国总统又表示愿意帮他求情,但是他秉持「民族大义」,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夷夏之防」,断然拒绝对方的好意,似也在情理之中。

三、小结

综上所述,《清史稿》、《清史列传》中所见这55起「斩监候」案件虽不具有相当的普遍性,但足以表明清代死刑监候案件处理之复杂性。这种案件处理的复杂性在今天似乎不复存在,因为死刑监候的思想和制度早已成为了历史。今天的社会政治与法律也早已步入一个新天地,而回顾、研究这段历史,尽管不会提供多少进步的经验,却总会给那些有思考兴趣的人们一些警醒。

附:五十五起 「斩监候」人名录

 

 

 

 

 

 

 

 

 

 

 

 

 

 

 

 

 

 

 

 

 

 

 

 

 

 

 

 

 

 

 

 

 

 

 

 

 

 

 

 

 

 

 

 

 

 

 

 

 

 

 

 

 

 

 

 

 

 

 

 

 

 

 

 

 

 

 

 

 

 

 

 

 

 

 

 

 

 

 

 

 

 

 

 

 

 

 

 

 

 

 

 

 

 

 

 

 

 

 

 

 

 

 

 

 

 

 

 

 

 

姓  名 字号(氏) 籍  贯 生/卒 获罪时间 获罪简因 结  果 主要来源
德格勒《 字子鹗 满洲镶蓝旗 ~1688 康熙二十七年 私抹未定稿之起居注,与徐元梦互相标榜 寻遇赦,释归本旗 清史稿》卷二八二,《词林辑略》卷二
王新命 字纯嘏 汉军镶蓝旗 ~1708 康熙四十年二月 监修黄河误工,浮冒银万余两 遇赦免 《清史列传》卷十一
利瓦伊钧 —— 浙江嘉兴 ~1727 雍正五年三月 与年羹尧朋比私昵、擅请漕粮改兑地点 寻病殁 《清史列传》卷十三,《汉名臣传》卷十五
蔡  珽 字若璞,号禹功 汉军正白旗 ~1743 雍正五年九月 冒销库帑、谗毁岳钟琪、交结查嗣庭等凡十八事 雍正十三年八月,高宗即位,赦免 《清史稿》卷二九三,《清史列传》卷十三,《满名臣传》卷三七
何天培 —— 蒙古乌鲁特部 ~1736 雍正六年五月 阿附年羹尧、隆科多 乾隆元年,赦出狱 《清史稿》卷二二九
杨名时 字宾实,号凝斋 江苏江阴 1661~1737 雍正六年(1728) 亏挪藩库钱粮,无人臣事君礼 此案宽免,待罪云南。 《清史稿》卷二九〇,《碑传集》卷二四
阿克敦 字冲和、号恒岩,章佳氏 满洲正蓝旗 1684~1756 雍正六年(1728);乾隆十三年(1748)四月 令家人索暹罗米船,又庇布政使官婪赃;召询误译孝贤皇后册文,未候旨而退 雍正七年,发往河工效力;同年六月,革职留任,内阁行走 《清史稿》卷三〇三,《清史列传》卷十六,《词林辑略》卷二《碑传集》卷二六,《满名臣传》卷三五
石云倬 —— 山东德州 1684~1742 雍正十一年(1733) 征准噶尔,违令失机 乾隆三年,减等拟流 《清史列传》卷十五
岳钟琪 字东美 四川成都 1686~1754 雍正十二年 征准噶尔不力,统率失宜 乾隆二年,释放 《清史稿》卷二九六
傅尔丹 瓜尔佳氏 满洲镶黄旗 1680~1751 雍正十三年 征准噶尔部失机,损折官兵 乾隆四年,恩释 《清史稿》卷二九七
高  起 —— 汉军镶黄旗 ~1748 雍正十三年十月 短价勒买、挟嫌捏奏、恣意专擅等十一款 乾隆元年,发往军台效力赎罪 《清史列传》卷十二
王士俊 字灼三,号犀川 贵州平越 1697~1756 乾隆元年 密陈时政,「訾为翻驳前案」,言词狂悖 乾隆二年,诏释为民,勅令回籍 《清史稿》卷二九四,《清代贵州名贤像传》卷一
魏定国 字步于,号慎斋 江西广昌 ~1755 乾隆六年 袒护贪官,夹毙控告之人 免死,发往黑龙江当差 《清史列传》卷十八,《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六七
盛  安 那拉氏 满洲镶黄旗 ~1759 乾隆十三年七月 巧言谏免,拟罪从轻,暗邀人心 同年十月,释放,赎罪 《清史列传》卷十七
图尔炳阿 佟佳氏 满洲正白旗 ~1765 乾隆十五年 欺隐徇庇,坐监守盗 乾隆十七年,释出 《清史稿》卷三三七
哈宁阿 瓜尔佳氏 满洲镶黄旗 ~1759 征回部,军行失律,疏纵逆匪霍集占 获罪简因 念其父祖之勋绩,赐令自尽 《清史稿》卷三一四,《满汉名臣传续集》卷十二
富  德 瓜尔佳氏 满洲正黄旗 —— 乾隆二十五年;乾隆三十三年 出兵留官马,索蒙古王公牲畜,走私牟利;额勒登额征缅失利,坐误举 乾隆二十八年,赦 三十六年,赦 《清史稿》卷三一四,《满汉名臣传三集》卷二
庄有恭 字容可,号滋圃 广东番禺 1713~1767 乾隆三十一年二月 曲庇瞻徇属下重案,结党营私 同年八月,赦,补授福建巡抚 《清史稿》卷三二三,《国朝先正事略》卷八
李因培 字其材,号鹤峰 云南晋宁 ~1766 乾隆三十一年 湖南常德官仓库亏缺,指人代偿 秋谳入情实,赐自尽 《清史稿》卷三三八,《国史列传》卷二五
彰  宝 鄂谟托氏 满洲镶黄旗 ~1777 乾隆三十九年十一月 勒索白银四万两,致亏空兵粮 四十二年,故 《清史稿》卷三三二,《满名臣传》卷四八
李侍尧 字钦斋、昭信* 汉军镶黄旗 ~1788 乾隆四十五年十月;四十九年七月 属内道府以下巨额馈赂;镇压回民暴动,贻误军机 乾隆四十六年三月,释出;乾隆五十年,恩释 《清史稿》卷三二三,《清史列传》卷二三,《满汉名臣传续集》卷十四
勒尔谨 宜特墨氏 满洲镶白旗 ~1781 乾隆四十六年 镇压甘肃回民暴动,失军机 坐贪污狱死 《清史稿》卷三三九
陈辉祖 字孝蕴 湖南祁阳 ~1783 乾隆四十六年 抽换贪官王亶望家入官财物 乾隆四十八年,赐死 《清史列传》卷十八
国  泰 富察氏 满洲镶白旗 ~1782 乾隆四十七年 贪纵营私,婪索属吏 又发别罪状,赐自裁 《清史稿》卷三三九
黄仕简 字立斋 福建平和 1721~1789 乾隆五十二年十月 镇压台湾民变,贻误军机 当年秋审免勾;次年,恩释 《清史列传》卷二五,《满汉名臣传三集》卷十六
柴大纪 —— 浙江江山 1730~1788 乾隆五十三年七月 台湾民变,观望迁延,贻误军机 九卿覆讯,狡展抵赖,即行处斩 《清史列传》卷二五,《清代七百名人传》第二编
闵鹗元 字少仪 浙江归安 1720~1797 乾隆五十五年 袒庇玩视,失察知县侵挪 乾隆五十六年,释回 《清史列传》卷二七
福长安 富察氏 满洲镶黄旗 ~1817 嘉庆四年 阿附大学士和珅 旋遣往裕陵充任 《清史稿》卷三〇一
秦承恩 字芝轩,号慎之 江苏江宁 ~1809 嘉庆四年五月 镇压白莲教,玩误军机,作战失宜 逢母丧,革职回籍,闭门思过 《清史列传》卷三十,《满汉名臣传续集》卷六七
勒  保 字宜轩,费莫氏 满洲镶红旗 1740~1819 嘉庆四年十月 镇压白莲教,玩视军务,贻误国事 嘉庆五年春,起赴四川助剿 《清史稿》卷三四四,《清史列传》卷二九
景  安 钮祜禄氏 满洲镶黄旗 ~1823 嘉庆五年八月 堵御白莲教失利,致延他省 嘉庆七年,热河披甲 《清史列传》卷三十
张诚基 —— 山东金乡 ~1806 嘉庆八年正月 失察逆匪,丧地失城,捏饰欺功 改绞监候;三年后,发伊犁效力 《清史列传》卷三一,《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一八八
张见升 —— 广东东莞 ~1813 嘉庆十三年 剿办洋匪不力 三年后,赏千总 《清史列传》卷三一
戴均元 字修原,号可亭 江西大庾 1745~1840 道光五年十一月 办理皇陵不善,致宝华峪地宫入水 以年逾八旬,免死,逐回原籍 《清史列传》卷三六,《续碑传集》卷二
容  安 字澜止,章佳氏 满洲正白旗 —— 道光六年 镇压回疆乱事,作战失利,围久不解 罚缴和阗军需,贷死戍吉林 《清史稿》卷三六七,《皇清书史》卷一
文  蔚 字豹人,费莫氏 满洲正蓝旗 ~1855 道光二十二年十月 筹办浙江防务,拥兵退守,实属无能 次年三月,起用 《清史稿》卷三七三,《词林辑略》卷五
琦  善 博尔济吉特氏 满洲正黄旗 1790~1854 道光二十一年六月 擅撤虎门海防,私割香港岛 同年九月,释放,发军营赎罪 《清史稿》卷三七〇,《清史列传》卷四十
余步云 —— 四川广安 ~1842 道光二十二年 中英之役,接连败退失城 即行正法 《清史列传》卷三九
牛  鉴 字镜唐 甘肃武威 ~1858 道光二十二年 布防长江,失陷宝山等地 二十四年,得旨释放 《清史稿》卷三七一
奕  经 爱新觉罗氏 镶红旗 1791~1853 道光二十二年十月 防守浙江,措置不当,失城损兵 交宗人府监禁,后令闭门思过 《清史稿》卷三七三,《清史列传》卷四一
徐广缙 字靖侯,号仲升 河南鹿邑 1797~1855 咸丰三年三月 太平军来攻,株守岳州,失守汉阳、武昌 同年五月,军务紧急,带罪效力 《清史稿》,三九四,《清代七百名人传》第一编
讷尔经额 字近堂,费莫氏 满洲正白旗 1784~1857 咸丰三年 阻击太平军北进,被袭大溃,贻误事机 次年秋审免勾。又次年,赦出 《清史稿》卷三九二,《清史列传》卷四十
杨文定 —— 安徽定远 ~1857 咸丰三年 防堵太平军,失守江宁等城 六年,军台效力赎罪 《清史稿》卷三九七
何桂清 字根云 云南昆明 1816~1860 咸丰十年 太平军犯丹阳,弃城丧师 同治元年冬,弃市 《清史列传》卷四九
翁同书 字祖庚 江苏常熟 1810~1865 同治元年正月 太平军来攻,失守定远等地 发往新疆效力赎罪 《清史列传》卷四九
赛尚阿 阿鲁特氏 蒙古正蓝旗 ~1875 同治三年三月 镇压太平军,调度乖方,劳师糜饷 同年五月,发往直隶 《清史列传》卷五二,《清代七百名人传》,第二编
崇  厚 字地山,完颜氏 内务府镶黄旗 1826~1893 光绪五年 赴俄交涉新疆事宜,签订密约,丧权辱国 光绪十年,输银济军,释归 《清史稿》卷四四六,《奴才小史》页九
唐  炯 字鄂生 贵州遵义 1829~1909 光绪十年 中法之战,军前授巡抚,误闻履任 三历秋审,赦归 《清史稿》卷四五八,《近代名人小传》官吏
徐延旭 字晓山 山东临清 ~1884 光绪十年十一月 中法之战,城陷军溃 改戍新疆,病卒 《清史列传》卷五九
叶志超 字曙青 安徽合肥 ~1901 光绪二十一年 甲午之战,丢师丧旅 二十六年,赦归 《清史稿》卷四六二
赵舒翘 字展如 陕西长安 ~1901 光绪二十六年 义和团兴,拒谒使馆通款 次年,赐自尽 《清史稿》卷四六五
苏元春 字子熙 广西永安 1844~1908 光绪二十九年六月 镇广西久,师律废弛 援例得减,戍新疆 《清史列传》卷六三

表中人物讯息一般仅从《清史稿》、《清史列传》中难以获得全面,因此参考了诸多传记材料。主要有以下数种:朱汝珍辑《词林辑略》、张维屏辑《国朝诗人征略初编》、李桓辑《国朝耆献类征初编》、蔡冠洛编纂《清代七百名人传》、徐世昌纂《清儒学案小传》、凌惕安撰《清代贵州名贤像传》、朱方增辑《从政观法录》、李放纂辑《皇清书史》、老吏撰《奴才小史》、唐鉴撰《国朝学案小识》、陶湘编《昭代名人尺牍小传》、钱仪吉纂录《碑传集》、清国史馆编撰《满名臣传》、清国史馆编撰《满汉名臣传三集》、清国史馆纂辑《清史列传》、杨钟羲撰《八旗文经作者考》、张维屏辑《国朝诗人征略二编》、东方学会编《国史列传》、易宗夔述《新世说》、清国史馆编《汉名臣传》、梁章鉅辑《国朝臣工言行记》、李元度纂《国朝先正事略》、毛庆善编《湖海诗人小传》、汪胡桢、吴慰祖辑《清代河臣传》、老吏撰《贪官污吏传》、费行简撰《近代名人小传》、清国史馆编撰《满汉名臣传续集》。所阅大多来自台湾周骏富编《清代传记丛刊》(台湾明文书局,1986年),在此不一一详述。又为求表格简要、整齐,仅注明主要数据来源。

从第一个示意图中可以看出,在上述两书有传的人物中,以乾隆朝获罪拟斩监候的人数最多,雍正朝次之,道光、嘉庆、光绪三朝则又次之。其中一生被拟两次斩监候者如阿克敦、富德、李侍尧,又皆为乾隆朝人物。因此,表中乾隆朝被拟斩监候的人物实际为16人。
其三:
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