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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10年对中国法治的影响评述
刘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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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至今已经整整10年时间,入世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了巨大而积极的影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在总结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深刻历史经验和教训基础上确立的国家方略,其本身的确立和实现并不是WTO使然,但纵观中国入世前后所发生的变化,特别是入世10年来国家法治建设领域取得的巨大进步,不得不承认,加入WTO对中国法治的影响之大是任何其他国际组织无法比拟的。

 

 

一、加快了中国经济法律的现代化进程

 

从1999年开始,中国遵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所作的承诺,系统全面地清理了现存经济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到2005年底,中央政府制定、修改了《对外贸易法》等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覆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透明度、贸易政策的统一实施等各个方面。

此次史无前例的修法工作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首先,是修法的规模大,从国家法律到政府颁布的法规、规章,从中央立法到地方立法,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各级政府均参与到修法工作中;其次,是修法的内容多,WTO协定涵盖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经济领域的方方面面,此次修法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外商投资、海关管理、国内税收等多项法律制度;此外,此次修法涉及面广,不仅涉及对外贸易、投资等经济法领域,而且涉及行政法、知识产权法、法院司法审查制度等诸多领域。从最终的效果上看,此次修法工作加快了中国经济法律的现代化进程,为中国成为当今世界上的经济大国、贸易大国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入世前后,为了改变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落后且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局面,中国先后修改了《专利法》(2000年)、《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法规,并建立起保护知识产权的大范围综合管理体系,通过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组并在法院建立独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等举措加大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这些发展和进步主要是中国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以及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所推动的结果,但WTO独特而严格的规则义务要求无疑是外在、直接的巨大作用因素。10年后的今天WTO对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影响仍在持续,并不断加大。

 

透明度原则是GATT/WTO体制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为了履行我国承担的WTO协定义务,我国采取了大量的立法、行政措施,打破了诸多传统上的清规戒律,真正实现了经济政策制定、立法、决策的公开、透明。

新制定的《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使立法公开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公开、透明成为国内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些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在立法过程中,要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和通过新闻媒体、国际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给予社会公众和各利益方充分发表评论的机会。近年来,中央政府采取各种有利措施加强各级政府政务公开的力度。这与WTO要求的透明度原则及其带来的现代意识密不可分。

 

四、促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根据WTO规则建立并执行司法审查制度是成员方的一项国际条约义务。入世前后,中国已对原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司法审查制度作出修订,将原来不属于法院司法审查范围的相关事项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例如,2000年新修订得到《专利法》规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确权和宣告无效均由人民法院终审,2001年新修改的《商标法》删除了有关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裁定为终审裁定的规定,增加了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颁布了《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补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新司法解释。所有这些举措意味着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内涵上更加丰富、在外延上得以拓展。行政法治上的这些进步不仅仅对国际贸易案件产生直接影响,对于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影响将是全局性、长远性的。

 

法制统一性是WTO对成员方的一项基本要求,加入WTO意味着保障国内法制统一成为中国的一项国际义务。加入WTO十年来,中国政府针对地方保护主义这一严重影响国家法制统一性的顽疾采取了各种有力措施予以消除,取得良好效果。尽管在法制统一性方面已取得巨大进步,但对于幅员辽阔、地区差异甚大的中国来说,法制统一性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最终还是要靠自身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国家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来实现,但WTO体制对于中国法制统一性的促进作用毋庸置疑。

 

六、扩大了国际法在中国的影响

 

加入WTO以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人对国际法的传统观念。迄今为止,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共参与了104起案件,其中主动提出申诉的有8起,被诉21起,作为第三方参与了75起其他成员方之间的案件,单从数量上看,中国就已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最重要参与者。在上述案件中,中国有胜有负,但不论胜负均对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乃至国内立法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例如,我国对美国针对我国钢铁产品采取的保障措施向WTO提出申诉,并最终获得支持,美国政府不得不于2003年12月取消了该案涉及的歧视性保障措施。2011年3月,WTO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对于中国诉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案作出的裁决,认定美国政府采取的相关措施与WTO规则不符,这是我国取得的重大胜利。中国政府对WTO作出的对我不利裁决坦然面对,并且及时采取措施调整了国内相关法律和政策。为执行WTO裁决,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3月对《著作权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年3月国务院决定修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相关内容。此次修订《著作权法》如此之快,令人感叹,这种效果是目前任何一个WTO以外的国际组织力所不及的,WTO对我国国内立法的影响力之大可见一斑,扩大了国际法在中国的影响。

 

WTO多哈回合谈判是新世纪伊始的第一次多边谈判,作为WTO的正式成员方,中国已从多边贸易规则的被动适应者转变为规则制定者。中国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谈判并提出各种方案,特别是在WTO法律规则的制订、修改和完善过程中发挥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大幅提升,特别是成功克服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带来的巨大影响,为中国在国际经济规则谈判中提升话语权和谈判地位提供了强大基础。中国在国际经济立法中地位的大幅提升是中国成功入世带来的巨大辐射效应,10年来中国参与WTO多边贸易体制法律实践所形成的经验、乃至教训为中国更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经济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八、丰富了法学研究和教育的内涵

 

在中国,GATT/WTO法律制度及其理论长期被忽视,但在2001年左右,国内法学界对WTO法律制度的研究便呈现出一篇繁荣景象,形成一股罕见的热潮。自上世纪末开始涌现出大量关于WTO法律制度研究的专著和论文,例如,中国国家图书馆馆藏图书数据显示,自1999年至今,该馆收藏的关于WTO研究的图书就达371种之多,同期收藏的博士论文多达130篇。北大法律信息网查询的结果显示,在自1997年至2010年中国核心法律期刊发表的WTO法研究论文就达869篇。中国学者还翻译了GATT之父约翰·H·杰克逊教授、柯蒂尔教授、彼得斯曼教授等国际著名WTO法学者的重要论著。美国学者秦娅曾经说过:"这一时期,中国出版的与WTO有关的图书和论文可能超过了世界上其他地方的总和"。

综上可见,加入WTO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作用和影响几乎涉及中国法律制度的全部领域。WTO倡导的市场经济、自由贸易、法治精神推动了中国的法治建设全面进步。10年后的今天,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在诸多方面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治还有很大距离。在国际上,中国已从入世之初努力适应主要由欧美制定的WTO规则转变为多边贸易规则的制定者、实践者,能否适应这一转变、促进国际法规则朝着更加公平的方向发展无疑是中国面临的一项新的挑战。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来说,或许下一个10年更加值得期待。

本文载于2011年10月出版的《中国经贸》杂志2011年10月中国加入世贸十周年特刊,第40-45页。

作者简介:

1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七、提升了中国在国际立法中的地位

五、促进了法制的统一实施

三、透明度原则对法治政府建设产生重要影响

二、推动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