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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去的镜像 遥远的怀想

——深切悼念徐益初教授
熊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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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2日下午2时50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徐益初教授在北京医院与世长辞,享年82岁;9月6日上午9:00-9:15分,简单的遗体告别仪式在北京医院殡仪服务中心举行。徐益初教授静悄悄地走了,一如他活着的时候那般沉寂;他生前最怕麻烦别人,死后也是如此,家属按照他的遗愿,将对组织、对友人的打扰减少到了最低限度。可是,当我们凝视他远去的背影,回首他素朴的一生时,我们会蓦然发现:作为一个刑事诉讼法学者,他对于刑事诉讼法学中的许多基本问题,有着独到的见解;他对于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作为一位有着独特经历的法学前辈,在八十余载的风雨岁月中,他成功地完成了从革命实践到法学研究、从革命者到建设者的历史性转变,塑造了新中国新文人的典型形象。他的精神风范值得我们永远记取。尤其在"学界风气腐败,士人心志萎靡,精神衰颓"现象较为常见的当下,聚焦历史长镜头中的优秀学人,追忆那种"视学问若生命"、 "视清贫若甘露" 、"视功名若浮云"的士者精神,更是具有特别的意义。

 

徐益初教授出生于江苏常熟的偏僻乡村,父亲徐汗青是晚清秀才,长期担任当地高等小学的校长。抗日战争时期,其父积极支持共产党、新四军的抗日主张,并出任区长,开展各项民运工作,深受新四军领导人谭震林等的赏识和敬重,被誉为"东路老人"。当时的乡镇在国民党的统治下,租税苛重,民不聊生。由于父亲开明作风的影响,他在年幼时便萌发了渴望社会变革的思想。1947年冬,在上海圣约翰大学读书的同乡--共产党员陈继贤寒假回家,在家乡成立了读书会--进修联谊会,传阅进步书刊,交流学习心得,传播革命思想。他积极参与,成为该组织的领导骨干,并负责编写会刊,联络会员,在农民中开展宣传工作。1948年,他在地下党的指引下参与组织了农民抗租暴动,数百农民参加,捣毁了收租站,震动十里八乡;他还掩护过在上海学运中暴露身份的同志,使他们得以逃脱敌人的追捕,安全转移至解放区。1949年,思想进步的他加入了中共地下党;同年,家乡解放,他担任副镇长职务,配合解放军宣传组织群众,为解放上海做筹粮筹草等支前工作。上海解放后,他毅然参加了南下服务团,离开家乡,奔赴福建。

在福建,他先后在福建人民革命大学、省委党校和省委组织部等单位从事党的组织工作,其间参与过"红旗党"案件和"城工部"问题等专案的审查处理,从而对党的"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反对逼供信","不放过一个奸细,一件坏事,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一件好事"的审干原则,有了切身的体会,并奠定了他一生"注重防范冤假错案"的思想基础。1956年,南下服务团团长张鼎丞出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他随之被选调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后成为张老的机要秘书。从此,他与党的政法工作结下了不解之缘。为了适应新的工作环境,他开始了更新旧知识、扩充新知识的努力。他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函授部,白天工作,夜间听课,以自学为主,攻读法学基础理论课程,成绩全优。在高检工作期间,他有机会阅读反映国内外重大情况的材料,了解政法检察业务工作的全面情况,并从中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撰写了大量的文稿。聪明加勤奋使他脱颖而出,成为高检公认的"笔杆子"。

正当他全力以赴地投身于业务工作时,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开始了。检察长张鼎丞受到严重的政治迫害,作为机要秘书的他因与张老"划不清界线"也被批判和审查。文革期间,他被下放到湖北沙洋五七干校劳动,同时继续接受审查。1971年,审查终于结束,他被分配到西北边陲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局工作。他没有怨天尤人,仍然一如既往地认真对待自己所承担的工作,并因踏实能干得到了区党委领导的重视。林彪和"四人帮"垮台后,他参加了自治区清查林彪死党和"四人帮"骨干的专案审查工作。1979年,受到党中央落实政策的恩惠,他被调回北京,到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鉴于他过去的工作经历,组织上拟安排他到科研管理或科研辅助部门的负责岗位,但他婉言谢绝了,自愿申请到刑法研究室当一名普通的研究人员。此时,他已年近五旬,却要一切从头开始。

从不服输的他开始了学术研究之路上的艰难跋涉。他以刑事诉讼法学作为自己的主攻方向。当时适逢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刚刚颁布,他从注释法条开始,逐步熟悉专业情况,进行专题研究。为了能够胜任科研工作,他广泛阅读资料,了解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在很短的时间内就系统掌握了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状况。1981年,他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自由心证原则与判断证据的标准》一文,标示着他的研究工作已渐入佳境。不懂外语,可以说是那个时代的学者所面临的普遍问题。他结合专业,自学日语,达到了能够熟练阅读日文专业资料的水平;他还先后与他人合作,翻译出版了《刑事鉴定的理论与实践》和《日本检察厅法逐条解释》两本著作,这两本著作至今仍是研究相关制度的重要参考书。

鲁迅先生曾说:"我是把别人喝咖啡的工夫都用在工作上",徐益初教授也是如此。在将近三十年的时间里,他不分寒暑、不舍昼夜、不管节日与假日,惜时如金,笔耕不辍。记得几年前,春节期间我去探望他,他对我说:"自从回到北京,家里的亲戚几乎没有来过,因为抽不出时间陪他们聊天、游玩。"我听了,感慨得无以复加。他的家在京西的鲁谷小区,是法学所分配的住房,离所里很远,小三居,家中没有一件像样的家具,连地面也只是简单地铺了一层地板革,真是清苦之至、简朴之至!问他为什么不对住房略加装修,他回答说:"没有时间和精力"。是啊,他一心想着能够在学术上有所成就、有所贡献,一种"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包围着他,他哪有闲情逸致顾及其他呢?

辛勤的耕耘换来了学术上的累累硕果。他独立完成了《刑事诉讼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版)两本著作。前者集中了他多年的研究成果,对刑事诉讼中的一些重点问题作了深入的阐述;后者着重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历史与现状,研究成果与争鸣问题,以及今后发展趋势与方向,作了系统的介绍和评述。陈瑞华教授在《二十世纪中国之刑事诉讼法学》一文中写到:徐益初教授曾倡导引进自然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中相关学科的成果,开拓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新领域。如将心理学、系统论、社会学、伦理学、精神病学以及逻辑学等学科运用或引进到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之中,建立一批如诉讼心理学那样的交叉学科或者边缘学科,"这是在理论上创新突破的重要途径"。上述观点即来自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一书。

他与陈光中先生既是挚友,又是学术上的重要合作伙伴。陈光中先生任主编、他任副主编的《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和《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两本专著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扛鼎之作,至今为止仍是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必读书目。他负责编著的《现代中国刑事法论》一书,被作为日本立命馆大学的外国法学专业教材。他还担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当代中国执法问题研究》等专著的副主编。此外,他还参与撰写了十多本专著,其中包括《刑事诉讼法新论》、《侦查程序研究》、《司法公正干部读本》、《新刑罚单位犯罪认定》等。即使是参加他人主持的集体项目,他也从不敷衍塞责。《论司法公正与司法人员》(《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司法公正与检察官》(《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论司法公正与司法体制改革》(《诉讼法论丛》第1卷)等三篇论文,就是他参加"司法公正问题研究"项目之产物。

他独立发表了大量高质量的论文。从1981年以来,他仅在《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上就发表了10篇论文。这些论文篇篇都是字斟句酌之作,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独到见解。譬如,在《自由心证原则与判断证据的标准》一文中,他提出了认定证据的客观标准论,认为以办案人员的"心证"为准,是一个主观标准;只有确立客观标准,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真实,受客观标准的检验,才能最终确定其对案件的认定是否正确。在《论口供的审查和判断》、《论共犯的举发》两篇文章中,他提出了共犯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根据的主张,认为只有通过调查,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对共犯口供进行核实,才能作出共犯口供是否真实的结论,他还特别强调应当吸取历史上单凭共犯口供定案的沉痛教训。在《论试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一文中,他分析了直接审理、书面审理和调查讯问三种审理方式各自的优缺点,指出:所有二审案件实行直接审理并无必要,书面审理不宜成为二审的主要审理方式,调查讯问的审理方式需要加以完善;我国应当维持三种审理方式并存的格局,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审理方式。这些论文均发表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但其中的观点即使在今天看来,也并不过时。

1990年,他从法学所离休,但他的研究工作并没有因此而中断。他抓住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牛鼻子",集中论述了他对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看法。比如,在《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几个辩证关系--兼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原则的问题》(《中国法学》1990年第1期)一文中,他探讨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的关系、客观真实与主观认识的关系,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建议,如在目前阶段,重点应当加强被告人权利保护,如扩大辩护人的活动范围、确定疑罪从无规则、坚持上诉不加刑原则、严格执行逮捕条件、实行冤狱赔偿等;在完善公、检、法三机关关系方面,应当明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的内容、范围以及程序,完善对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的复议、复核程序;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所作决定的法律效力;在协调客观真实与主观认识的关系方面,应当确定评定证据的原则。1992年,他在台湾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试析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特点及其完善》一文,系统地探讨了我国刑事诉讼的结构问题,该文在一定程度上带有拓荒性质。在《刑事诉讼与人权保障》(《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一文中,他指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不仅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还包括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还要通过惩罚犯罪的诉讼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人身和其他权利。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既互相联系又有矛盾,矛盾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和非法证据的效力等问题上,我国律师应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同时作出一定的限制,对排除非法证据不能绝对化。维护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切实保护参与诉讼公民的合法权利,必须极大地改善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上述观点立论公允,持之有据,充分反映了他严谨、求实、力求在理论上有所创新的研究特点。

除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他在检察理论研究方面也卓有建树。从专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到《检察官溯源探》、《析检察权性质及其运用》、《从我国检察机关的发展变化看检察机关定位》、《关于检察院一般监督的争议》、《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作用》、《侦查监督理论与实践若干问题探析》、《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几点思考》、《实践中探索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关于检察制度改革的初步研究》、《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若干理论思考》等论文,体现了他对中国检察理论和实践的系统探索,其中有不少真知灼见。如在《论全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作用》(《中国法学》1987年第4期)一文中,他探讨了法律监督机关与专政机关的关系、与公诉机关的关系;指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通过侦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排除检察机关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行使监督权;认为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应当完善对刑事法律的监督、开展对民事法律的监督、积极研究对行政诉讼的监督。

在他的所有著述中,看不到粗制滥造、似是而非的文字。即使是年会论文,他也会认真对待。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1995年全国诉讼法学年会在福建厦门召开,他所提交的论文为《无罪推定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他在文中写到:"无罪推定在我国是一个'老大难'问题。说它老,是因为这个问题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提出来到现在,已有四十年之久;说它大,是因为这个问题不仅总是与政治气候相牵连,而且确实涉及诉讼理论和立法指导思想等重大问题;说它难,是因为这个问题不仅关系诉讼基本理念的转变,而且涉及诉讼制度和具体法律规定的修改,还会引起传统观念和司法实践的矛盾和冲突的解决。"这样的表述不可谓不精妙!这样的见解不可谓不深刻!时至今日,当我们在"百度"、"雅虎"、"谷歌"等搜索引擎上输入"徐益初"三个字进行搜索时,可以看到,他的著述引证率之高令人瞩目,在老一辈的诉讼法学者中当属佼佼者。

法学所的郑成思先生将"不偷懒,不灰心"作为座右铭,而徐益初教授则将"活到老,学到老"奉为圭臬,他的一生都处于不断地学习之中。他说:"老有所为不能离开老有所学,两者是紧密联系,互相促进的-------时代在前进,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大变革时期,经济社会制度的转型,在政治、法律等方面也发生深刻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如果不掌握新的理论知识,是很难作出正确解释的。"理论联系实践,是他从事法学研究的基本特点,他以在政法部门工作的切身感受,来阐明理论必须与实践相结合的意义。他说:"对西方法学中权力制衡、权利保障、程序优先等法治理念,除了阐明其理论内涵外,关键是要通过实践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方式方法,以避免盲目移植产生'南橘北枳'现象。比如,批判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是对的,但也不能一切以'程序优先'为准则。如果在办案中,只追求办案过程在程序上的完美,不看实质,结果在实体上是个冤假错案,就不能说已达到了司法公正的要求。应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两者的结合,既接受了新的理念,又完善了原有合理的规定,才能实现为大众所能接受的公正。"他还建议年轻学者要有一些实际工作经验,防止"闭门造车"。

他是一个信念坚定的人。从年幼时渴望社会变革,到成年后参加革命实践,直至最后从事法学研究,他终其一生都在追求社会的进步、人民的幸福。当他在工作中认识到法制的重要性之后,便将推动法制的进步视为己任,并且矢志不渝。在历史发展的任何时期,他都坚持以一种理性的态度、法治的精神看待周围发生的一切。在文革中,检察长张鼎丞被打倒,作为机要秘书的他坚信张老一生光明磊落,清白无辜,最终能够得到平反。文革之后,拨乱反正,学术研究逐渐步入正轨。一些文革前毕业于名校的学者,在经历了"阶级斗争为纲"的洗礼之后,出现了学术乏力,甚至缺乏学术研究能力的现象,而仅有大学函授学历的他,却表现出一个专业学者的风采,并最终成为德高望重的刑事诉讼法学大家。这与他的奋斗精神、刻苦精神是密不可分的。他所取得的学术成就,即使放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中,也是许多年轻学者难以望其项背的。

长期以来,中国社会是一个"官本位"的社会、是一个以行政为主导的社会,"学而优则仕"成为许多知识分子的普遍追求。常见的情形是:如果一个人没有机会进入权力体系,便只好放弃。而他却主动从权力体系中淡出,潜心于学术理想的追求。并且,从政法实务工作转到法学理论研究,这意味着他要付出几倍于常人的努力。如果没有甘于寂寞、锲而不舍的吃苦精神,如果没有乐于奉献、不求索取的高尚情操,他不可能完成对自身的超越。

他是一个谨言慎行的人。在学术上总是反复推敲,力求每一句话都准确无误,但坚持自己的原则,从不动摇妥协或者随波逐流、人云亦云;在为人处事方面,温婉敦厚,作风正派,不说违心话,拒做违心事,不怕打击报复。他给予的学术评价总是客观公正,"泾渭分明"。在他离休后,多次被聘请参加所里的硕士论文答辩,在他那里,优、良、合格与不合格区分得一清二楚,从未有"和稀泥"或者扭曲学术评价之举;在他受托负责编辑书稿时,总是将他认为不合格的部分坚决删除,而不管该部分为何人所写、作者是否会因此而不高兴;在他年近七旬时,还在给刑事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上课,尽管只有两名学生,他的授课依旧一丝不苟,当年的学生、现在的刑法专家樊文副教授对此记忆犹新。他淡泊名利,知足常乐,从不对自己、对现实不满意,无论在多么艰苦的环境里,都认为与解放前相比,条件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而现在就是最好的时期;他一生节俭,压根儿谈不上"享受"二字。

在他身上所体现的谦谦君子之风、浩浩仁者之德,正是从古到今,作为社会的良心而存在的知识分子所应当具有的品德。"天不言自高,地不语自厚"、"有才能使人佩服,好德性使人尊重",这些格言警语在"拜物教"盛行、学术日益工具化的今天,逐渐为人们所淡忘或漠视。像郑成思先生、徐益初教授这样的以学术为志业的学者以及兢兢业业、踏踏实实的治学风范,在今天的社会中越来越成为非主流。让我们在悼念徐益初教授的哀乐中、在缅怀徐益初教授的追忆里,重拾"正直精髓"的学术理想,并且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还学术的天空一片洁净,让有价值、具远见的沉思不为"文化沙尘暴"所淹没,让真正的学术不因权势、财富而折腰。斯人已逝,风范与精神长存!

谨以此文深切悼念徐益初教授!

2011年9月15日于北京紫东苑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