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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辩护若干问题调查分析
冀祥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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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 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刑事辩护制度的诟病一直是法学界与法律界人士共同的话题;刑事辩护风险大、刑事辩护率越来越低、刑事辩护环境越来越差似乎已经成为法学界与法律界的共识,"绝境说"、"困境说"、"倒退说"、"曲折进步说",众说纷纭,但是,也有人提出了"达标说"。那么,中国刑事辩护的真实境况到底怎样?最近,我专门组成课题组,分别深入到北京、辽宁沈阳、河北石家庄、河北秦皇岛、河北廊坊、河北宣化、山东泰安、山东烟台、河南郑州、福建福州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等,在当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监狱、看书所、城镇街道办事处、学校等不同单位,对于和刑事辩护制度可能有利益关系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被追诉人以及可以代表一般社会公众的社会有关阶层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和访谈,并调取了某区人民检察院1997-2009年间的全部刑事案件卷宗,进行了若干数据统计分析,初步得出如下几个结论。

 

1997年以来,某区委托律师辩护、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辩护、非律师辩护以及刑事案件总辩护率见表1:

 

表1 某区1997年以来刑事案件辩护情况

 

 

一、1997年始律师辩护率持续下降,2007年始逐步上升

 

图1 某区1997-2009年被追诉人委托律师辩护率

 

我分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扩大了指定辩护的范围、律师的权利等,一方面使得辩护律师看到了"刑事辩护的春天",提高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让被追诉人对律师辩护充满了期待,加强了被追诉人聘请律师的主动性。从调研数据看,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刚刚施行的第一年,被追诉人聘请律师的比例处于相对高位。但是,随着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加大和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限制,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积极性和被追诉人聘请律师的主动性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从1998年开始到2006年,被追诉人聘请律师的比例总体呈下降趋势。

2007年、2008年和2009年被追诉人聘请律师的比例出现了明显的上升趋势,我认为这与立法机关2007年重新修订《律师法》和新《律师法》在2008年正式实施有关。新《律师法》针对"刑事辩护三难"(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等问题,不仅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还扩展了律师的执业权利。例如,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只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无须再经过批准,并且在会见过程中不再被监听;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无须申请司法机关的批准;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上述立法变动提高了律师和被追诉人进行刑事辩护的积极性,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和被追诉人委托律师的比例再次提升。

调研组同时调查了该区1997-2009年刑事案件的总辩护率,即被追诉人聘请律师辩护、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和非律师辩护比例的总和(见图2)。从图2可以看出,1997-2000年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4年内该县的刑事辩护率处于最高时期,在34.5%~40.2%;2001年后,刑事辩护率下降到22.4%~33.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13年来,刑事案件辩护率在22.4%~40.2%之间波动。这一调研结果说明,所谓中国刑事辩护率不足20%、甚至不足10%的观点不能成立。

 

图2 1997-2009年刑事案件总辩护率

 

二、法律援助比例超低,68.1%案件无辩护人

 

 

图3 1997-2009年无辩护人案件与法律援助案件对比

 

 

三、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取消非律师辩护人的条件已经成熟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除了律师能担任辩护人外,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图4反映的就是该区划中非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情况。从图4可以看出,非律师担任辩护人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基本上都在5%以下,1997-2009年平均数也仅为2.85%。而且,从表1可以看出,刑事辩护的主体主要是律师,在平均31.9%的辩护率中,辩护人为律师的占29.2%,占辩护人的91.4%;辩护人系非律师的占2.7%,仅占辩护人的8.6%。

这些数据说明,非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我认为,1979年刑事诉讼法制定时,规定被追诉人的亲友等非律师可以担任辩护人,是基于当时律师数量少、法律专业化分工不够细致、法制尚不够健全等历史背景,具有现实意义。目前,中国律师数量已经从1979年的几千人增加到17多万人,而且,随着中国法学院培养的学生数量和质量的提高,特别是司法考试的推行以及法律服务市场的良性发展,可以合理地预见,中国律师的数量会越来越多,符合刑事辩护资格条件的律师数量也相应会增加。所以,从律师当前的数量及其以后的增长趋势看,取消非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规定,在中国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

 

图4 1997-2009年非律师辩护率

 

 

四、辩护意见采纳率虚高

 

辩护人辩护意见被法院判决采纳的状况能直接反映出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调研组在调研中专门对判决书中对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

1、聘请律师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

 

图5 1997-2009聘请律师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2、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

 

图6 1997-2009年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意见的采纳情况

 

 

 

仅从上述数据看,中国律师辩护意见采纳率是比较高的,但是刑事辩护意见的高采纳率并不意味着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在如此高的辩护意见采纳率状况下,法律职业共同体、被追诉人、社会公众对刑事辩护仍然有诸多不满。调研发现,隐藏在辩护意见高采纳率之下的是刑事辩护的低质量--刑事辩护律师业务不精,辩护方式古板,方法陈旧,"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三段论辩护法"被广泛运用,辩护律师只要提出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如果该情况符合事实,法院便会采信,这是中国刑事辩护意见高采纳率的主要原因。

调研发现,法律援助律师辩护意见采纳率高于委托律师辩护意见采纳率,这似乎有悖于一般人的认知判断。调研组通过认真阅读辩护词发现,法律援助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集中于"初犯"、"偶犯"、"过失犯"、"积极退赔"、"认罪态度好"等一般辩护观点,很少提出其他具有实质性的辩护意见。

由于法律援助经费不足,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捉襟见肘。法律援助律师代理案件时,不仅办案经费不足,而且还可能倒贴。为了减少支出,一些责任心不强的辩护律师在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不会见,该调查取证的不调查取证,只在开庭前才翻阅案卷材料。由于庭前准备成本较低,法律援助律师仅仅需要花费极少的办案经费,同时耗费的办案时间也很少。如果仅看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成本收益比例,其收益率还是较高的,但是这种高收益率是以牺牲被追诉人应享有的诉讼权益为代价的。

 

五、社会各界对辩护律师评价较低

 

近年来,媒体少有对辩护律师的正面宣传,相反,负面的报道却不胜枚举。辩护律师的身影在那些敏感度高的贪腐案件、黑社会性质的案件中时常出现。这些案件经过媒体的层层渲染,引起社会公众对辩护律师的极大不满。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律师队伍良莠不齐,一些辩护律师的执业行为不端,还有少数的"害群之马",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对于辩护律师的评价。为了了解律师群体的生存状态,调研组围绕中国辩护律师执业水平、职业道德、辩护环境、司法从业人员和被追诉人及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评价、律师对自身的评价、被告人和辩护人之间的信赖关系等问题作了调研。

本次调研在北京、河北廊坊、河北秦皇岛、河北宣化、河北石家庄、山东泰安、山东烟台、河南郑州、福建福州、辽宁沈阳、新疆库尔勒11个城市,对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社会公众和被追诉人发放了问卷2610份,回收有效问卷2547份,占发放问卷的97.5%。其中,收回针对被追诉人的有效问卷266份。

1、辩护律师的专业知识水平

对中国辩护律师专业知识水平评价的调查,调研组在调查问卷选项中设计了很好、一般、差、很差四个选项。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社会公众五类调查对象2281人中,除无效回答(拒答或多选)6人外,其余2275人对各个问题作了回答。

 

图7 被调查者对辩护律师专业知识水平的综合评价

 

 

 

图8 各被调查者对辩护律师专业水平的评价

 

 

律师作为精通法律知识的专门人员,不仅能对当事人答疑解惑,更能通过参与诉讼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当事人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程序的原因。"一般"、"差"和"很差"在辩护律师专业知识水平评价中占据如此大的比例,足以说明在中国法律职业群体内部和社会公众对于辩护律师的专业知识水平的不满程度。我认为,在共同的法律职业"法曹"中,中国律师的专业素质已退出了改革开放初期"老大"的排位,排到了法官、检察官之后。

2. 辩护律师的辩护技巧

在对中国辩护律师辩护技巧评价的调查方面,调研组在调查问卷选项中同样设计了"很好"、"一般"、"差"、"很差"四个选项。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社会公众五类调查对象2281人,其中无效回答(拒答或多选)10人,其余2271人对各选项的回答结果如图8。

 

图9 被调查者对辩护律师辩护技巧的综合评价

 

 

 

图10 各被调查者对辩护律师辩护技巧的评价

 

 

较之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对律师执业技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必然要求刑事辩护走向专业化。在实践中,不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是"万金油式"的服务,样样通,样样松,缺乏自己的"看家本领"。而且,刑事辩护是往往是"万金油"律师的最后选择,其辩护技巧可想而知。

3、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

对中国辩护律师职业道德的调查,调研组在调查问卷选项中同样设计了"很好"、"一般"、"差"、"很差"四个选项。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社会公众五类调查对象2281人中,无效回答(拒答或多选)11人,其余2273人对各选项的回答。

在列入统计分析范围的2273人当中,认为当前中国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状况"很好"的有197人,占8.7%;认为"一般"的有1476人,占64.9%;认为"差"的有476人,占20.9%;认为很差的有124人,占5.5%(见图11)。由此可以看出,认为当前中国辩护律师职业道德状况"很差"的人数比例较之前两个问题当中选择此项的比例翻了近三倍,选择"差"或"很差"的人数占总数的26.4%,超过了选择"很好"人数的三倍。这深刻反映出包括律师在内的有关社会阶层对中国辩护律师职业道德状况的认识。

 

图11 被调查者对辩护律师职业道德的综合评价

 

 

 

图12 各被调查者对辩护律师职业道德的评价

 

 

4、刑事辩护的总体质量

在关于中国刑事辩护总体质量的调查中,调研组仍然以"很好"、"一般"、"差"、"很差"四个选项为评价指标。据统计,2281名来自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社会公众的被调查者回答了问卷,其中无效回答(拒答或多选)3人,有效回答2278人。

在列入统计分析范围的2278人当中,认为当前中国刑事辩护的总体质量"很好"的有144人,仅占6.3%;认为"一般"的有1580人,占69.4%;认为"差"的有477人,占20.9%;认为"很差"的有77人,占3.4%(见图13)。由此可以看出,调查对象中认为中国刑事辩护质量 "一般"、"差"或"很差"的人数比例占到93.7%,认为辩护总体质量"很好"的仅占6.3%,而认为"差"或"很差"的人数比例是"很好"近四倍(24.3%)。这充分说明了随着依法治国和人权保障观念在中国的树立与发展,人们对于提高刑事辩护的质量、有效地保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刑事辩护的总体质量也正是辩护律师的专业知识水平、辩护技巧、职业道德素质等在当前法制环境下的综合体现。

 

图13 被调查者对刑事辩护质量的综合评价

 

 

 

图14 各被调查者对刑事辩护总体质量的评价

 

 

被追诉人是律师辩护效果的直接承受者,所以其对辩护律师的评价应当是最真实的。调研组对被追诉人的调查主要包括其对律师辩护的满意程度和是否信赖辩护律师两个方面。

(1)被追诉人对律师辩护的满意程度

调研组选择了266名被追诉人为调查对象,对此问题,调研组设计了"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与"不满意"四个选项,调查了其对辩护律师的满意度,有263人作了有效回答。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很满意"的被追诉人有40人,占15.2%;认为 "满意"和"基本满意"的分别是65人与103人,共占63.9%;选择"不满意"的有55人,占20.9%(见图15)。

 

图15 被追诉人对律师辩护的满意程度

 

 

(2)被追诉人是否信赖辩护律师

调研发现,在涉及是否信任辩护律师这一问题时,被追诉人的态度十分明确:一种是信任辩护律师,选择此项的有99人,占调查对象的37.2%;第二种是比较中庸的态度,认为有辩护律师比没有好,但关键要靠自己和亲属,有111人选择此项,占41.7%;第三,认为辩护没用的人还是少数,只有18.0%。除此之外,调查对象中,有8人对此问题没有回答。

在被调查的266人中,有37.2%的人信任辩护律师,一方面说明了多年来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与进步;另一方面也代表着刑事案件当事人对律师的期待。41.7%人认为有辩护律师比没有好,但关键要靠自己和亲属,这其实是一种很复杂的心态:一方面,当事人在面对刑事诉讼和强大公权力的时候还是希望能有一个专业的辩护律师来为自己辩护,仅靠自己的力量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另一方面,这也反映出当事人对辩护律师并不满意、并不信任,但是又别无选择--在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时,他们多数处于一种"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困境状态,只好退而求其次,不管有用无用,先抓住"一根救命稻草"。18.0%的人认为"辩护没有用",这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比例。

 

六、辩护律师执业环境亟待改善

 

对中国辩护律师执业环境的调查,调研组在调查问卷选项中同样设计了"很好"、"一般"、"差"、"很差"四个选项。被调查的2281人中,无效回答(拒答或多选)5人,其余2276人对各选项的回答。

在列入统计分析范围的2276人当中,认为当前中国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很好"的有191人,约仅8.4%;认为"一般"的有1247人,约占54.8%;认为"差"的有662人,约占29.1%;认为"很差"的有176人,约占7.7%(见图16)。这一结果更能反映出当前中国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不容乐观的现状。

 

图16 被调查者对辩护律师执业环境的综合评价

 

 

 

图17 各被调查者对辩护律师执业环境的评价

 

 

七、结论与思考

 

通过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状况的实证调查分析,我发现,中国的刑事辩护既没有进入有的律师悲观认为的"病入膏肓的绝境",也没有达到有的学者乐观猜想的"与法治发达国家不相上下、与国际规则基本适应"的状况。

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13年以来,31.4%的平均辩护率和辩护律师意见32.09%全部采纳率与43.67%部分采纳率,说明了中国刑事辩护在实质上既没有长足的进步,也没有严重的倒退。

但是,68.1%的案件没有辩护人参与,意味着中国加强人权保障理念和加快刑事法治建设的客观性;法律援助案件比例仅有5.6%与三分之二的案件没有辩护人,说明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亟待改革发展;36.1%法官、检察官、警察和社会公会以及64.3%的律师认为当前中国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差"和"很差",说明了中国刑事辩护律师执业环境应当引起立法界、司法界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2.85%非律师辩护率以及律师当前数量和刑事案件数量对比,说明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2条关于非律师可以能担任辩护人规定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在中国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

不论"法曹"同仁如何认知,仅看81.5%的律师对同行专业知识水平一般,甚至有8.6%的律师认为自身专业知识水平差或者很差;75%的被调查对象认为中国律师的辩护技巧一般,17.6%的人认为差和很差;40.3%的检察官、51.1%的警察和37.6%社会公众认为当前中国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状况差和很差;93.7%的被调查对象认为中国刑事辩护质量 "一般"、"差"和"很差";40%左右的被追诉人对辩护律师的表现不满意,41.7%人认为有辩护律师比没有好、关键要靠自己和亲属,18%的人认为"辩护没有用",说明中国的律师不要动辄就"诉苦",满是对律师执业环境恶劣的声讨和对执业权利扩张的呼吁,而应当同时躬身自省,从自身问责。

十几年来,关于中国的刑事辩护,我曾先后提出过"刑事辩护三难说"、"公检法律车轮说"、"刑事辩护木桶说"、"刑事辩护准入说"和"控辩平衡说"。有的观点已经家喻户晓,有的学说尚未引起足够重视。而今,我坚持认为,对于一个国家稳定和发展最不可或缺的制度莫过于法律制度,法律制度中最不可或缺的制度当乃刑事司法制度,而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又端赖于刑事辩护制度,特别是辩护律师能否真正履行好辩护的职责以及辩护律师能否建立起公众的信赖。

那么,在当下的中国,辩护律师如何才能履行好辩护的职责呢?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着实值得我们深思。

(原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7期)

调研发现,除律师外,法官、检察官、警察、社会公众的大多数皆认为当前中国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一般",认为"差"的人数远远超过认为"很好"的人数。值得关注的是,法官、检察官、警察、社会公众认为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差"或"很差"的比例亦均在23%以上,而律师群体认为当前中国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差"的比例远远超过了认为其"一般"的比例,律师认为"一般"的比例仅占31.6%,而其认为执业环境"差"或"很差"的比例高达64.6%。毕竟"春江水暖鸭先知",这一调查结果反映出律师对当前执业环境的强烈不满。(见图17)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被追诉人对辩护律师的总体满意程度在满意与基本满意之间,这说明刑事辩护的表现基本上得到了认可;但是,还有超过20%的被追诉人对辩护律师的表现不满意;另外,"很满意"与"不满意"相比较,不满意较很满意所占比例高出5.7%。
5.被追诉人对辩护律师的评价
调研发现,76.3%的法官、69.5%的检察官、68.6%的警察和63.5%社会公众认为当前中国刑事辩护质量状况一般,20.6%的法官、27.3%的检察官、17.4%的警察和26.5%社会公众认为当前中国刑事辩护质量状况差或者很差,68.4%的律师认为中国刑事辩护质量状况一般,26.5%的律师认为中国刑事辩护质量状况差或者很差(见图14)。
值得注意的是,除律师以外,法官、检察官、警察、社会公众认为律师职业道德"差"的人数远远超过了"很好"的人数。可见律师的职业道德备受人们的诟病。
调研发现,72%的法官、59.4%的检察官、48.9%的警察和62.5%社会公众认为当前中国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状况一般,24.1%的法官、36.5%的检察官、37.6%的警察和26.5%的社会公众认为当前中国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状况差或者很差,72.5%律师认为本行业职业道德一般,14.3%的律师认为本行业职业道德状况差或者很差(见图12)。
调研发现,调查对象当中回答"一般"的人数占压倒性的多数,其中,超过73%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认为当前中国辩护律师的辩护技巧"一般",在法律职业群体中,律师的比率最高,达到80.6%;社会公众的比例最低,但亦达到了70%。同时调研结果显示,调查对象中选择"差"的人数较"辩护律师专业知识水平"调查明显增多,而且在对该问题的调查中,选择"差"的人数远远超过了选择"很好"的人数(见图10)。
在列入统计分析范围的2271人当中,认为当前中国辩护律师的辩护技巧"很好"的有168人,占7.4%;认为"一般"的有1703人,占75.0%;认为"差"的有342人,占15.1%;认为很差的有58人,占2.6%(见图9)。
调研发现, 80.2%的法官、78.3%的检察官、69.9%的警察和76.7%社会公众认为当前中国辩护律师的专业知识水平"一般",11.2%的法官、15%的检察官、16.1%的警察和11.4%社会公众认为当前中国辩护律师的专业知识水平"差"或者"很差",81.8%律师认为自身专业知识水平"一般",8.6%的律师认为自身专业知识水平"差"或者"很差"。
在2275位被调查者中,认为当前中国辩护律师的专业知识水平"很好"的有222人,占总人数的约9.8%;认为"一般"的有1781人,占总人数的78.3%;认为"差"的有222人,占总人数的约9.8%;认为"很差"的有50人,占总人数的2.2%(见图7)。
1997-2009年,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被法院判决采纳率中全部采纳率最高达77.8%,部分采纳率最高达99.7%。就总体情况来看,全部采纳率呈下降趋势,部分采纳率呈上升趋势。
1997-2009年,被追诉人聘请律师的辩护意见中,全部采纳率最高为50.9%,部分采纳率最高为70.7%。就总体情况来看,总采纳率相对平稳,全部采纳率呈下降趋势,部分采纳率呈上升趋势。
从该区1997年到2009年法律援助案件和无辩护人案件来看,13年来,法律援助案件占全年刑事案件的比例基本上在10%以下,平均是5.5%;2005-2007年法律援助的比例更是一路走低,2005年为3.3%,2006年为3.1%,2007年为1.3%,2008年为5.0%,2009年为6.0%,稍有提高。68.1%的无辩护人案件,说明中国需要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数量巨大,法律援助制度亟待发展(见图3)。
由上图可以看出,该区自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被追诉人委托律师辩护的比例持续下降,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06年,从1997年的38.8%下降到2006年的15.1%,在2002年降至历史最低的14.8%。自2007年开始,委托律师辩护的比例逐渐上升,2007年上升到23.9%,2008年上升到25.1%,2009年上升到了27.0%,均超过了1997-2009年被追诉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平均值23.7%(见图1)。