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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我们还能说什么
邓子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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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了死刑存废的学术之争。主流立场是:目前不废除死刑;尽量减少死刑,这“决定于当前严峻的阶级斗争形势和猖獗的犯罪状况”。不过,废除死刑超越历史条件,这一说法实际隐含着终将废除死刑的论断。当时的学者对死刑已经普遍抱有反感,认为它是不得已之恶,杀人越少越好,以多杀人来维持统治,结果只能适得其反;必须肃清判得越重越革命、杀得越多越坚定的流毒。

 

藉由李昌奎案我们看到,30年前的这些话语至今仍是死刑保留论者秉持的思维模式,而且,只要将“少杀”理解为“并非不杀”,限制死刑的理由随时可以转为支持死刑的根据。死刑存废之争,仿佛回到了原点。

2002年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丹麦人权中心、湘潭大学共同主办了“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

也是在这次会议上,人们发现,所有反对死刑的理由,都一一对应地为赞成死刑提供了依据:

反对者说:死刑与终身监禁相比,并不具有更大的威慑力,每有一起谋杀案,就说明死刑威慑失败一次。赞成者说:人皆乐生恶死,如果没有死刑,谋杀会更多,至于死刑的威慑力,只能列举其失败,无法列举其成功。

反对者说: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即使没有死刑,许多人也不再杀人。赞成者说:死刑从根本上防止再犯,如果没有死刑,就意味着再杀一个狱警也没关系。

反对者说:死刑是残酷的非理性的报复,也是不尊重生命的表现,而民众支持死刑,是出于盲目崇尚复仇。赞成者说:死刑是对杀人者的报应,体现社会正义,也是给被害者及其家属以公正。何止是网上民意,先哲康德不也直言“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吗?

反对者说:死刑错用后无可挽回,并且主要适用于穷人。赞成者说:任何刑罚都有错用的危险,都是无可挽回的,至于死刑适用的歧视性,那是执法环节出了问题。

反对者说:死刑带来引渡等国际司法合作上的困难,并且在人权问题上授人以柄。赞成者说:死刑是一国司法主权的表现,不应拿来与他国做交易,而死刑与人权并无直接关联。

我是死刑废除论者,赞同陈兴良教授的观点:只有人道主义,才是废除死刑的底气所在,而将死刑导向穷途末路的,只能是国家的成熟和人类尊严的提高。我也欣赏一位美国法官的陈词:在走出野蛮的漫漫长路上,我们到达了一块重要的里程碑,通过避免死刑来赞美对文明与人道的崇敬。

我想补充的理由是:独生子女政策已经执行多年,死刑的适用对尚未婚育的死刑犯的家长而言,意味着一支血脉的灭绝,背离了南怀瑾先生所珍视的“我们几千年来的民族文化精神”,那就是“兴灭国,继绝世”。死刑的适用,多半比它要对付的杀人罪更加冷酷。杀人罪的被害人往往是不知情的,除少数案件外,被害人对死亡没有固定的预期。而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者,则濒临一个确定的、无可逃避的死期。被指定一个死期并且开始“漫长”的等待,是最恐怖的,因而也是最不人道的。

上期《南方周末》A4法治版上刊登了云南高院一位法官的文章,以及包括我在内的几位学者对李昌奎案二审判决的批评意见。我的立场是:应当尽快废除死刑制度,而在死刑废除前,应当严格遵循法律。

这位法官的文章如果拿到学术会议上,得到的一定是激赏。可是现在,作为法官,他却讲了学者该讲的话。我要批评的,不是他的观点,而是他的角色错位。

法官的职责是适用法律,而不是引领理念。理念先行并主导的判决,这次可能是对的,甚至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但却难保下次还有好的判决。也正是所谓“标志性意义”,暴露了它的标新立异的追求,可能是以修正、变通法律为代价的。

民众对判决不买账,并非如这位法官所说“显示出传统‘杀人偿命’的观念与现代司法‘少杀、慎杀’的理念发生了断裂或碰撞”。我认为,杀人偿命如果是法律的规定,它要解决的就是杀与不杀的问题,少杀慎杀要解决的却是多杀与少杀的问题,并“无断裂或碰撞”。而且,少杀慎杀也并非现代司法所独有,“慎刑”观念古已有之。

这位法官通过分析封建刑罚的吃人本质,推论说此次争议实质触动了国人“杀人必须偿命”的传统观念。而问题是,一起“奸杀、杀童”案,即使在美国这个没有封建传统的国家,也会强烈触动公众的神经,也会讨论“杀人必须偿命”的问题。

我们只倾听理性的民意,不依附于非理性的民意,如果有法官这么说,那我们要警惕了,警惕法官自己去充当“理性还是非理性”的裁判者。

来源: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