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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的主流观点认为,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就是对人权的保障,因为听任毒品犯罪泛滥,将使人权遭受威胁。从世界范围的刑事立法来看,全球都在进行一场"毒品战争",刑法对这方面的规制也日趋严厉。中国也是如此,1979年颁布的《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仅有一条(171条),即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其常设刑罚最高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一贯或大量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到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则在第六章设专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用9个条文规定了多种毒品犯罪,不仅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大幅度提高了刑罚(最高刑为死刑),而且还增加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等新罪名。不过,中国刑法对吸毒行为始终坚持非犯罪化,即吸毒不是刑法上的犯罪,与此相对应,非法持有毒品罪也要持有较多的毒品才能构成犯罪,持有少量的供自己吸食的毒品不构成犯罪。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在国外理论界,有一种将软性毒品非犯罪化甚至合法化的思潮,主张对这类毒品建立与酒精管制相类似的管制制度。个别国家如荷兰确实通过立法,允许商店出售大麻这种软性毒品。有研究指出,这种新的政策并没有导致对使用毒品的程度产生任何不利的后果。另外,有的国家如美国,现在出现越来越多的毒品法庭,对有犯罪行为的吸毒者,通过专门的法庭和矫治程序来取代过去简单的刑事惩罚。欧美还有一些学者批评毒品刑事政策一再被强化有违初衷,认为应逐步降级对毒品的战争。与此相联系,也有的学者批评设立"非法持有毒品罪"这种罪名,如享有世界声誉的德国刑法学家克劳斯.罗克辛(Claus Roxin)就指出,持有毒品并没有损害到他人的法益,因而不该被定罪处罚。这些意见近年来也在我们中国的刑法理论界引发讨论。
如前所说,中国刑法对吸毒行为坚持作非犯罪化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吸毒行为的合法化,相反,吸毒在中国是一种违法行为。在2008年6月1日《禁毒法》实施之前,中国有强制戒毒、劳教戒毒、自愿戒毒三种戒毒制度,其中强制戒毒由公安机关强制、戒毒所实施;劳教戒毒主要针对经过公安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劳动教养机关负责、归属司法行政机关;自愿戒毒是在社会上专业戒毒医疗机构内进行。与自愿戒毒相比,当时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是国家戒毒制度的主体。
2008年6月1日《禁毒法》的实施是中国戒毒制度的重要改革,它把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在保留自愿戒毒的基础上,新增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内容,并且建立了药物维持(美沙酮替代治疗)制度。从《禁毒法》的设计来看,戒毒体系的重心转到了社区戒毒和康复方面,应当说,这一思路是正确的,它不仅更加科学,也更加人道。当然,《禁毒法》在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跟踪和完善,例如,根据西北政法大学禇宸舸博士最近的调研,强制隔离戒毒的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还是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各管各的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方法和原有的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实质性改变不大,在不少地方仍然是"干戒"加劳动,关键性的心理康复、行为养成仍然薄弱;而社区戒毒的落实也还面临许多困难,由于我国大多数地方存在社区工作能力不足的状况,如何从财政到人员确保社区戒毒(康复)不致落空和走样,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
这方面重点谈两点:1、针具交换。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开展了对吸毒者提供针具交换的行为干预项目,中国也有很多省份开展了该项目,其结果是注射吸毒人群共用针具的比率逐年下降,爱滋病病毒感染率也相应下降。当然,目前在中国推行该项目也遇到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治安打击与公共卫生干预之间的矛盾,使得有的吸毒成瘾者不愿意暴露自己的身份,还有的地方为了便于督导检查,要求交换针具的社群人员签名,这让许多人有顾虑,担心签名信息泄露被警察掌握对自己不利。2、药物替代治疗。据统计,截至2009 年底,中国的美沙酮替代治疗工作已经扩展到27 个省(市、区)的668 个门诊,累计治疗病人23.6 万名,门诊稳定治疗11 万名。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是主要有:(1)由于很多地方的门诊设置了户籍限制,致使很多门诊原则上不接受外地人就诊,虽然有个别门诊接受外地人就诊,但是要求必须持有暂住证,而吸毒者因为个人原因很少有人会前往派出所办理暂住证,这就大大降低了外地人得到美沙酮替代疗法的可能性。(2)部分病人因担心身份暴露, 而不敢入组。(3)很多流动人群,因为语言、文化、宗教等原因无法融入所在地区,获得关于美沙酮的相关信息也有一定难度,影响了他们入组的可能。
此外,毒品使用者的人权还涉及防止其在就业、获得社会保障等方面免受歧视等问题。总之,需要通过国家政策、立法、执法和媒体的正确引导,把对毒品使用者的人权关照和保护纳入到整个国家的人权事业中来。
(本文为2011年9月6日在北京举行的中欧人权研讨会上就"人权与毒品政策"主题所发表的的主旨发言。原载《法制日报》2011年9月7日"思想部落"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