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发于《经济参考报》201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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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生存和发展资本既包括土地、自然资源(含化石能源)、生态环境、劳动力等显性因素,还包括组织和保障这些显性因素发挥作用的隐性因素,如立法、制度、规范、秩序、民主体制等,一些学者称其为制度资本或者制度化资本。一个国家如果具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辽阔土地和丰富劳动力四个方面的资本优势,在政府的推动下,它的经济在一段时间内可能会快速增长,社会的财富也会快速地增加。但如果缺乏环境权、人权、道德规范等制度资本的约束和保障,土地、资源、环境、劳动力资本供应因为利益分配不公平会产生断裂,这种速度甚至这种发展将难以维持。难以持续的快速增长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相对稳定,我们称之为 "牺牲经济"和"代价社会"模式。"牺牲经济"和"代价社会"模式是西方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所普遍走过的路。
中国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相对繁荣基本建立在资源大利用、环境重污染、劳动力透支、职业危害广、低福利待遇、低价高出口、低外汇汇率、城镇不断扩张、土地逐渐侵占、公民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行政和司法救济的基础上,如在2010年11月9日的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座谈会上,卫生部部长陈竺指出,全国30多个行业不同程度遭受职业病危害,估计有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不同程度遭受职业病危害。"我国已进入职业病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防治工作十分严峻和紧迫。"再如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李建勤于2011年初指出,2010年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表现之一便是地方政府主导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严重,以推进新农村建设为名违法占地开发房地产,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别墅,非法开采稀土等现象有所抬头。又如,我国的煤炭产量由2005年的21.9亿吨增加到2010年的32.4亿吨,增幅达51%,势必进一步压缩了对后代人的煤炭供给能力。尽管在各方面的努力下,我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2005年的2.81降到2010年的0.749,成绩巨大,但仍然是发达国家的十几倍。事实和数据表明,我国还是总体走了"牺牲经济"和"代价社会"的道路。
"牺牲经济"和"代价社会"模式的一个典型特征是权力资本特别是部门和地方权力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结合相对紧密,权力运行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制定并推行吸引国内外金融资本的各种优惠政策,以利用闲置或者利用不充分的廉价自然资源、土地、环境、劳动力资本。只有这样,才能以相对廉价的金融资本付出来创造单位利润较低但总量不菲的资本总利润和国家财税收入。这种利润和财税收入的科技附加值总体不高。劳动力资本价格、自然资源资本价格、土地资本价格和环境资本价格,一旦因为国际市场交融和民生福利改善显著提高,不再具有国际比较优势,这些金融资本将转战其他相对落后的国家。"牺牲经济"和"代价社会"的发展主要靠权力和资本结合驱动,其他社会主体的权力和福利在权力运行的范围内难以得到有效的顾全,他们的法治力量也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在这种情况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紧缺、社会福利不足、土地纠纷等代价的产生和累积会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各种社会矛盾的存在和恶化将危及甚至中断进一步发展所需的土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劳动力资本的持续和稳定供应。
新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大发展启始于改革开放。总的来说,中国的发展基础薄弱,必须要有国家、社会和私人资本原始积累以壮大发展内因的一个过程。所以中国和其他大多数发达国家一样,步入这类"牺牲经济"和"代价社会"阶段不可避免。在此阶段的早期,虽然环境民主、环境公平和社会正义在国家权力架构中难以全部有效实现也难以避免,但是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处于集体社会、乡土社会、熟人社会的社会个体,在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优先思想和制度的主导下,其受损的个体利益能够通过国家利益倾斜和集体利益调节的方式予以合适的安排。在这种情况下,个人信任国家和集体,也能以合作和协调的形式对待受损的个人利益,社会矛盾不突出。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社会开始与市场相互强力影响,社会的运转很大程度地从属于市场资源和市场利益的安排。在市场资源和市场利益的引导下,传统的国家管理结构、社会关系结构和单位利益结构开始分化甚至瓦解,调整新的利益流转和利益保障模式的社会制度体系在利益碰撞中逐步形成。这个结构和新制度的形成过程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转型期。在社会转型期,社会人群在市场的引导下分化加剧,职业和居住流动性加快,容易出现焦虑不安的心态。久而久之,传统的集体社会、乡土社会、熟人社会被契约社会、混合社会和陌生社会所替代,社会的去责任化特征越来越明显,市场更加关心自己的空间和利润,个体更加关心自己的地位和利益代价。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结构和制度的形成方向不明朗,社会保障、社会促进和利益补偿等民生问题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因此落后于社会改革。缺乏制度的保障和约束,行政权力不可避免地出现缺位、不到位甚至越位的现象,这会使很多个体付出本不应付出的社会转型代价。在陌生人和利益追求的社会受到市场的侵蚀,一旦行政权力出现冷漠、暴力对待社会个体利益的浮躁履职现象,市场中的群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会受到严重冲击,"牺牲型"、"代价型"社会的特征就会越来越明显。一旦出现地方发展和市场主体开发多发地侵犯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现象,如自焚抗议强拆,社会情绪就会出现严重的反弹。在信息化的时代,虽然熟人社会的监督能力明显弱化,但是取而代之的是舆论监督威力更加巨大的陌生人信息网络。在市场的进攻之下,社会不满情绪具有大众性,容易在陌生人信息网络弥漫。一旦出现一个敏感的"牺牲型"、"代价性"民生事件,如政府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区域性甚至全国性的"信息骚乱"。信息骚乱如果得不到合适的解决,社会的实体混乱就可能产生,这会严重阻碍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发展。
由于牺牲型的经济发展和代价型的社会发展模式以透支国内劳动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资本为基础,侵犯公民财产权、劳动权、健康权和环境权,诱发各种社会矛盾,因此先后被广大的发达国家在发达过程中所摈弃。目前,中国人口红利微弱,耕地资源不足,人均资源禀赋低,化石能源储量不足,生态环境因遭受过持续污染和破坏急需休养生息,社会个体为牺牲经济和代价社会的运行付出成本的空间几无,难以继续为"牺牲经济"和以之为基础的"代价社会"的运行提供有效的资本。如果我们不认识这一点,不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终结目前这种过度牺牲国家、社会和公民生存、发展与和谐资本的模式,继续走下去,社会利益冲突将越来越尖锐,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局面将难以为继。但如果走另外一个极端,强行大幅度提高金融资本的自然资源、土地和环境进入和运行市场门槛,着急强力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用硬着陆的方式予以终结,这些金融资本会大规模地快速逃离中国,在短时间内给中国带来严重的失业问题和政府财政保障问题,不利于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和社会的相对稳定。
想要稳妥地终结"牺牲经济"和"代价社会"阶段,惟一的途径是,必须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创新科学技术、强化政府责任和逐步发展社会福利、加强公民参与、落实社会监督等制度资本化的手段,激发社会各方面的主体性和创造性,提高经济发展的集成总量和技术含量,提升科技和管理的经济附加值,减少经济对自然资源、土地、环境和廉价劳动力资本的过度依赖,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和国际社会的指责,改善民生,使中国走向制度资本化的"创新经济"及以此为新基础的平衡各方面利益的"平衡社会"阶段。如体现在环境保护方面,中国需要通过环保科技创新、环保服务创新及责权利公平的环保产业化措施,使平衡了各方面社会关系的环境保护GDP符合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的要求。如果创新GDP上不去,在没有新的财税来源的情况下,部门和地方权力为了保证地方的经济和社会稳定,是不愿意摈弃代价型GDP模式的。这也是一些中西部落后的地方难以完成经济转型的原因。
目前,中国正在由"牺牲经济"、"代价社会"向制度资本化的"创新经济"、"平衡社会"痛苦转型。转型是否成功,"创新经济"能否实现是关键。如果"创新经济"目标无法实现,则意味导致各方面利益严重冲突的"牺牲经济"仍然站主导地位,国家和社会无法为发展和平衡各方面权利和福利的"平衡社会"提供新的经济基础。在大转型中,很多的历史问题值得梳理,很多的现实问题值得研究,很多的发展问题值得探索,很多的地方经验值得挖掘,很多的异域转型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去定向分析和甄别借鉴,因此任务非常繁重。
目前,一些地方在向 "创新经济"、"平衡社会"的转型中做出了左右成效的探索,如北京市正在摈弃传统的GDP发展模式,扩大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的范围,走高端产业的路子。2011年北京市的GDP增幅虽然下降,但是利润率同比却显著上升,发展的质量得到明显的优化。此外,北京市还在大力发展"大民政",完善基础设施和教育文化的建设,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使城乡居民享受各种发展惠益,得到各方面的肯定。这种做法值得推广。
在国家层次,中央政府应当参考地方的探索举措,借鉴发达国家转型中总结的经验,高度重视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催生的公民社会的主体性、创造性,响应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和福利保障呼声,重点加强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土地保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职业病防治法制建设,大力推进公民参与、公民监督和公民诉讼,通过制度资本的建设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权力和民智、民主、民生、民权在法律的规范下走得更近,使权力的边界、权力的运行程序以及权力与资本的关系不断得到法律的阐释和司法的限制,使权利得到适当扩张以适度制约权力,最终使公民最大限度地享受政治改革、经济改革、法制改革和经济开放所带来的巨大成果。只有这样,制度资本才能有效地化解改革和发展产生的各方面的利益冲突,有序地释放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累计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既维持社会稳定,也优化科技创新和经济增长的环境,增强中国在国际上的科技和经济比较优势。
(作者为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教授,首都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